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pdf
为保证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可能出现另 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 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 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 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 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 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 接受委托。 2 现场踏斯,收集资料。 3 制订监测方案。 4 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5 现场监测。 6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7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8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0.5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 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 2收集和熟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 亢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 3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 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
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 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 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5 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3.0.6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内容及项目。 5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 监测方法及精度。 7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 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 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0 监测人员的配备。 11 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12 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童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 铁、隧道等破环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快递标准,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8 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 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 监测方案。
3.0.9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
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0.10基坑工程监测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 益测设施。 0.11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 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
4.1.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 的方法,
1 支护结构。 2 地下水状况。 3 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 周边建筑。 5 周边管线及设施。 6 周边重要的道路。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 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
.2.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自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
4.2.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自应根据表4.2.1进行
2.1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
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2—2002执行
GB50202—2002执行
4.3.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
4.3.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3.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標、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 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 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 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 三品
4.3.4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
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 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3.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 相关单位
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 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4.3.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 他相关单位。
5.1.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 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 监控要求。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 便于观测。
5.1.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 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 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 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理设在围护墙体内 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当测斜管理设在土体中,测斜 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 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 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
1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天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 制作用的杆件上。 2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 应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的 端头,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开 节点位置。 4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 传感器测试要求。
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 %,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 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 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坑底以上 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5.2.6锚杆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 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每 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 少于3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 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7土钉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
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 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 >于3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 则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7土钉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
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置监测点 点数量和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 保持一致。每根土钉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有代表性的受 。
5.2.8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布
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部面布置,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 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
1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 的部位。 2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竖向布置上 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 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10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 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 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
5.2.11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 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 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 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 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 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雌幕 时,宜布置在止水惟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 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理置在所 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井点观测并应设置在回灌并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 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3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且每侧不少于3个监测点。 2 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 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6 高算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 点。
5.3.4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
5.3.5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 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
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 5.3.6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 置,当原有裂缝增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 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
5.3.6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
5.3.7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 定监测点设置。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 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
~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
1~3倍基坑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 3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理 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部面设在坑边中 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部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 情况确定。每个监测部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 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 置在各层主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 具体情况确定
6.1.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类别、设计要求、场
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6.1.2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
0,2受形监测两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付合下列安求: 1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 件良好、距离较近、观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 工作基点。 3 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工作基点和基准点的稳定性。 6.1.31 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 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 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文 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项自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 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地铁、隧道等其他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方法和监测精度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 青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6.2.1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 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 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极坐标法等;当测点与基 准点无法通视或距离较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 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理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
准点无法通视蚁距离教远 之 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6.2.2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理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 形测量规范》JG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 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近建筑水平位 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
形测量规范》JG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并 宜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6.2.3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基坑周边管线、邻近建筑水平位
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报警值按表6.2.3确定
表6.2.3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是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 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V/2; 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 先按变化速率报警值的要求确定; 3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
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儿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蓝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 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
6.3.1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配合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
#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3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 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3确定
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值
表6.3.3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mm
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是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 差中误差
6.3.4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的精度应符合表6.3.4的
6.3.5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附 合水准路线。
6.3.5各监测点与水准基准点或工作基点应组成闭合环路或附
6.4.1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墙体或土体 中预理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 于0.02mm/500mm。 6.4.3 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理设,理设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 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测斜管理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 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3当采用钻孔法理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 实。
6.4.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 量测,每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5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每次监测均 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6.5.1建筑倾斜观测应根据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法、 前方交会法、激光铅直仪法、垂吊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方 法。
.5.2建筑倾斜观测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
6.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 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 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3裂缝监测可采用以下方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理标志,用千分尺或游标卡 尺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千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 等。 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6.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
支护结构内力可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变计或
6.7.3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
6.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设计 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 F·S。
6.8.3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埋设时尽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 理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 围岩土体一致。
8.4土压力计理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
6.8.4土压力计理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
少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理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 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以下要求:量程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
求,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 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9.5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 ~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 宜采用直径10mm~20mm的干燥膨润土球。 6.9.6孔隙水压力计理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 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 下水店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 量测。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理设,且宜逐日连 续观测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
6.11.1锚杆和土钉的内力监测宜采用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 或应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5.11.2专用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对应设计值 的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 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理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理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 法进行量测。
6.12.2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
6.12.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
层沉降标埋设后量测,稳定时间不应少于1周并获得稳定的 值
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不大于1.5mm,沉降仪的系统 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层沉降标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监 测精度宜参照表6.3.4确定。
5.12.5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
管口高程的变化,然后换算出沉降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
监测频率7.0.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7.0.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期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7.0.3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表7.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基坑设计深度(m)基坑施工进程类别<55~1010~15>15<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开挖深度5~101次/1d1次/1d1次/1d(m)>102次/1d2次/1d一级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底板浇筑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后时间(d)14~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51次/2d1次/2d开挖深度二级(m)5~101次/1d.23:
2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当基坑类别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4宜测,可测项自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 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05 当危险重故水时应实时踪医测
8监测报警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8.0.2基坑内、外地层位移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3对周边已有建筑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8.0.3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及当地经验等因素确定;当无当地经验时,可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以及表8.0.4确定。表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基坑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监测支护结构类型累计值累计值累计值项目变化变化变化相对基坑速率绝对值相对基坑速率相对基坑绝对值绝对值速率(mm)深度(h)mm/d)深度(h)(mm/d)深度(h)(mm)(mm)(mm/d)控制值控制值控制值护璃放坡、土钉0.3%~0.6%~0.8%~墙、喷错支护、300.4%5~1050~6010~1570~8015~20(边坡)0.8%1. 0%水泥土墙顶部水平钢板桩、灌往0.2%~0.5%~0.6%~位移桩、型钢水泥土25~300.3%2~340~500.7%4660~700.8%8~10墙、地下连续墙*25.
注:1h为基坑设计开挖深度,,为荷载设计值,了,为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 2 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 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达到表中规定值或连续3d超过该值的70%,应报 警; 4嵌岩的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位移报警值宜按表中数值的50%取用
主:1h为基坑设计开挖深度,,为荷载设计值,了,为构件承载能力设计值 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达到表中规定值或连续3d超过该值的70% 警; 4嵌岩的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位移报警值宜按表中数值的50%取用。
8.0.5基坑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 主管部门无具体规定,可按表8.0.5采用
建筑标准0.5建筑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
注:建筑整体倾斜度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H 为建筑承重结构高度)时应报警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 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 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 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 况。
9.0.1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的综 合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及时提供可 靠的综合分析报告。
应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电梯标准规范范本,监测单位应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
应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监测单位应对整个项自目监测质 责。监测记录和监测技术成果均应有责任人签字,监测技术 应加盖成果章。
....- 相关专题: 基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