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22-201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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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 过 1/2 的空间。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 标准的设备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
路桥工程表格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 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 使用的时期。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 间参数。
根据破环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29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 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 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3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basicaccelerationof ground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0.31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
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0.32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2.0.32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 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0.33地基变形允许值allowablesubsoildeformation T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 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 配的设备箱。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 地。
外部管道引入住宅建筑内和室外光缆与电缆的引入、端接及安 装交接区配线设备、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 间。
住宅区内具备线缆引入、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2.0.41配线区 wiring zone
住宅区内具备线缆引入、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住宅区内具备线缆引入、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在住宅区内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 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42全装修住宅fullfinishingdwelling 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公共空间及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 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在住宅区内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 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42全装修住宅fullfinishingdwelling 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公共空间及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 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 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 舒适的生活空间,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3.0.3新建住宅宜进行全装修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 房应进行全装修设计。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 3 套型阳台面积(m); 4 住宅楼建筑面积(m); 5 计算比值; 套型总建筑面积(m);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 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 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住宅楼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 表面计算; 5计算比值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住宅楼建 筑面积所得比值; 6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 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7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
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 套内使用面积; 3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 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 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 的空间应按1/2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 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 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套内凸窗部位净高大于2.20m时,凸窗部位使用面积应计 入套内使用面积。 4.0.4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 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 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 层或若于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 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 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层 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 然层数
5.1套型和面积标准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住宅宜设贮藏室,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5.1.3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 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 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0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0m。
5.1.1任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任宅应设卧毫、起居室(厅)、厨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住宅宜设贮藏室,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5.1.3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 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 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0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0m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00m;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00m;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00m。
5.3.1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 5.3.2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 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5.3.3使用面积大于10.00m的餐厅、过厅等应有直接采光。
5.4.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 最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 5.4.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5.4.3 厨房应设重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 施或预留位重。 5.4.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操作面净长之和不应小于 2.40m。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 通。 5.4.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
5.4.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
5.5.1每套住宅应至少配重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 或预留位工。 5.5.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 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 2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5.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餐厅的上层。
房和餐厅的上层。 5.5.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 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1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5.6.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 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7.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7.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离 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7.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的室内净 高不宜低于 2. 00m
6.1.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 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 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1.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1.5住宅楼梯并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坠落的措施。 6.1.6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超过15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1.7每台电梯服务范围不宜多于80套,并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 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1.8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应 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 小于1.50m。
6.2.1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封闭外廊应设可开启窗扇。开向封闭外 郎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2.00m且不应影响交通。走廊通道净宽 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不应低于2.00m。 6.2.2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 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2.3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2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 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 防护采取措施。 6.3.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 高不应低于2.00m。 6.3.4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 安全防盗措施。 6.3.5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 爆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20m。 6.3.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3.7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 应采取排水措施。
6.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车间和娱乐设施。
6.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
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 处理。
6.4.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
6.4.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 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 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4.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6.4.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阳台和空调室外机搁板
.1.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套型阳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套型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90.00m时,套型阳台面积不大于3.00m: 套型总建筑面积大于90.00m时,套型阳台面积不大于4.00m。 7.1.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 汗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1.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 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7.1.4阳台宜采用封闭阳台和实体栏板。 7.1.5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 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7.1.6开敲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措施,开阳台排水与 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置,雨罩及开激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7.1.7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 做防水; 2阳台应封闭,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7.1.8住宅的每个卧室、起居室(厅)均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 搁板,搁板宜设在与本户外窗相邻的建筑外墙上,其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搁板尺寸应满足空调室外机安装和维护的要求,窗开启扇
与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方向不应影响搁板的使用;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管与雨水管应分别独立 设置。
7.2.1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 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 扶手。
7.3.1厨房与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 7.3.2厨房、卫生间分别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 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 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 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3.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 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7.3.4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 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60m。
7.4.1.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7.4.2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 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 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置。 7.4.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 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7.4.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外墙凹凸墙面上的窗,应避免 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4.5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 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4.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 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4.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4.7的规定
表 7. 4. 7门凋量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当洞口内采用推拉门时洞口宽度应满足2倍门洞最小尺寸: 3漏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7.4.8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
7.6.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重信报箱。
7.6.2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6.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 禁以外,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 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7.6.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 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7.7.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 设置。 7.7.2雨水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封闭阳台)。当采用内排水 时,雨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井或走道等公共部位。
7.7.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
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 汇。 2雨水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封闭阳台)。当采用内排水 雨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或走道等公共部位。
7.8.1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 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
8.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8.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套 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获得日照 8.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0.60m。
8.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0.60m。 8.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1.4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 8. 1.4住宝采光标准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距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1.5居住空间朝西、朝东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 斗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8.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2.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 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 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来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 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 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 小于0.60m。
8.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8.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 声评价量(R+C)应大于45dB; 2分隔居住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tr)应大于51dB。 8.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 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8.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 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 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
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 山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8.3.5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 密封隔声措施。 8.3.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 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 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 下不应出现结露。 8.4.3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邻的干区应设有防 潮措施。
8.5.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5.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电子产品标准, 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8.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8.5.3的
表8.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9.1:1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天津 市的相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确保质量。 9.1.2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9.1.3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天津市不同地区 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应按表 9.1.3规定采用
抗度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度加速度
9.1.4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 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9.1.5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 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6住宅结构构件(含承重砌体墙)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 裂缝。 9.1.7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或不规则程度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 规定时,应对结构或结构构件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9.3.1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 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蝶阀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的规定采用。
9.3.2住宅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及风荷载标准值(kN/m)应符 合下列规定:
4基本风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住宅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 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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