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043-2020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建设工程检验检测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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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章。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建筑科学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检测站、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浙江交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有限公司、关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试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北 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关津市贰登站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珠 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珠江河口海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江 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 司、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海南润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泰诚检测 有限公司、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重庆永渝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 合伙)、上海安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红、黄涛、何世华、陈久照、李文婷、熊凯峰、杨建国、张武毅、郭增建、司炳君 李东海、于素英、翟传明、申瑞君、喻志发、王公胜、张胜、白锡庆、宋力、杨芳、赵斌、张天文、陈玉明、孟宇、 马德云、费毕刚、范国富、张华栋、张作萍、吴胜翔、徐鹏、张何猛、东雪、何希铨、李北海、李刚、江春、任铮钱 姜宏维、谭军、刘少军、房跃、冷元宝、吴娟、万小莉、孟海、王玥、陈诚、范文斌、林泽伟、汤建林、李军、 陆彦章、张金良、路新景、余海风、曾慧、赵治华、刘小伟、白冷、何鹏、陈彦华、刘丰奎、郭云峰、洪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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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电器标准,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 理体系等管理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和建筑装饰、装修建筑业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19000、GB/T27000、JJF1001 3.1 建设工程constructionengineering 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公路水运、水利等行业的土木工程。 3.2 建设工程检验检测constructionengineeringinspectionandtesting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 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4.1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进行能力评价时,应 付合通用 要求。 4.2对机构的组织、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评价时,应符合第5章的专业特定要求。 4.3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符合第6章要求。
RB/T0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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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机构不应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商业、行政、经济等利害关系。 5.1.3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岗位检验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 30%。从事地基基础检验检测、建筑结构安全性评定、钢结构无损检验检测专项的机构,每个专项的检 验检测人员应不少于3人。 5.1.4开展专项类建设工程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如地基基础检验检测、建筑结构安全性评定、钢 结构检验检测,桥隧检验检测等,应满足其特定的专业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2.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理工科专业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应经过上岗培 训、考核和授权。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2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可根据机构专业的分布设置1人或多人,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和技术管 理工作的经历应不少于5年。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管理经历,应经过机构质量 管理和内部审核的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5.2.3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项目并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审核人员应熟悉其报告审核范围的检验检测方法,并应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和不少于2年的 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经历。其中: a) 从事钢结构无损检验检测的授权签字人或审核人应具有相关检验检测项目2级的资格; b) 从事建筑结构安全性评定的授权签字人或审核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格; c) 从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验检测的授权签字人或审核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 资格; d)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检验检测的授权签字人和审核人员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的 资格; e 授权签字人或审核人员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应注册在被聘用的检验检测机构。 5.2.4机构的监督人员应熟悉其监督范围的检验检测要求和过程,应具有不少于3年的相关检验检测 工作的经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措施。 注:危险源一般包括工程现场的高处作业、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5.3.2机构应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对不能自行处理的有害废弃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处理焊接钢管标准,并应符合环保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
5.4.1机构应建立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含软件)的管理制度或程序,应保证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功能 正常。 5.4.2用于建设工程现场检验检测的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并进行出入库登记,在使用前和返回后应对 其功能和状态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5.4.3非固定实验室的检验检测设备在移动搬迁后,应对设备的功能和状态进行核查,以保证其满足 检验检测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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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准确性。 5.4.5在工程现场检验检测时,当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客户提供的设备时,应确保其使用状态符合标准
6.1机构使用自动采集设备记录时,应建立并实施电子记录的采集、处理、存储、修改、存档的文件化程 序,在电子采集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 或变动。 6.2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要时 可按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制定作业指导书和检验检测方案。 6.3机构使用非标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时,应通过合同评审确认使用非标方法的可行性,并通过书面合 同征得客户的同意。 6.4机构接收见证试样时,应对封样标识、样品状态、见证信息等进行检查,当对试样真实性有异议时, 应拒绝接收试样。 6.5机构应单独建立检验检测结果的不合格台账。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应 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6.6涉及结构安全性的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应保存20年。其他检验检测报告与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 于6年,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存档保存。 6.7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上传、档案管理等检验检 侧活动进行记录。当系统有变更时,应在实施前进行审批,并形成文件
装修软件[1]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 GB/T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3] GB/T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 GB/T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5] GB506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36号令)(2019年 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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