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5059-2016《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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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指权
1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冬季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按18℃取值,换气次数 按1.0次/h取值。 2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按26℃取值,换气次数 按1.0次/h取值。
1集中供暖系统的主动建筑夏季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空调室内设计温度 按26℃取值,换气次数按1.0次/h取值;冬季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按18℃取值,新 风量按2m/(m:h)取值。 2集中空调系统的主动建筑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按26℃取值,新风量按 3m/(m·h)取值;冬季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按18℃取值,新风量按2m/(m·h)取 值。
4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节能设计
4.1.1合肥地区宜优先采用被动建筑;当进行主动建筑设计时路基标准规范范本,宜采用集中 统的主动建筑
统的王劲建功 4.1.2建筑选址宜选择有良好日照和自然通风条件的地块。综合考虑整体的生态环 境和遵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1.3居住区规划设计时,总体布置应采用有利于冬季充分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 导风向,夏季减少太阳日照并利于自然通风的形式,不宜采用不利于自然通风的周 边式或混合式布置形式,被动建筑不应采用不利于自然通风的周边式布置形式,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应组织好夏季及过渡季自然通风,进风口面积应 大于出风口面积。被动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夏季及过渡季自然通 风。 4.1.4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不宜超出南偏东35°或南偏西 15°,被动建筑的朝向不应超出南偏东35°或南偏西15°;主要卧室窗口宜朝南 4.1.5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 有关日照时间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有关 建筑间距的规定。 4.1.6建筑物间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水体或设置一定的水体,增加绿地植被和绿化 种植,减少硬化地面,并可通过垂直绿化、屋面绿化、渗水地面等改善小区热环 境,提高建筑室内舒适度。
4.1.3居任区规划设计时,总体布置应采用有利于冬李充分利用日照并避开冬李
4.2.3建筑物1~6层外门窗及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一2008规定的4 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i≤2.5[m/(m·h)],单位面积 空气渗透量2≤7.5[m/(m·h)]:7层及7层以上的外门窗及散开式阳台门的气密
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 量qi≤1.5[m/(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4.5[m/(m·h)]。 4.2.43层及以下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4规定的限值 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
2.43层及以下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
4~6层被动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阳
注:外门窗冬季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等于(
外门窗冬季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等于0.60。
2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Km)。
注:外门窗冬季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等于0.60。
注:外门窗冬季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等于0.60。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外门窗传热系数、综合遮阳 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 所。
4.3围护结构构造节能设计
4.3.1外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层居住建筑外窗宜采用平开窗;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内平开或 多点锁具窗。不应采用推拉窗: 2外窗、屋顶透光部分(天窗)推荐采用塑料、隔热铝合金多腔型材中空玻璃 窗,中空层厚度不应小于9mm的节能型窗; 3各朝向选择外窗热工性能等级、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厚度时,不宜多于 两种; 4建筑北外墙不应设置外凸(飘)窗,其他朝向外墙不宜设置外凸(飘)窗。 当除北向外的其他朝向设计外凸(飘)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凸(飘)窗尺寸不宜大于600mm(墙身中心线至凸窗中心线尺寸); 2)凸(飘)窗的传热系数应比4.2.4条、4.2.5条和4.2.6条中窗的相应值小 10%且不得大于2.4W/(m·K); 3)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4.3.1外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凸窗的顶板,底板及侧向不透明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80[W/ (m·K) ]。 5外窗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 积的1/20,6层及以下不宜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 2)厨房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 0.60m; 3)当外窗开启面积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6设计应明确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尺寸;选用彩色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 时,应满足可见光透射比的要求。常用玻璃的采光性能见本标准附录D; 7封闭阳台与室内其他部分无门窗分隔时,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 数限值同外墙。 4.3.2居住建筑天窗(包括屋顶透明部分)应进行节能设计,其传热系数、遮阳系 数及面积应满足本标准4.2.4条、4.2.5条和4.2.6条的规定要求。 4.3.3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及外遮阳设置要求尚应按不同开间窗墙比符合表4.3.3 的规定。有外遮阳时,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取外门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乘积; 无外遮阳时,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取外门窗遮阳系数。(计算规则见4.6.1条)
表4.3.3外门窗遮阳系数限值及外遮阳设置要求
注:本条中的开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等主要功能房间的开间
4.3.4居住建筑外门窗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的外门窗设置通 阳时,应设置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门窗设置遮阳设施时,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 遮阳; 3当外门窗玻璃遮阳系数≥0.60时,外窗设置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含可开启式百叶窗、内置中空百叶玻璃)视为满足本标准外门窗遮阳的要求; 4当南向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5m时,可认定通向阳台的外门窗满足本标准夏 季综合遮阳系数的要求; 5建筑外遮阳装置应与结构牢固连接。 4.3.5外门窗与墙体间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高效发泡保温材料填充,不得采用 水泥砂浆填缝(嵌缝);墙面内外粉刷与窗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耐候防水密封胶嵌 缝防水; 2门窗洞口四周外侧边墙面,应设保温层,厚度不得少于20mm,窗台保温层 面应有防踩踏措施; 3凹入式空调室外机(内置式)壁,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悬挑壁板、分隔室内 外的薄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W(m·K);开向房间的空调室外机检修门的传热 系数不应大于2.0W/(m·K)。壁毫内的空间应便于保温施工及设备维修。 4.3.6屋面、外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取下列节能综合措施: 1)建筑外墙饰面及屋面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反射隔热涂料饰面,以减少外表 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轻质结构低层建筑屋面应采用反射隔热涂料饰面或浅色贴 面; 2)外墙保温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限制采用内保温系统;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 保温系统;当采用外保温加内保温组合保温时,内保温材料需有足够的强度,外保
4.3.6屋面、外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任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取下列节能综合措施: 1)建筑外墙饰面及屋面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反射隔热涂料饰面,以减少外表 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轻质结构低层建筑屋面应采用反射隔热涂料饰面或浅色贴 面; 2)外墙保温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限制采用内保温系统;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 保温系统;当采用外保温加内保温组合保温时,内保温材料需有足够的强度,外保 温层厚度应大于内保温层厚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用内保温时,应符合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对屋面、外墙热桥 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防止热桥部位结露: 3)有条件时,东、西外墙宜采用花格构件或垂直植物绿化遮阳:
4.3.7底层楼、地面设计
1底层为架空层,或底层地面为设有外墙通风洞的地板时,其楼板或地板的传 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4.2.4条、4.2.5条和4.2.6条中对底部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 楼板的规定; 2底层为有外门、窗的车库或半地下、地下车库、贮藏室时,其车库、地下(半 地下)室顶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4.2.4条、4.2.5条和4.2.6条中对分户楼板的 规定。当底层为开散式车库或其它开散式用房以及外墙设有百页通风窗时,楼板传热
系数应符合本标准4.2.4条、4.2.5条和4.2.6条中对底部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的 规定; 3 底层室内地坪,宜设保温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坪应设防潮层。 4.3.87 楼梯间设计 1楼梯间宜采用封闭式并设可开启的外门窗,不宜采用无门窗外墙等围护结构的 开式; 2封闭式楼梯间外墙或开散式楼梯间与住户相邻部分的隔墙,应符合本标准 4.2.4条、4.2.5条和4.2.6条中对外墙热工性能的规定; 3封闭式楼梯间与住户相邻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4.2.4条、4.2.5 条和4.2.6条中对分户墙的规定
4.3.9其他构造设计
1超高层居住建筑的避难层,外窗采用通风百页时,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面应 按屋面热工限值要求设计;上层楼板应按架空楼板热工限值要求设计;避难层与室 外空气相接触的墙体应按外墙热工限值要求设计; 2当所选保温材料计算厚度超过国家、地方有关规程规定的限值时,可采用下 列方式解决: 1)设计应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对保温系统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如增设加强网, 专用锚栓锚固),并经专项论证: 2)采用内外组合保温,外保温层热阻应大于内保温层热阻;浆料类内保温层厚 度不宜大于20mm厚,板材类内保温层厚度不宜大于30mm厚; 3架空楼板下的保温层,应采取专用锚栓锚固加强措施,防止开裂、脱落: 4采用自保温系统时,应对结构外围的柱、梁、楼板及剪力墙等热桥部位增设 保温层,并提供该部位构造节点详图,注明分层构造做法和应采取的锚固加强措 施; 5居住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应统一考虑空调室外 机的安装位置、冷凝水排放、遮阳且尽量隐蔽;应充分考虑空调室外机夏季排热、 冬季吸热及便于清洗的要求,并避免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1)空调器室外机出风口前不应有障碍物,安装位置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应避 免室外换热器气流短路或吸入其他空调器室外机的排风;设置遮阳篷时,其尺寸、 位置不应妨碍室外机的进、排气:
2)不宜将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空调器室外机从上到下逐层依次布置在外立面的 竖向凹槽内: 3)室外机的排风不应吹向窗口或阳台,更应避免排向邻居方向,也不应直接 次到行人区和绿化植物上;排风口与前方窗口、阳台距离宜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 4)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修:且稳定牢固,不存在安全隐惠。
4.4保温系统防火设计
4.4.1设计选用外墙、屋面保温材料时,应遵循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 的有关规范、规定,确保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 4.4.2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4.4.3架空楼板板下保温层,材料燃烧性能应同外墙要求。 4.4.4居住建筑混凝土基层屋面的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超高层 居住建筑屋面、高层居住建筑大底盘裙房屋面以及轻型钢结构金属板屋面内的保温 层材料,其燃烧性能应为A级。 4.4.5当外墙、屋面采用B1级难燃性材料作保温层时,保温层表面应采取下列防 火隔离措施: 1外墙保温层表面应采用抗裂不燃材料作防护面层。建筑首层防护面层厚度不 应小于15mm,其他楼层及幕墙式保温材料表面防护面层厚度不应小于5mm。防护层 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2采用B1级难燃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在每层窗洞口或洞口以上楼 板位置设置高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不燃材料作为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 设计、构造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的有关规定; 3外墙防火隔离带材料应与基层墙体全面积粘贴,不同材料交界处应采取防裂 抗渗措施,且应与外墙外保温系统同步施工; 4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装饰面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A 级不燃材料封堵,封堵高度不小于100mm; 5屋面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A级不燃材料作防护 层; 6外墙、屋面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屋顶周边女儿墙净高低于1100mm时,应 在坡屋面檐口处、平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屋面上,设置宽度不
小于500mm的A级不燃材料的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材料厚度应同保温层,且不 应影响屋面排水, 4.4.6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建筑外墙上门、窗的 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4.4.7建筑外墙、屋面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 层、地下室顶板等场所或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 危险的场所,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的B1级难燃材料。
4.5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
4.5.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
4.5.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按居任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各类住宅、集体宿舍,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以及养老院、老年公寓等; 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凸出居住建筑下部以外部分不超过该居住建筑投影面利 30%且不大于300m,且凸出该居住建筑外边缘进深不大于4m,层数为二层及二层 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铺; 3全部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 理办公、小型会议、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4独立建设、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幼儿园、托儿所。 4.5.2高出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m)的出屋面楼梯 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 计。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保温、隔热设计。 4.5.3凡居住建筑的楼梯间(或楼电梯间)三面墙与室外空气接触,仅有一面墙与 住户套房(或候梯厅)相邻,则该楼梯间(或楼电梯间)三面外墙可不做保温隔热 层;该楼梯间部分外凸墙面面积及外门窗也不参与相应朝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窗 墙面积比的计算。 4.5.4通过开散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楼梯间(或楼电梯间),其四面外墙可
4.5.5局部突出屋顶的书房、阳光房、健身房及有人使用的坡屋顶阁楼均应做好保 温隔热设计。
4.5.5局部突出屋顶的书房、阳光房、健身房及有人使用的坡屋顶阁楼
4.5.6符合上述条件,充许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 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 4.5.7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应注明所用保温材料、厚度及分层做 法,并用图例表示或说明使用范围
6.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
SD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5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面结构,面密度小于200kg/ m;重质结构指各种混凝土、剪力墙、砌体结构(包括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 板)等的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大于或等于200kg/m。当轻质结构的屋面、外墙 传热系数虽满足本标准4.2.4条、4.2.5条和4.2.6条规定的限值要求,同时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验算屋员、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 求:
6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冬季屋面、外墙、架空楼板和地下室等保温最薄弱热桥 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该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7居住建筑中精装修住宅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可按装 修后的情况计算,其它功能用房按一般粉刷计算,经加权平均后取值; 8分隔底层使用功能房间与地下车库、设备机房楼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 准4.2.4条、4.2.5条和4.2.6条中分户楼板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9开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2.0W/(m·K)。 4.6.2 建筑主要采光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口60°; 2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口30°; 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口偏南60(包括口偏北30和口偏南60")。 4.6.3当建筑物主要采光面朝向某区间内时即为建筑主朝向,其窗墙比即为该朝向 的数据。 4.6.4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
开;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当楼梯间、电梯间通过开列 廊与主体连接时,则楼电梯间外墙和外窗可不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 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5开敲式阳台门按透明部分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未设阳台门时, 其封闭阳台的透明部分计入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通向房间处设门时,其面积可控 透明阳台门洞口尺寸计算; 6内天井墙面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不同朝向的窗面积中; 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屋顶的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 应的窗面积中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8屋顶上的平天窗、斜屋面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窗面积中。 4.6.5节能计算应采用经本市节能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并与本标准相配套的专用能耗 分析软件。
4.6.6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本地典型气象年,并应采用合肥本地气象部门提供 的数据。
1高层住宅与商业裙房(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百出居住建筑下部以外部分不超 过该居住建筑投影面积30%且不大于300m,且凸出该居住建筑外边缘进深不大于4 米,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铺除外); 2商业裙房上有多栋高层建筑,当各高层主楼功能、体型完全相同时,可选 栋主楼建模计算;当功能、体型不同时,应分别建模计算; 3同一组团中多栋居住建筑,当功能、体型、主要朝向均相同时,可选一典型 建筑建模计算,否则应分别计算; 4同一组团中多栋居住建筑,其功能、体型、主要朝同均相同,但空调、设备 配置不同(全空调系统、非空调)时,应分别建模计算。 4.6.8节能设计计算书中,各围护结构保温用料、构造层次、应用厚度应与设计构 造相一致。 4.6.9节能设计计算书中,应有外墙、屋面、夏季内表面温度验算及围护结构热桥 保温最薄弱部位的冬季内表面露点温度的验算。 4.6.10节能设计计算书中,应有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 建筑朝向等基本概况数据,并附有设计建筑物建模的典型平面、立面及轴测图。 4.6.11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说明节能设计执行标准、建 筑类别,各围护结构部分采用的节能材料、分层做法、节点构造及计算结果判定, 并含有建筑节能设计一览表。
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1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各朝向外门窗平均窗 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第4.2.1、 4.2.2、4.2.3、4.2.4、4.2.5、4.2.6和4.3.3条的规定性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 设计建筑为节能建筑。 5.0.2当设计建筑有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 4.2.2、4.2.3、4.2.4、4.2.5和4.2.6条的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 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必 须小于或等于本标准表5.0.2规定的限值,外窗遮阳系数和遮阳设置必须满足本标准 表4.3.3规定后,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0.2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
5.0.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5
5.0.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5条规定的条 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 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空调耗电量之和。 5.0.4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供暖、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按18℃取值,夏季全天按26℃ 取值; 2供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 月15日至8月31日; 3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本地典型气象年; 4被动建筑冬季、夏季和集中供暖系统的主动建筑夏季室内换气次数按1.0次 /h取值; 5主动建筑冬季集中供暖时,室内新风量按2m/(m·h)取值;集中空调系 统的主动建筑夏季集中空调时,室内新风量按3m/(m·h)取值; 6供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取3.1,供暖 时额定能效比取2.5; 7室内平均得热强度取4.3W/m; 8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5.0.6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供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专用软件进 行动态计算,并应采用根据本地气象条件编制的与本标准相配套并在本地节能主管 部门备案的同一版本软件计算
6供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1.1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时,应按房间(或空调区)进行设计状态 下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6.1.2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空间,在集中供暖空调时,室内新风量应满足表6.1.2 的要求,
表6.1.2 供暖空调时房间新风供应量
注:房间人数计算:客厅:3人;书房:1人;卧室:2人或1人,根据建筑设计确定。 6.1.3施工图设计时集中供暖、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水力计 算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6.1.4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用合理的水处理方式,防止管道 与设备结垢影响换热效率。 6.1.5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 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6.2分散式供暖空调系统
6.2.4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不小于表 .2.4的规定值。且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表6.2.4燃气快速热水器和供暖热水炉热效率规定值
6.3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
6.3.1集中供暖空调冷热源,应根据本市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运行费用以及 建筑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决定。宜采用下列能源利用方式: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中数值的0.93倍; 2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中数值的0.95倍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中数值的0.93倍: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中数值的0.95倍
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 度28℃; D一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 度24.5℃。
注:1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中水冷离心式机
6.3.6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居住区负荷及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的容量;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群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 修需要时,可设1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 容量宜相等; 3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 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6.3.7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燃气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6. 3. 7 中的规定。
表6.3.7锅炉额定热效率(%)
6.3.8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 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6.3.9居住建筑设计集中供暖、空调并同时提供生活热水时,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 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6.3.10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及考 虑居住建筑用户的同时使用率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 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 得超过1
6.3.11设计地源热泵系统应符合下列
1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 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2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送水泵输 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3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未端供暖供冷设 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6.3.12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 污染地下资源。
6.4.1居住区集中空调水系统应符合下
6.4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媒输送
表6.4.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
表6.4.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
Ws =P/(3600X n CDX nF)(6.4.9)
式中Ws一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一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一一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nF一一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6.4.10空调冷、热水管绝热层厚度的计算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标准》GB/T8175中经 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标 准》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 施; 4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 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11室内空调冷热水管绝热层最小厚度(介
6.4.12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6.4.12的要求。
6.4.12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6.4.12的要求。
表6.4.12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6.5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室内末端设备
6.5.1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室内末端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使用时间分室可控,室内温 分室可调的要求。除利用天然冷热源外,室内不宜采用辐射供冷形式。 6.5.2空调未端采用风机盘管时,应为每个风机盘管配置风速调节开关,并在回水 管上设置两通电动阀。 6.5.3采用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应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分别独立配置环路,并 设置环路水量通断控制装置。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均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管路系 统设计尚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JGJ142的要求。 6.5.4室内采用散热器时,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散热器应明装,必须 暗装时,应选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6.5.5供暖、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供暖、空调房间排出,并宜采 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充分利用排风中的冷、热量。 6.5.6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且无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宜分户(或分 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满足新风量的需求。
6.6.1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检测和控制
6.6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自动控制与能量计量
6.6.2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应对冷热源设备系统、冷热媒输送系统的启停状态、手自动模式、故障报 警、主要工艺参数进行监测。 2宜提供实时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预测功能。
1应对冷热源设备系统、冷热媒输送系统的启停状态、手自动模式、故障报 警、主要工艺参数进行监测。 2宜提供实时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预测功能。 3冷热源系统节能控制 1)根据预测的建筑供暖空调负荷以及冷热源设备工作效率确定设备开启台数 2)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
水利管理1)振据预的建 中后百数 2)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
3)对于复合式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冷热源的特性、不同建筑负 荷需求制定运行方案。 4冷热媒输送系统应根据供暖空调负荷变化进行变流量调节。 6.6.34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5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6.6.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6.6.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未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6.6.6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必须在每幢建筑物或热力入口处设置 热计量表,每户(室)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及室温调控装置。 6.6.7 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6.6.8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 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 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3)对于复合式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冷热源的特性、不同建筑 荷需求制定运行方案。 4冷热媒输送系统应根据供暖空调负荷变化进行变流量调节。 6.6.34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5集 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6.6.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6.6.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未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6.6.6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必须在每幢建筑物或热力入口处设量 热计量表,每户(室)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及室温调控装置。 6.6.7 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6.6.8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链 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 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6.8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 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6.6.9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 阀。 6.6.10集中空调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或纳入小区智能化 控制管理系统
7.1.1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E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 定。 7.1.2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性质类别、用水部门及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 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7.1.3二次加压供水应符合《安徽省二次供水技术规程》DB34/T5024有关规定, 排水应符合《合肥市排水设计标准》DBHJ/T012有关规定。 7.1.4居住建筑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 具》GB/T31436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I/T164的有关规定
7.2给水排水系统设计
7.2.1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2.2市政供水压力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多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各类生活给水系统应 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 2各分区内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各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 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4采用调速泵组供水的给水系统不应采用减压方式进行二次分区。 7.2.3给水系统应结合市政供水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及用水特点等因素, 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选择生活给水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2 给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玩具标准,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 效区。 3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 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4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5生活给水系统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时,应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7.2.4居住小区的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居住小区采用小区集中供水系统时,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物布置等情 况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生活水泵房; 2生活水泵房宜在供水范围内居中或靠近用水量大的用户布置,应避免室外供 水管线过长耗能; 3生活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且不得布置在居住建筑正 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 定。 4当设置低位水箱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楼层。 7.2.5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7.2.6管材、节水器具、仪表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宜选用管内壁 光滑、阻力小的给水管材;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其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 工作压力。 2管件和管材宜为同一材质,管件宜与管道同径;管道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 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耐久; 3洗脸盆等卫生洁具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水嘴、淋浴器内部宜设 置限流配件: 4不得使用平均用水量大于5L的坐式使器且宜采用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不 得使用平均用水量大于6L的奠便器及平均用水量大于3L的小便器; 5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小便器、大便器 应配套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 6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并应符合供水管理部门的规定。 7.2.7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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