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928-2014 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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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生产前应下达生产任务单,任务单内容应包括需方名称、工程名称、部 位、混凝土数量、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强度等级、落度、抗渗等级及其它特殊要求等)、现场施 工方法以及配合比等。 4.3.2设备运转正常,混凝土运输车辆数量应满足浇筑混凝土连续作业的要求。 4.3.3材料应有足够的储备量或有后续供应保证。 4.3.4集中搅拌站(厂)、浇筑现场和运输车辆之间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手段,

    5高钛重矿渣混凝士制备与运输

    5.1.1高钛重矿渣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按JGJ55执行。 5.1.2配合比设计时宜采用有效用水量,骨料用量应以干燥状态计;试配时高钛重矿渣碎石宜预湿两 小时以上,测定其含水率,并在试配报告中注明;采用非预湿工艺时,应计算附加水量,并给出总用水 量。 5.1.3相同施工条件下,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砂率应较普通混凝土有所增加,泵送高钛重矿渣混凝土 落度宜比普通泵送混凝土大20mm左右,

    电线电缆标准DB51/T 19282014

    5.2.1必须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配料,因砂、石含水量有变化以及其它原因需调整配合比时,必须 由试验室签发变更通知单。配料员应按配合比通知单内容进行调整,并经复核无误。 5.2.2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拌制应根据施工配合比确定每盘各种材料的用量,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GI 14902的规定。

    5.4预拌高钛重矿渣混凝土标记

    5.5.1每车混凝土应随车签发发货单,发货单上应标明需方名称、工程名称、结构部位、混凝土标记、 数量、出厂时间等内容,运到交货地点后,需方应核对无误后签收。 5.5.2高钛重矿渣混凝土运输应符合GB/T14902的规定要求。 5.5.3运输途中拌筒应保持慢速转动,到交货地点后卸料前,应快速转动1min~2min,以防混凝土 离析。

    6高钛重矿渣混凝士的浇筑

    7高钛重矿渣混凝土的养护

    8高钛重矿渣混凝的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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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钛重矿渣砂按技术要求分为I类、IⅡI类和IⅢI类。

    产品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 a)粗: 3.7~3.1; b)中:3.0~2.3 c) 细: 2. 2 ~ 1. 6.

    产品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A.1的规定。

    A. 2. 2 渣粉含量

    产品的MB值小于1.4时,渣粉含量应符合表A.2的规定。产品的MB值不小于1.4时,渣粉含量按GB/ 4684中人工砂石粉含量要求执行。

    DB51/T1928—2014A. 2. 3有害物质产品中如含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铁粒等,其含量应符合表A.3的规定。表A.3: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为百分比指标项目1类II类II类轻物质(按质量计)≤1. 0有机物(比色法)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质量计)≤0.5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0.01≤0. 02≤0. 06铁粒≤1.0A. 2.4坚固性A.2.4.1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产品的质量损失应符合表A.4的规定。表A.4坚固性指标单位为百分比类别I类II类IⅢI类质量损失≤8≤10A.2.4.2除了满足A.2.4.1中的规定外,压碎指标还应满足表A.5的规定。表A.5压碎指标单位为百分比指标项目I类II类IⅢI类单级最大压碎指标≤20≤25≤30A.2.4.33产品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应符合表A.6的规定,表A.6 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项目指标表观密度/(kg/m)≥2700松散堆积密度/(kg/m)≥1550空隙率/%≤55试验方法A. 3A.3.1试样A.3.1.1取样方法按GB/T14684规定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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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1.2取样数量按GB/T14684规定执行,测定渣粉含量时的最小取样数量为6kg,测定铁粒含量时 的最小取样数量为12kg。 A.3.1.3试样处理按GB/T14684规定执行

    颗粒级配、MB值、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坚固性指标、压碎指标、表观密度 堆积密度及孔隙率的检测方法按GB/T14684执行,铁粒含量的检测按A3.3执行。

    A.3.3.1仪器设备

    本试验用仪器设备如下: a) 工业天平或台秤:称量10000g,感量5g; b) 托盘天平:称量1000g,感量1g; c) 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土5)℃; d) 球磨机; e) 瓷盘、塑料盘、毛刷等; F) 磁铁:磁场强度为1000奥斯特~1200奥斯特

    A.3.3.2试验步骤

    A.3.3.2.1随机取试样适量置于瓷盘申,在温度为(105土5)℃的烘箱内烘干至恒重,冷却至室温, 称取2000g的样品进行测试。 A.3.3.2.2使用球磨机将试样磨至大于75μm颗粒不超过10%,混合均匀后称取1000g,平摊在塑料盘 至1mm~2mm厚,用薄纸包裹的磁铁在试样上反复吸附,直至薄纸上无吸附物为止。 A.3.3.2.3将A.3.3.2.2吸附的铁粒放入第二个塑料盘中,尽可能摊薄,再次用薄纸包裹的磁铁在试样 上反复吸附,直至薄纸上无吸附物为止。吸附过程中磁铁不能接触铁粒。 A.3.3.2.4将A.3.3.2.3吸附的铁粒放入第三个塑料盘中,进行第三次吸附,直至薄纸上无吸附物为止 吸附过程中磁铁不能接触铁粒。 A.3.3.2.5称量第三次吸出的全部铁粒的质量

    A. 3.3. 3试验结果计算

    矿渣砂中铁粒含量按A.1式计算(精确到0.1%)

    式中: ? 一 一铁粒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一一试样中所含铁粒的质量,单位为克(g); 9一一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A.4. 1 组批规则

    A.4. 1 组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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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批量应不大于1000t。

    A. 4. 2. 1出厂检验

    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渣粉含量、松散堆积密度、压碎指标。

    A. 4. 2. 2 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A.2.1~ 1.2.4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时; b 原材料资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本次检验的数据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不符时;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在检验中,除氯化物、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能复检外,其它指标若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在同 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

    A.5储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5.1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和运输,防止人为碾压及污染产品。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 混入和粉尘飞扬。 5.2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类别与规格、产品 、批号、批量、发货日期及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指标检验结果,

    A.5.2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类别与规格、产品标准 号、批号、批量、发货日期及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指标检验结果

    号、批号、批量、发货日期及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指标检验结果

    DB51/T19282014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钛重矿渣碎石B.1规格与类别B.1.1规格按高钛重矿渣碎石粒径尺寸分为连续粒级和单粒粒级。其中连续粒级分为5mm~16mm、5mm~20mm、5mm~25mm、5mm~31.5mm、5mm~40mm五种规格;单粒粒级分为5mm~10mm、10mm~16mm、10mm~20mm、16mm~25mm、16mm~31.5mm、20mm~40mm、40mm~80mm七种规格。B.1.2类别按高钛重矿渣碎石技术指标分为I类、II类、IⅢI类。其中I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50的混凝土;II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50的混凝土;IⅡI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B. 2技术要求B.2.1颗粒级配产品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B.1的规定。表B.1颗粒级配公称粒径筛孔尺寸(方孔筛)mmmm2.364.759.5016. 019. 026.531.537.553.063.075.090. 0人累计筛余/%5~169585~30 ~0~100100100605~209590~400~100连10010080续5~25959030~一0~50粒10010070级5~31.59590~70~15 ~0~501001009045 5~4095~70~30~0~5010090 65单5~1095~80~0~15粒100100粒10~1695 ~80~0~15级10010010

    DB51/T 1928—2014表B.1(续)公称粒径筛孔尺寸(方孔筛)mmmm2.364. 759. 5016.019.026.531.537. 553.063.075.090.0累计筛余/%10~2095850~15010010016~2595~55 ~25~0~10单1007040粒16~31.595~85~0~100粒100100级20~4095~80~0~10010010040~8095~7030~0~10010010060B. 2. 2氯离子、硫化物及硫酸盐、玻璃体含量及杂物产品的氯离子、硫化物及硫酸盐、玻璃体含量、杂物应符合表B.2规定。表B.22氯离子、硫化物及硫盐酸、玻璃体含量及杂物单位为百分比指标项目I类II类IⅡI类氯离子含量<0. 01<0. 02<0. 06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0质量计)<0. 5玻璃体含量按质量计<10杂物标准信息服不得混入钢渣等杂物B. 2. 3结构的稳定性无石灰分解和铁分解。B. 2. 4坚固性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产品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B.3的规定。表B.3坚固性指标单位为百分比指标项目1类II类IⅢI类质量损失<1<2<3B.2.5强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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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5.1产品的强度等级,用松散堆积密度或压碎指标表示均可。 B.2.5.2产品的松散堆积密度、压碎指标应符合表B.4的规定。

    B.2.5.1产品的强度等级,用松散堆积密度或压碎指标表示均可。

    表B.4松散堆积密度和压碎指标

    B.2. 6 表观密度

    产品的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600kg/m

    品的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600kg/m

    产品的空隙率应小于55%。

    B. 2. 8 铁粒含量

    B. 2. 9 放射性

    产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B.3.1.1取样方法按GB/T14685规定执行。

    取件伴数量为3UKg,测定 粒含量时的最小取样数量为12kg,测定玻璃体含量的最小取样数量按表B.6执行。

    表B.6测定玻璃体含量所需的试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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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1.3试样处理按GB/T14685规定执行。

    B. 3. 2 检测方法

    颗粒级配、硫化物及硫酸盐、坚固性、压碎指标、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的检测方 /T14685执行。

    随机抽取10kg样品在自然光线下目测。

    B.3.4.1仪器设备

    本试验用仪器设备如下: a, 蒸压釜:不小于2个标准大气压; by 托盘天平:称量10000g,感量5g; c) 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土5)℃; d 方孔筛:筛孔边长为9.5mm及37.5mm筛各一只; e)瓷盘、毛刷等。

    B. 3.4.2试验步骤

    用。 B.3.4.2.2用清水洗净试样,放在干燥箱中于105℃土2℃下烘干,逐块检查,剔除有裂纹的渣块, 剩余试样平摊在瓷盘内,试样间不得重叠。把装有渣样的瓷盘置于蒸压釜内,在不少于2小时内逐渐升 到2个标准大气压,在此压力下恒压2小时后,停止加热,自然降至常温常压,取出试样进行检查,

    B. 3. 4. 3 结果评定

    如果试样无粉化、无被石灰颗粒胀裂为合格。如果发现个别渣粒出现碎裂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取 双倍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铁分解(FeS分解)的

    B.3. 5. 1仪器设备

    本试验所用仪器设备如下: a)方孔筛:孔径为9.5mm及37.5mm筛各一个; b)盛水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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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3. 5. 2 试验步骤

    B.3.5.2.1随机筛取粒径为9.5mm~37.5mm试样50块备用。 3.3.5.2.2试样经清水刷洗干净并检查无裂纹后,置于盛蒸馏水的容器中,水面保持高出试样2cm以 上,于25℃±2℃环境中,试样浸泡14天后取出进行检查。

    B. 3. 5. 3 结果评定

    如果在浸泡过程申试样无碎裂为合格。如果发现个别渣粒出现碎裂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取双倍样 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B.3. 6. 1 仪器设备

    本试验所用仪器设备如下: a)天平:称量10000g,感量5g; b)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土5)℃; c)瓷盘、毛刷等。

    B. 3.6. 2 试验步骤

    B.3.6.2.1随机取试样适量,用清水洗净后置于瓷盘中,放在干燥箱中于105℃土2℃下烘干至恒重 冷却至室温,称取一定量的样品进行测试。 B.3.6.2.2将试样置于瓷盘中,逐一挑选出试样表面附着有玻璃体的矿渣颗粒,并称取其质量。

    B.3.6.3试验结果计算

    矿渣碎石中玻璃体含量按B.1式计算(精确到0.1%):

    G="=×100% m1

    玻璃体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试样中附着有玻璃体的颗粒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铁粒含量的测定方法按附录A.3.3执行

    将试样筛除大于9.50mm及小于2.36mm的颗粒后,按GB/T14684执行

    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按GB6566执行

    B.4. 1 组批规则

    DB51/T19282014

    产品按批检验交货,每批由同一场地、同一工艺、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每批数量应不 大于2000t。

    B. 4. 2. 1 出厂检验

    验的项目包括颗粒级配、松散堆积密度、杂物

    工程标准规范范本B. 4. 2. 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情况时,不超过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b 设备大修后; C 停产一个月恢复生产时; d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数据有较大的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检验结果如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申取双倍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B.5堆放、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机电标准规范范本B.5.1产品按规格、类别分别堆放。

    B.5.1.1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和规格、产品类别、产品 批号、批量、发货日期及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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