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00-2013_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_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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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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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 计数检验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 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 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 α表示。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 用B表示。

    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

    2.0. 17 返工 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 重新施工等措施。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 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 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 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 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 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 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 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自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 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 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 司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自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 复利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 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人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 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 验收。

    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 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 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戈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 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T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 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 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 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 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 商确定。

    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1主控项自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 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 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 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 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 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 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峻工预验 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报告,申请工程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组工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 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施工现场质工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 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B序号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线缆敷设,防范系统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应急响应系统设备安装,软件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8智能建筑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机房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系统调试,试运行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接,屏蔽设施,防雷与接地电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墙体节能,幕墙节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围护系统节能地面节能供暖空调设备供暖节能,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空调与供及管网节能暖系统冷热源节能,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9建筑节能电气动力节能配电节能,照明节能监控系统节能监测系统节能,控制系统节能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节能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驱动主机,电力驱动的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安全部件,悬挂电引式或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装置,整机强制式电梯安装验收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液压系统,10电梯液压电梯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自动扶梯、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整机安装自动人行道验收21

    附录 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

    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编号: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验批容量分包单位项目分包单位检验批部位负责人施工依据验收依据设计要求及最小/实际检查验收项目检查记录规范规定抽样数量结果12主3控项5日67891012般项目345施工单位专业工长:检查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月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结论年月日24

    附录 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分项工程数量检验批数量项目技术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内容项目负责人检验批检验批序号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结果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名称容量123456789101112131415说明:施工单位检查结果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25

    附录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主: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 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 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 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 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主: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规定”或“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0 术语..· 41 基本规定· 4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7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49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4

    3.0.1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 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 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 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香、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 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 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 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 可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 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司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 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 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0.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3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 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 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1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 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 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 原则。 2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目前各 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执

    行。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 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 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 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 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 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 整体。 3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 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自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 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 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 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 要求。 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自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 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 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 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 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2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 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 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 本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 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混凝土结构隐 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 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 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 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

    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 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0.5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厂 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 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 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 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 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3.0.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 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 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 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 协商确定。 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4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5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 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 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 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 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 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7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

    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 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 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3.0.8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自的特点进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 详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手目前各 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 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10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被

    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为不合格批被 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 在这两类风险食用盐标准,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 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 =1%~5%;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 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验收时,将建筑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已被采纳和接受,在建筑工程验收过程中应 用情况良好,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 4.0.2单位工程应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的使用功 能。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 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 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T程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 .工.程。 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是分部T程的组成部分,由个或若干个检验 批组成。

    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 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 司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楼层屋面划 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安全网标准,一般按楼层划 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为一个检验批。安装 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 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 批中。 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 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中 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 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 和施工安全,因此将其列人施工验收的内容。 4.0.6本次修订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 4.0.7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提升 会出现一些新的验收项目,并需要有专门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与 之相对应。对于本标准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 项工程、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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