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SYSLYG: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实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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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标 奥运场区指标统计 防洪减灾 外排峰值控制率 93.33% 外排流量控制率 91.16% 用水综合利用率 98.2% 开源节水 南水收集回用率 1.23% 雨水调控排放率 1.72% 限水新增水面面积(hm2) 0.557 环境改善 雨水补充景观水率 28.81 透水地面铺装率 20.26% 下凹式绿地面积率 26.73% 社会影响 工程直接受益人数 1378万 工程间接受益人数 1659万 工程投资 工程直接投资(万元) 2303.47 工程控制面积(hm) 84.7 工程运行 工程年运行成本(万元) 90 工程年折旧率 5%

    (2)环保雨水口与过滤池 为了防止道路上的杂物进入系统,从源头上拦截和去除道路 初期径流,将道路的雨水口设计成上第四章所述的环保型道路雨 水口,建成后实物见图4。过滤池见图5。 (3)填充式蓄渗池 西部屋面雨水下渗回灌系统包括3个子系统,分别收集3组 至面的雨水,去除初期雨水后分别进入2个回灌井和1个填充式 蓄渗池。填充式蓄渗池子系统收集2栋楼屋面雨水,初期径流先 沿着管道向北流入溢流井内的初期径流池,充满初期径流池后再 向回流,经分水井分流到填充式渗水池(见图6)。填充式渗水池 是一个由144个填充单元块,按照一定方式紧密排列形成的具有 渗透性能的地下蓄水空间,总体积28.8m。每个填充单元块长 100cm、宽50cm、高40cm,采用高强度PVC材料制造,内部 由大量相互联通的空隙,有效空隙率达97%。为了减少泥沙在填 充式渗水池内的沉积,延长使用寿命,在接入填充式渗水池的管 道上安装了过滤器。 (4)溢流井 溢流并具有拦截初期径流和紧急溢流的功能,其基本结构见 图7。屋面的初期径流先进入初期径流池,初期径流中的漂浮物 被挡板拦截在溢流并内,不能再向回流入渗水池。设计重现期为 5年,超过设计标准的降雨通过溢流援溢流到外部市政雨水管道。

    LYT标准规范范本表工置水利用示范工器下漆及增滤南水量结计恶

    图9天秀显小区商水利用工程最大产精量与最大回清速率的关裂

    增加了下渗、改善了生态环境,还有部分用于灌溉和下渗。建设 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下:渗透补充地下水费用(B,)、雨水置换自 来水的费用(B2)、节水可增加的国家财政收入(B,)、消除污染 而减少的社会损失(B。)、节省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费用(B,)、 防洪作用降低城市河湖改扩建费用(B)。 以上收益合计为:B=B;十Bz+B,十B十Bs+B6。分摊到每年所收 集利用的雨水中,则每方收集利用的雨水收益合计为:B/V元。 双紫园小区收集的南水除了由以上几方面的经济效益外还 用于洗车,在此处将这部分收益也纳入总收益中。简单估算双紫 园小区利用南水洗车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假设双紫园小区每 年回用的雨水中有1000m用于洗车,根据资料显示每洗一辆车 耗水约0.3m,洗车收费10元/辆,由此可计算得出,双紫园小 区利用雨水洗车每年的收益为3.3万元

    双紫园小区主要楚对小区内的建筑屋面、绿地、道路的南水进行收集,利用于球地灌溉、观、 洗车等。自工程建成以来,双紫园小区雨水利用工程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和环境效益,既节约了 小区内自来水的使用,也增加了绿地对用水的下渗,同时还改善了生态环境。双紫园小区雨水利用 程成功应用为北京地区正他小区的围 供和导作用

    ·雨水利用方案 ?设计标准 此次雨水利用工程主要涉及中海世界公园B区和D区下沉区 域。拟在B区设两座雨水泵站,在D区设三座雨水泵站。 雨水泵站雨水设计流量按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各泵站 情况及不同重现期雨水量见表1、表2。 雨水利用系统 室外雨水排水设计以“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为原则,高于 市政道路标高的区域采用重力自流排出,低于市政道路标高的下 沉区域采用重力自流排入雨水储水池,再由回用泵提升用于室外 绿化灌溉和道路浇酒用水,超量雨水由雨水泵提升排至市政雨水 管道。下沉区域的周边采取的挡水措施,主要以混凝土挡墙为主, 联排平台区雨水主要靠重力流雨水收集系统排走,避免此区域雨 水流入下沉区域,区域内绿地、铺装采用渗透铺装措施。雨水利 用系统图见图2。 绿化灌讯、道路浇酒 回用 进水管——格相间—沉沙达原活 雨水外排茶 市政雨水管 图2雨水利用系统图

    表1下沉区域各泵站及汇水面积 本站位置 面积m 层高m 体积m 总汇水面积m 1#雨水泵站 B区 430 7.39 3000 19669 2#雨水泵站 B区 440 8.05 3300 23233 3#雨水泵 D区 580 7.90 4300 18040 4州南水泵站 D区 550 7.90 4100 18800 5#雨水泵站 D区 600 7.90 4500 18690

    ·雨水利用方案 ?设计标准 本工程南水收集利用的设计重现期标准为2年,雨水排放 溢流管按重现期5年设计,保证园区的排水安全。设计重现期 的24小时最大降雨,作为南水蓄水容积的依据。南水收集量约 8000m ?雨水利用系统 屋面雨水收集用于构造水景观,同时雨水作为绿化浇酒用 水,地面南水通过渗透补充地下水。绿化浇酒用水直接从湖体 内抽水,设专用绿化管网。原则上屋顶的雨水收集后进入湖体, 地面的南水采用渗透一排放管渠系统,雨水通过渗透管渗入 地下,来不及渗透的雨水排入市政管网,见图2。 南水入渗采用透水路面与渗透系统(渗透管、渗透雨水口 等)将标准内的雨水渗透至地下;渗透管终端与园区雨水排水 管连接,标准内降水可满足景观用水和绿化用水的要求,超标 准降水将溢流排出南水管道。 用水利用与景观的关系:建筑小区的水景观为附水利用提 供了较好的客观条件,水景观的补水应尽量采用雨水。建筑小 区的地面高程一股以景观设计为准,地面高程一股起伏较大, 雨水利用的设施应根据景观设计地面标高进行调整,适应不同 我观设计的惠求

    图3多立管雨水收集系统中流量型用水初期奔流装置原理图

    层。 (3)渗透管的排水功能:基于南水利用的渗透管储存、渗透的 雨水量一般按1~2年设计重现期进行设计,当雨水降水量超过 设计重现期或长时间土壤渗透能力下降时,渗透管服务的下垫 面内会出现一定的南水径流,为避免地面出现严重积水,需要 设置必要的雨水溢流设施。 ?渗透地面 园区小于7m的机动车路面、建筑物周边铺广场和人行 步道采用透水砖地面,停车场采用草皮砖。园区7m的机动车 路面、铺例广场标高高于绿地或与绿地平,附水径流全绿地, 南水口沿路边设在绿地内,用水口标高低于绿地标高约30~50 mm,绿地内雨水首先经过天然土渗入地下,若雨水大于土壤 的入渗能力,通过雨水口进入小区的入渗管沟。 透水地面做法:面层为300x300x60mm混凝上透水砖,透 水垫层为180mm厚无砂混凝土,透水垫层与面层之间铺设中 砂层,见图6。这种傲法充分利用人工复合垫层(包括砾石层和 砂层等)的览存、截污、过滤的作用,可保证设计重现期内用 水充分渗入地下。 ?景观水体循环处理 景观水体主要来源于中水排放的残留污染物、初期附水及 南水携带的绿化残留化肥和农药等。尤其是生活污水作为中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35地块 雨洪利用工程

    本次长安街道路大修范围西起南礼士路,东至四惠立交,道路 全长11.35km。其中道路拓宽段长3.0km,工程总体加铺路面58.26 hm:更换人行道面砖13.49hm:更新路缘石52.31km:施划交通 标线约150km;桥改建3座,共计3.25hm;地下通道延长改建 3座改建排水管道1883m,翻建雨水口511座,新建雨水口116座, 处理检查井1800座。改造后路面宽44m~50m,双向十条车道。长 安街大修工程中雨洪利用工程措施主要是采用人行道铺装透水砖。 除西单至东单路段,人行道大部分采用花岗岩外,其余路段人行道 全部更换为透水砖。合计铺设透水砖约9.7hm。 ·总结 ?适用条件 铺设透水砖简便易行,效果较好,在所有道路工程中均可使用 但是在透水砖铺设基层应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如无砂混凝土、 级配砂石等,以进一步提高雨水下渗性能。 设施作用和效果 人行道铺装透水砖,在提高人行交通舒适性的同时,收集和吸 储部分雨水。雨天能大量吸储雨水,为道路两旁花草树木的生长提 供水源;晴天能释放水汽,湿润空气,降低路面温度,减轻城市热 岛效应。

    2)当盖板河洪水位到达38.00m时,止回阀(闸1)自动关闭,此时溢流堰水面为38.00m,南水 进入番水池; 3)当密水池水位高于37.00m时,启动一台潜水泵排水;当蓄水池水位高于37.40m时,启动两 台潜水泵排水;当蓄水池水位低于36.70m时,两台潜水泵停泵。报警水位38.20m。); 4)当盖板润水位低于37.70m时,水自行排入盖板河。

    改造后已经运行8年,一切完好,平均每年开水泵5次,(最少一年开一次,最多一年开6次)平 均水泵累计工作1小时,2011年水泵累计工作时间115分钟,7.26降南开了2台水泵,其余的各年只 开一台水泵。开水泵的原因主要是受盖板河水位的影响,2011年的6.23和7.26降南对其均未对东直 门立交交通造成影响。

    ?雨水设施适用条件和作用

    (1)对于正常情况(大部分时间段)下,可以重力流排水,特殊情况(部分时间段)无法满 足重力流排水: (2)调蓄池的作用:当下游水位高于37.3m时,将雨水排入调蓄池,起到蓄水的作用: (3)鸭嘴柔性止回阀的作用:完全不需人工开启闸门。

    4、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

    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序号设施适用条件及做法示例图片植被层营养土依据植物的不回同配比不回的土境过滤层承载土境保护排水系频蓄排水层蓝积水份排出多余水份保湿层提供干早时所需要的水份对满足承重能力要求,坡度较小的屋顶可进行隔根层绿化屋面阳隔根系向下生长保护建筑面屋顶绿化,从而截留部分雨水和截留一部分径流污建筑屋顶染物质。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01

    采用PE材质,在雨水管路的转向和不同方向的雨水管道连接及管道的疏通时使用,检查并内设渗透式有截污设备,有同时集水和截污的功能。结合不同雨水检查并现场条件配以适当的井壁穿孔率和级配,可以达到良好的渗透效果。同时可利用渗排一体化系统的有效容积达到初期雨水弃流的目的。采用PP材质,是雨水储存净化的主要设施便于保持内部水质。可配沉砂及无动力净化系统,8蓄水方块在保持出水水质的同时降低了雨水处理的成本。采用PP材质,片状结构,孔隙率高达90%以上,安装、铺装方便,可作为运动场、停车场等大排水蜂房面程区域的水收集储水设施。排水峰房可以承零运动产生的压力,快速疏导雨水,防止地面出现局部积水,即使下南也不影响比赛的进行,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05

    雨水塘是一种天然的景观水体,塘内常有水,既能控制暴雨径流水质、消减洪峰流量,减轻径流污染物排放,同时又是一种良好的水景观,为大量11雨水塘的动植物创造了二个美丽的生境。雨水塘主要通过颜粒物的重力沉降去除污染物,同时塘中浅水区的挺水植物和微生物等的吸附和降解也能有效地去除污染物。雨水湿地是一个平均水深较浅的沼泽区,其中大量覆盖有较强净化能力的水生植物,是一种高效的控制地表径流污染的措施。主要通过植物的降角12雨水湿地和吸收、土壤或基质的的吸附和离子交换以及微生物的降解对污染物进行净化,同时有一定的调蓄作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10

    5、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及降雨资料

    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及降雨资料

    北京地区相关政策及法规

    北京市分为2个暴雨分区。以镇级行政区作为划分基础单元。房山区的史家营镇、大安山镇、佛子庄乡,门头沟区的清水镇、斋堂镇、雁翅镇、妙峰山镇、 大台街道、王平地区、潭柘寺镇,昌平区的流村镇、阳坊镇、马池口镇、南口镇,海淀区的上庄镇,延庆县的八达岭镇、康庄镇、大榆树镇、井庄镇、延庆 镇、沈家营镇、张山营镇、旧县镇、永宁镇、香营乡、刘斌堡乡、四海镇、大庄科乡、千家店镇、珍珠泉乡,怀柔区的宝山镇、九渡河镇、汤河口镇、长哨营 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等乡镇划为第1区;其余地区划为第Ⅱ区。

    附录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

    附录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雷机井: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 (三)水工程保护区; (四)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 第二十条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规划市区,卫星城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二十四条 效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距、再生承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距、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承利用改距的,享受有天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用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 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享受优惠价格。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工作,适用科学技术措施对局部大气进行人工影响,增加水资源量。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涵养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 河流、湖泊、水库、来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指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河流、湖治,水医、驱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市和区、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的规定制订。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度计划以及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询私舞葬、玩忽职守、温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雷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 下的罚款:急期不补办手续的,资令封并。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留机并的地区开雷机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并,并处7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雷机井的地区开雷机井的,或者末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 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宋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根费国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越市管理监警组织处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影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本市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

    第九条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 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特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条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 项目名录。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溶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 增加用水指标, 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第九条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 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特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条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 项目名录。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落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 增加用水指标, 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溶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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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用水效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管理部 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考虑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 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固采取停止供水指 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五条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供水单位应当对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水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水计量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用本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本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或者置自改动供本管线,避分类计量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突别中本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潮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 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 页次 128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 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 节水设施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第二十四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 门责令其限期行技术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由节水管理部门核减用水指标。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盂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二生五条水为原图的生产金业应当用水期生产工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潮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 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 节水设施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第二十四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 门责令其限期行技术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核减用水指标。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盂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二生五条水为原图的生产金业险当用水期生产工艺证活 2E4M20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推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推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水单位控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由节水替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撞自改动供水管线,选避分类计量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观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接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销金,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 虚假资料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撞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除补缴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缴 水费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董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因条第三款规定,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8%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核减用水指标,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大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备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由节 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观定,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节水管理事门资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润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撞自改变表业用并用途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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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 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撞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节水标准用水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每套(件。 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水单位末按规定如实向市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用水变化情况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 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撞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漆包线标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期偿损失。 第六十六条用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浪费用水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第六十七条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如实记录用水单位违法违规用水行为;用水单位为企业的,其违法违规用水行为信息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同时纳入 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浪费用水的企业,可以通过媒体公布。 第六十八条节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或者履行节约用水规划、计划的: (二)未依法股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核定或者调整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 (四)未依法收取累进费用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依法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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