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_15-120-2017_城市轨道交通_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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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 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反馈、指导和管理控制的活动

    3.1.1 在城市轨道

    安全可靠的外部作业设计方案和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外部作 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不得影响既有结构的正 使用、承载能力、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

    安全可靠菲日 护万柔:外部 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不得影响既有结构的正常 更用、承裁能力、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 3.1.2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包括 以下区域: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 外侧10m 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100m内。 3.1.3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地质或特殊的 外部作业时,应适当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 3.1.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相交、平行、邻近的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不同期建设时,先建工程应充分考感后建工程的影响,后建 工程对既有结构的安全保护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1.5安全控制应包活: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净距控 制指标、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人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 外侧 10m 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100m内。 3.1.3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地质或特殊的 外部作业时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应适当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 4城市缺道杰通线网中相杰平径邻近的城市茹道态通

    .2.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天型顶管 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接近程度 及其工程影响分区(见附录A),确定其影响等级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2.2进行划分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2.2进行划分。

    表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的划分

    注:1本表适用于围岩级别为IV、V的情况:围岩级别为I~Ⅲ的情况,表中 的影响等级可降低一级:围岩级别为V的软土地区,表中的影响等级应 提高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 2 围岩级别应按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中 的有关规定确定

    3.2.3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处于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

    3.2.4重大影响外部作业指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有重 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影响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的外部作业: 2影响等级为二级的外部作业,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 结构所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主要表现为有 结构处于岩溶发育区域,或附近存在断裂带、破碎带: 3在道床开裂、剥离、隧道漏水、结构变形过大等病害 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的外部作业; 4在未预留结构门洞等的情况下,改建城市轨道交通舰有 结构的作业; 5上穿、下穿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作业,不含直径或 最天边长小于2.5m的浅理明挖小型管沟、明渠及牵引顶管等平 面交叉作业; 6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位于外部作业强烈影响区(A)、显

    3.2.4重大影响外部作业指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

    著影响区(B)的作业。

    3.3.1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3.3.1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m

    注:1*指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净距; 2外部作业采用爆破法实施时,应根据爆破专项安全评估成果确定净距控 制值; 3采用先进爆破技术时,浅孔爆破指标可通过试验确定。

    2业用操破法实施的: 制值; 3采用先进爆破技术时,浅孔爆破指标可通过试验确定 3.3.2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和《输气 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确定。 3.3.3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确定。 3.3.4穿越江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跨江桥梁,净距控 制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不宜小于表3.3.1中相应数值的 3倍。 3.3.5 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和大型顶管

    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确定。 3.3.3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确定。 3.3.4穿越江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跨江桥梁,净距控 制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不宜小于表3.3.1中相应数值的

    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和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确定城

    市轨道交通有结构的安全控制标准

    结构裂缝、相对收敛、变形曲率半径、管片接缝张开量、 附加荷载、振动速度、轨道横向高差、轨向高差、轨间距、 脱空量等。

    3.3.9结构安全控制值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并宜符合表

    主:表中数值为未考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变形或病害情况下的安全控制

    表中数值为未考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变形或病害情况下的安全控制 直,如既有结构已发生变形或病害,则应根据现状评估取值。

    4.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外部作业,作业

    4.1.1 在城市轨道

    4.1.2制订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的

    业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并制订结 案报租关部门备案

    业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并制

    4.1.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应在外部作业施工前完成

    监测点的布设工作并采集初始值,施工过程中遵循连续监测的原 则,监测成果应能准确及时反映结构的实际状态及外部作业对结 构安全的动态影响

    4.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

    4.2.1城市轨道交通晚有结构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 工后确认。重大影响外部作业在开工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构进行工前调查,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过程调查,完 工后进行工后确认。既有结构调查应清晰、准确,宜采用技术先 进、信息全面的检测手段,并充分结合影像数据

    4.2.2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开展,为安全评估提供基础

    1对影响范围内既有隧道结构进行断面测量,绘制断面图, 其中盾构隧道宜对每环管片进行测量,明挖及暗挖隧道断面测量

    间距宜不大于5m;2既有结构的渗漏水、开裂、剥离、掉块、倾斜等病害情况。4. 2.3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开展过程调查工作: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控制值的60%;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出现新增病害:3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原有病害出现较快发展4.2.4工后确认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监测数据稳定之后开展。4.2.5既有结构调查工作宜在各方见证下开展,可作为证据保全的依据之一。4.3地下结构4.3.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上方区域不得作为材料堆场,不宜设置基坑出主口或运输车道。外部作业设施、设备、车辆等应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3.2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控制保护区内修建平行、下穿或上穿隧道,隧道间的水平、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较天隧道的外径,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隧道实施方案,细化施工控制参数,制订安全保护控制措施。4.3.3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加载或卸载作业,应验算对地下结构的影响,并应满足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4.3.4对注浆、旋喷等有压力的外部作业,实施前应制订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通过试验拟定作业参数,作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外壁上的附加荷载不应天于20kPa。4.3.5船只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值应天于100m,航道的清疏浚作业应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上方覆不小手设计厚度。4.3.6外部作业应考虑地层的后续沉降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附加影响,宜采用桩基础。9

    4.4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

    4.4.1外部作业应防正火灾、积水、车辆或其他物体坠入、碰 撞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的事件。 4.4.2上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结构和高架结构的外部作业,与 轨道的净空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和维保的要求,并应针 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吉构和行车安全设置防护措施。 4.4.3下穿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结构的外部作业,实施前应评估 其对地面结构的安全影响,实施过程应进行实时监测。 4.4.4外部作业邻近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基础时,实施前应 评估真对高架结构基础的安全影响 4.4.5当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近高边坡、高挡墙时,外部 作业应保证高边坡、高挡墙及其基础的安全。 4.4.6城市轨道交通舰有结构上方进行的跨线架空作业,应满 足本规范3.3.1条和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 50545 的有关规定。 4.4.7与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

    航道的净空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和维保的要求

    4.4.6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上方进行的跨线架空作

    足本规范3.3.1条和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的看关规定

    5.1.1安全评估宜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实施多个阶段全过 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评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 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5.1.1 安全评估宜

    5.1.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计算分析宜采用荷载一结

    型、地层一结构模型进行,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 50010进行验算

    5.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放

    5.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通过有结构调香、检测、测量和结构验算等手段,评估结构的 前安全状态、继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确定相应的结构 安全控制指标值

    析、模型试验、数值模拟等方法,预测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的影响,评估外部作业设计方案和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 案的可行性。

    5.1.5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过程中,结合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数据和施工前评估的预测值,及时 评估既有结构当前的安全状态。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数据和施工前评估的预测值

    5.1.6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根据对城市

    5.1.6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根据对城市 轨道交通既有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再次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的结 构安全状态。

    5.1.7重大影响外部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

    经过专项技术论证,内容包括外部作业的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 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保护专项方案、监测方案等。

    5.1.8安全评估应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内容包含对城

    5.1.8安全评估应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内容包含对城市轨道交 通既有结构的安全影响评估、结论等。

    通既有结构的安全影响评估、结论等。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 合考虑其对城市轨道交通舰有结构产生的叠加影响。 2安全评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

    5.2.2安全评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

    6.1.1 在城市轨道

    D.:1 区内施外部作业前,应根 据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并结合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开展 方案设计、安全评估、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专项保护方案制订 等工作。

    5.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侧方有重大影响的基坑作业应采 本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确保拆、换撑施工安全和侧方 间隙的回填质量。

    6.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侧方有重大影响的基坑作业应采用整

    6.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的基坑作业应满足城市轨道交 通既有结构的抗浮要求。

    6.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的基坑作业应满足城

    块、分层、对称、限时、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实行信息化施 工:基坑开挖至坑底设计高程时,及时浇筑地下室底板结构,避 免基坑长时间暴露

    6.2.4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结构拆除应采

    动较小的作业方案。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既 有结构及人员的安全

    6.3.1爆破作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和正常

    6.3.1爆破作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

    使用,不得危及人员安全。

    6.3.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进行爆破安

    全评估和爆破设计审查,应对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进行安全评估。

    全评估和爆破设计审查,应对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

    6.3.6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业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效应等内 作业记录,

    6.3.7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水下爆破作业方案,应通 过爆破测试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6.3.7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水下爆破作业方案,

    5.3.8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进行 作业和爆破振动监测,并应根据试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 作业。

    6.3.8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前,应进行试爆

    6.3.9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不应在运营高

    期进行,实施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水作业,应采取措施 避免既有结构周边地层发生流砂、管涌等渗流破环。 6.4.2重大影响外部作业的地下水作业空间宜形成封闭的截水 系统。

    6.4.3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周边为深厚砂层、软土及岩溶土 洞等特殊性地层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位的下降幅度 6.4.4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水作业,应监测城市

    6.4.3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周边为深厚砂层、软王

    轨道交通结构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

    6.4.5在强透水性的地层进行地下水作业,当采用落底式竖尚 截水唯幕难以形成有效的封!团截水系统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尚截 水惟幕与水平封底隔渗相结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6. 4.5在强透水性的地层进行地下水作业当采用落底式

    6.4.6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下方地层存在承压水

    算外部作业过程中基坑的突涌稳定性和地下结构的抗浮安全系 数,必要时可采用钻孔降水减压措施或水平封底隔渗措施。

    6.4.7当外部作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周围的水位

    时,应验算作用于地下结构上的水土压力,并应验算地下结构的 安全。

    6.5.1外部作业采用挤主或半挤王桩时,应合理安排成施工 顺序及措施,减少挤土效应。 6.5.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冻结法作业,应采取措施 降低地层冻胀、融沉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6.5.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管道、箱涵施工,应采用而 久性高、整体性强的材质和可靠的连接形式。 6.5.4塔式起重机等外部高空作业吊重时严禁经过城市轨道交 通轨行区地面 详应保持安全距离

    6.6.1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对外部作业的设计技术方案提 出要求,可对外部作业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6.2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的 保护方案,并对外部作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制正施工单位 危及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的违规行为。当出现危及城市轨 道交通结构安全的情况时,负责组织外部作业参建单位启动应急 预案。 6.6.3外部作业设计单位应提供满足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 全保护的设计文件,明确相关保护控制指标、技术措施和既有结

    外部作业的设计技术方案

    全保护的设计文件,明确相关保护控制指标、技术措施和既有结

    6.6.4外部作业评估单位应在外部作业的设计、实施全过程中

    提供真实可靠、满足要求的成果,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 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外部作业影 响后评估。

    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并保证其可靠性和及 时性。

    6.6.6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并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6.6.7外部作业监理单位应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保护监理细

    7.1.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工作,不得影响城市轨道 的正常运营

    7.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方案,应依据结构受外部作业 的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及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安全 评估成果编制,监测方法应采用仪器监测和现场巡查相结合的 方法。 7.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测量应分别符 合现行国家一级、二级变形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7.1.4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布点和频率,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 级及安全评估确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变形动态调整 7.1.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应 与传统方法进行验证,监测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7.1.6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高架桥梁位于外部作业强烈影响区 (A)、显著影响区(B)时,应对既有高架桥梁结构进行监测 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棕维《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CB50911的有关 规定。

    7.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方案,应依据结构受

    7.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测量应分

    7.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应按照以下流程于

    7.2.1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的监测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收集资料、现场踏勘;(2)编制和执行监测方案;(3)监 测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4)信息反馈及成果提交。 7.2.2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监测工作时应进行现场巡查,应重点

    (1)收集资料、现场踏勘;(2)编制和执行监测方案;

    (1)收集资料、现场踏勘;(2)编制和执行监测方案;(3)监 测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4)信息反馈及成果提交。

    7.2.2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监测工作时应进行现场巡查,应重点

    巡香有结构裂缝、渗漏水、错台等。7.2.3监测项自应及时反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的重要变化,根据表7.2.3进行选择。表7.2.3监测项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序号监测项目监测对象特级级级三级1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2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3相对收敛应测宜测宜测可测内部4变形缝张开量、裂缝应测应测宜测可测5隧道断面尺寸应测宜测可测可测6道床与轨道变位应测宜测可测可测7地下水水位应测应测应测宜测8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外部9围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10岩、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注:1“内部”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对象,“外部”指外部作业影响区域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的监测对象;2外部作业基坑监测应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CB50497的要求执行;3当外部作业需进行爆破时,应监测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振动速度。7.2.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方式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现场情况选取,已运营隧道、车站轨行区宜采用自动化监测的方式。7.2.5监测点应埋设在主体结构上,埋设点位不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及维护,测点应埋设稳固且便于观测,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测点标识应清晰、美观。7.2.6变形监测网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相应规定,在外部作业施工阶段检核周期不宜超过一个月。7.2.7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18

    监测点布置要求应符合表7.2.7的规定。地下结构曲线段应加密 布置监测断面

    注:1桥墩监测应根据桥墩的具体位置,每个墩位不少于2个监测点; 2监测点和监测断面的布置,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和城市轨道交通结 构的特征综合确定; 3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点宜布设于隧道结构顶部或底部、结 构柱、侧墙,每个断面监测点应不少于4个

    结构的监测范围应不小于3倍基坑深度: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

    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不小于 2倍基坑深度。 7.2.9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变形监测频率应根据外部作业影 问等级、外部作业施工方法和进度、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评估结 果、监测项目、地质条件等情况和特点,并结合当地类似项自工 程经验确定。自动化监测频率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自动化监测频率要求

    页率在施工阶段宜每1~3天1次,在施工结

    7.2.10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测定,应至少连 续测取3次稳定值,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7.2.1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预警等级,应根据结构监测值 的大小和变化趋势,以及其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进行划 分,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7.2.11 的规定

    表 7. 2. 11 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

    注:1监测比值G=监测项目实测值/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2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尚应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数据的变化速率; 3同一测点连续两关变形增量均达到2mm/关时,监测预警应视作B级

    7.2.1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

    7.2.12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反唤监测 对象所测项自的重要变化时刻及其变化过程。当监测数据接近城 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60%时,应提高监测 频率。

    7.3.1监测成果主要包括日报、阶段报告、警情快报

    7.3.1监测成果主要包活日报、阶段报告、警情快报和监测总 结报告等,应按以下几项要求缩编制: 1监测日报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周期内逐日(期 报送当日监测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测点布置图、变 化速率、累计变化量及发生位置、是否发生预警等。 2阶段报告可粮据外部作业施工进程、工程实际需求,统 计分析阶段监测数据。主要内容除日报包含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预警分析、监测数据阶段分析、监测结论、施工建议等。 3当监测变形量超过控制值的60%时,应及时提交警情快 报,警情快报应包括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位置、施工进度 测点布置图、监测数据、超限情况、预警级别等。 4监测总结报告应在监测工作完成后提交,主要内容应包 活工程概况、监测技术方案、施工进度、监测实施情况、监测数 据报表、数据分析图表、监测结果分析评价、预警及处置情况 监测结论及建议。 5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给租关单位。 7.3.2监测单位应定期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核监测基准 网、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准确性。每期变形观测应认真分析 数据,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存疑时,应进行复测并检核各项监 测数据

    7.3.2监测单位应定期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核监测基准 网、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准确性。每期变形观测应认真分析 数据,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存疑时,应进行复测并检核各项监 测数据。

    7.3.3城市轨道交通有结构的监测周期,应贯穿于

    的全过程,从测定监测项目初始值开始,直至外部作业完成且监 则数据趋于稳定后结束。如监测数据保持稳定,并且城市轨道交 通结构未因外部作业出现病害的发展或增加,则由外部作业建设

    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 监测。 7.3.4当发现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有异常情况或外部作业有 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单位提出甲请,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 监测。

    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护的各项业务需求,统筹设计信息管理系统,为线网既有结构保 护管理创建信息管理平台。 8.1.2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应以业务工作划分为基础,采用模 块化和可扩展性设计,分批分期逐步组织实施。 8.1.3信息管理平台宜实现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 的安全巡检管理、外部作业审批和作业过程管控、既有结构监 测、预警处置等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与信息化管理

    8.1.3信息管理平台宜实现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 的安全巡检管理、外部作业审批和作业过程管控、既有结构监 测、预警处置等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与信息化管理

    8.1.4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的项目可考虑建立反映其与坊

    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空间关系的建筑信息模型(BIM),集成项 目设计、实施、使用全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的数 据,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的动态管理平台。

    目设计、实施、使用全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的数 据,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的动态管理平台。 8.1.5信息平台宜录入所有在控工点现场线的图片及文学资 料等,各层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上传、编辑、查阅或下裁。 8.1.6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巡查人员可配备手持定位设备,实时 反唤现场状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相对关系,便于现场人员和 管理人员对巡线信息的判读

    不锈钢标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的动态管理平台。

    8.1.5信息平台宜录入所有在控工点现场巡线的图片

    8.2.1监测信息应包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历史健康监测信 息和外部作业实施全过程中的既有结构监测信息。 8.2.2信息管理平台应录入监测方案、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

    8.2.1监测信息应包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历史健康监测信

    并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性

    并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性。

    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并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性。

    8.2.3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监测实时预警的功能,及时将预警 信息反馈到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 8.2.4为实现监测数据的无干预传输,信息平台宜直接与仪器

    8.2.3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监测实时预警的功能,及时将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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