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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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前应调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宜进 行必要的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4.1.2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相关规定。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前应调阅岩土工程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宜进 行必要的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4.1.2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相关规定。 4.1.3既有建筑岩土工程专项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完好程度及设计图纸资料,基 出类型、埋深、平面布置,基底压力和沉降变形观测资料;调阅建筑物建设过程 中检测及监测报告;查找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 地面沉降、变形,地面裂缝的发生、发展过程等资料; 2通过专项勘察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 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3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提出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5对建筑物损害或影响止常使用与岩工程条件及周边环境关联性进行分 析,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6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 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2.1钻探设备可根据钻探位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和施工环境选择。 在地下室内钻探时燃气标准规范范本,应考虑地下室层高是否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钻穿底板后 应评估地下水涌水是否会造成建筑物新的附加沉降。 4.2.2勘探点宜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可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有针对性布 置勘察地点,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重点部位或中等及以上复杂地基的勘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建 筑物损坏区域应加密布置; 2建筑物非重点位置或简单地层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4.2.3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发生工程事故的单体既有建筑,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4个;当既有建筑 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1对发生工程事故的单体既有建筑,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4个;当既有建筑 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3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或原位测试勘 探点。
4.2.4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载和变形计算深度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新建建 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小于根据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确 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抽降地下水的既有建筑,勘探点 深度应根据邻近施工和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确定,并不小于既有建筑设计时的 详细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物、移位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既 有建筑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于3倍基础宽度;当既有建筑基础为独立基础 时,不应小于1.5倍基础宽度;且均不小于5m或设计要求的深度。 5移位新址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4.2.5勘探点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详细勘察的有关规定;采取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的有关规定;原位 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4.2.6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除应进行常规土工试验外,尚应根据造成事故 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土工试验或原位试验。
4.3.1专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 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 确的工程针对性
工程针对性。 .2专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 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既有建筑及拟改(扩)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或工 程事故原因分析;9结合原有勘察报告时,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4.3.3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等:
5.1.1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包括天然地基检测、处理土地基检测、复合地基以及复 合地基增强体的检测等。 5.1.2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可采用勘探、物探、开挖和原位测试等多种方法。地基 承载力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确定。
合地基增强体的检测等。 5.1.2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可采用勘探、物探、开挖和原位测试等多种方法。地基 承载力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确定。 5.1.3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增层、增载、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邻近基坑开挖、邻近 地下工程施工、附近地下水抽降等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工程勘祭规范》GB50021有关既有建筑增载和保护的规定: 2拟移位的既有建筑在新场地地基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 技术规范》JGJ340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3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特点、地基基础、地质及建筑物地下室及周边的环境 特点,结合检测目的,确定合适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 4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根据既有建筑的荷载分布、结构特 点、使用功能要求、基础类型与埋深、地基形式、建筑物的完好程度、发生工程 事故的时间、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和相关监测资料等初步判定原因,确定检测项目 5.1.4原位测试方法应有现场可实施的条件,应与钻探、室内试验配合和对比 5.1.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试验应在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标准贯入、 十字板剪切测试竖向点间距在受力影响范围内不应大于1.0m,超过该深度时不 应大于1.5m;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应连续记录,检测深度应覆盖地基受力影响 范围。 5.1.6地基检测点宜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段,试验点标高宜与基础底面标高接近 可布置在既有建筑的周边或角点承重结构基础下或其它主要承重结构基础下。发 生工程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宜在内墙基础下设置检测点。地基检测 点应沿既有建筑的周边和角点布置在承重结构基础下或处理地基范围内。 5.1.7因受场地或其它条件限制,地基检测无法直接在基础下进行时,可以选取 相同地质条件、相同施工工艺、相同施工时间的既有建筑基础外围同标高地基进 行检测。 巡加器发益器是
5.1.3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2地基均匀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天然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 的规定。 2强夯地基宜根据影响深度、土性、试验结果分层评价其均匀性,分层厚度 不宜大于2m。 3换填地基应分层统计压实系数、压缩性指标,同条件的压实土层应划分为 一层。 5.1.13既有建筑地基检测宜只对所检测的试验点所在区域进行评价。 5.1.14平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试验,同一建筑的平板载荷试验试 坑开挖形状、尺寸宜相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尺寸应能满足试验仪器设备的安装、操作空间和试验要求: 2试验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撑、支护和排水措施。
5.2.1天然地基原位试验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有针 对性布点需检测的重点区域,抽检数量宜为每200m不少于1个孔,且不得少 于10孔,每个独立柱基下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来不得少于1孔。 5.2.2天然地基承载力检测宜采用平板载荷试验,平板载荷试验抽检数量宜为每 500m不少于1个点,且不得少于3点;对于基础底面不同类型岩土层均应进 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宜增加抽检数量。 5.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
5.3.1处理土地基主要指换填、预压、压实、挤密、强夯、注浆等方法处理后的 地基等。
5.3.2对处理土地基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1对粉质粘土、灰土、粉煤灰和砂土等换填地基的质量检验可选用环刀取样,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或标准贯人试验等方法检验;对碎石、矿渣垫层可用动力触 探检验。压实系数可采用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2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或静力触探,检验深度不应小于 设计处理深度。
3对强夯地基均匀性检验,可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 试验等原位测试。检验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4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宜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确定。 5.3.3各种检测方法的抽检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的重要性以及地基处 理施工技术的可靠性来确定,并满足处理地基的评价要求。 对强、预压处理及换填等处理地基,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 验等,抽检数量宜为每200m2不少于1个孔,且不得少于10孔,每个独立柱基 下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 5.3.4既有建筑处理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 处理技术规范》JGJ79及《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的相关规定。
5.4.1复合地基主要指水泥土搅拌桩、砂石桩、旋喷桩、夯实水泥土桩、水泥粉 煤灰碎石桩、混凝土桩、树根桩、柱锤冲扩桩及强夯置换墩等竖向增强体和周边 地基土组成的地基。
5.4.2复合地基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根据复合地基类型、建筑类型、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要求 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择,应注意与钻探、室内试验的配合和对 比。 2承载力的确定应选用平板载荷试验,建筑物内场地条件不满足时可在基础 外围采用增强体单载荷试验或采用钻芯法、低应变法等方法间接验证。 3单桩复合地基和多桩复合地基平板载荷试验,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影响 范围内的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当存在多层软弱地基时,应考虑到载荷板应 力影响范围,选择大承压板多桩复合地基试验并结合其它方法综合确定。 5.4.3各方法的检测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的重要性以及地基处理施工 技术的可靠性来确定,需满足处理地基的评价要求,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重点区域平板载荷试验抽检数量为每500m不应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 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宜增加 抽检数量。 2重点区域对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等复合地基,还应进行钻芯法检测, 检测数量宜不少于0.25%,且不少于6点。 3重点区域对于振冲碎石桩、砂石桩等散体材料桩复合地基,对桩体可采用 动力触探或其它原位测试等方法,对消除液化的地基检测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 桩间土质量的检测位置应在各桩处理土的中心,检测深度不应小于处理地基深
度,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桩孔总数的0.5%。 4重点区域对于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等复合地基,还应采用低应变试 验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25%,且不少于5根。当需要验 证桩身强度及完整性时,还可以采用钻芯法。 5.4.4复合地基平板试验的压板面积应为单桩或多桩处理的面积,当受场地限制, 无法采用等面积的压板时,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应根据单桩承载力、桩间土土承载 力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相关规定予以换算。 5.4.5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的相关规定
6.1.1既有建筑浅基础检测包括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柱下条形 基础、筱形基础、箱形基础、桩基础的承台和基础连梁等检测。 6.1.3基础的检验批构件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的规定;当现场检测条件受到限制时,基础的检验数量可适当减少 但应对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开挖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处。 6.1.4对于受到环境侵蚀和灾害影响的基础,其检测位置应设在受影响较严重的 代表性部位。 6.1.5基础开挖后,应记录或描述基础下和周边土层的情况。当存在异常时应对 基础取芯作抗压强度试验和对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 6.1.6浅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 的相关规定确定
6.2.1基础的尺寸与埋深宜采用现场开挖直接量测法。 6.2.2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开挖,开挖范围不宜过大,现场判定基础型式。 6.2.3采用现场开挖量测法检测基础尺寸和埋深时,应将基础顶面和侧面完全暴 露,开挖深度和宽度应满足测量操作的要求。 6.2.4基础截面尺寸的测量,每处开挖位置应测量3次,每次测量位置间距不应 小于200mm,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代表值,测量值应精确至1mm。 6.2.4采用地质雷达法检测基础尺寸和埋深时,其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422)的相关规定。 6.2.5基础尺寸测量完成后,应在现场与设计图纸核对,两者有较大误差时,应 查找原因。 6.2.6应对基础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开裂、变形、腐蚀等损伤及缺陷应记录利 描述。 6.2.7埋置较浅基础的裂缝部位可综合既有建筑物的散水裂缝、勒脚裂缝、墙体 裂缝和周边地面变形情况查找;埋置较深基础的裂缝部位可根据地下室墙体裂 缝、地下室底板裂缝和沉降缝变形等情况分析,结合开挖查找
6.3.1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和钢筋数量,宜采用非破损的雷达法或电磁感应法 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凿开混凝土进行钢筋直径或保护层厚度的验证。 6.3.2应根据钢筋设计资料,确定检测区域内钢筋分布的状况,选择适当的检测 面,检测面应清洁、平整,并应避开金属预理件或接头位置。 6.3.3钢筋锈蚀状况宜采用原位尺量检测、取样称重检测等直接法。 6.3.4钢筋配置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 的规定。 6.3.5应对基础裂缝的位置、形态、分布特征、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 裂缝内是否有渗出物、裂缝周围混凝土表观质量等进行检测,并应凿开裂缝进行 钢筋锈蚀量检测。
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MPa),精确至
P 一芯样试件抗压试验测得的破坏荷载(N): d一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mm)。 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时,取一组3块试件强度值的平 作为该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但某一试件强度值相差超过30% 应查找原因,视为异常情况或无效试件,不参与计算
P一芯样试件抗压试验测得的破坏荷载(N); d一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mm)。 .4.5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时,取一组3块试件强度值的平 可值作为该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但某一试件强度值相差超过30% 寸,应查找原因,视为异常情况或无效试件,不参与计算。
7.1.1根据工程需要,既有建筑基桩检测项目可分为基桩承载力、桩身完整性、 桩长、钢筋笼长度、桩身混凝土强度、桩端持力层和桩底沉渣厚度。 7.1.2既有建筑基桩桩身完整性可采用钻芯法、旁孔透射法、低应变法;基桩承 载力检测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法,当现场静载荷试验确有困难时可结合场地地质勘 察报告进行承载力核验,必要时可进行同条件模拟桩静载荷试验;桩长检测宜采 用钻芯法或旁孔透射法;桩身混凝土强度、桩端持力层和桩底沉渣厚度检测应采 用钻芯法;钢筋笼长度检测宜采用磁测井法。 7.1.3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选用钻芯法,当桩的长径比大等原因造成钻芯法 难以穿透桩底时,可结合旁孔透射法、低应变法等进行检测。预制桩身完整性 检测宜采用旁孔透射法、低应变法。 7.1.4基桩静载荷试验前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7.1.5基桩检测需断开基桩与基础或承台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既有建筑物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7.1.6基桩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工程 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宜少于2根;当利用地质勘察成果进行承载力核验时, 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 7.1.7基桩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需增加层数或因改变使用用途等原因而需增加原有基桩承受荷载的 建筑,抽检数量对于灌注桩不宜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宜少于20根,对于预 制桩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宜少于10根;前期检测及设计、勘察资料齐 全、检测数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当前结构工作状态良好的,抽检比例可酌情减 少,但降低比例不应减半。 2对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既有建筑基桩检测应对可能造成事故范围内的 基桩进行检测。 3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但检测资料齐全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前期无基桩检测资料或检测资料不齐全,且工程尚未竣工或工程虽竣工但 投入使用不足一年的,抽检数量加上已检测桩数量后应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 规范》JGJ106的要求,确有困难检测数量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抽检数量对于
灌注桩仍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对于预制桩不应少于总桩 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4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当因基础承载力下降影响结构继续安全使 用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时,如加固方案仍需利用原有基础的承载力,则加固处理前 应对原基础应进行检测。抽检数量对于灌注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 于20根,对于预制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5对于其它原因需进行既有建筑基桩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 单位会同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检测目的共同研究确定。 7.1.8对于抗拨桩及承受较大水平力的,应进行钢筋笼长度检测,并进行抗拨 承载力或水平承载力复核验算,数量不宜小于总桩数的5%。 7.1.9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桩身浅部缺陷可 采用开挖验证;可采用钻芯法验证劳孔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结果;可在同一基 桩增加钻孔验证。 7.1.10验证检测和首次扩大抽检后,应根据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 同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 量。 7.1.11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 类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注:1应进一步确定I类桩桩身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 2IV类桩应进行加固处理。 7.1.12对基桩检测需要开挖的坑洞或钻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避免 引起基桩的承载力下降
注:1应进一步确定IⅢI类桩桩身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 2IV类桩应进行加固处理。 7.1.12对基桩检测需要开挖的坑洞或钻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避免 引起基桩的承载力下降,
7.2.1基桩静载荷试验适用于验证性检测。确定地下水位以上、既有基础下有操 作空间且有适宜试验条件的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水平承载力、抗拨承载力。试验 时需要将基桩与基础断开,
3对桩底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得少于一孔,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桩底持力层的钻探深度不应小于3倍桩径,且不应 少于5m;其他钻芯孔不宜少于1.0m,但对于桩底持力层有夹层或岩溶发育区域 的工程,每孔钻探深度均应满足前述规定。 7.3.6截取混凝土抗压芯样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时,芯样宜在表观质量较好的 部位截取。 2当桩长小于10m时,每孔应截取2组芯样;当桩长为10~30m时,每孔应 截取3组芯样;当桩长大于30m时,每孔应截取不少于4组芯样。 3上部芯样位置距桩顶设计标高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2m,下部芯样位置距 桩底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2m,中间芯样等间距截取, 4当需要结合混凝土强度判断桩身完整性时,应在缺陷位置和其相邻钻芯孔 司一深度部位截取一组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7.3.7当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层且岩芯可制作成试件时,应在接近桩底部 位1m内截取岩石芯样;遇分层岩性时,宜在各分层岩面取样。 7.3.8芯样试件的加工和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相关规定。 7.3.9混凝土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 方法标准》GB/T50081执行。 73.10混凝士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eu一一芯样试件抗压强度(MPa),精确至0.1MPa; P一芯样试件抗压试验测得的破坏荷载(N); d一芯样试件的平均直径(mm)。 7.3.11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后,若发现试件内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大 于芯样试件平均直径的0.5倍,且强度值比同组其它试件低30%以上时,该试件 的强度值无效。 7.3.12桩底岩芯试件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 准》GBT50266执行。岩单轴抗压强度代表值取一组三个试件的强度平均值 7.3.13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一组3块试件强度值的平均值为该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 当一组芯样试件,仅有两个有效强度值时,可取其平均值为该组混凝土芯样试件 抗压强度代表值; 2同一受检桩同一深度部位有两组或两组以上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 表值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桩该深度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
3取同一受检桩不同深度位置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7.3.14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应根据持力层芯样特征和钻芯记录,并结合岩石芯样单轴抗压强度值、圆锥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的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或鉴别。7.3.15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钻芯孔数、现场混凝土芯样特征、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相关规定判定。7.3.16成桩质量评价应按单根受检桩进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该受检桩不满足设计要求:1桩身完整性类别为IV类;2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3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4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7.3.17当受检桩桩长与施工记录明显不符时,应在检测报告中予以说明。7.4旁孔透射法7.4.1旁孔透射法适用于桩头隐蔽、桩体无法开挖、桩周附近可钻孔的既有建筑基桩桩长和完整性检测。7.4.2旁孔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宜采用单孔测试(图7.4.2)。室内地坪室内地坪75~130图7.4.2旁孔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示意图1一既有建筑基础;2一基桩:3一信号分析仪;4激振锤;5一试坑壁:6测管:7一检波器:8一透射波7.4.3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23
1测试主机应具有4个以上接收通道,1个外部触发通道,可实时显示和记 录测试信号,其它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 3055的有关规定; 2孔中换能器的灵敏度、幅频线性范围及系统信噪比应满足测试需要,换能 器长度不宜大于0.2m,且应顺直,泥浆浮力较大时,可在换能器端部增加配重。 7.4.4旁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直径宜为75mm~130mm,深度宜超过桩长5m,倾斜度不应大于1%; 2钻孔与被检测桩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0.5m; 3钻孔宜泥浆护壁,测试时孔内应充水,并保持孔内水面与桩顶面相当。当 孔壁不易保持时,可下套管,套管与周围土层之间需密实填充 7.4.5测试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时间间隔不宜大于50us; 2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段长度应在L/c时刻后延续不宜少于20ms; 3测试宜自下而上按预定深度进行,测试点间距不宜大于0.5m; 4接收信号应完整、清晰。 7.4.6钻孔时应对岩土层进行编录分类,准确记录各岩土层的深度和厚度信息, 为了在分析处理旁孔透射法检测数据时充分考虑桩周岩土层的影响,应对检测场 地各岩土层进行波速测试。 7.4.7桩身波速可按下式计算:
7.4.7桩身波速可按下式计算
33图7.4.8旁孔透射法检测桩长示意图7.4.9桩身完整性应结合桩身波速的变化及信号沿桩身衰减的速度综合判定,计算波速和比较相邻段波幅的变化时应注意剔除桩周土层等非桩身原因引起的信号波动。7.5既有建筑基桩低应变法7.5.1低应变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和强度不低于8MPa的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7.5.2低应变法检测既有建筑基桩完整性的有效性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并宜结合其它检测方法相互验证。7.5.3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当采用双速度低应变法时检测主机的通道数不应少于2个。7.5.4当基础底板及上部结构反射波对低应变法测试信号分析造成严重干扰时,应采用双速度法剔除下行波的影响。7.5.5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和试验效果,低应变法检测的测点宜选择布置在桩顶,桩顶没条件时布置在桩侧。7.5.6当桩与上部结构不能断开检测时,在桩顶成孔布置测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5.6):1孔洞的直径不宜小于200mm,其深度宜超过桩的顶部;2孔洞底部应修理平整;3将低应变的传感器安装在孔洞的底部;4敲击正对基桩的承台顶部或使用专用的方式敲击孔洞底部。25
图7.5.6桩顶成孔测点布置示意图1一既有承台或筱板;2一基桩;3一力锤;4—传感器7.5.7测点布置在桩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5.7):1在基础外侧开挖试验坑,桩侧面轴向裸露长度以便于安装传感器为宜,桩体有护壁时应凿除;2用膨胀螺栓将传感器沿桩轴线垂直向下固定好,当采用双波速法检测时,在桩的同一侧间隔不小于1.0m的不同高度处安装两只传感器;3采用重锤敲击桩轴线对应的结构顶面,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敲击尽量靠近此位置的结构柱或墙边沿,或者在桩侧开凿敲击面。室内地坪室外地坪图7.5.7桩侧双传感器布置示意图1一既有承台或筱板;2基桩;3—传感器;4一试坑壁7.5.8测试参数设定和信号的采集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6
1传感器安装于非桩顶面时,计算桩长应从传感器安装面开始起算 2采用双速度法测试时,波速可按双传感器测取的波速设定。 7.5.9当采用双速度法检测时,身波速平均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2.一通道1、2距离激振点的轴线距离(m),二者距离差宜大于1倍桩 径; t1,i、t2,—通道1、2的初至波到达时间(ms); n一一参加波速平均值计算的基桩数量(n≥3)。 7.5.10数据分析与判定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规定外,尚应考虑桩顶结构对测试信号的影响。采用双速度法检测时,可通过移 立反向叠加法减少桩顶结构产生的影响。 7.5.11当实测波形复杂、无规律,无法对桩身结构完整性进行准确评价时,宜改 用其它方法进行检测,
7.6既有建筑基桩磁测并法
8.1.1既有建筑基础加固后应进行质量检测。 8.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检测可分为扩大基础检测、新增微型桩检测和注 浆加固地基检测。 8.1.3检测方案由检测单位根据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8.3.1新增预制管桩应进行基桩的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 新增预制管桩的完整性可采用孔内摄像、低应变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 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10根。 新增预制管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或静载试验。当采用高应 变进行检测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静载试
验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2新增预制方桩应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 新增预制方桩的完整性可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 的30%且不少于10根。 新增预制方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或静载试验。当采用高应 变进行检测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静载试 验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验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2新增预制方应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 新增预制方桩的完整性可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 的30%且不少于10根, 新增预制方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或静载试验。当采用高应 变进行检测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静载试 验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3新增微型钢管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 新增微型钢管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法或静载试验进行检 测。检测前,新增微型钢管桩应与底板或承台解除约束。当采用高应变进行检测 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静载试验时,检测 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4新增树根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 新增树根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试验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 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3新增微型钢管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
新增微型钢管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法或静载试验进行检 测。检测前,新增微型钢管桩应与底板或承台解除约束。当采用高应变进行检测 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静载试验时,检测 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3.4新增树根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 新增树根桩的单竖向抗压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试验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 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8.4.1地基注浆加固所用原材料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现场注浆施工时应 留置立方体试件,进行同条件养护,达到龄期后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8.4.2注浆加固后的地基应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钻芯法检测。当设计 要求检测压缩性、渗透性等指标时,尚应在加固土体范围内每隔1m取样进行室 内试验。注浆加固龄期达到28d后进行检测。 检测数量应按不少于注浆孔数的5%,且不少于10孔。 8.4.3当现场具备条件时,注浆加固后的地基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注浆加固体 应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为每500m不 少于1个点,且不少于3点
9.1.2应根据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现状以及周边 环境变化特点选择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当人工监测有难度或者有较大风险时, 宜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 9.1.3监测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9.1.4监测等级、精度、基准网、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 规范》JGJ8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9.1.5监测频率应根据变形速率,并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相关规定确定。
9.2.1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或既有建筑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 9.2.2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 9.2.3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观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并应在规 宝的泪座围内工作
9.2.1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或既有建筑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
9.2.1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或既有建筑结构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 9.2.2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 9.2.3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观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并应在规 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3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 内。 4在观测工作间歇时,宜结束在固定的水准点上,否则应选择两个稳定可靠 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间歇后,应对两个间歇点的高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 要求后从间歇点起测。 9.2.4静力水准测量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在室外的静力水准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全部连通管管路温度均匀, 避免阳光直射。 2多组串联组成静力水准观测路线时,应先按测段进行闭合差分配后计算各 组参考点的高程,再根据参考点计算各监测点的高程。 3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应与水准测量互校。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发现性能异 常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2.5水准测量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 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
9.2.6沉降稳定标准可取:最后100d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 沉降差允许值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取值。监 测报警值可取允许值的80%
亢降差允许值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取值。监 则报警值可取允许值的80%。 .2.7沉降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监测点位分布图。 2监测成果表。 3时间一荷载一沉降量曲线图。 4等沉降曲线图。 5分析结论与建议。
1监测点位分布图。 2监测成果表。 3时间一荷载一沉降量曲线图。 4等沉降曲线图。 5分析结论与建议。
9.3.1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用全站仪测量、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测 量、激光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 9.3.2水平位移监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侧等处。 9.3.3采用视准线法、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等测量地面监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 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视准线法,宜在视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检核点。在观测成 果的处理中,应考虑视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 2采用测小角法,应平行于待测建筑边线布置视准线,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偏 角不应超过30。 3采用激光准直法,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核,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 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应三者重合,观测目标应与最小激光斑重合。 9.3.4测量监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汇、 方同差交汇、极座标等方法;或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同线法,在建筑级纵 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量测基础的纵向和横向位移。 9.3.5采用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测量、激光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时应符合行 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9.3.6临近基坑的既有建筑位移报警值依据基坑安全等级、建筑物类型、基础型 式而定,应考虑建筑物在前期已发生的沉降,累计预估沉降应在《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范围内,变化速率宜为1~3mm/d内。 平高医品祖东用
9.4.1基础裂缝应进行监测,宜同步对上部结构中明显的裂缝进行监测。 9.4.2裂缝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标方格网板定期量测宽度,也 可采用百分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9.4.3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定期量测裂缝宽度时应在裂缝最宽处和裂 缝未端镶嵌或埋入固定标志;采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法监测裂缝宽度时,应将裂 缝宽度动态监测仪直接安装在被测裂缝处 9.4.4裂缝的监测部位应清洁、平整,量测精确不应大于0.1mm。 9.4.5对于数量较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通过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 等工具定期量测出的预理固定标志间距离监测裂缝的变化,也可通过坐标方格网 板定期读取的坐标差监测裂缝的变化,亦可通过百分表裂缝宽度动态监测仪上百 分表的读数监测裂缝的变化;对于面积较大、不方便量测的众多裂缝可采用测缝 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裂缝的变化。 9.4.6裂缝监测的周期应根据裂缝的变化速度确定,裂缝增速大时,应及时增加 观测次数。 9.4.7每次监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 9.4.8裂缝深度的测量,可采用超声波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监测部位只有一个可测表面,估计的裂缝深度不大于基础厚度的一半且 不大于500mm时,可采用单面平测法。 2当监测部位有两个相互平行的测试表面时,可采用双面穿透斜测法。 9.4.9上部结构裂缝报警值可按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50497 的规定:即宽度累计值达到1.5~3mm,且有持续发展趋势。 9.4.10裂缝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裂缝位置分布图。 2裂缝监测成果表。 3裂缝变化时间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设。
9.5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9.5.1既有建筑周边开挖基坑、施工降水、大面积堆载、开挖地下空间和桩基施 工时,应监测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宜预埋测斜管采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 移。
9.5.2测斜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既有建筑靠近环境变化一侧,紧临建筑基础; 2水平间距宜为10m~20m。 .5.3测斜管的埋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
准、顺畅,各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2埋设钻孔可用地质钻机钻成孔,垂直度偏差应在2%以内;钻孔应钻入稳定 土层不应少于5m,且应超过基础深度1.0m,测斜管和钻孔之间的孔隙应注浆填 充密实。 3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不得发生上浮、断裂、扭转;应有一对导槽的 方向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9.5.4实测时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时再量测。每 个监测点均应进行正、反两次测量。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的起算点时, 每次监测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并修正。 9.5.5深层水平位移的报警值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中的规定取值。 9.5.6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深层水平位移位置平面分布图、各点位的部面图。 2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成果表。 3深层水平位移变化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议。
9.6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9.7.1既有建筑周边开挖基坑、施工降水、开挖地下空间等使地下水位明显变化 时,应监测地下水位。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 9.7.2监测点宜紧邻建筑,沿建筑外围布置布设距宜为10m~30m。相邻建筑、重 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 9.7.3地下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 下3m~5m。水位管底部应预留0.5m~1.0m的沉淀段,孔壁周围应设置滤水孔。 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 施封堵承压水含水层顶部的管外缝隙,承压水层以上不得设滤水孔。 9.7.4水位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以水位管管口作为基准点,基准点高程应校核 2监测一段时间后,应对水位孔逐个进行抽水或灌水试验,根据其恢复至原 来水位的时间,判断工作的可靠性。 9.7.5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监测点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变化曲线图。 4分析结论与建议
9.8.1既有建筑周边进行打桩、强夯、压实、爆破等施工时,应实施振动监测。 9.8.2施工振动影响检测前,资料收集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0.3条的要求外,尚应 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震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分布情况。 2振源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相对位置关系。 9.8.3振动测量仪器和数据处理方法中的参数应根据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 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选择。测量仪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 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的有关规定, 9.8.4施工振动检测时,地基基础检测点应结合上部结构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测量时间上避开公路、铁路、工厂等非被测振动源的干扰。 2地基基础的刚度中心应设置检测点,其他典型测点应设在基础上、底层主 要承重墙或柱的底部;室内底层地面上,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的地面上应 设置检测点。 3检测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群的影响时,振动检测点不应少于3个,近点应 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近一侧的建筑群外,远点应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远一侧的建筑群
外,近点和远点之间也应布置检测点。 9.8.5振动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检测方向一致。 2传感器附近应防止磁场干扰和局部振动。 3地面振动测量传感器应稳固安装在地面上。 9.8.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参数响应宜采用现场测试法确定,当条件具备时,可 采用计算法和现场测试法综合确定。 9.8.7每个测点应同时检测径向、切向、垂向三个方向分量的振动参数,每个分 量的振动参数应记录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测点质点振动速度时程信号。 9.8.8应根据检测项目、目的、地基基础现状、场地条件和施工振动的速度综合 确定检测数量、位置及测量仪器参数。 9.8.9施工振动的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影响应分别选取每个分量的最大质点速 度作为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三个方向的质点极值速度,并连续检测3 个阶段施工振动的施工过程,取其质点极值速度平均值作为本次测试振动速度 值。 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容许振动应以基础上最大动应力为控制标准,计算容 纤振动速度峰值, 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一个竖向和两个水平主 轴方同,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9.8.10爆破振动的安全允许基础质点振动速度峰值和主振频率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范围可 依据检测结果确定。 用次州
9.8.11监测应提交以下成果资料!
1监测点布置图。 2监测成果表。 3各个方向的振动加速度、振速和振频与时间关系曲线。 4分析结论与建议
10.1.1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 1环境变化导致地基基础安全状况发生改变时; 2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引发损害; 3对地基基础安全性有疑问或已出现影响安全性的迹象时; 4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荷载发生改变时; 5地基发生异常沉降变形时;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建筑物改造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时; 8其他有安全性鉴定需求时。 0.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依据建筑基础类型,对地基基 趋势做出科学评判
10.2 地基基础鉴定
10.2.1地基基础鉴定前,委托方应向鉴定单位提供建筑地基基础鉴定所需要的工 程技术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布置图: 3周围环境改变的情况说明; 4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构件截面及配筋图: 6荷载取值及设计计算书; 7建筑物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8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0.2.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开展下列工作: 1现场鉴定前应研究相关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 2调查基础形式、荷载分布、不良地基土构成、气象资料、地下水位及地下 空间结构等: 3调查周围环境因素的变化及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4查明建筑场地溶洞、土洞分布、潜在的滑移面、软弱下卧层等地基不稳定 因素; 5调查地基是否受到化学腐蚀; 6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 7进行场地原位试验; 8进行基础开挖,检测和复检设计条数; 9基础裂缝、建筑物裂缝及沉降与变形量测; 10基础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等。 11根据检测结果建模分析,计算和评价。
10.3评定方法和分级标准
10.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承载力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两个分 项。 10.3.2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评定应采用分项划分类别、综合评定级别的方式进 行。 1地基基础分项类别:划分为甲、乙、丙、丁4个类别。 2地基基础综合级别:评定为I、II、III、IV4个级别。 3根据分项评定结果,确定综合鉴定等级 10.3.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级别评价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10.3.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力 和变形全部满足)全部为甲,且不存在任何安全性隐患,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 级,
2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基本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力满足, 变形超过规范要求)最低为乙,宜对某些因素加以控制,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 级。 3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明显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分项指标级别(承载 力不足)最低为丙,或已存在相应的迹象,应采取补强、加固等处理措施,其安 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级。 4地基基础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限定值或分项指标级别(承 我和和变形都不满足,变形结构损伤明显)低于丁级,或基础等已出现明显破损 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加固处理或弃用,其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IV级,
10.4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
10.4.1既有建筑地基承载能力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控制地基变形能力的鉴 定。 10.4.2当鉴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 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祭档案和有 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若档案资料不全,应补充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 分布和地下水情况,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10.4.3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根据其承载力评定时,采用下列规定评级: 1当地基基础承载力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甲级或乙级。 2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丙级或丁级 10.4.4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根据地基变形和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评定时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应按下 列规定评级: 1甲级:沉降及沉降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现定的充许限值: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2乙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 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3丙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现定的充允许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 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
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的发展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4丁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规定的充允许值;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有加快趋势;或建筑 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 立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位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女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热行”。
....- 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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