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2000-2019年8月).pdf

  • 广西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2000-2019年8月).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46.7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12-31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各 地级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规范建设 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I、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 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月 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8、索赔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接地线标准,作为办 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9、其他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 (见附件一)。 第八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 义。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旅 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 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峻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购 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 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第 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

    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 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 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任 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 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 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 编制人可作补充。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自 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厂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 制。 《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十四条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 有的项且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 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 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 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 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 综合单价依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各消耗量定额中查找。如: 川 01040001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额编号 1表示广西各消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Ⅱ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 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组成 I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的子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宇组成。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厂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 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定额子目参考基价 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 制定和调整。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 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钻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分析表 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 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 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 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量定额》的标准计 算措施项目费用。《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 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 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同时附上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 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量 争。投标报价中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不得低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 90%。 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 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 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 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 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 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景 响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的除外)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 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 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项目及其用工要求,投标人所填报的 用于核算签证工程项目造价及其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列。投标人投 标报价时,规费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如发生时其费用应按政府和有关 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 约定。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当 寸当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材料基准价格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 定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可调整的材料价格涨跌超出一定范围时,材料单 介可以调整。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材料上涨超过规定幅度时,进行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的基础。调 原则:若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 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价格的材料可以调整, 周整方法:以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可调材料的材料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可调价材料的价 各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调整原则规定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第五章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标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标底应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 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对施工图以 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第二十 五条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 单位的法人、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一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 认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广西消耗量定额》(或企业自有定额)及相关计价规定和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 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 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 本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 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九条投标报价成果文件须由本单位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签字 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七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办法;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经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 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 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 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丝 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 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 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及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 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 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 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或按合同丝 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 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 十四条综合单价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合同中 没约定的,按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5%)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整。调整原则: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 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工程量变化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3、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第八章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五条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蒙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 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 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

    规定相同。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发包人可按第三十一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八条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 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 报告后7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三十九条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或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 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 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证确认。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爆炸、停工、火灾,以及: (I)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 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 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亭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一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I、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 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

    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 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 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 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 改变其有效性。 警川生三发太注白华

    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1]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厅制定 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第五条厂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预选承包商是指通过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列入预选名录内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或企业。国有投资工程的投标人 或承包人应当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机构或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 中选择分包单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按统一条件选择的预选承包商名录,每次不应 少于30家,并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条国有投资工程的发包实行以下方式 (一)施工发包: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 工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 的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因不良行为受到处 罚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此类项目的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发包,由发包人在预 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本自治区内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 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企业。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 合同价格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 (二)监理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监理发包,必 须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监理发包,由发包人在预 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承包人。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 在3000方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监理的发包也要进行公开招标。施工、监理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 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四)专业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原则上不单独发包,特殊原因需单独发包的 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是指招标人将工程合理价予以公布,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 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后,招标人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采用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合理价作为中标价格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七条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科的发包以及造价 企业的选择,可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项目审批部门依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 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八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均须进入设区市一级的工 易中心进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已批准。 (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已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四)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五)已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事宜。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合理价或审查工程结算能力的,应当在预 包商名录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委托其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合理 介或审查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同时在设区市一级的 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对招标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 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险 等的高于项目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在5个工 良时办理。 第十五条取消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采用不记名方式统一在工程 心由招标代理人进行出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发售的价格标准原则上由物价管理 都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及集中答,由潜在投标人根据具体情况 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须在工程交 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的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 际人基本账户汇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工程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 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参加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选预选承包商名录。 (二)凡参加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其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应满足相应要 求。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总监等)负责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无违法违 现行为(以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中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等为准)。 (三)项目开标时,原则上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证到场亲自参加开标过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工程计 个以下规定 价热行

    (一)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承包,原则上不采用费率招标方式。施工 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 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格)等计算。 (二)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发包价格应按照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结合工程 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合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实行招标控制价招标 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审核的,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告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前7日向投标人公布。 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的,责令责任人整改,责任人未按要求整 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

    程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调整系数 其中,招标控制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合理定价调整系数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同类工程造价调整浮动系数,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工程合理价向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人提出,并向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予修改,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布 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具各自行审核能力的, 应当委托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责成编制和审核单位改正。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招标推行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需单独发包的,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不设暂定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重大或特殊项目,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采用 综合评分法的应建立评标答疑制度:项目评标时由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人员、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 等组成答疑小组,在评标现场解答评标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答疑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评标专家, 不能查阅投标文件,也不能对评标发表任何意见。 第二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衣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在预选承包商 名录内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条件的承包人,并按本办法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合同价格。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须从设区市的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满足条件的可申 清异地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五 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以上)。招标人的代表不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条件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实行评标质量反馈制度、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 任追究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同时在工程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么 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 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依法 分包的,应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 案 · 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岗位必须由 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任意变更。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因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擅自变更项目主要 管理人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行差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可采用保证金或保 函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5%。 履约担保实行双向履约担保制度,具体管理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行中标人(承包人)动态考核制度。中标人应积极配 招标人组织工程实施,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在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方面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工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明施工等目标的,没有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发包 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依法组织对承包人的履约评 价,并将评价报告在30日内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电子数据标准,建立并完善电子辅助 评标系统及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网络技术共享信息资源,实现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统 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我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去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 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前川娃汉上佳适亿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 上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交 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 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 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 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 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 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 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 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 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 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 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 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 介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衣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 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 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峻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 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 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尚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 俊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 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 共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 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 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 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 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 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 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 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 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 的监督管理, 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 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 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 偏祖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 介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 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 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 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 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 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债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赔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 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 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篇广西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桂造价函字[2001132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海市南南大酒店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楼顶旋转厅外墙搭设的悬挑外脚手架:如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总编按 正版用户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新文件)可参照普通外墙脚手架规定计算。 二、关于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建筑经济信息》中钢模的信息价,根据区总站对各地 市)造价站材料信息价的发布要求及全区各地(市)的习惯做法,钢模的价格中应包含钢支撑、零星卡 具等附件的价格。如各附件中价格变化太大,则可采用单列形式发布。 此复。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1]31号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1131号

    佳造价函字[2001131号

    一西南宁建设标准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筑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的工程类别应按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5第14条和P14 第6条说明规定确定。 二、人工挖孔桩:挖孔中遇到的中风化以上的各类岩石,均应按入岩计算;挖孔中遇到毛石混漠 土或钢筋混凝土旧基础时,可按房屋修定额中的相应子目乘以1.10系数做补充定额,并另按垂直钅 1m折合水平运距10m增加垂直运输费用。 三、室内楼梯间连带的采光井应参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 立估价表》P6四、补充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的第1条”规定计算。 四、定额中"有盖的天并”的”盖”不分材质,但应是永久性的建筑结构构件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琅东十二组农民住宅回建小区三通一平土方的工程如何套费用定额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方)”,关于琅东十二组农民回建房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的说明”和你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你公司承建的本属申方负责的琅东十二组农民回建房小 区三通一平的土方工程,如其土方工程量超过5000立方米,可套用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 程费用定额》中”大规模土石方”工程的费率。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桂建施字(85)62号文规定的17%费率标准适用范围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1]27号

    你所来函已收悉,关于桂建施字(8562号文《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用定额>的通知》执行适用范围间题 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标字(92)第2号文的规定,至今仍执行桂建施字(85)62号文规定的17%费率标准。但该费 率标准是依据当年五市国营市政工程公司历年资料整理确定的、并经上级审批同意,因此只适用于 1985年以前成立的国营市政工程公司。1985年以后成立的(不分国营、集体),分别执行县级企业 13.09%和乡镇企业9.52%的标准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于南宁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工程结算遇到的定额

    桂造价函字[2001]30号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工程结算遇到的定额问题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总编按正版用户联系QQ5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新文件) 框筒结构的内筒黑暗施工增加费,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可参照桂标额字[89]第32号文规定计

    外墙脚手架计算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的,实际施工采用的外墙爬升式悬挑外脚手架可按普通 外墙脚手架计算或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 后执行。 每隔四层沿外墙四周搭设安全通道斜挡板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的,实际搭设与定额规定不同时 可按有关定额规定进行换算。 新建工程混凝土构件面抹灰的基层处理,定额的工作内容没有包括凿毛,如业主和设计单位有要 求的,凿毛项目的费用可按签证计算。 凿打拆除钢筋砼柱和在600厚的c40钢筋砼柱上钻穿直径25mm孔锚固网架理件。可参照修 定额相应子目做补充计算,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证解决。 停工费用应按签证计算,如签证不清的,应由甲乙双方实事求是重新核实。 钢筋套筒挤压连接项目应参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 表》相应子目作补充定额。 捣制钢筋砼构件时,业主要求增加的直径25mm的塑料导管,可按签证计算。 业主要求承包方替分包方搭设施工幕墙用的外墙脚手架,搭设宽度与定额规定相差太大时,可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补充定额或协商解决, 业主要求替分包方搭设的网架安装施工用满堂钢管支撑系统(施工周期2~3年),可由甲乙双方根 据实际情况做补充定额或协商解决。 签证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如按定额规定签证的,可以进入定额直接费,否则应按独立费处理。 花岗岩阳角倒边、抛光及开孔价格,可按签证结算 此复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玉柴二十八层办公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立

    关规定计算,如属不合格产品,按合同相应条款处理3、如果经有关单位鉴定不准使用海砂的工程。不 能计算该工程造价,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 此复。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青年·国际15#、18#楼套用定额问题

    桂造价函字[2003]41号

    佳造价函字[2003]41号

    西龙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青年·国际15#、18#楼套用定额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所请示的事项,如果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可按以下办法调整: 1、高度在30米以上的装饰外脚手架可按以下办法做补充定额:材料、机械台班用量按广西 8土建定额中相应砌筑脚手架子目中的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37.5%计取,人工用量按相应定额 子目中的消耗量执行。 2、如果该工程按广西98土建定额计价,单独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增加费按其人工费和垂直 俞机械费之和占整个土建工程人工费和垂直运输机械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整个土建工程的高层建年 曾加费计算。 3、该工程应按单独装饰工程的费率取费。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造价函字[2003]42号

    造价函字[2003]42号

    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桩基工程有关定额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个 我区现行定额静力压桩机压预制管桩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下压桩的机械台班费用。如套 用该定额,不得根据具体的施工措施(如钻孔取土措施后再压桩)再计取其他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00三年九月十九

    西江农场生活区道路结算套取定额问题的答复

    你站”关于西江农场1996年生活区道路结算套取定额问题”的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厂区、生活区,开发区道路原则上按土建定额执行,如属市政道路项目,应执行市政定额。西江 农场生活区道路,若主要供农场生产、生活用时,应按土建定额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执行相应费用标 准。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流动施工津贴计算的答复

    造价函字[2003137号

    造价函字[2003]37号

    中建八局安装公司桂林分公司: 南站西路铁路立交涵洞是属于市政建设桥涵工程,原则上应套用市政定额桥涵工程相应一安装 工程预算定额广西价目表》时,由于超高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系统调试费均 属于定额直接费,因此,上述各项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应作为计取流动施工津贴的计算基数。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二册中”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制安”定额子目的勘误 桂造价函字[2003]32号

    产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关于柳州潭中高架桥工程中钢筋损耗系数能否调整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3]25号

    桂造价函字[200325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相关柳州潭中高架桥工程中钢筋损耗系数能否调整的问题的来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西92 年版市政定额中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已含损耗,其损耗系数是综合测定的,一般情况下不许调整 如由于工程情况特殊,致使钢筋实际损耗率大大超于定额规定,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此复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桂造价函字[2003]24号 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项目管理部: 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由于91版安装定额没有交流异步变频调速电动机调试的定额子目,因此属于执行91版定额 的工程也可以参照2002版定额相应子目调整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安装工程定额套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南水供水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相关你司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i、《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2002)第八册镀锌钢管、塑料给水管等 定额子目均含了水压试验的工作内容。在编制该定额时对于DN150以内管道的试压考虑采用手动 式压泵,DN150以上的考虑使用电动试压泵。由于手动试压泵价值较低,按规定其使用费不属于机械 台班费范畴,(总编按:正版用户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新文件)此项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费用 定额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内,因此不得另外调整 2、第八册定额的脚手架搭拆费是综合考虑的,原则上不能调整,但其主要考虑用简易脚手架或 利用土建工程已搭设好的脚手架。如果你司在安装一户一表的外墙相关水管时,无法利用主建工程 搭的脚手架,需要重新搭设的,可按土建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来计算。 3、关于管道安装工程挖土方的定额套用问题,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 表》交底材料第11页第七大点的第七小点有说明。即对于有基础的管道沟执行土建工程预算定额 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无基础直接理地的管道沟挖土方量小于800m3的执行安装工程补充定额及配 套的费用定额;无基础直接埋地的管道沟挖土方量大于800m3的执行安装工程补充定额并按大型土 石方费率标准计取各项管理费。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桂造价函子[2003]22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排水工程中混凝土管道基础如何套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2001年版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上篇345页第一点与第九点说明,混凝土管道基础 是根据(1996)《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S2计算的,如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与本估价表所采用的 标准图集不同时,执行第三章非定型的相应项目。根据你司提供的恒大新城排水工程混凝土管道基 础的施工图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按第三章”非定型并、渠、管道基础及砌筑”的相应定额子 目套用。 此复。

    上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桂造价函字[2003]16号

    桂林市南方道桥修建有限公司: 来函已收到,对于属于特殊工种或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隧道工程中的气压施工保健费、高温 作业、有毒有害环境作业等,在执行有关定额时工资津贴费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执行一九九二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南宁市单位估价表》时,凡属于特殊工种或 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的,工资津贴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列入直接费。 二、执行二0O一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时,凡属于特 殊工种或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的,工资津贴未列入定额,在执行本估价表时,作独立费项目内的特殊 保健费按定额人工费×15%计算。 三、沥青熬制、喷酒及沥青混合料制作施工等作业,均属于有毒有害环境下作业,可按上述有关 规定执行。

    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贵港市新世纪广场二期 照明工程取费问题的复函桂 造价函字[2003]10号

    你站关于贵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咨询的贵港市新世纪广场二期照明工程套价及费用问 题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此工程应执行市政路灯定额还是执行安装定额的问题,按照两专业定额的划分界限,又 于属市政公共设施的广场以及附属于道路的广场的路灯工程,应执行市政定额。独立广场的路灯二 程应按主体工程(即独立广场)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取费类别。 2.市政路灯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应以安装线路的道路长度为准。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直径小于800mm塑料管安装如何套用定额问题

    桂造价函字[2003]4号

    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转来柳州市政设计科学研究院的函已收到,相关"排水工程”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塑料 管),如何套用定额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目前在新的补充定额未颁发之前,暂采用第五册”给水工 程”P22胶圈接口定额相应项目,塑料管价参照”排水工程”相应钢筋混凝管价格进入直接费,塑料 管价超过部分作独立费处理。”给水工程”胶圈接口定额缺项子目,用递增系数的办法自行补充 次性使用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C00三年元月二十八日

    水泥工程(2000t/d)B、C标结算中存在问题的复函桂

    造价函字[2003]2号

    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仕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河池化工集团水泥工程(2000t/d)B、C标结算中存在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1、基础开挖炸石方深度4来多,可按打眼方式选套爆破平基定额子目计算。如果石方是机 卸,坑内不能计算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 2、外脚手架按定额P108页现浇混凝土脚手架计算规则的第1条规定计算。 3、该工程为构筑物,可以按定额规定计算基础运输道,基础以外部分不计算现浇砼运输道

    一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河池化工集团水泥工程(2000t/d)B、C标结算中存在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1、基础开挖炸石方深度4来多,可按打眼方式选套爆破平基定额子目计算。如果石方是机械装 卸,坑内不能计算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 2、外脚手架按定额P108页现浇混凝土脚手架计算规则的第1条规定计算。 3、该工程为构筑物,可以按定额规定计算基础运输道,基础以外部分不计算现浇砼运输道

    广西建隆工程造价招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对”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双控”的内容请另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单 位。(总编按:正版用户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新文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中检验试验费的内容详见P8(2)其他直接费 第条。 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按施工企业自有试验室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考虑的,不具备条件的 施工企业把相应的检验试验另行委托给有资格单位完成,不得再计算费用。但是施工企业已提交了 相应的检验试验资料或已有材料质保单后,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还要求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检验试 验,且结果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另外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完成检验 式验费未包括的内容,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该工程冠(环)梁应按原复函规定执行。

    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

    关于区直房改办新新小区综合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4]58号 建设单位:广西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总承包单位: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你们单位关于区直房改办新新小区综合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玻璃幕墙部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结算,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 按分包合同约定结算。: 幕墙工程量计算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则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如 不执行定额,则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2、施工措施费部分:转换层施工增加的顶木和板材,如原合同无规定,则按周转材料计算有关费 用。 此复。

    一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O〇四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区二招工程周转材料计算问题的答复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关于区二招工程周转材料计算问题的答复

    于区二招工程周转材料计算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4157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你单位关于区二招工程周转材料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果该工程合同文件没有规定,关于模板等周转材料的计算办法应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 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第172页中”一般规则”的第4条执行。而由于赶工所增加的费 用应按提前竣工增加费计算。 此复。

    竣工资料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会议中心玻璃幕墙定额问题的来函及有关资料收悉, 复如下:

    ....
  • 相关专题: 造价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