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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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建筑布局和形体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 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 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 不利影响。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建 筑的布局不宜形成完全封闭的围合空间,宜结 合地形特点采用错列式、斜列式、自由式等排列 方式:

    5用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 凸窗,其他朝向不宜大面积设置凸窗,凸窗的上 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 2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 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3外墙外保温墙上的外窗宜靠外墙主体 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洞口周边墙面应做 保温处理。

    6.3.4屋顶的保温隔热设计

    射型涂料不锈钢板标准,材料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不大 于0.6; 6.4.1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 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敲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 规定。 6.4.2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 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工作、休息等有安静要求 的房间,当条件受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用有 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还应满足下 列要求: 2不应将水泵房、换热站等有噪声源的设 备机房设于毗邻住宅或住宅的正下方、正上方; 3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严禁与有安静要 求的房间紧邻;

    于0.6; 6.4.1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 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敲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 规定。

    6.4.2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

    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工作、休息等有安静要求 的房间,当条件受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用有 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还应满足下 列要求: 2不应将水泵房、换热站等有噪声源的设 备机房设于毗邻住宅或住宅的正下方、正上方; 3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严禁与有安静要 求的房间紧邻;

    审查内容 6.4.3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 房、管井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相 邻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减振措施: 1噪声源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 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 3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6.4.4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宜采取措施 降低噪声影响: 1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住 宅的沿街外墙隔声性能应不小于30dB; 6.5.1规划和单体设计时,应使用日照软件模 拟进行日照优化设计。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中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每套任 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李日照。 6.5.2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和《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采光模拟边界 条件应符合附录D中D.0.3的要求,还应符合 下列要求: 3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 准的要求。 6.5.4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 光污染,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 料;在城市主十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如使用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 玻璃。 6.6.1建筑应对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设计, 使空间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有利于组

    6.6.3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居住建筑绿计,居住空间的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该房色设计专篇间使用面积的5%。6.8.1在建筑人口、卫生间、电梯、停车场等处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保证轮椅总体设计使用者和视觉障碍者能够顺利通过和使用。景观设计6.8.5装修设计应考虑装修材料、部品、设施建筑设计等的可拆卸性,并在装修构造设计上为其提供可能。7.2.2种植植物应选用适应陕西省相应区域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本地植物,陕西省自然区划分为陕北、关中、陕南三个区域,不同区域的种植植物选择可参考附录C.0.1。7.2.3种植设计应依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置,采用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绿地内宜多1栽植乔木、灌木,减少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的种植面积,不得裸露土壤。陕西省不同地区每100m绿地内乔木和灌木数量应符合表7.2.3的要求。7.3.2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源条件、雨水利用方式、雨水调蓄要求等,综合考虑场地内水量平衡情况,结合雨水收集等设施确定合理的水景规模。7.4.1景观照明设计应遵循安全、适度的原则,并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7.4.3景观照明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光污染,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景观照明的照明光线应严格控制在场地内,超出场地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2应严格控制夜景照明设施对住宅、公寓、10

    3.2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3.2.2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8.2.3结构方案应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8.3.1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实 际情况,优先坚持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 源、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 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 程造价等因素。 ★8.3.2根据上部结构情况,地基处理宜优先 采用天然地基。 8.3.3地基基础应协同分析与设计。

    3.3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3.3.2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审查内容 9.2.7小区景观用水不得采用市政供水和自 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景观用水应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 水源; 2水景的补水量与回收利用的雨水、建筑 中水水量应达到平衡; 3景观用水应经循环处理后使用, 4在无法提供非传统水源的用地内不应 设计人工水景。 9.2.8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和景观、灌溉等 不同用途的供水管应设置水表计量,计量水表 安装率达100%。 9.3.1水嘴、淋浴器、家用洗衣机、便器及冲洗 阀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 具》CJ164的要求。 9.3.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管网漏损,漏损率应 小于5%。 9.4.4居住建筑应设计雨水利用设施。合理 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 增加雨水渗透量,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 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增加雨水利用系统后 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 水平。 9.4.5非传统水源利用过程中,必须采取确保 使用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传统水源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 水管道连接; 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 均应有明显的非传统水源的标志; 3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 及绿化的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3.4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5.1.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 项计量。 8.1.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 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4.2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3.4.2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审查内容 10.1.5 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排风系统。 10.1.6 居住建筑的供暖散热器不应暗装。 10.1.8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选择低噪声 低振动的设备,使用功能的要求、噪声和振动大 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充许标准 等采取相应的消声、隔振和减震措施。 10.2.1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 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6的相 关规定。在选配集中供暖热水循环水泵时,应 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同时满足公 式10.2.1式的要求。应将耗电输冷(热)比和 单位风量耗功率标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10.4.1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 业归属和运行管理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 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冷热源机房设备的耗电量应按照热源 设备、热水循环泵、冷源设备、冷却塔风机、冷却 水泵、冷冻水泵等分项计量; 2末端空调设备应按照风机盘管机组、分 体空调等分项计量。 10.4.2地下汽车库通风系统应能够根据使用 时间、汽车出入频繁与否的不同时段、汽车尾气 污染物浓度变化等调节、控制通风系统的运行。 3、说明中应有的内容: 1)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 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2)空调和供暖系统的供暖热源形式、输送 系统、自动控制与热计量、锅炉效率、机 组能效。对利用余热废热及可再生能 源作为能源供应的情况要求进行说明

    3.5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居住建筑绿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色设计说明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规定的目标能专篇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11.5.1居住建筑的住宅电能应分户设置计量装置。建筑电气与11.5.2居住建筑的公共照明电能应设置独立智能化设计的计量装置。11.5.3为居住建筑服务的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中水泵房、换热站、锅炉房的电能应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11.5.5居住建筑的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监控子系统和信息网络子系统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的基本配置要求111.2.2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大于75%。3、说明中应有的内容:1)应说明住户用电的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方式。2)应说明住宅公共场所的光源、灯具及附件形式、照明的节能控制方法。3)应说明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定位等级、子系统基本配置与技术要求。4)公共场所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值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LPD的现行值,且应列表说明。5)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21

    4.1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4.1.2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6应合理规划地下空间,提高土地综合利 用效率,多层建筑的地下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 0.3.高层建筑不宜小于0.5。

    1宜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合理 布局公共设施。针对老龄化、弱势群体、停车难 等社会问题,适度增加养老、福利、无障碍、配套 停车等公共设施。

    2场地出入口官设置与周边公共设施、公 交站点便携连通的步行道、自行车道,方便慢行 交通出行。建筑主要出入口应满足与公交站点 步行距离小于500m的要求。 4新区规划和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建成区 内,慢行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2)人行道、步行道、人行过街设施等应与 居住、商业、车站、城市广场的步行系统 形成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步行交通 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3)步行、自行车系统设计应结合绿化、景 观环境设计,并提供配套的休息设施 应采取绿化遮阴措施,提高步行道、自 行车道的舒适性。步行道与自行车道 林荫率不宜小于60%。

    5.3.1室外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室外环境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设计 原则,充分利用场地现有地形、水系和植被进行 统一设计,达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 境的绿色建筑设计的目的

    5.3.3室外绿化设计

    2种植设计应选择适应区域气候和土壤 条件的本地植物,本地植物指数不宜低于0.7 宜选择耐候性强、易养护、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植物种类可参见附录二。 3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

    1应结合场地内原有自然水体如湖面、河 流、水渠和湿地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基础上 完全保留,水体的改造宜进行生态化设计, 3水景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 地下井水,在无法提供非传统水源的用地内不 应设计人工水景。

    5.3.5室外场所设计

    1室外道路、广场设计应考虑设置遮阳、 遮风、避雨等设施,室外硬质地面铺装材料的选 择应遵循平整、浅色、耐磨、防滑、透水的原则 其中硬质铺装太阳辐射吸收率宜介于0.3和 0.7之间(注:此值上限不大于0.6),铺装地面 的透水铺装率不宜小于50%。湿陷性黄土地区 室外硬质地面铺装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 筑规范》GB50025规定,保证地基稳定的基础 上透水铺装垫层采用透水构造做法。

    审查内容 2室外场所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 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3.6室外景观照明设计 2景观照明设计应遵循安全、适度的原 则,并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T163的有关规定。 6.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 宜按团队协同设计模式优化建筑形体、功能空 间布局,同时整合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 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技术措施,降低建筑的采 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 6.1.3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 综合考虑场地内外的声、光、热等因素,权衡各 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合理的建筑布局、朝 向、形体和间距。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 近南北向。 ★6.1.7室内设计应遵循高效、健康和适宜的 原则;新建建筑的室内装修宜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既有建筑的室内装修设计,不应破坏结构主 体,不宜改动机电设备终端的位置,不应影响建 筑设备的效能。 6.2.1建筑空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5.3.6室外景观照明设计

    6.2.1建筑空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建筑中的休息交 往空间、会议设施、健身设施等空间和设施宜共 享。 2应有利于建筑空间的社会化共享,利用 连廊、上人屋面等提供对外共享的公共步行通 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运动健身场 所、停车场地等。 4应充分考虑建筑使用功能、使用人数和

    6.2.2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 吉构热工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 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有条件的建筑可提高围护结构的节能标准,可 通过权衡计算或计算机模拟分析的方法计算建 筑的节能率。 2墙体设计应做到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 部件等部位的外保温层闭合,避免出现热桥;夹 芯保温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应采取保 温隔热措施;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和 楼板应设置保温层;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 采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应有保温隔热措施。 3寒冷(严寒)地区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 原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 逢;外墙外保温墙体上的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 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洞口周边墙面应做保 温处理;金属窗框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 普施。夏热冬冷地区或高湿环境对围护结构内 表面应有防露设计措施。 5.2.3建筑材料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选用生产能耗低、对环境污染程度 氏、距离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的建筑材料。

    ★2宜采用资源消耗少、可集约化生产的工 业化建筑构件或部品。 6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 构造,并应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8建筑的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 等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 并易于更换,应考虑部件组合的同寿命性; 6.2.4建筑声环境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 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 规定。 3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 房、管并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相 邻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减振措施: 1)噪声源空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 要求的使用空间: 2)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 的墙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门窗应选 用隔声门窗; 3)噪声源空间的墙面及顶棚应做吸声处 理; 4)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4有特殊音质要求的房间声环境设计,应 优先采用优化空间体形,合理布置声反射板、吸 音材料等措施。 5建筑的走廊和门厅、车站、体育场馆、商 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空间应做吸声设 计,宜设置吸声顶棚,可采用吸声墙面、空间吸 声体等措施。

    6.2.5建筑光环境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2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及《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天然采光时应采 用合理的遮光措施避免产生眩光;设置遮阳设 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地下空间 宜有天然采光。 4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 光污染,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 料;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注:此 值改为0.2)的幕墙玻璃;在城市主干道、立交 桥、高架桥两侧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 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1应对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设计,使空 间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有利于组织室 内自然通风。 3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 计,建筑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 应小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 规定

    6.3.1室内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减弱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 2不应影响室内天然采光,外窗、内窗、阳 台等部位,除内遮阳外不宜有其它遮挡构件。 3不应减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同时应避免产生热桥。 6.3.2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2宜选用可循环材料和利费材料。 ★5办公、商场等需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

    7.1.3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2.2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审查内容 1、说明中的内容应符合强制性要求。 2、执行标准条文: 陕西省《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 2014 7.2.1建筑选址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7.2.2根据上部结构情况,地基处理宜优先采 用天然地基,其次为地基处理、复合地基或桩 基。 7.2.3地基基础应协同分析与设计。 7.3.1新建建筑宜适当提高结构的可靠度及 耐久性水平,包括荷载设计标准值、抗风及抗震 设防水准等以延长结构寿命周期。 7.3.2结构方案应尽量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 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 7.3.3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 采用预拌砂浆; 7.3.4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高层钢结构 和大跨度空间结构应选用高强钢材。 7.3.5结构构件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混凝土结构的竖向构件和大跨度 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2大跨度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宜合理采 用有粘结预应力梁、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楼板、 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等; 3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应优先选用 高强钢材,由刚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调整构 件布置;

    4.3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8.2.2节水规划设计中平均日用水定额应采

    8.2.3采用市政给水、市政再生水系统时应充

    分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当需要加压 供水时,应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等节能的供 水技术。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合 理确定竖向分区,公共建筑应使各用水点处供 水压力不大于0.15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 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

    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集中时,应采用集 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 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 达到设计水温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2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应采用定量或 定时等节水措施。

    审查内容 8.2.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 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最不利用水点处 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一致。 2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 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保 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8.2.6当设有下列系统时,应采取水循环使用 或回收利用的节水措施: 1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有条件时,补充 水宜采用非传统水源。 2游泳池、水上娱乐池(儿童池除外)等应 采用循环给水系统,排出废水宜回收利用; 3洗车用水宜采用非传统水源,当采用自 来水时,洗车设备用水应循环使用; 4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大型建筑,宜设置 单独的空调冷凝水回收再利用措施。 8.2.7景观用水不得采用市政给水和自备地 下水井供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景观用水应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 水源; 2水景的补水量与回收利用的雨水、再生 水水量应达到平衡; 3景观用水应经循环处理后使用, 8.2.8民用公共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 直饮水等给水管道应在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单 位的供水管上设置水表计量。 8.3.1水嘴、淋浴器、家用洗衣机、便器及冲洗 阀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 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

    4.4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4.4.2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施

    审查内容 1、说明中的内容应符合强制性要求。 2、执行标准条文: 陕西省《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 2014 9.1.1施工图设计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 时的冷负荷计算。 9.2.1暖通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度的设计应满 足下列要求: 1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 应小于5℃。 2除利用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 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3未端采用散热器的集中供暖系统的供 回水温差不应小于25℃。 4空调冷冻水系统的供冷半径宜控制在 300m以内,当供冷半径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 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大温差输送。 9.2.2应对空调水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 根据计算结果采用调整管径、设置阻力阀门等 平衡措施。 9.2.3空调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空 调机组位置不应远离其服务的房间或空间,并 应采取隔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9.2.4空调通风系统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1空调通风系统矩形风管断面的长宽比 不宜大于4,不应大于8。 2空调通风系统管道在转弯、分支处应采 用阻力损失小的弯头、三通部件。

    审查内容 3空调通风系统管道应设置调试、维护用 的调节阀、风管测压孔、检查孔和清洗孔。 9.2.5输配系统应合理采用多级泵、大温差小 流量、变流量控制。 9.2.7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严禁直接排 放。 9.3.2冷热源设备容量应以设计工况下的计 算冷热负荷为依据确定,合理搭配设备的容量 和台数。 9.3.7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COP)、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和综合 制冷性能系数(SCOP),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 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的能效比(EER), 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的名义制冷综合性能系 数(IPLV),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性能参数以及 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地方有 关标准的规定。 9.3.8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供暖设备 时,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当有集中热源 时,不宜采用其作为热源。 9.4.1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供应、输配系统以 及未端设备均应能根据室外气候环境、室内使 用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节控制,设计文件 应提供各环节的运行控制策略。 9.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检测 与监控设备或系统。 9.4.4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 业归属和运行管理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 应满足以下要求:

    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的能效比(EER) 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的名义制冷综合性能系 数(IPLV),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性能参数以及 1 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地方有 关标准的规定。 9.3.8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供暖设备 时,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当有集中热源 时,不宜采用其作为热源。 9.4.1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供应、输配系统以 及末端设备均应能根据室外气候环境、室内使 用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节控制,设计文件 应提供各环节的运行控制策略。 9.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检测 与监控设备或系统。 9.4.4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 业归属和运行管理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 应满足以下要求: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公共建筑绿1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色设计说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专篇GB50189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2蓄能系统冷热源的夜间低谷用电量应单独计量。暖通空调设3数据中心空调系统的能耗应单独计量。计送排风机能耗应单独计量。4暖通空调系统的能耗计量应纳人统一的建筑能耗计量系统。★9.4.6人员密度大的功能空间,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全空气空调系统应能实现全新风运行和可调新风比,并宜采用变风量调节。9.4.8末端空调系统的设置应实现使用时间分室可控、房间温度分室可调。3、说明中应有的内容:11)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新风量等相应的设计参数2)空调和供暖系统的供暖热源形式、输送系统、自动控制与热计量、锅炉效率、机组能效。对利用余热废热及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供应的情况要求进行说明3)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房间内的温度自动控制装置设置情况。4)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形式、冷水主机、输送系统、能量回收、自动控制与冷计量。冷水机组能效、水泵输送能效比和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满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5)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可调新风比的措施。6)说明采用排风热回收系统范围及型式深圳标准规范范本,并提供热回收风量和热回收效率42

    4.5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绿色建筑专篇及绿色技术措

    审查内容 3电梯厅、走廊、楼梯间等场所可设置时 控或人体感应等控制装置; 4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 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照度变化自动控制或 调节的功能; 5停车库的一般照明宜采取行车道、停车 位分区控制及自动感应调光控制方式。 6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 筑、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 应具有光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智能照明 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应具有与建筑设 备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 10.3.6照明设计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并应 满足以下要求: 1高大房间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 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2一般工作场所应依次选择细管径直管 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并应优先选择功率大于 25W的荧光灯; 3场地内的人行道路宜采用LED灯、小 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 光灯; 4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 10.3.8灯具附属装置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 能稳定的节能产品,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类光源应配用相应的电子镇流器或 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镇流器的能效因数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中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2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 应采取分散方式进行就地无功功率补偿,其补 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审查内容 10.3.9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10.4.1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 变压器,并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配 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不应高于现行 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 介值》GB20052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0.4.3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 的电梯。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其 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 能。 10.5.1公共建筑应按照用途、物业归属、运行 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设置电能计量,并应符合 以下规定: 1应在每个独立的建筑物设置总电表; 2应对照明、电梯、制冷站、热力站、空调 设备、中水设备、给排水设备、景观照明、厨房等 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3应对每个办公或商业的出租单元设置 电能计量装置; 4办公建筑的办公设备、照明等用电应分 项或分户计量; 5地下室非空调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宜 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装置; 6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 计量装置; 7大型公共建筑的计算机房等特殊场所 的机房设备以及通风空调设备用电,应设置独 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8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用 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本规范第9.4.3条要求。

    1应在每个独立的建筑物设置总电表; 2应对照明、电梯、制冷站、热力站、空调 设备、中水设备、给排水设备、景观照明、厨房等 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3应对每个办公或商业的出租单元设置 电能计量装置; 4办公建筑的办公设备、照明等用电应分 项或分户计量; 5地下室非空调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安全标准,宜 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装置: 6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 计量装置; 7大型公共建筑的计算机房等特殊场所 的机房设备以及通风空调设备用电,应设置独 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8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用 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本规范第9.4.3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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