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66-202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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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授权与计费(Athentication、 Authorization
3.1.1智能建筑工程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验收使用。智能建
3.1.1智能建筑工程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验收使用。智能建
检测开始螺纹标准,到整个建筑物内各个系统综合集成功能的检验结束 检测检验应以系统综合运行功效为主,以子系统及设备性能 为辅。
建设实体中所含有的所有智能化系统,并不限于本标准规定的检 测检验系统和参数。检测合同应该明确规定检测内容和依据标准 等具体要求。
3.1.4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其
合格判定依据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1 委托检测检验合同文件约定; 2 工程招投标文件要求: 3 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4 产品设备技术文件指标; 5 本标准规定。 3.1.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相关记录和报告应逐步归人 工程档案
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 《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智能建筑工 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3.1.7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 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各系统试运行时 间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章的相关规定
门检定/校准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使用
3.2.1智能建筑工程子系统检测应以设备性能和系统功能为主, 指标参数应量化,系统功能应验证。
统之间功能集成为主,应综合评价建筑物内部各个智能化系统信
息共享协同动作的功能与效果。
3.2.3检测检验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未按本 标准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取得的检测检验数据,采用时应经过建设 单位组织的技术论证,并附解释文件。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结束,质量目检通过; 2 系统开机,正常带载运行: 3温度、湿度、照度、噪声、电磁环境、空气质量等现场 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设备使用要求。
3.2.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检验人员满足要求且具有
3.2.7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检验可以依据检测合同、设计文件 国家标准规范、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接受委托方和被检测方现场 监督和见证。
3.2.8楼托方和被检测方以该配 过不过过证 作,为顺利完成检测检验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3.3.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信息应全面、科学、准
9 抽样比例、数量和标识; 10 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偏离说明: 11 数据处理及不确定度说明: 12 检测检验结论; 13 检测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14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3.3.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所有检测检验数据必须
确、可靠,应有足够的现场检测检验记录支持。智能建筑各子分 部工程现场检测检验原始记录应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B37/T5010原始记录表执行。
该建设项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若有一个子分部不合格,则 该建设项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
3.3.6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参数应进行整改
并重新检测检验。重新检测检验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加倍抽样检 测检验仍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并须全数检测检验。
3.4.2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完成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3.4.3 工程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检查观感质量;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形成明确验收意见或结论 3.4.4 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自检记录; 7 第三方检测报告;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5 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工程验收小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 确定并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 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正确、 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3.4.6工程验收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2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自监 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 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表C.0.2的规定;
1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2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项自监 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 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表C.0.2的规定:
3应由施工单位按表填与《验收结论汇总记录》,验收小 组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表C.0.3 的规定。 3.4.7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本标准第3.4.4条规定的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 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 不合格。 3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过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测验收:; 2)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 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不能达到设计要 求,但经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 的,可予以验收; 4)经过整改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照技术方 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经过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智能建 筑工程,不能通过验收
4.1.1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系统性能检测、 系统功能检测,并以此进行综合运行功效评价。 4.1.2检测环境及条件应当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要求 4.1.3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 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1.4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该按需集成。
1 网络检测; 2 接口检测; 3 软件检测; 4 响应时间。 4.2.2 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检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集中监视、存储和统计功能; 2 报警监视与处理功能; 3 控制和调节功能; 4 联动配置与管理功能: 5 权限管理功能; 6 余功能; 7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 8 数据分析功能。 4.2.3 智能化集成系统综合运行功效评价应包括下列
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平台上子系统纳入情况的评价
2在智能化集成系统平台上各个被集成子系统的运行信息 共享情况的评价; 3子系统及它们之间在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统一指挥下,实 现建筑智能化综合运行功能与效果的评价。
4.3.1智能化集成系统性能检测可采用下列方
1智能化集成系统网络检测宜采用下列方法: 1)检测工作站和任意一台网络设备的连通性能 2)检测局域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根据网络配置要 求,充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 交换,不充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 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信协议和使用标准。 3)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网之间的通信能力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 2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检测应检查接口类型,通过手动设 置接口相关参数,检测接口的功能。 3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检测一般应采用静态测试方法和动 态测试方法。静态测试方法常采用代码审查、代码走查和静态分 沂,动态测试方法常采用白盒测试方法和黑盒测试方法。 4智能化集成系统响应时间检测可采用下列方法: 1)检测软件实时数据传送时间至工作站界面数据更新 (指从底层设备数据发生更新到用户界面数据发生变 化的时间间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检测软件控制命令传送时间(指用户从界面发出操作 命令一一底层设备接受到该命令并产生动作)是否满 足设计要求; 3)检测软件联动命令传送时间(指系统从发生报警 系统根据预警策略向底层控制系统发出指令并产生相 应动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检测软件数据存储时间(指从底层设备数据发生更 新一集成系统得到该设备的新数据并将其存储到数 据库的时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软件报警、故障、查询和响应时间是否满足设计 要求。
4.3.2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检验宜采用下列方法: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整体功能检验可采用黑盒测试方法。检 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监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确 的整体架构、功能模块被全部检测。本项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架构应检验软件是否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 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应检验软件是否采用智 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2)系统可靠性应检验软件对用户常见的误操作是否能进 行提示;检验软件对重要动作的操作是否有警告和确 认提示;检验软件是否能判断数据的有效性,屏蔽用 户的错误输入,识别非法值,并有相应的错误提示: 检验子系统出现故障,软件是否能及时报警提示; 3)系统的安全性应检验软件中的用户密码和密钥是否以 密文方式存储:检验软件是否有记录运行日志功能 即是否保存用户操作日志、故障报警日志、各个子系 统运行日志、软件重要操作日志;检验软件中各种用 户的权限分配是否合理; 4)界面的易用性应检验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友好,是否出 现中英文混杂的界面:检验软件中各个模块的界面风格 是否一致,各功能模块菜单是否位置清晰,容易辨识: 检验软件中查询结果的输出方式是否比较直观、合理: 检验软件的界面根据分辨率不同具有自适应能力; 5)系统的可移植性应检验软件是否对诸如数据文件、数 据库等数据结构具有适应能力;检验软件是否具备可 移植性。
5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联动配置与管理功能检验可现场逐 页模拟触发信号,检测系统联动和管理的效果。本项要求包括下 内容: 1)检验软件是否能通过集成系统设置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策略,实现跨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等: 2)检验软件是否能在用户选中该模式时,集成平台会在 相应的时段自动执行模式所规定的操作。 6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权限管理功能检验应通过人工操作 药方式,检验系统用户分类管理、用户登录和用户配置的权限管 功能。本项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检验软件用户分类管理功能。检验软件是否具有集中 统一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并根据注册用户的权限,设 定每个用户对各个系统和设备的浏览、操作、编辑权 限。系统用户大致分为一般用户、技术用户和管理员 用户三类。系统预设三类用户的默认权限,形成默认 用户类。在编辑每个用户的权限时,可以在所选择默 认用户类型的基础上修改具体的管理权限, 2)检验软件用户登录管理功能。检验软件是否所有用户 只有在输入止确的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才能访 问集成平台。用户登录后可以注销、切换用户。 3)检验软件用户配置管理功能。检验软件是否能够增 加、删除用户或编辑用户的管理权限,管理员用户是 否具有用户配置的权限。 7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元余功能检验可通过现场人为设置 障的方式进行。本项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检验系统是否具有双机热备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 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的元余切换: 2)检测系统是否能够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有无安全 保障措施。 8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检验应通
过人工操作的方式,检测文件报表的生成并打印。本项要求包括 下列内容: 1)检验软件是否具有历史报警记录功能,可根据报警类 型、报警级别等过滤条件进行查询及统计并按用户定 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2)检验软件是否具有历史数据记录功能,可根据点名 称、点值、时间段等过滤条件进行查询及统计并按用 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3)检验软件是否具有用户日志记录功能,可根据过滤条 件对不同类型日志按用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4.3.3智能化系统综合运行功效评价可采用下列方法: 1子系统的纳人情况评价,应检查纳入子系统的数量,符 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2被集成子系统的运行信息共享评价,应检查集成系统中 文集到的子系统运行信息,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以收集到的信 息及时性、正确性以及正确信息数量占各子系统应共享信息数量 勺比例作为辅助评价结果。 3智能化集成系统统一指挥、完成集成系统控制命令操作 为综合运行功能与效果的评价,应从集成系统综合控制的控制速 度、控制精度、控制效果在整个建筑的覆盖度、控制的合理性等 角度进行主观评价,
过人工操作的方式,检测文件报表的生成并打印。本项要求包括 下列内容: 1)检验软件是否具有历史报警记录功能,可根据报警类 型、报警级别等过滤条件进行查询及统计并按用户定 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2)检验软件是否具有历史数据记录功能,可根据点名 称、点值、时间段等过滤条件进行查询及统计并按用 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3)检验软件是否具有用户日志记录功能,可根据过滤条 件对不同类型日志按用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1子系统的纳入情况评价,应检查纳入子系统的数量,符 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2被集成子系统的运行信息共享评价,应检查集成系统中 收集到的子系统运行信息,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以收集到的信 息及时性、正确性以及正确信息数量占各子系统应共享信息数量 的比例作为辅助评价结果。 3智能化集成系统统一指挥、完成集成系统控制命令操作 的综合运行功能与效果的评价,应从集成系统综合控制的控制速 度、控制精度、控制效果在整个建筑的覆盖度、控制的合理性等 角度进行主观评价。
4.1系统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见表4
表 4. 4. 1 系统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
5.1.1信息接入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为设备安装场地相关 系统检测。
5.1.2信息接入系统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5.2.1信息接入系统应对各种网络接入系统(如铜缆接入网系 统、光缆接入网系统、无线接入网系统等)设备安装场地的 检测,
5.2.2检测环境及条件应当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要求。
5.3.1检测方法、检测设备及合格判定等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 相关规定要求。
5.3.2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统检查测试、工程验收及环境检测。
6.1.2检测环境及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要求
.4.1系统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见表6.4.1。
.4.1系统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见表6.4.1。
表6.4.1系统验收项目和验收内容
续表 6. 4. 1
路桥图纸7.1.1信息网络系统主要检测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和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7.1.2检测环境及条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工作环境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要求未明确的应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 2信息网络系统检测应根据信息网络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 设计以及工程实际使用的功能选取检测项目, 3信息网络系统所选择的设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设计 需要,信息技术设备应获得3C认证;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应获得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 产品销售许可证。
7.1.3信息网络系统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文件无
涂料标准规范范本7.2.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计 算机网络系统网络性能、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性能、计算机网络 系统网络管理功能、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健康状况指标、无线 高域网系统网络功能、无线局域网系统信号强度、无线局域网系 统传输性能、无线局域网系统应用性能、无线局域网系统的系统 安全等。
VLAN划分; 3 路由功能; 4 QoS功能; 5 用户接人多ISP: 6 NAT功能; 7 AAA功能; 8 DHCP功能; 9 设备和线路备份功能: 10 组播功能。 7.2.3 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性能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连通性; 2 链路传输速率; 3 吞吐率; 4 丢包率; 5 传输时延; 6 时延抖动。 7.2.4 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性能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DHCP服务性能; 2 DNS服务性能; 3 Web访问服务性能; 4 Email服务性能; 5 文件服务性能指标。 7.2.5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配置管理功能:网络设备系统配置功能、物理端口酉 功能; 2 告警管理功能:告警信息的配置功能、告警信息的 功能、告警信息的管理功能; 3性能管理功能:性能数据实时监视功能、性能数据采 功能; 4 MIB
7.2.7计算机网络系统环境及电磁兼容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温、湿度; 2大气压力; 3电磁兼容:浪涌抗扰度试验、无线电骚扰限值测量、电 磁抗扰度测量。 7.2.8 无线局域网系统网络功能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关联检测; 2 切换检测; 3 AP配置检测; 4 用户隔离控制; 5 混合接人入认证。 7.2.9 无线局域网系统信号强度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边缘场强; 2 信噪比; 3 发射功率; 4 组播功能; QoS。 7.2. 10 无线局域网系统传输性能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网络连通性; 2 传输速率; 3 吞吐量; 4 丢包率; 5 往返时延; 6 热点压力测试; 7. 2. 11 无线局域网系统应用性能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信号覆盖强度测试; 2 载干比测试; 3 同邻频干扰检测; AP关联平均时间:
....- 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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