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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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16)。<6000≥4000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2附图2.3.16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2.3.17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3.17)按h2确定防火间路附图2.3.17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2.3.18住宅建筑的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开连廊,该散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散廊不得小于1.0m: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分散设置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不需设防火门:开向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附图2.3.18)[修订说明]明确住宅底部内天井也需满足U型。24
作图法绘制宽度为B的内接矩形:线段ab需要在内天井上空范围内,线段bc与ad不得与外墙相交开口宽度B散开连廊散开连廊A内天井宽度AA内天井宽度A(1)当A<2m时,B≥A(2)当A≥2m时,B≥0.8A且≥2m(3)当根据(2)计算得到的B>6m时,B可取6m附图2.3.18住宅建筑U型天井2.3.19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宽度不大于1.2m的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A时,扣除挑板宽度后不小于2m。(附图2.3.19+)[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住宅内天井挑板的宽度限制。2.3.20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申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实体墙时(如采用玻璃幕墙等围护结构),距离原建筑(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修订说明]修改补充明确。25
3.1.1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暖通空调设计、计算,若有 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散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 室连接。
3.1.2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m时,应分阝
于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自 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 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 (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3.1.3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 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 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
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盟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散开连廊、阳台。 [修订说明根据《建规》修订精神补充完善。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 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 厨房)。
3.1.6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
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根据《建规》修订精神补充完善。3.1.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面积计算与消防设计要求。3.2防火卷帘、中庭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3.2.2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修订说明]删除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3.2.3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3.2.3)口使用空间口中庭防火卷帘附图3.2.3中庭卷帘设置27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应为A级。 [修订说明]局部补充完善。 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 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 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 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标准, 3.3.4岩棉板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 材料使用。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岩棉板包覆防水透气膜的耐火极限。 3.4建筑结构、构造 3.4.1除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 、本《技术指南》中 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 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 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修订说明局部修订条文。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 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 极限要求。 [修订说明]局部修订条文。 3.4.3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 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 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4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11条规定的"热加工间的上 工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岩棉板包覆防水透气膜的耐火极限。
3.4.1除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技术指南》中 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 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 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修订说明局部修订条文,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 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 极限要求。 [修订说明]局部修订条文。 3.4.3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 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 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4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11条规定的"热加工间的1
檐",也可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手1.2m的实
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任宅建筑外墙上相令 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米。”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 窗时,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
修订说明1新增条文。
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 间。
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
[修订说明」删除条文,相关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3.4.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 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m。 3.4.10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
3.4.10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3.4.11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m,且涂层干膜厚度不 大于0.2mm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 级装修材料使用。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3.4.12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 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 防爆活门。
3.4.12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 第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 防爆活门。
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 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 直通室外。
4.1.2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 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 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m/人或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 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 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倍计算。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 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 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
4.1.2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
1.1倍计算。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 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 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 的20%计算。 4.1.4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m/人计算。 4.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 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的疏 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 4.1.6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位计筒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 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 的 20%计算。
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
修订说明局部补充完善。
年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4.1.9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场等室 外开敲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
3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或疏散楼梯 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 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散区域的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敲区域的 距离不应大于60m。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 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其余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第5.2.5条执行。 [修订说明」局部修改、补充完善,提高要求。
4.1.10下沉式户场等室外开敲空间(以下简称:下沉户场”)的消防设 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 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且该散开空间 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之间的分隔时, 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 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4.1.11除审、乙类厂房及本《技术指南》第6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 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4.1.1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 于1.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 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或疏散走道两 侧墙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4.1.13当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部分或全部)不满足耐火极限1.0h时, 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 王45m。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4.1.14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 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4.1.15当厅室面积小于400m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 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 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 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
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可增加25%)。4.1.16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4.1.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的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部疏散楼梯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修订说明]局部修改明确。4.1.1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设备间(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说明]局部补充明确。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5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4.1.19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二个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得超过3m。[修订说明]局部修改明确。办公用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酒店宾馆(舍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培训机构(儿童培训机构除外)等用房与办公用房及其配套餐饮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办公用房内可设置少量应急值班宿舍。[修订说明本条删除。根据规范组对《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标准》的解释,不在同一楼层的商场、办公、酒店等可共用垂直疏散楼梯,另外《办公建筑设计标准》也取消了对娱乐场所的共用蔬散出入口限制条文。4.1.20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35
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4.1.20)单元疏散楼梯间连接通道单元疏散楼梯间附图4.1.20单元间疏散楼梯连通4.1.21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并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修订说明]局部修改明确。4.1.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4.1.23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4.1.24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m的地上和超过200m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36
流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上和200m地下附属库房可 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 K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 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 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 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5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 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 度。 4.1.26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 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4.1.27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 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4.1.28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 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4.1.29地下 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 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使用,但应设置不小于0.5m高的挡烟设施或 在首层与相邻门窗洞口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实体墙。大开间的自
4.1.25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
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 度。
1当a≤b≤c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4.1.30) (1)2a+b≤X,X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 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当a>b时,需满足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 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疏散走道c疏散门附图4.1.30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4.1.31单个面积不大于200m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m的10KV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修订说明局部补充明确,类似小型设备用房。4.1.32地下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4.1.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4.1.34疏散外门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门至室外的水平距离超过6m时,距离不应大于架空层层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门至室外的水平距离不限。[修订说明新增条文。4.2疏散楼梯4.2.1用于敲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2.2当层数超过4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疏散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38
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火灾危险性低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其与门厅连通的其他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等防火分隔措施采用不燃材料装修,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入)通至室外: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4.2.2)[修订说明]修改补充明确。房间[卤卤口口口口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疏散楼梯图]室外地面科避难走道30m
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敲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开)。4.2.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设置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几类图例(附图3、5除外)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附图:可参照的类似做法,附图80.3在楼梯间北侧应设置室内消火栓;附图6,户门数不应大于3)[修订说明]局部修改,明确附图3、5不能使用。岗岗E合用前室合用前室附图1 (√)附图2()甜台阳台消火栓合用前室40
附图3(x)附图4(v)附图5(×)附图6(v)4.2.7住宅建筑的配套地下车库、储藏室也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4.2.8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场、展厅)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4.2.9地下车库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4.2.10)商场、展厅当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但每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夫手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50%。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修订说明]修改完善、明确。4.2.11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当其位于多层或裙房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修订说明]修改补充明确。4.2.12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41
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2.13住宅的地下汽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4.2.14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4.2.15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及直通室外的门,净宽可按0.90m控制。净宽可按0.90m控制。[修订说明]明确住宅疏散楼梯间首层外门宽度。4.2.16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4.2.17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敲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4.2.18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管道井内或其他楼梯间内,应采用不燃表箱。4.2.19除散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深不超过10m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井、电缆井[修订说明修改补充明确。88、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修订说明]删除条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8.2已明确。4.2.20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附图+)4.2.21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42
几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9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中涉及的凸廊、阳台或前室(合 用前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楼梯问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凹廊(或阳台)至少一边应完全敞开,且敞开面积满足以下要求:亨 室采用凹廊(或阳台)时,其敞开面积不应小手3m;合用前室采用凹廊 (或阳台)时,其敞开面积不应小手4.5m。 (2)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前室两个不 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均不应小手2.0㎡,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修订说明]原条文删除,按照《防排烟标准》第3.1.3条第1款1)项规定的凹廊 成阳台)应满足凹廊(或阳台)至少一边应完全敞开,至少应按前室开窗面积要求。
4.3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3.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
1.3.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 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4.3.2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4.3.3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
4.3.4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 防火分区可以合用1台消防电梯;对于地下室,确有困难时,1台合用 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m。当合用时应满足以下 更: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专用通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修订说明」修改完善、明确。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埋深及总建 筑面积均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时, 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修订说明]修改补充明确。
4.3.6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
5.1.1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 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 网吸水。
5.1.4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 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 应符合第7.2.8条的规定。 修订说明1原条文局部文字修改。
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工程、地下工程; 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 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 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修订说明」原条文文字修改。原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 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 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但体积按地下建筑 的体积计算。”
5.1.6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排水设计标准》第3.2.4C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修订说明原条文局部修改,与现行标准配合。 5.1.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中的“仅采用稳压 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1.9体积不大于5000m3的甲乙丙类厂房、体积不大于3000m3的甲乙 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 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 有效水位应高于最不利消火栓不小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 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 于450L。
5.1.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5.2.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 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倍设计 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修订说明原条文局部文字修改。
[E 不 泵的泵房除外), 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倍设计 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修订说明原条文局部文字修改。
5.2.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
5.2.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
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5.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市.3.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
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 管接出。
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3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 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5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级
5.3.7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
5.3.7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 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消火栓箱部分进入住宅划线车位空间引发投诉。
117、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允 险级确定。 [修订说明]删除原条文,新版自喷规范已有明确。
117、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夫、中型幼儿园的白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 险级确定。
修订说明」删除原条文,新版自喷规范已
5.4.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m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 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1级设 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 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 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修订说明]原条文表达方式变更(含义一致)。原条文“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II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 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5.4.3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 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m但空调风管不 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 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4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 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 规范要求。
5.4.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m的地下室且分
[修订说明]原条文表达方式变更(含义一致)。原条文“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 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0.4.3同部设直具有送回 的果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字楼, 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m但空调风管不 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 过3000m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5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酉
修订说明」删除原条文,新版自喷规范已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自喷规范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根据水消规,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最大可到1.60MPa。
5.4.8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其他适用的自动灭火系统。
124、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
124、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送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 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
5.5.2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群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 的其它变配电所; 3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m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m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 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
GB50140附录D确定,
GB50140附录D确定,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相关产品应符合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修订说明1本务为新增务文
5.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相关产品应符合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
6.2.3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同一平面内相邻的防火分区可共用集
6.2.4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治
5.3.1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 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 灾探测器。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带火 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控制防 火卷帘动作。
6.3.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火灾声警报器应每层设
6.3.5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输出点直 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并在火 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识。 6.3.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楼等 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回路,若采 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且非消防电源 与消防电源分别独立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修订说明」本条为原有条文,修订增加了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特殊用电 负荷。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3条局部修改,对"一梯一户”、
地上敲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 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应设置挡烟垂壁。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楼梯间可开启窗的布置间隔要求和地上敞开楼 梯间的防烟要求。
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布置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 部。 如 附图5.1 所示。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补充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开窗的要求。 7.1.7《防排烟标准》第3.2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 室(或合用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 尚应按《标准》第4.3.5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 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 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上沿 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 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6条局部表述调整。 7.1.8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 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 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或设 备用房;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 首层米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 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4条表述作局部调整。
7.1.9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 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
通风的防烟方式。 当门厅 (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时, 应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等自然通风设施,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门厅建筑面积小于100m时,可开启外窗(开 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 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用。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51条局部修订,调整和补充门厅的开窗要求 7.1.10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m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 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m。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加压送风防 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 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3/m·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 应按不小于所有楼层避难间同时送凤的凤量计算。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52条局部修订,补充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 料设施避难间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要求。 7.1.11《防排烟标准》第3.3.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的服冬楼层高庄
7.1.11《防排烟标准》第3.3.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
7.1.12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 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 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两者均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 (1)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高时,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 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 (2)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 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
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 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 及安装图),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 行。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 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9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凤机设置于 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7.1.1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 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凤口可采用常开百叶 风口,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7.1.15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 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 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 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 排烟效果。 7.1.16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 其耐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顶内均不应低于1.0h;竖向设置的加压 送风管道,当仅与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 求。
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 应按《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及本《指南》第7.1.19条的相关要求 确定,且不应小于1.8m/s。 7.1.18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 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7.1.19《防排烟标准》第3.4.6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 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N1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 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 层。N1取值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的相关规定外,尚 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 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 下楼梯间的N1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值应按实际楼 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凤系统服务楼层 小于3层的前室,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采 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值计算涉及的Ag、 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疏散门的 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 (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 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尺寸最大一个 疏散门的面积。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7.1.20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复核其在 团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断 面风浦不应小于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6条局部修订,补充封闭楼梯间门 开启时的门洞风速要求。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木要求》第16条局部修订,补充封闭楼梯间1] 开启时的门洞风速要求。 7.1.21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 件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 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及本《指南》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 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 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56条局部修订,明确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上部时的布置要求,
7.1.22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
启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 (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设备及平台。
7.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 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8.5.3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 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 的房间。 7.2.4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 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 卷帘分隔时,应采用挡烟垂壁进行分隔,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8条局部修订,补充首层(底层) 未设置防火卷帘时设置挡烟设施的要求。 7.2.5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机房间建 筑面积不大于200m)、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
7.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 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8.5.3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 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 的房间。
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 卷帘分隔时,应采用挡烟垂壁进行分隔,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8条局部修订,补充首层(底层) 未设置防火卷帘时设置挡烟设施的要求。 7.2.5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机房间建 筑面积不大于 200 m)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
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 m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63条局部修订。 7.2.6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 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时 应设置排烟设施。 7.2.7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 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 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66条局部修订。 7.2.8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7.2.9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 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 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 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 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7.2.10对于矩形、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 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 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 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 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 大的沿程(烟气蔓延)距离。常见走道(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 确定见附图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9条局部修订。 7.2.11《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7.2.11《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7.2.12《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1条局部修订。161、超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部分需设置排烟的部位或场所宜采取机械排烟方式。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修订说明】2017《指南》条文,删除。主要内容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7.2.1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7.2.14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应大于30m。7.2.15除了《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71条局部修订。63
7.2.16自然排烟窗(包括手动、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 手动开启功能可通过现场机械操作机构(装置)或电动、气动操作机 构等来实现;自动排烟窗的自动开启功能,应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启动来实现。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补充自然排烟窗手动、自动开启功能的实现方式。
7.2.17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排烟 立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烟支管水平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7.2.18《防排烟标准》第4.4.2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 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 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 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 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 阻力和排烟风机的凤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5条局部修订。 7.2.19消防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 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 限制时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 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凤机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 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确 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工程规范,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 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 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 外,但其周围至少 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 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7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风机设置 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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