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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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0.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 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 空间,

    照明设计标准2.0. 24 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超过 1/2 的空间。

    2. 0.25附建公共用房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 示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 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 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 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 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 隔声的要求。

    手时不计我文安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 隔声的要求。 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 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 能方式。

    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 能方式。

    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 散的要求。

    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 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 的可能。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 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 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 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 入套内使用面积; 3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 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 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

    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 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 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 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 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 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 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 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 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 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 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 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 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人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人地上 自然层数。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至(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5. 2 卧室、起居室 (厅)

    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付合下划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 9m;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 于10m

    5.3.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3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 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

    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 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 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

    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 5.1 住宅层高宜为 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4(

    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 面积的1/3。

    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

    6.6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散 立采取防水措施。

    5.6.7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 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 7.1 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

    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 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 面设置扶手。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 于 0. 22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

    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 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 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 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

    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谁。

    。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 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 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 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 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 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 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 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控造思松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 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 设施。

    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 高度应为 0. 90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 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 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 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 于5m。

    6.2.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 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 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 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 过650m,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尚度过0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 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 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 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 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 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 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由样不但不坚

    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 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 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从第干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 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 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 应小于 1. 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 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 于 2. 00m。

    5.3公共出人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 口应设门厅。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 6. 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

    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 件位置。

    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 公共照明标准。

    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1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 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 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 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 于80mm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

    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 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 皮0.6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00m。 、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 防盗措施。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 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 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 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 消声处理。

    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 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 布置。

    7. 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 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 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 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 位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 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 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 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 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 不得小于0.60m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 隔声评价量(Rw十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r) 应大于51dB。 7.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 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 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 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 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 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起居室(厅)不宜紧全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正雨水和冰雪 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 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

    7.5.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 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

    表 7.5.3住宝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置在开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 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 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 等措施,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8.2.3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

    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8.2.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 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8.2.7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 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 管材。

    8.2.8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

    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混凝土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垦 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

    8.2.9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

    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 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 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 排出。

    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反

    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 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 水管连接。

    8.2.13排水通气管的出口酒店标准规范范本,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

    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 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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