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22-2007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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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 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 住宅。
隧道标准规范范本7 地下室 basen
2.0.34.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 时间参数。
2.0.35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2.0.36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qory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 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地震救灾中的作用因素,对各
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在某一局部范围内的等电位联结
设备或系统具有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 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于扰的能力。
2.0.47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工业、城市 杂用、景观环境、农业用水等范围内使用的非生活饮用水。《天津市 再生水设计规范》将城市公共再生水称为城市再生水,建筑中水名 称不变,两者统称再生水。同时规定进入小区和建筑物内的再生水 称中水,除此以外称再生水,以保持和国家设计规范的统一。 2.0.48建筑物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 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2.0.49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统称。
3.1.1住宅楼栋的基本体是住宅单元,宜采用多套型的组合单 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多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2~3 套住宅,不应超过6套住宅;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5~6套住 宅,不应超过8套住宅。
3.1.2住宅建筑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面积合理适当、平面
布置紧凑、交通路线短捷,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符合人体工效学 的要求。
3.1.3住宅套内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尽量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 王扰。
3.1.4住宅楼栋平面设计宜考虑潜伏设计,提倡大开间设计,充 分考虑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
3.1.5任宅建筑的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炊事行为和人入体上 生行为规律和要求,遵循设备设施集成原则,做到综合、配套、集 中、美观。
3.1.6住宅楼栋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人民防空工程时,应考 虑平战结合。
3.1.7住宅建筑设计应避免采用繁琐的立面装饰和昂贵的建
3.2住宅套型与面积标准
3.2.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贮藏空间,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 渡空间。
3.2.2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
2.2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 3.2.2套型分类
3.3.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其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12m,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00m; 2 单人卧室 6m。
3.4.1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12m,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30m。 3.4.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 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 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0m。
3.5.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靠近人口 处。
1一类套型4m; 2二~四类套型 5m。 3.5.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等设施或预留位 置,设置出屋面的垂直排气道,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 不应小于2.40m。 3.5.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 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3.6.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淋浴、洗面器三件卫生洁 具,使用面积3m; 2二~四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 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4m; 3设置第二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当设置坐便器、洗浴器两 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2.5m;当设置坐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 具时不应小于2m;单设便器时1.1m。 3.6.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6.3卫生间宜设置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应设置垂直出屋面 通风管道,合理组织进风、排风。 3.6.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 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 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5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
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 3.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
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 3.7.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白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2套内使用面积(m/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套); 7套型阳台面积(m/套)。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 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 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 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 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 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王套内冬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和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工作室、厨 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 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
用面积; 3烟肉、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人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 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 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 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 面积系数反求。 4.0.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 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5.1阳台及空调室外机搁板
5.1.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以下 标准:一类5m,二类6m,三类7m,四类8m。 5.1.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 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3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 七层以上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宜采用实心栏板。 5.1.4阳台宜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 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1.5非封闭阳台地面及雨罩应设防水,并应采取有组织排水 措施。
5.1.6每套住宅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并宜与阳台结合 设置。 5.1.7 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5.1.7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5.2.1套内入口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的过道净宽 不应小于0.90m,过道转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2.2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 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5.2.3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
5.2.3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
5.3.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0.90m,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 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5.3.2底层门、下沿距室外地面低于2.00m的外窗和紧邻走廊 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3.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 扇不应妨碍交通。 5.3.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5.3.5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 的固定百页,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5.3.6一冬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1.6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 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 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 算起。
6.1.7中高层电梯当采用单电源供电时,电梯应具有当停电时 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
6.1.8每台电梯服务范围宜为60~80套,土二层及以上的
L8每台电梯服务范围宜为60~80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
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 架的电梯。
柔的电梯。 6.1.9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 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 用联系廊连通或其它方式连通。 6110促梯丘深度7 不应小王多台由样中最大轿箱的深度并不
6.1.10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并
6.1.10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并不 应小于1.50m,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时不应小于1.80m。
6.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 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 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2.2高层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外廊宜设置封闭外廊,并设可开 启的窗扇。开向封闭外廊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2m且不应影 响交通。 6.2.3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高部不应低于2.00m。 6.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梯平台的下 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2.5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应按户设置信 报箱。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 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水、排水 及安全防护措施。
1库内坡道产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 爆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 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6.4.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 于2.00m。
6.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 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餐饮店及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 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 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6.5.3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6.6.1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6.1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7.1日照天然采光、直然通风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 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7.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 标准的规定。 7.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7.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
你准的规定。 7.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7.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 窗地面积比可按表7.1.3的规定取值。
表7.1.3住宝室内采光标准
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 Ad之比:
2距地面高度低于0.8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大米光面积内。 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对流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 取通风措施。
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对流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 取通风措施。 7.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5;
1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5; 2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 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3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 不得小于0.60m。
7.1.6厨房、卫生间应独立设置排气道。
1.6厨房、卫生间应独立设置排
7.2.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 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充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 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2.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应采取构 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2.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 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 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 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2.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 封隔声措施。 7.2.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 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2.6管道并、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 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3.1住宅设计应根据不同需求,采用菜单式设计,统一实施, 次装修到位。 7.3.2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 标准,确保住宅的安全性和整体性。 7.3.3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节能、耐久等性能良好的材
7.3.3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节能、耐久等性能良好的材
8.0.1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现阶段应按居住建筑节能 55%标准设计,并应采取冬季保温夏季防热以及节约采暖与空 调能耗的措施,保证住宅室内基本热环境质量并节约能量。 8.0.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 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8.0.3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风能, 地热能和太阳能(冷热源及光伏系统)等可再生能源。 住宅建筑的采暖与空调热源、冷源及各新型能源的利用应经 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应优先采用技术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并考虑 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8.0.4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8.0.5应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调设备与系统,采取室温调 控和能量计量措施以降低采暖与空气调节能耗。 8.0.6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能措施。 8.0.7住宅电气的节能: 1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包 括节能附件)及节能控制方式: 2住宅的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走道应采用节能自 熄开关,但应急照明必须采取自动点亮的措施; 3住宅建筑的锅炉房、热力站、水泵等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应分别计量; 4楼内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5住宅建筑的10kV变电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靠近电 力负荷中心,尽量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
8.0.3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风
9.1.1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关 津市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 理、确保质量。 9.1.2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建筑安全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9.1.3住宅结构设计应遵照天津市以下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
9.1.5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
9.2.1住宅结构应依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9.2.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对软弱土、液化土等对结构和抗震 不利地段进行场地综合评价,并提出应采取的有效措施。严禁在 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路桥管理及其他9.2.3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丙类及以上抗震设
防类别的高层住宅,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 求,对土层分层进行剪切波速测定。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 地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类别。当两者数值处于场地类别的分界线 附近(指相差15%范围)时,应充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 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9.2.4住宅地基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烈度、上部结构 类型、地质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材 料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地基基础的形式,并满足住宅的基 础理深、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要求。 9.2.5所有住宅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当地基受力 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承载力验算, 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地基及基础 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9.2.7当地下水埋藏较浅,住宅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
问题时,应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 计水位进行抗浮验算。
同一结构单元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上。 9.2.9桩基础和人工处理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9.2.10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9.2.11 基础防腐蚀处理做法,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 范》GB50046的规定。
9.3.1住宅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宅 高度、场地条件、地基情况、结构材料以及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分析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锅炉标准规范范本,以保证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要求。其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宜低于B级,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措施。 9.3.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配筋构 造以及裂缝控制等,均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避免剪切 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 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9.3.7住宅中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 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9.3.8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的连接和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9.3.9住宅结构的材料应符合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 能要求,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其结构材料强度 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 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 1)住宅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除应满足结 构混凝士耐久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框支梁、框支 柱及抗震等级为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 短肢剪力墙结构、异形柱结构不应低于C25: 2)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 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 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 筋; 3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 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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