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541-2019 蒸压加气混凝土设备 安拔钎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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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3若同一轨道上有两台行走装置时,宜设置定距装置

    5. 3. 2 抓取装置

    牛奶标准JC/T25412019

    5.3.2.1抓取装置的各抓钩工作面的平面度误差应不大于2mm。 5.3.2.2抓取装置在自动转钎时应动作平稳、可靠,不得对坏体造成损害。 5.3.2.3抓取装置应与钎架或钎架座进行定位、固定,防止在提升过程中钢钎晃动损伤坏体。

    5.3.2.1抓取装置的各抓钩工作面的平面度误差应不大于2mm。 5.3.2.2抓取装置在自动转钎时应动作平稳、可靠,不得对坏体造成损害。 5.3.2.3抓取装置应与钎架或钎架座进行定位、固定,防止在提升过程中钢钎晃动损伤坏体。

    5.3.2.1抓取装置的各抓钩工作面的平面度误差应不大于2mm。

    5. 3. 3 提升装置

    5.3.3.1提升装置在提升抓取装置时,应保证提升平稳性。

    导向装置应保证抓取装置垂直升降定位误差

    5.4.1行走梁架轨道安装水平误差应不大于1mm/m,整机轨道水平误差应不大于3mm。 5.4.2单条行走轨道直线度误差应不大于0.5mm/m。 5.4.3两行走轨道间距误差应不大于3mm,同一截面上两轨道高度差应不大于3mm。

    5.4.1行走梁架轨道安装水平误差应不大于1mm/m,整机轨道水平误差应不大于3mm。 5.4.2单条行走轨道直线度误差应不大于0.5mm/m。 5.4.3两行走轨道间距误差应不大于3mm,同一截面上两轨道高度差应不大于3mm。

    5.5.1安拔钎机车架上应预留不小于500mm的通道。 5.5.2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电气控制系统应控制准确、安全、稳定、可靠。 5.5.3安拔钎机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有关规定。 5.5.4安拔钎机外露的运动零部件,应有防护装置,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图形,图形标志的要求应 符合GB2894规定。 5.5.5安拔钎机采用钢丝绳式提升方式时,应具有压绳装置和钢丝绳防松装置。 5.5.6车架上应设置安全护栏,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 5.5.7安拔钎机宜置于具有安全联锁装置的围栏内。

    1安拔钎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明显的碰伤、划伤、锈蚀等缺陷。 2安拔钎机涂漆质量应符合JC/T402一2006中4.1、4.2、4.3、4.4和4.5的规定。 3整机外露的管、线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

    5.6.1安拔钎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明显的碰伤、划伤、锈蚀等缺陷。 5.6.2安拔钎机涂漆质量应符合JC/T402一2006中4.1、4.2、4.3、4.4和4.5的规定。 5.6.3整机外露的管、线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

    6. 1.1 试验条件

    6.1.1.1安装调试合格后在自动循环状态,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h,进行空载试验。 6.1.1.2空运转试验合格后,负载运转时间4h后,进行负载试验。

    6.1.1.1安装调试合格后在自动循环状态,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h,进行空

    6. 1.2 空载试验

    6.1.2.1对5.2.1.1、5.2.1.2和5.2.1.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1.2.2对5.2.1.4的检验,采用红外测温仪检验。

    6.1.2.1对5.2.1.1、5.2.1.2和5.2.1.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1.3.1对表1中工作周期的检验,采用计时表进行。 6.1.3.2对5.2.2.1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1.3.3对5.2.2.2的检验,在整机操作台处或者在距离设备工作投影边缘3m处,采用声级计按GB/T 17248.3的规定方法进行。 6.1.3.4对5.2.2.3的检验,采用水准仪和钢直尺进行。 6.1.3.5对5.2.2.4的检验,在主梁承受1.25倍额定起重量停留10min后,卸载后采用水准仪、钢 直尺进行。 6.1.3.6对5.2.2.5、5.2.2.8和5.2.2.9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1.3.7对5.2.2.6的检验,采用红外测温仪进行。 6.1.3.8对5.2.2.7的检验,采用钢直尺进行,

    6.2.1对5.3.1.1的检验,采用钢卷尺检验平行度误差和对角线误差,采用水准仪和塞尺检验车轮踏 面高度差,采用钢卷尺检验轮距误差。 6.2.2对5.3.1.2、5.3.1.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3对5.3.2.1的检验,采用高度尺进行。 6.2.4对5.3.2.2、5.3.2.3和5.3.3.1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5对5.3.3.2的检验,选择抓取装置中任意四点,采用水准仪检验每点在抓取装置提升任意高度 后,与原来位置的相对高度,通过比较4个点的相对高度误差,计算抓取装置的水平误差。 6.2.6对5.3.3.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7对5.3.4的检验,采用水准仪和钢直尺进行。

    6.2.1对5.3.1.1的检验,采用钢卷尺检验平行度误差和对角线误差,采用水准仪和塞尺检验车轮踏 面高度差,采用钢卷尺检验轮距误差。 6.2.2对5.3.1.2、5.3.1.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3对5.3.2.1的检验,采用高度尺进行。 6.2.4对5.3.2.2、5.3.2.3和5.3.3.1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5对5.3.3.2的检验,选择抓取装置中任意四点,采用水准仪检验每点在抓取装置提升任意高度 后,与原来位置的相对高度,通过比较4个点的相对高度误差,计算抓取装置的水平误差。 6.2.6对5.3.3.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7对5.3.4的检验,采用水准仪和钢直尺进行。

    1对5.4.1,采用水准仪和塔尺检验安装水平度误差。 2对5.4.2,采用细钢丝、平尺和塞尺测直线度误差。 3对5.4.3,采用钢卷尺检验轨距误差:采用水准仪和塔尺检验同一截面上两轨道高度差

    6.4.1对5.5.1的检验,采用钢卷尺检验通道距离。 6.4.2对5.5.2的检验,按GB5226.1给出的方法检验电气系统,现场操作、目测检验急停装置。 6.4.3对5.5.3、5.5.4、5.5.5和5.5.7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4.4对5.5.6的检验,按GB4053.3的规定进行。

    6.5.1对5.6.1、5.6.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5.2对5.6.2的检验,按JC/T402一2006规定的方法检验。

    6.5.1对5.6.1、5.6.3的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每台安拨针机都应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交付。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5.2.1.1~5.2.1.3、5.3、5.5、5.6。

    7.2.1每台安拨针机都应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6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并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出一台进行检验

    7.4.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安拔钎机合格,检验出的不合格项允许返工复检,直至经 检验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7.4.2按全部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判定该台产品合格。

    2018标准规范范本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在安拔钎机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牌。标牌上的内容、术语及其排列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商标; b) 产品型号; ) 制造编号; d) 制造日期; e) 执行标准号。 制造厂(商)名称:

    8.2包装、运输和贮存

    B.2.1安拔钎机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2安拔钎机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13384和GB/T16471的规定。 8.2.3产品随机文件应齐全并妥善封存,随机文件应包括: a) 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8.2.1安拔钎机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2.3产品随机文件应齐全并妥善封存园林造价,随机文件应包括: a) 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d) 安装图; e)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

    8.2.4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环境中

    包装应符合交通部门的运输和装卸要求,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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