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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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经2018年9月28日住) 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 》修订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 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 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 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ppp,增设办理施 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 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 牛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 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 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 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 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 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方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 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方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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