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64-2020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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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 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的过程,称为特 殊过程。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对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的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的行为。

    园林工艺、表格major change

    major change

    对设计内容的功能定位、设计效果、涉及结构安全的结构构 件、主要设备系统进行较大修改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变更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

    创建并利用数学化模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维 全过程进行管理和优化的过程、方法和技术,简写为BIM

    汇集各参与方施工阶段BIM成果所形成的竣工BIM模型。

    2.0.10劳务工人管理系统labor worker management s

    集成和利用门禁技术、通道闸管理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实 名显示技术、劳务考评、劳务通道、流量统计等科技手段对建筑 行业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的综合性系统。

    acceptance of placards

    acceptance of placards

    指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验收时,验收人员除按正常程序进 行检查外,还需与工程实体的相应部位、质量验收公示牌等进行 合影存档,留取现场质量管控影像记录资料的管理行为。

    指由设计院确认的相关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交底、设 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核定单等。

    2. 0. 13 智慧工地

    指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支持对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术 全面智能、工作互通互联、信息协同共享、决策科学分析、风险 智慧预控的新型信息化手段

    3.1.1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工程,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违法 分包。

    3.1.3建设单位应提供符

    件。施工单位应将设计文件及前期相关手续文件存档备查。 3.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 订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 量负责。

    3.1.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推行质量标

    3.1.8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并 结合拟建工程特点进行编制 2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应填写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 签字并加盖公章; 3应由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4对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 方案的编写、论证及方案的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1.9 施工单位应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进行复核:对检测报告存有疑问的,应向监理、建设单位报告。 3.1.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基础 和主体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3.2.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国家现行的技 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应建立现场技术质量管理 制度。

    3.2.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年应至少发布一次技

    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控制文件清单;施工单位应根据 需求,适时对更新后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图集等进行配置 并针对更新后的内容组织学习

    范、规程和图集等控制文件实施编号管理:应收回作废版本,并 加盖“作废”标识。

    3.2.4当设计文件中涉及特殊或保密性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 程和图集等规范性文件时,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应用情况 提供。

    3.3图纸会审和变更管理

    3.3.1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 成果文件,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3.3.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 共齐全完整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33任何单位成个 五所宝杰合板的施工图

    成果文件,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3.3.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 供齐全完整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3.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 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文件上应注 明“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 将更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

    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文件上应注 明“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 将更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

    用。属于一般变更的,由各图纸持有人将变更内容标注到相关图 纸上,并在图纸变更部位加盖变更章,注明“此处有变更”字 样,注明变更通知单编号及图纸会审记录序号。当图纸整张作废 时,项目资料员应收回并换发新图纸,做好记录

    3.3.4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勘察、设计、

    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应留存好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资料。

    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参加设计交底和图

    3.3.5图纸会审记录应经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负

    3.3.5图纸会审记录应经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签字盖章。图纸会审记录应发至各图纸持有人,并应保存发 放记录。

    3.3.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

    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3.7施工单位应建立设计文件收发台账,并准确记录。

    3.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4.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 施工方案编制总计划、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工程 重点部位施工方案;当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时,应编制关键工 序专项施工方案;当冬、雨期施工时,应编制季节性施工专项 方案。

    序专项施工方案;当冬、雨期施工时,应编制李节性施工专项 方案。 3.4.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编制总计划,在工程项目开工 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当工程规模较天 工艺复杂或分期出图时,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在工 程项目实施前15日内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3.4.3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组织

    3.4.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编制总计划,在工程

    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当工程规模较天 工艺复杂或分期出图时,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在工 程项目实施前15日内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修订或废止的: 3主要施工方法或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的;

    4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的

    3.4.4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

    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 施。当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时,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案时,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3.4.5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4.6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5.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计划交底、专项

    3.5.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计划交底、专项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技术交底应形成文字记录, 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3.5.2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应由方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施。一般工程施工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应由项且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3.5.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施 工人员实施。

    B.5.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对专业施工 班组或专业承包单位实施。

    班组或专业承包单位实施。

    3.5.7施工技术交底应按照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分工种

    在施工前实施。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以及容易发生常见质量问 题的部位,应实施重点交底。当施工人员、环境、季节、工期变

    化或技术方案改变时,应重新否

    七蚁妆 3.5.8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准备、施工 井度要求、施工工艺、细部节点做法、成品保护、绿色施工措 施、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职业健康安 管理注意事项等

    3.5.8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准备、施工

    3.5.9技术交底应内容齐全,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交底内容宜采用图表形式。

    织,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留存交底资料

    3.6.1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测量资料,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 确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 6. 2 工程项目开工前 1 周,

    现场基准点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书面移交,书面移交资料应加 盖勘察单位公章。

    3.6.3当定位、放线完成,经技术复核通过后,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复核并形成测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 参加验线工作。

    3.6.4建设单位应委托监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沉降对

    期对基准点进行复核。弓测的控制桩需做测量标记;当遭受碰损 时,应立即复位并复测。

    .7技术复核(或预检)管理

    3.7.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技术复核计划 明确复核内容。

    3.7.2当下道工序施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复核施工内容。 3.7.3分项工程首次技术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其他技术复

    3.7.2当下道工序施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复核施工内容。

    3.7.4 未经技术复核的施工内容,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7.5 技术复核完成后应形成技术复核记录,参与复核的人员 应签字;资料应归档。

    3.8.1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 体系的有效运行。

    体系的有效运行。 3.8.2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施 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不同施工阶段,配备项目质量管 理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时,应任命1名质量

    3.8.2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施

    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不同施工阶段,配备项目质量管 理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时,应任命1名质量 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表3.8.2的规定

    8.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最低配

    注:M一建筑面积,单位:m;Z一工程造价,单位:亿元

    5方m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 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应按专业配备。 3.8.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留 存检查记录或整改单并应督促项目部整改

    3.9.1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0天内组织项目质量策 划,确定质量目标并进行分解,形成项目质量策划书。项目质量 策划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 工程特点与难点分析: 3 工程质量目标:

    4 质量管理组织; 5 特殊过程、关键过程质量控制; 6 质量样板计划; 7 质量创优策划; 8 成品保护措施; 9 常见质量问题防治等。 3.9.2 项目质量策划书交底,应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技 术、质量等相关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实施。 3.9.3项目质量策划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审核批准。

    3.9.3项目质量策划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 审核批准。

    3.10检(试)验管理

    3.10.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依据项目施工计 划、物资(设备)需用计划编制工程检(试)验计划,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项目检(试 验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批准。 3.10.2检(试)验计划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检(试)验计划及交底资料应在项目存档,并作为过程监督 依据。 3.10.3 总承包项目试验员应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

    3.10.2检(试)验计划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检(试)验计划及交底资料应在项目存档,并作为过程监督 依据。 3.10.3总承包项目试验员应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 员的见证下取样、标识及养护,并按规定送至检测单位进行 试验。

    3.10.3总承包项目试验员应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 员的见证下取样、标识及养护,并按规定送至检测单位进行 试验。

    3.10.4施工单位试验员应及时送检并取回试验报告,并应

    顶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分析。当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施工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应制定处置措施

    及记录资料应真实、有效。 3.10.6当增补、变更检(试)验项目、数量、要求时,施工 单位应按本标准3.10.1~3.10.5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3.10.7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寸配件和设备等,不得擅自使用,

    3. 11检测设备管理

    3.11.1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检测设备配 置计划,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11.2检测设备应状态完好,有合格证和有效的鉴定证书,并 应定期校检;分包单位自带的计量设备应纳入项目管理

    3. 12关键及特殊过程控制

    3.12.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0日对项目 的关键及特殊过程进行识别,建立关键及特殊过程管理清单,施 工过程中重点管理。 3.12.2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施工前15日内编制关键 及特殊过程控制、监测计划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组织交底。 3.12.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关键及特殊过程实施前组 织相关工艺评定或工艺测验,并应做好记录。 3.12.4关键及特殊过程质量管理应落实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填 写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

    3.13质量过程控制与验收管理

    3.13.1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3.13.2施工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制定质量验收计划,明确各 层级质量验收职责与流程。 3.13.3施工现场应推行样板弓路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 在样板制作前组织样板策划,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样板制作计 划,并应交底,指导样板制作。

    3.13.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

    单位对施工样板验收;施工单体应设置样板间,群体工程应设置 样板层,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3.13.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分步骤、分阶段目 检、专检、交接检,并应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序、关键部位隐蔽前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过程和管理责任的 可追溯。

    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3.13.8当发现现场施工工艺不当或存在较严重质量缺陷时

    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 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整改,并应在质量缺陷处 理完成后进行书面回复。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回 夏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3.13.9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工

    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等人员验收

    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验收:当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 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 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

    3. 13. 11 单位工程完工后,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 收。当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3.13.1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

    3.13.13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理单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 行检查验收,并应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13.14工程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外墙明显 部位设置石材或金属材质的永久性标志牌。永久性标志牌的尺寸 宜为1000mm×800mm,标志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 姓名。

    3.14.1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 测结果,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3.14.2当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发出停工 指令,责令现场停止施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 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 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施工 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出 具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 3.14.3施工单位应要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14.4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 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3.14.5当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工 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编制质量事 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 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 3.14.6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

    3.14.1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

    指令,责令现场停止施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 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 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施工 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出 具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

    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编制质量事 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 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

    3.14.6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执行。 3.14.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 进行检查验收。

    3.14.8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 方案和重新检查验收记录等资料应整理,并应归入工程档案

    5质量检查、分析、评价及改进

    3.15.1质量管理人员日巡查不应小于1次,项目部周检查不应 小于1次,施工单位月检查不应小于1次,并应留存检查记录。 3.15.2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分析与改进措施,收集工程质量信 息,分析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应采取质量改进 措施。

    3.15.3施工单位应收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有关信息,并分析和改进。质量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策划的实施情况; 2 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评价; 3项目部的日常检查和评价: 4 建设单位(含第三方机构)和监理单位的检查或评价: 5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的监督管理评价: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验收: 7工程质量事故的调香: 8其他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质量管控措施总结。 3.15.4施工单位应对收集的质量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改进 措施,并加以实施。实施过程如下: 1 识别造成不合格质量的直接原因; 2 分析质量问题导致的风险: 3 制定改进措施及计划: 4现场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记录和评价; 5 总结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3.16.2施工资料的管理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

    筑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7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城建档案管理及施工、监理技术资料 管理等的要求。

    3.16.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参建各方 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信息,包括各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姓 名及签名底样、使用的各类印签底样、过程人员(印签)变更 前后底样等。

    3.16.4施工资料应由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完成,随工程进度

    迹清楚、图表整洁、组卷合规、目录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3.16.5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设定时限性要 求,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3.16.6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交底、收集、整理和审 核;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编制及报验,向总 承包单位进行移交,并应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3.16.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 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3.16.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

    3.16.8施工资料宜为原件。当不能使用原件时,复印件应与原 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经 办人及时间。

    3.16.9 施工资科的形成、 收集和整理过程,直采用电于档案管 理,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3.16.10工程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竣工资料,所有 竣工资料均应为原件。

    筑业10项新技术”,并根据工程特点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 3.17.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实施策划,落实负责人,签订 责任书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实施策划,落实负责人,签订 责任书。 3.17.3施工单位按立项计划实施,并进行阶段性总结,收集 整理过程认证资料。

    3.17.3施工单位按立项计划实施,并进行阶段性总结,收集 整理过程认证资料。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 实施。

    建年位应刃理女主蓝音于实。 4.1.2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方安全职责。

    4.1.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 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配备应与工程所涉及的专业相适应。 4.1.5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4.1.6施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 会保险费,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1.6施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 明确管理范围、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1.8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 的管理,落实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全生产负总责edi标准,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 的管理,落实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4.1.9施工班组及施工作业人员应服从施工单位的安全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 动纪律。

    监理、监测等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开展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 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 制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4.2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

    4.2.1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建立健全覆盖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协调 机构,并形成管理网络。 2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 邻建筑(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应对施工风险进 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3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 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 危大工程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委托勘察单位开展第 三方监测。 5应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明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所需要的费用,并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6当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配合相关单位采 取处置措施。 4.2.2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根据工程 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纸箱标准,在勘察成果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险。 2应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 勘察成果文件,勘察文件应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1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根据工程 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成果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险。 2应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 勘察成果文件,勘察文件应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3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

    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当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出现异常时,应参与处置措施 的制定与实施。 4.2.3监测单位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编制监测方案,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 2当实施危大工程监测时,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向 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3当危大工程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向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4.2.4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2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其他施工安全的事项 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措施,并应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宜进行专项 设计。 3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及特 殊结构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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