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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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建筑总平面布局3.1防火间距3.1.1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度、建筑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能使相邻建筑外墙所受到的辐射热强度低于建筑外墙的引燃辐射热强度。3.1.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3.1.3[除木结构建筑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的规定。表3.1.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 一、二级9679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三级117810四 级1491012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2两座建筑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该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3.1.4除方木原木结构建筑外,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9

    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方术原术结构建筑应按四级耐火等级确定其相互之间以及 与相邻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木结构工 业建筑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 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3.1.4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除高层木结构建筑外,两座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或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 外墙均无开口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 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 2当两座建筑贴邻时,两座建筑相邻的外墙至少应有一面为防火墙水利标准规范范本,或建筑物之间应设置 小日

    外墙均无开口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 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 2当两座建筑贴邻时,两座建筑相邻的外墙至少应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应设置 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5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 规定。

    表 3.1.5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乙类高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单,多层单、多层层厂房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厂房一、二级单、多层12101213101214132550乙类三级1412141512141615厂房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 1012142015丙类单、多层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厂房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丁、戊单、多层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类厂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房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压器≥5, ≤101215201215202520变、配总油量>10, ≤50252525251520251520253025电站(t)> 50202530202530353011

    :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耐火等级和高度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丙、丁、戊类厂 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 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 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 之间、甲类厂房与乙、丙、丁、戊类厂房之间均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天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7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内、丁、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当内、丁、戊类厂房与内、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申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表3.1.6的规定

    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时,不应小于12m

    3.1.7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 定。

    、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

    1单、多层戊类仓库 2两座丙、丁、戊类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仓库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

    2两座丙、丁、戊类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两座丙、丁、戊类仓库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

    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相邻两座仓库的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3.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1.8的规定值增加2m。其他车辆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表3.1.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甲类民用建筑,乙、丙、丁、戊汽车库、修车库厂房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单、多层高层级二级单、多层高层其他车单、多层10131212 10131214辆的汽二级高层131515131315 17车库、修三级12 15141412151416车库停车场6866810 注:1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或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出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上与较低建筑等高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的一半。3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14

    5停车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出 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1.9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9的规定,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 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5.1.9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3.1.10水电水利枢纽工程中相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性质和使用功能 及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本规范第3.1.3条、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3.1.11除地下过街人行通道外,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地面或地上开口(包括出入 口、采光窗井、通风竖井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及其凸出地面的外墙,与相邻 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司距。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上述地面或地上开口,应按重要公 共建筑确定其防火间距。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相邻地面建筑高出地下开口15m以下范围的外墙应为 防火墙,或在与地面建筑之间设置能防止火势蔓延的防火墙

    3.2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和仓库库区内应具有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 公共道路贯通的道路

    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仅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该 消防车道应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 消防车道: 1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3高层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

    5 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 飞机库。 3.2.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其最低水位应能 防车取水的要求。

    防车取水的要求。 3.2.4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长度大于3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回车场的面 积不应小于12m×12m; 4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影响 举高或登高消防车的高压电线: 5道路的路面和路面下的管道、管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 6道路的坡度应能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的消防 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车道内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 10m; 7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或存放车辆 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应设置不应被堵塞或占用的标 志。

    3.2.5建筑周围场地应具备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的条件。

    3.2.5建筑周围场地应具备消防车开展灭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应至少沿其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 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建筑,未 车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间隔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的作业范围能覆盖建筑的全 部扑救面,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建筑一个长边的长度。

    .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机动车车库出入口坡道和影响举高或登高消防车作业的高压电线;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宽度不应小于20m×10m;对 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15m×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作

    4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与安全与作业的要求,场地内边缘距离建筑外 墙不应大于10m。

    4.1.1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避难和控制火灾蔓延。同一建筑内 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 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按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与分隔应有利于降低火灾危害和灭火救援,并应能将火灾控制在 一个防火分区内。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开疏蔬散楼梯间的建筑外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不能封闭的通并口所莲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 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该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进 行防火分隔且分隔后的每个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

    4.1.1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避难和控制火灾曼延。同一建筑P 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 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按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与分隔应有利于降低火灾危害和灭火救援,并应能将火灾控制在 一个防火分区内。

    4.1.3库房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 的防火墙上不应开口。

    4.1.4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500m。其他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当修车 位用防火墙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分 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

    4.1.6独立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等设备房贴邻其他民用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聚集的场所。 4.1.7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 然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 房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贴邻消防专用出入口、建筑内的疏散楼

    梯间或主要疏散通道: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锅炉房或发电机房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1m,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5m,油箱应 密闭并应有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具有阻火性能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 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 锅炉间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及与储油间无关的电线、电缆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7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 能的切断阀。 4.1.8 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 油开关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油浸变压器室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3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变压器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 他部位分隔,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 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全部油量; 7总容量大于1250kVA,单台容量大于630kVA的油浸变压器不应附设在民用 建筑内。 4.1.9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铁工程中的地下水泵房外,不应位于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 Om的楼层; 2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4 应具有防水淹、防潮和排水的措施。 4.1.10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设备的正常工作应能避免电磁场干扰等的影响; 2 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不应穿越消防控制室;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应具有防水淹、防潮的措施。 4.1.11 电缆隧道或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电力仓应每隔200m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2.1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

    4.2.1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

    2.1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P 人及煤气加压站的站房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2.2下列场所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邮袋库、麻库、丙类麻原料库, 4.2.3 甲、乙类仓库、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不应为高层建筑。

    甲、乙类仓库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不应与包括辅助办公和休息室等用 房在内的其他场所贴邻。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防火隔墙上与仓 储区连通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2.5厂房内不应有员工宿舍。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贴邻本厂房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 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安全出口应独立。 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 隔墙上与生产作业区连通的门、窗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4.2.6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7有爆炸危险生产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外,安全出口不应直接面 对爆炸危险区,面对爆炸危险区内的外墙应具有抗爆性能。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2.8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 应采用防火墙一面贴邻,且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有开口,与乙类厂房之间 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 其他变、配电站不应位于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也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9氧气站内的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不应位于同一房间内。氢气瓶应位于专用 房间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房间分隔,氢气瓶间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4.2.10两座贴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库房,其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总占地面 积不应大于10000m,且在贴邻部位应至少有一面外墙为防火墙,相邻库房屋顶的而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与冷库的冷藏间贴邻一侧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制冷 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冷藏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穿堂分隔

    4.2.10两座贴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库房,其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总占地面 积不应大于10000m,且在贴邻部位应至少有一面外墙为防火墙,相邻库房屋顶的耐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与冷库的冷藏间贴邻一侧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制冷 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冷藏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穿堂分隔。

    4.3.1民用建筑内不应有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 储藏间等。除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布置生产场所和其 他库房。

    1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2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 3 不应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楼层, 4.3.3 商店、体育、展览建筑为木结构建筑时,应为单层建筑, 4.3.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2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 3 不应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楼层, 4.3.3 商店、体育、展览建筑为木结构建筑时,应为单层建筑, 4.3.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三层及以下;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位于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位置;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公 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每间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 大于30人。

    医院和疗养院中住院部分的布置应符合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性 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 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或理深大于10m的楼层; 2位于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厅、室的门及该场所与其他部位的连通门均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3.8住宅与商业设施或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 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 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分隔; 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设时,商业设施中每

    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每个分隔单元 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且分隔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2 个蔬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均不应大于本规范第7.4.9条表7.4.9中有关单、 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4.3.9燃气调压间、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 外开启。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瓶组间,其总容积不应大于lm3,并 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3.10的规定; 3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夜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

    3.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 干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表4.3.1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定的2.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不应大于该局部区域面积的2.0倍。建筑内的 游泳池等的水面面积、滑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3.1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2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一个楼层布置时,不应大于10000m 其他情形,不应大于5000m; 3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4.3.1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的区域。相邻区域 确需局部莲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 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不应用于人员疏散,隔间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 墙,隔间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防烟楼梯间和防火隔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4.3.13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 防火分区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3.14铁路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内不应有娱乐、演艺等场所;公共区内的固定餐饮、 商品零售设施不应使用明火,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每处集中布置的商业 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每间商业设施之间及与公共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 4.3.15除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外,民用机场航站楼内不应布置 存放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 常聚集或停留区域,并应靠建筑外墙布置。 民用机场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外墙。

    4.4.1地铁的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 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 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 上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4.2地铁车站内的商业设施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 不应有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位于站厅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得储存可燃性 夜体类物品;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每处集中布置的商铺总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100m。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4.4.3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相邻的地铁车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地铁功能场所与站厅公共区同层时,站厅公共区应采用防火墙与非地铁功能 场所分隔,相互间不应直接连通; 2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的上层或下层时,站厅不应采用中庭与非地铁功能场 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具有能分别 由地铁和非地铁功能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楼梯或扶梯周围的 其他临界面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 非地铁功能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部位周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

    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 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1.1建筑应具有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 相适应的耐火等级。除木结构建筑外,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 于1.50h和1.00h。 5.1.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不应为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5.1.4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5.1.5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6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和通行车辆类 型等相适应。

    5.2.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厂房;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总建筑面 积大于20000m的其他丙类仓库; 3I类飞机库。 5.2.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甲、乙类厂房; 2光纤厂房、多晶硅厂房、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房、光纤器件厂房、印制电路板 厂房、洁净厂房; 3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或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作业,且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 4高架仓库,本规范第5.2.1条及上述规定外的其他高层厂房(仓库); 5IIL、IⅢI类飞机库:

    5.2.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 7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2.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2 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多层丁、戊类仓库。 5.2.4 为物流服务的办公场所与丙、丁类物流场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安全出口或蔬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贴邻时,办公场所与物流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连通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上、下组合时,办公场所与物流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 6 7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2.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2 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多层丁、戊类仓库。 5.2.4 为物流服务的办公场所与丙、丁类物流场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安全出口或蔬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贴邻时,办公场所与物流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连通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上、下组合时,办公场所与物流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5.3.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建筑; 2 除一层式、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外的其他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 二类高层建筑;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 3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消防站; 5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3 除木结构建筑外,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镇中心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2 地铁的地下出入口通道和设置在地上的地铁控制中心建筑、主变电所的耐火等 级应为一级。 5.4.3高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和修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和修车库的 耐火等级应为一级,II、Ⅲ类的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汽 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电力电缆舱、燃气管道舱、热力管道舱承重和分隔结构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1.1对于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对于木结构 建筑和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实体结构。防火墙上不应开 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有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 6.1.2位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4.00h;位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1.3 在防火墙任一侧的屋架、梁、楼板、货物等受到火灾作用发生破坏时,防火墙 仍应能保持其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 6.1.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上,或建筑中耐火极限不低于所在防火墙耐火 阳的妮加一然承重物

    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其他建筑的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0h;当屋顶承重构件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时,在防火墙的设置 处应有能防止火灾越过防火墙通过屋面蔓延的措施。

    1与可燃性、难燃性或设置外幕墙的建筑外墙相交的防火墙: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 6.1.7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输送丙类液体的管道穿 过防火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1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防爆 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不应与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直接相通;必须连通时,应在该防 爆墙连通处两侧或疏散楼梯间入口处分别设置门斗,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6.2.2住宅建筑内的汽车库、锅炉房和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且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均 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1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 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3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等消防设备或器材间; 5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外,建筑内的厨房。 6.2.3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对于木结构建 筑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实体结构。防火隔墙上 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能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2.4 防火隔墙、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 板的底面基层,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屋顶承重构件或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或防火隔墙两侧的外墙或屋面设置开口时,应有能防止 火灾通过越过防火隔墙蔓延的措施,

    6.2.5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有能防止火势沿立面竖向蔓延的措施。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楼梯间(包括前室)的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 之间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有能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 措施。 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的 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2.6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应有能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竖向

    6.3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3.1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窗均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且关闭后的防 火门、旅馆客房门、具有耐火性能要求的住宅户门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2 下列部位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位于防火墙或防爆墙上的门; 2 位于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建筑内电梯间和蔬散楼梯间与汽车库的连通门。 6.3.3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内下列部位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甲、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

    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6.3.6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 部位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要求,且火灾时应能在无电源时自行关闭。 6.3.7 防火墙、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避难层的避难区或避难间外 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窗。 6.3.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其隔烟阻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部位防火隔墙的防

    .3.8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其隔烟阻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部位防火隔墙的 K性能。

    6.4.1建筑内的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和甲、乙、丙 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电梯门、安全逃 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有其他开口。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和送排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外,电气竖井、管道井 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有防火封堵措施,且 该部位防火分隔与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

    6.4.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槽盒,防烟与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 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的孔隙应有防火封堵 措施。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在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其耐火 性能不应低于穿越部位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 防天

    6.4.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槽盒,防烟与排烟、供暖、通风和空

    6.4.4建筑防火封堵组件应具有不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 隔热性能,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等,

    6.4.4建筑防火封堵组件应具有不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构件或结构的

    6.5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6.5.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 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 材的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颜色应与火灾时需人工使用的消防设施或器材的颜色有明 显区别。

    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 材的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颜色应与火灾时需人工使用的消防设施或器材的颜色有明 显区别。 6.5.2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和疏散出口的顶棚、墙面、地面、门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 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5.3 建筑内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 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5.4地上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 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5.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 间等消防设备间,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装修材 料及其他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锅炉房,其内部所有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5.6 建筑地上无窗房间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地下建筑的相应要求。 6.5.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它部位装修材 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墙 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2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和疏散出口的顶棚、墙面、地面、门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 充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5.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它部位装修材 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墙 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8地铁车站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

    6.6建筑、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火

    6.6.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具备与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防火性能 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B3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6.6.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 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 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1 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时,不应低于B2级。 6.6.4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 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

    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不应低于B1级。 6.6.6 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 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6.7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位于其他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 照料设施,其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6.8 建筑的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系 统应在每层楼板处或外墙与屋面相交处设置防火隔离带,并应在保温系统外表面采用 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具有防火封堵措 施

    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不应低于B1级。 6.6.6 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 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6.7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位于其他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 照料设施,其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6.8 建筑的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系 统应在每层楼板处或外墙与屋面相交处设置防火隔离带,并应在保温系统外表面采用 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具有防火封堵措 施,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 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电梯前室等场所或部位,其保温材料 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防护层 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6.10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 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6.11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邻近管道,其保护层或绝热层的燃 烧性能应为A级。

    7.1.1建筑应有与其使用功能及其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及

    7.1.1建筑应有与其使用功能及其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及建筑面 积、人员密度及人员特性等相适应的蔬散和避难设施,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宽度 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避难设施的位置与面积等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的要求。 7.1.2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 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7.1.3建筑中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应满足该楼层全部疏散人数安全疏散的要求,且各 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地上建筑或建筑的地上楼层,下一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上部各 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对于地下建筑或建筑中的地下室,上一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下部各 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4建筑内的蔬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 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大于5m。当一个房间或区域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当设置2个疏散出口时,每个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该房间或区域设计所 需总净宽度的一半; 2当设置3个及以上疏散出口且其中任一个出口不能使用时,其余出口的净宽度 之和不应小于该房间或区域设计所需总净宽度。 7.1.5建筑中每个疏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1m;疏散走道、室 内疏散楼梯、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 宅建筑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疏散楼梯或室内疏散台阶、坡道的净宽度大于2.0m时,应设置扶手栏杆将其分隔 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开门,不应为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2甲、乙类生产与储存场所、人民防空工程中平战结合公共场所和其他工业与民 用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或每橙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均 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和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向 疏散楼梯(间)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疏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5居住建筑和旅馆客房的房间疏散门关闭后应具有严密性能,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和旅馆客房的房间疏散门应具有自闭功能; 6除住宅的户门外,建筑内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或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应能 在火灾时自动释放或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有 明显的标识

    1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为走道两侧完成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2单扇门的净宽度应为门扇开启90°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缘到门表面之间的最 小水平净距;双扇门的净宽度应为两扇门分别开启90°时,相对两扇门表面之间的最 小水平净距; 3两侧只有围墙而无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两侧完成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只有一侧为墙体、另一侧有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完成墙面到栏杆或扶手内侧的最小 水平净距;两侧均有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两侧栏杆或扶手相对内表面之间最小水平 净距中的较小者。

    7.1.9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有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敲开楼梯间内不应有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散开楼梯间内 的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应有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 6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的墙上不应有除出入口、外窗 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7自然通风防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封团楼梯间,应有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 烟楼梯间; 8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 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7.1.10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应能保 证人员疏散的连续性。 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需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 梯间或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时,应采用耐火性能不低于 乙级的防火门、窗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7.1.11除住宅建筑或其套内的自用楼梯外,设置平战结合公共活动场所的人民防空工 程及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小于等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大于等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地上、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与建筑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楼梯的出入口处应分别有明显的标识 7.1.12建筑内专供一特定防火分隔区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其疏散楼梯形式、疏散 净事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高度或层数和功能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 的规定。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应为 封闭楼梯间,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 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蔬散楼梯间的形式、疏散净宽度和 疏散距离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多层建筑的规定

    7.1.13室外蔬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除3层及以下的建筑外,梯段和平台均应为不燃材料;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相应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梯段不应正对疏散门或距离疏散出口不应小于1.2m; 4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有其他开口。 7.1.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 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建筑内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 能使人员必须经过避难层上下

    7.1.15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下列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 应少于2个: 1甲类厂房,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 大于5人; 2乙类厂房,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 大于10人; 3丙类厂房,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 大于20人; 4丁、戊类厂房,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或同一时间的使用 人数大于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 大于50m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其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 同或室外楼梯。

    筑面积大于100m的仓库,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建筑面积大于1 每个防火分区中通向蔬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其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的住宅单元: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1 任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任宅单元,其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的住宅单元;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的住宅单元 7.3.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中每层仅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住宅 单元,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单元的住宅建 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住宅单元,其每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的住宅单元。

    7.3.3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美

    1除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户门的住宅建筑外,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 住宅建筑中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除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户门的住宅建筑外,建筑高度大于21m、不 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对于建筑高度不大 于54m的住宅建筑,其中必须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其耐火完整性 不应低于1.00h;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中必须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 全用前宝的百问应头耐水性能不低全之级的防水门

    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2 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剪刀楼梯间内相邻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4 楼梯间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 5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 短边不应小于2.4m。 7.3.5 2~4层住宅建筑的蔬散楼梯间在首层不能直接对外的出口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距离室外不应大于 15m。

    3.6住宅建筑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

    高层4020注:1开向散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按表中数值加5m后的值。2户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按表中数值及注1的规定增加25%后的值。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应按不小于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7.4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7.4.13非住宅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规定。7.4.2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2规定的公共建筑。表7.4.2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每层最大建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数筑面积(m)一、二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木结构建筑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7.4.3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位于走道尽端时,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时,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42

    大于75m。其他用途的房间设置1个疏散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时,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时,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且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位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时,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 数不超过15人。 7.4.4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4.5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蔬散楼梯应为 防烟楼梯间;其他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7.4.6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中与散开式外廊不直接相连的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建筑。 7.4.7 公共建筑中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的蔬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 口不应大于30m;2~4层且在首层未采用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多 层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7.4.8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 7.4.9 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7.4.9的规定;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7.4.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 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散式办公区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应大于30m;其中不能直通室内外安全区或蔬散楼梯间的出口,出口至室内外安全区 或疏散楼梯间入口的疏散走道长度不应大于10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上述数值的1.25倍,

    表7.4.9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称疏散门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1515129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15单、多层353025201510医疗高病房部分2412建筑层其他部分3015教学单、多层353025222010建筑高层3015高层旅馆、展览建筑3015其他单、多层403525222015建筑高层4020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的1.25倍。7.4.10木结构建筑中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7.4.10的规定;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7.4.10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表7.4.10木结构建筑中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名称口之间的疏散门的疏散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56医院和疗养院建筑、教学建筑251244

    其他民用建筑 30 15 7.4.1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蔬散门、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 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 净宽度,不应小于表7.4.11的规定:

    教育标准表7.4.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

    的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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