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BJSYSLYG: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实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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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水利用工程实例建筑小区

    ·雨水利用方案 ?设计标准 此次雨水利用工程主要涉及中海世界公园B区和D区下沉区 域。拟在B区设两座雨水泵站,在D区设三座雨水泵站。 雨水泵站雨水设计流量按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各泵站 情况及不同重现期雨水量见表1、表2。 雨水利用系统 室外雨水排水设计以“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为原则,高于 市政道路标高的区域采用重力自流排出,低于市政道路标高的下 沉区域采用重力自流排入雨水储水池,再由回用泵提升用于室外 绿化灌溉和道路浇酒用水,超量雨水由雨水泵提升排至市政雨水 管道。下沉区域的周边采取的挡水措施,主要以混凝土挡墙为主, 联排平台区雨水主要靠重力流雨水收集系统排走,避免此区域雨 水流入下沉区域,区域内绿地、铺装采用渗透铺装措施。雨水利 用系统图见图2。 绿化灌讯、道路浇酒 回用 进水管——格相间—沉沙达原活 雨水外排茶 市政雨水管 图2雨水利用系统图

    表1下沉区域各泵站及汇水面积 本站位置 面积m 层高m 体积m 总汇水面积m 1#雨水泵站 B区 430 7.39 3000 19669 2#雨水泵站 B区 440 8.05 3300 23233 3#雨水泵 D区 580 7.90 4300 18040 4州南水泵站 D区 550 7.90 4100 18800 5#雨水泵站 D区 600 7.90 4500 18690

    雨水利用工程实例市政设施

    本次长安街道路大修范围西起南礼士路,东至四惠立交,道路 全长11.35km。其中道路拓宽段长3.0km,工程总体加铺路面58.26 hm:更换人行道面砖13.49hm:更新路缘石52.31km:施划交通 标线约150km;桥改建3座,共计3.25hm;地下通道延长改建 3座改建排水管道1883m,翻建雨水口511座,新建雨水口116座, 处理检查井1800座。改造后路面宽44m~50m,双向十条车道。长 安街大修工程中雨洪利用工程措施主要是采用人行道铺装透水砖。 除西单至东单路段,人行道大部分采用花岗岩外,其余路段人行道 全部更换为透水砖。合计铺设透水砖约9.7hm。 ·总结 ?适用条件 铺设透水砖简便易行,效果较好,在所有道路工程中均可使用 但是在透水砖铺设基层应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如无砂混凝土、 级配砂石等,以进一步提高雨水下渗性能。 设施作用和效果 人行道铺装透水砖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在提高人行交通舒适性的同时,收集和吸 储部分雨水。雨天能大量吸储雨水,为道路两旁花草树木的生长提 供水源;晴天能释放水汽,湿润空气,降低路面温度,减轻城市热 岛效应。

    2)当盖板河洪水位到达38.00m时,止回阀(闸1)自动关闭,此时溢流堰水面为38.00m,南水 进入番水池; 3)当密水池水位高于37.00m时,启动一台潜水泵排水;当蓄水池水位高于37.40m时,启动两 台潜水泵排水;当蓄水池水位低于36.70m时,两台潜水泵停泵。报警水位38.20m。); 4)当盖板润水位低于37.70m时,水自行排入盖板河。

    改造后已经运行8年,一切完好,平均每年开水泵5次,(最少一年开一次,最多一年开6次)平 均水泵累计工作1小时,2011年水泵累计工作时间115分钟,7.26降南开了2台水泵,其余的各年只 开一台水泵。开水泵的原因主要是受盖板河水位的影响,2011年的6.23和7.26降南对其均未对东直 门立交交通造成影响。

    ?雨水设施适用条件和作用

    (1)对于正常情况(大部分时间段)下,可以重力流排水,特殊情况(部分时间段)无法满 足重力流排水: (2)调蓄池的作用:当下游水位高于37.3m时,将雨水排入调蓄池,起到蓄水的作用: (3)鸭嘴柔性止回阀的作用:完全不需人工开启闸门。

    4、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

    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序号设施适用条件及做法示例图片植被层营养土依据植物的不回同配比不回的土境过滤层承载土境保护排水系频蓄排水层蓝积水份排出多余水份保湿层提供干早时所需要的水份对满足承重能力要求,坡度较小的屋顶可进行隔根层阳隔根系向下生长保护建筑面绿化屋面屋顶绿化,从而截留部分雨水和截留一部分径流污建筑屋顶染物质。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01

    地上式雨水储水罐,可以安放在地面上,自屋面或其他集流场所收集的用水经过简单处理后,司地上式回用于绿地浇灌、洗车,补充景观水、道路冲洗等2雨水储水罐多种用途。罐内可设水位计量装置,该设备可应用于小型建筑、别墅及住宅小区等区域,可就地收集利用雨水。雨水明沟一般设在建筑物周边,在地面开挖出小沟或小渠,其断面通常是梯形或矩形。建筑物3排水明沟雨水通过排水管,经消能设施处理后排至明沟,底雨水顺排水方向排走,雨水靠自身重力流动。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02

    920F道路铺装区域及周边绿地应优先考患采用下叫设计,绿地部分主要以雨水下渗为主,用绿地涵下凹绿地养水源,减少绿化灌溉。铺装地面高于周围绿地50~100mm,并坡向绿地,并适当建设增渗设施。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03

    采用PE材质,在雨水管路的转向和不同方向的雨水管道连接及管道的疏通时使用,检查并内设渗透式有截污设备,有同时集水和截污的功能。结合不同雨水检查并现场条件配以适当的井壁穿孔率和级配,可以达到良好的渗透效果。同时可利用渗排一体化系统的有效容积达到初期雨水弃流的目的。采用PP材质,是雨水储存净化的主要设施便于保持内部水质。可配沉砂及无动力净化系统,8蓄水方块在保持出水水质的同时降低了雨水处理的成本。采用PP材质,片状结构,孔隙率高达90%以上,安装、铺装方便,可作为运动场、停车场等大排水蜂房面程区域的水收集储水设施。排水峰房可以承零运动产生的压力,快速疏导雨水,防止地面出现局部积水,即使下南也不影响比赛的进行,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05

    雨水塘是一种天然的景观水体,塘内常有水,既能控制暴雨径流水质、消减洪峰流量,减轻径流污染物排放,同时又是一种良好的水景观,为大量11雨水塘的动植物创造了二个美丽的生境。雨水塘主要通过颜粒物的重力沉降去除污染物,同时塘中浅水区的挺水植物和微生物等的吸附和降解也能有效地去除污染物。雨水湿地是一个平均水深较浅的沼泽区,其中大量覆盖有较强净化能力的水生植物,是一种高效的控制地表径流污染的措施。主要通过植物的降能12雨水湿地和吸收、土壤或基质的的吸附和离子交换以及微生物的降解对污染物进行净化,同时有一定的调蓄作雨水利用工程常用设施及做法页次110

    5、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及降雨资料

    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及降雨资料北京地区相关政策及法规★2003年市规划委员会、市水利局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2004年5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2月北京市规划委、建委、水务局三部门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2006年,北京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建委、交通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雨水利用工作的通知》◆201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颁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及降雨资料页次113

    附录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县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纠正。第十条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第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永定河、湖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跨区、县的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工业、农业用水。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限制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场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七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雷并工程峻工后,机并使用单位应当将凿并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二)集中供水管网股盖范围地区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20

    第十九条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函机并:(一)地下水超采区:(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三)水工程保护区;(四)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第二十条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第二十一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南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划市区,卫星城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用,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享受优惠价格。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工作,运用科学技术措施对局部大气进行人工影响,增加水资源量。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第二十九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21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节水设施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第四十八条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五十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生产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不予增加用水指标,第五十一条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订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耗水量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第五十二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充分利用再生水,收集利用雨水。第五十三条供本企业和自建供本设通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通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险当及时抢修第五十四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第五十五条用水应当计量,不得实行包费制。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大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或者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定用水指标,溢用职权的: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24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询私舞葬、玩忽职守、温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雷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 下的罚款:急期不补办手续的,资令封并。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留机并的地区开雷机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并,并处7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雷机井的地区开雷机井的,或者末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 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宋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根费国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越市管理监警组织处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本市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九条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附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十条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洛场所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27

    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用水效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管理部 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考虑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 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固采取停止供水指 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五条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供水单位应当对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水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水计量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用本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本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或者置自改动供本管线,避分类计量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突别中本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潮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 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 页次 128

    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第二十条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区域和行业用水情况,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节约用水。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节水设施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第二十四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核减用水指标,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第二十五条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29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六条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违反规定提供水源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第二十七条市农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第二十八条农业生产超过用水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装。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莱道防渗、喷灌、微灌、满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滤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再生水;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第二十九条农业用并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第三十条鼓励绿化使用南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本、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演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防洪费。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期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单位和个人因地制置建设南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缴费。第三十三条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登记表的格式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制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按照要求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再生水供水合同。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或者节水替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及年用水量5方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按照前款规定安装用水数揭远传设备的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撞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30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水单位控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由节水替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撞自改动供水管线,选避分类计量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观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接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销金,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 虚假资料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撞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除补缴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缴 水费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董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因条第三款规定,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8%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方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核减用水指标,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大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备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由节 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观定,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节水管理事门资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润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撞自改变表业用并用途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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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蝶阀标准,可处1000元以下 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撞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市节水标准用水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每套(件。 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水单位末按规定如实向市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用水变化情况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 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撞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期偿损失。 第六十六条用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浪费用水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第六十七条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如实记录用水单位违法违规用水行为;用水单位为企业的,其违法违规用水行为信息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同时纳入 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浪费用水的企业,可以通过媒体公布。 第六十八条节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或者履行节约用水规划、计划的: (二)未依法股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核定或者调整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 (四)未依法收取累进费用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依法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258号为充分开发利用期水资源,缓解本市水资源案缺状况,赢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架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必须同时考惠建设雨水利用设施。二、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项、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面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三、南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城内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燕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四、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一)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二)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三)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其路面南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五、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应设计建设为南水储存设施,章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20厘米,六、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35

    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间时设计、间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可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七、规划、建设和节水管理部门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南水利用设计标准和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建设用水利用工程。撞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收,并由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节水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并由市节本办负资监督执行。八、未按要求设计建设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施工、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九、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南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南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对长期不能使用的,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十、鼓励并规范开发利用雨水。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且可自由出售。在规划市区、城镇地区等修建专用的雨水利用储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减免防洪费。办理防洪费减免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计委联合制定。十一、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二OO三年三月四日天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节【2005】29号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节水要求,为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中水)回用系统和两水收集利用系统。二、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必须使用节水型产品,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36

    三、工业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各项节水指标不能低于现有水平。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四、建设项目面积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中水回用应优先用于建筑冲厕。(一)新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设计、建设中水设施: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二)现有建筑属第1、2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四)市政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五、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利用措施。(一)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不增加建设区域内南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二)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筑物屋项,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收集利用。2、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路面,或南水收集利用措施。3、绿地应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六、绿化项目必须按雨水利用设计、建设,有条件的应使用再生水。园林公共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节水灌溉标准,提高绿化用水效率。七、洗车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八,所有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各类水体与河道。九、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时,须将本通知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37

    十、施工图审查单位在照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当中,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政府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十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监理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通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及监督管理十二、建设项目政工后,节水管理部门险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节水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十三、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市规委、市建委、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执行。凡涉及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责任的,由市规委对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凡涉及建设、施工、监理部门责任的,由市建委对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市水务局按照节水法规,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凡建设项目未按节水要求实施,或已建成中水设施未使用或未经备案撞自停止使用的,节水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提交执法部门处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雨水利用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节[2006]42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南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258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节【2005】29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加强城市雨水利用工程建设,推动雨水资源化进程,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钙镁磷肥标准,现就进一步加强雨水利用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它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均应建设雨水利用设施。雨水利用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南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有关建筑标准,二、收集后的雨水,可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水景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等用途。三、鼓励已建成项目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雨水收集利用。在修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同时,应该按照有关标准修建雨水管道,四、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雨水利用的内容。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时,应将本通知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38

    五、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项目中涉及雨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六、建设项目中涉及雨水设施的内容应纳入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施工。七、建设项目峻工后,节水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节水法规进行验收。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建成的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九、雨水利用设施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相关部门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暂行规定》(建【2000】142号)组织工程峻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经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研究一致同意,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成立由北京市水务局牵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媒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加的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推动工作小组,研究雨水收集利用相关政策,开展雨水利用工程前期规划研究,制定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实链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间题,推进全市南水收集利用工作。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部分雨水利用政策及法规细则页次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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