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32-2020 木结构加固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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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或局部拆落未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 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 加固。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2.0.15 剪力墙 shear wall

    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墙骨柱采用规格材,构 以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

    本标准的规定并结合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固。加固的范围,可按 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 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安全性

    3.1.2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

    3.1.2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更换或拆除,保留具有利用价 吉构构件。 2对因高温、高湿、虫蛀等因素而引发的原结构损坏,凡 有效的防治措施

    1需要置换构件时,应先卸载后加固。 2梁式构件加固使用支顶方式时,顶起的反拱值不应大于 构件的挠度限值 3应采取预防结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的措施 4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 应会同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1.5主要结构木构件符合下列任一情况,加固时必须进行防 腐、防潮和防虫处理: 1长期暴露在室外。

    3采用易腐朽或遭虫害的木材。

    采用易腐朽或遭虫害的木材。 寸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木构件,应定期 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首次检查 应迟于10年。

    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 时间不应迟于10年。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相关规定。 3.2.2木结构加固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设计单位共 同商定,应考虑后续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因素,后续使用年限不 宜低于30年。 3.2.3木结构加固设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上作用荷载的标准值或代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应 经调查或检测核实。 2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的实际受力状况确定。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应采用实 际有效截面,并考虑结构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程度、加固部分的应 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协同工作程度。 4采用夹接和托接加固时,夹板的长度,螺栓的规格、数量 及间距,应根据计算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5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结构重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 构件及建筑物基础进行验算。

    3.2.4木构架的加固应采用相应的抗震加固方法,可不进

    验算。其他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应进行抗震 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相 关规定。

    3.3.1加固方法的确定应考虑加固效果、施工难度、材料特性以 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重,需要提高结构承载力、刚度或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可采用粘 贴钢板加固、螺栓连接钢板加固或粘贴纤维复合材等增强构件加 固法。

    3.3.3当构件部分材质因开裂、腐朽、虫蛀等问题损坏严

    余部分尚好,对构件的缺陷部分进行局部修复仍能满足结构承载 力或正常使用要求时,可采用木材贴补、夹接加固、托接加固、墩 接加固或化学加固等局部修接加固法。

    余部分尚好,对构件的缺陷部分进行局部修复仍能满足结构承载

    3.3.4当原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变形过大或承载力不

    采用增设墙体、支撑、柱子、抗拔锚固件或拉杆等增加构件加 固法。

    3.3.5当其他方式加固不可行或不经济时,可采用置

    3.3.6木结构抗震加固可采用增设墙揽、拉结钢筋和耗能支撑等

    3.3.6木结构抗震加固可采用增设墙揽、拉结钢筋和耗能支撑等 方法。

    性能不得低于原结构构件的性能 4.1.2木结构加固用木材可采用方木、原木、板材、规格材、胶合 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等,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木、原木和板材可选用自测分级规格材,应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相关规定,选择相应等级 木材及材料性能指标。 2规格材可选用目测分级规格材或机械应力分级规格材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相关规定 洗择相应等级规格材及材料性能指标。 3胶合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结构用集成 材》GB/T26899的相关规定,选择相应等级胶合木及材料性能 指标。 4结构复合木材可选用旋切板胶合木(单板层积材)、平行 木片胶合木(单板条层积材)、层叠木片胶合木(刨花层积材)或定 可未片胶合木(定向刨花层积材),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复合 木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5木基结构板可选用结构胶合板或定向刨花板,使用时应 等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木结构覆面用 胶合板》GB/T22349和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结构建筑覆面板用

    4.1.3木结构加固用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松

    4.1.4根据使用环境和生物危害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

    4.2钢材及金属连接件

    4.2.1木结构加固用钢材或金属连接件应根据原结构特点及加 固方案进行选择,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型钢等钢材宜采用Q235钢和Q355钢,也可采用 Q390钢和Q420钢;钢材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 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和《建筑 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规定;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2钢筋宜采用HRB335级钢筋,也可采用更高等级钢筋,其 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GB1499.2的规定。 3普通螺栓,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 4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T27704及其他相关 标准的规定。 5齿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的相关规定。 6其他金属连接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 求。尚无相应标准的金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备满足

    十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相关的检测报告。 2木结构加固用钢材及金属连接件应进行防锈、防腐蚀发 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及 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

    4.2.2木结构加固用钢材及金属连接件应进行防锈、防腐蚀处理

    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要求。

    4.3.1木结构加固用纤维复合材可采用碳纤维复合材、芳纶纤维 复合材和玻璃纤维复合材。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 品种和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对于重要结构,必须选用聚丙 烯晴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 纤维;对于一般结构,除使用聚丙烯腈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 束纤维外,当有适配的结构胶粘剂时,可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 烯睛基碳纤维。 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含水率不大于 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5000h 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 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 禁使用高碱玻璃纤维和中碱玻璃纤维。 4.3.2木结构加固用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规定。

    套使用时,应对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 勾件的正拉粘结强度和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做适配性

    验。纤维复合材与木构件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 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胶粘剂胶合性能基本要求》GB/T 37315的相关规定,且不低于被连接木构件的顺纹抗剪强度和横 纹抗拉强度,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 相适应。

    用于加固承重结构的木结构胶粘剂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

    4.4.2用于加固承重结构的木结构胶粘剂的安全性能

    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 的相关规定,可采用酚类胶粘剂、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聚氨酯胶 粘剂和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等,其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酚类胶粘剂、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或单组分聚氨酯 胶粘剂时,其性能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的相关规定取值。 2采用其他结构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及设计要求,并应具备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相关 的检测报告。 4.4.3未构件之间的胶粘剂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 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的规定,其他胶粘剂的试验方法 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4粘接木构件的胶粘剂,宜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并应

    3在承重构件或连接中采用胶粘补强时,不应使胶缝直接 承受拉力。

    4.5.1防腐防虫药剂有效成分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相关规定, 4.5.2防火涂料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木结构用阻燃 涂料》JG/T572的相关规定。

    5.1.1方木原木结构加固设计前,应查看结构的整体变开 构件的受力、变形和损伤状态、连接节点与支座搁置的工作

    沟件的受力、变形和损伤状态、连接节点与支座搁置的工作状态。 5.1.2方木原木结构加固设计时,既有木结构材料强度和弹性模量 的取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中标准值乘 以旧木材折减系数山,或者根据鉴定检测单位提供的数据确定。旧木 材折减系数山应根据材质老化、构件损伤情况的影响取0.6~0.8

    对既有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宜进行处理。 2不应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连接件,原连接件缺失时应补齐。 3加固方案应结合既有木构架的法式特征和建造年代,采 用安全合理的加固方法。

    5.1.4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I

    1当梁的两端由墙或梁支承时,应按两端简支的受弯构件 计算;当梁挠度过大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 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2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 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确定。 3原构件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尺寸进行验算,

    5.1.5木屋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5.2.4当木构架中主要承重构件残损、有待彻底整修或更

    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并应将

    V,一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N); k一一受剪面的面数,夹接为双受剪面,k二2。 2)托接加固应采用槽钢或其他材料托在受损构件下方进 行加固。螺栓主要承受拉力,受拉螺栓及其垫板均应进 行验算。托接螺栓数量可根据计算位置的作用计算值 和单个螺栓的受拉承载力确定。螺栓所受拉力可按下 列公式计算:

    5.3.2对梁的干缩裂缝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构件沿轴线方向的干裂圆木裂缝深度不大于直径的 1/2,方木水平缝深度不大于宽度的172.或竖缝深度不大于高度 的2/3,可用嵌补方法;当裂缝宽度不大于3mm,可用腻子勾抹严 实;当裂缝宽度在3mm~15mm,可用木条涂抹耐水性胶粘剂嵌 补;当裂缝宽度大于15mm,且小于直径或边长的1/5,除用木条 余抹耐水性胶粘剂嵌补外,尚应用钢箍或宽度不小于100mm纤 维布胶粘缠绕加固,其间距不大于700mm。 2当构件的裂缝深度超过上款的限值时,承载能力满足使 用要求,仍可采用上款的方法处理;承载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可 在裂缝处理后按本标准第5.3.3或第5.3.4条的规定进行加固。 一当右纠向辟列提拓吨可平用钢础红维复合材链力

    3)当柱中空直径超过150mm时,宜在中空部位填充 木块。 4)树脂应灌注饱满,每次灌注量不宜超过3kg,两次间隔 时间不宜少于30min。

    5.4.2对柱的干缩裂缝进行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对柱的十缩裂缝进行力

    1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尺寸1/3时,可进行 嵌补加固。当裂缝宽度小于3mm时,可用腻子勾抹严实;当裂 缝宽度在3mm~30mm时,可用木条嵌补,并用结构胶粘剂粘 率;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应用木条以结构胶粘剂补严粘 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钢箍或纤维复合材箍2道~3道 当柱的开裂段较长,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箍的数量。 2当裂缝深度超过规定的范围或因木构架倾斜、扭转而造 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应待木构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条第1 款的方法进行处理。当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应根据具体 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3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应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5.4.3对柱的侧向弯曲加固时,必须先对弯曲部分进行矫正,使 柱子回复到直线形状,再增加侧向刚度。 5.4.4当柱抗压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纤维复合材增强构件加固。 5.4.5当柱严重腐朽、虫蛀或开裂,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日以上加用卡注

    5.5.1木屋架的加固可采用整体加固和构件加固。 5.5.2整体加固可采用增设支柱或拉杆等加固方法,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5.5.5木屋架端部严重腐朽时,可将腐朽部分切除后采用木材局部修接,也可采用钢节点或混凝土节点代替原有的木质节点构造。5.5.6木屋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不足且无可靠锚固措施时,可根据保护要求和具体情况,采用附加木柱、扶壁砖柱,沿墙加托木或增加加钢、木夹板接长支座等方式进行加固。5.5.7当木屋架侧向稳定性不足或倾斜大于屋架高度1/120时,应校正屋架平面外垂直度,可在屋架之间或屋架与墙体间增设上弦横向支撑,或在屋架之间增设斜向支撑。支撑可采用角钢、圆拉杆或方木等,支撑截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连接加固5.6.1在梁、柱接头处增设托木,可用螺栓锚固以加强整体性(图 5.6.1)。1一柱;2一梁;3—螺栓;4一新增托木图5.6.1梁柱连接处托木加固一 25—

    5.6.2木屋架与柱在连接处可增设斜撑加固,斜撑可采用钢连接件或螺栓连接(图5.6.2)。(a)钢连接件斜撑加固2(b)木垫块斜撑加固1一木条;2一屋架、梁、;3一垫板;4一螺栓;5一木柱;6一钢连接件;7一新加木斜撑;8一螺栓;9一铸铁三角垫;10一木垫块图5.6.2屋架与柱连接处斜撑加固5.6.3当木屋架采用开椎方法与柱连接时,因屋架削弱断面过大,容易发生拉裂和断开,可采用钢板和螺栓连接的构造措施加固(图5.6.3)。26

    1—擦条;2一螺栓;3一钢板图5.6.3木柱与木屋架的连接加固5.6.4木屋架端部与砖柱连接处可采用增设角钢和螺栓连接的构造措施进行加固(图5.6.4)。1一新加角钢;2一新加螺栓图5.6.4木屋架支座加固27

    复合材加固,扁铁与木的连接应采用对穿螺栓

    复合材加固,扁铁与木的连接应采用对穿螺栓

    6.1.1胶合不结构加固设计前,应查着梁、杜、支撑等大键 件和所有连接节点的工作状态。

    置换构件、增加构件等加固方法,增设的柱间支撑应在结构平面 及立面内均匀布置。

    6.1.3胶合木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

    标准》GB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工程木结构设计规范》DG/TJ08一2192的 规定。

    6.1.4胶合木结构加固后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提高不应超

    6.2支撑和木桁架加固

    6.2.1当胶合结构整体抗震性能不足时,宜采用增设木支撑、 钢支撑或耗能支撑加固。当增设支撑前,结构有明显变形时,应 首先进行纠偏

    4粘贴纤维复合材环形箍,环形箍的纤维方向应与木支 撑中心线方向垂直,环形箍覆盖的宽度应与木支撑待加固区 致。

    6.2.5当胶合木桁架的上弦杆、腹杆和下弦杆损伤车

    行更换;损伤较轻时,可采用外包纤维复合材加固,加固方法应满 足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

    5.3.1梁、標条、橡条和搁栅等梁式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 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进行加固或更换。 5.3.2梁式构件的加固可分为抗弯加固和抗剪加固。抗弯加固 方法可采用粘贴钢板加固、螺栓连接钢被加固和粘贴纤维复合材 加固。 6.3.3对梁式构件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 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并将加固用钢板或纤维复合材受力方式设 计为仅承受轴向力。 6.3.4采用粘贴钢板和粘贴纤维复合材进行抗弯加固时,其受拉 面沿构件轴向连续粘贴的钢板或纤维复合材宜延伸至支座边缘, 且应在加固材料端部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U形或环形 钢板及纤维复合材进行锚固。 5.3.5梁式构件的抗剪加固方法可采用粘贴钢板加固和粘贴纤 维复合材加固。

    6.3.5梁式构件的抗剪加固方法可采用粘贴钢板加固和粘贴纤 维复合材加固。

    6.3.6采用钢板或纤维复合材进行梁式构件的抗剪加固日

    范围内沿柱轴向连续封闭粘贴,纤维方向宜与构件轴线垂直。当 木柱为矩形截面时,应进行倒角处理,倒角半径不应小于20 mm。

    6.5.1胶合木结构连接加固可分为销轴类连接加固及剪板连接 加固。连接节点发生损伤后应及时加固修复,节点构造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 范》GB/T50708,以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工程木结构设计 规范》DG/TJ08一2192的相关规定,加固后的节点承载力应不低 于原设计值。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的相关规定执行

    7.1.1轻型木结构加固设计前,应查看剪力墙、楼盖、屋盖、木桁 架等关键承重构件和主要连接节点的工作状态。 7.1.2轻型木结构的加固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增强构件 局部修接、置换构件及增加构件和连接等方法。 7.1.3轻型木结构的加固设计及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 构设计标准》GB50005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轻型木结构 建筑技术规程》DG/TJ08一205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应采用简便且牢固的措施,宜采用钉连接,钉的直径 不宜小于 2.8 mm。 2楼盖、屋盖、剪力墙的构造及连接等应符合原结构构造 要求。 3木桁架的构造、加固设计及验算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轻型木架技术规范》JGJ/T265的规定

    7.2.1楼盖、屋盖搁栅或屋盖橡条跨中挠度超过限制或出现断裂 迹象时,应采用置换构件或增加构件进行加固。在搁栅或橡条之 间增加新搁栅或橡条时,宜与原构件截面高度相同;新增搁栅固 定于木梁时,应使用搁栅托、托未或者等效连接件进行支撑。

    坏时,应根据损坏的程度选择不同的加固方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搁栅或橡条两侧损坏不超过截面宽度的1/2,且顶侧和底 则损坏不超过截面高度的1/3,应先去除腐朽部分,再用木材局部 贴补钉合加固, 2搁栅或橡条端部在支座上的有效搁置长度小于40mm, 或其他严重损坏的情况,可置换构件或增加构件。 7.2.3楼盖、屋盖搁栅或屋盖橡条端头开裂损坏,可采用钢箍 加固。

    7.2.4楼盖、屋盖覆面板损坏应采,

    7.3.2剪力墙墙骨柱截面损坏致使剩余高度小于截面高度的2/3,

    7.4.1齿板与木桁架杆件连接不牢或齿板钉入不当造成节点松 动,不得将松动的齿板钉回原位,可经计算后在架节点处增加 契块和齿板,莲接节点处杆件。也可采用增加钉、螺栓连接进行 节点加固。 7.4.2木桁架发生侧倾时,应校正木架平面外垂直度,并应根

    7.4.2木桁架发生侧倾时,应校正木架平面外垂直

    居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增加上弦横[

    或垂直支撑。支撑构件的截面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 架技术规范》JGJ/T265的相关规定

    接。节点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 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轻型木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G/TJ 082059的规定

    上拨力要求时,木屋盖端支座与墙体的连接、剪力墙两侧边界构 件的层间连接或边界构件与基础的连接均应增设抗拨锚固件 连接。 7.5.3金属连接件松动时应调整紧固,紧固件锈蚀时应更换

    7.5.3金属连接件松动时应调整紧固,紧固件锈蚀时

    好相应的防护并由专人负责,施焊完毕后1h内现场应有 看管,2h内应返回现场检查,

    1 检查或加设支撑应确保顶升时上部结构的平面稳定。 2 顶升上部结构时多个干斤顶应协同工作。 顶升固定,安装托架过程中,应设置防止主斤顶回落的安 全装置。

    配制化学浆液的易燃原料,应密封储存,远离火源。

    2在配制及使用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穿工作 服,戴防护口罩、乳胶手套和眼镜等

    8.2.1木结构加固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一81及其他相关标准 的规定。

    8.2.2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标准有规 定的,应按照执行;无规定的,应按相关现行的标准执行。不得使 用未经标识或未经进场检验的产品,并应按工程项目取样进行性 能检验,试验报告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经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构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4采用钢筋混凝土加固结构时,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应无蜂 窝、孔洞、裂缝等现象。当对加固混凝土质量存疑,可采用回弹 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等进行质量检验,

    实,空鼓率应小于5%,出现空鼓时应进行修补。

    录 A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

    A.0.1对既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取值,除符合本附录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A.0.2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测尺 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难以实测的某 毕连接构造的尺寸,可按结构详图估算。 A.0.3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当该规范的规定值 有上、下限时工字钢标准,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 时,取下限值。 A.0.4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 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尚无规定。 2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等。 3材料或构件自重的原设计采用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 A.0.5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数量不应少于5个 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其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式中: g k. sup 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

    mg 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一 试样数量; t一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A.0.5采用。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g k, sup =mg Vn

    表A.0.5计算系数t取值

    A.0.6对于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当其 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A.0.7当房屋结构进行加固验算时,不上人屋面应计入加固工程 的施工荷载,且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估算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该规范 采用。 2当估算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值时,应按实际估算值采用。当施工荷载过大 时,宜采取措施予以降低。 A.0.8对加固改造设计的验算,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 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自标使用年限,乘以本附录 中表A.0.8的修正系数山。予以修正。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应由委 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表A.0.8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业:

    注:对表中未列出的中间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安全阀标准,当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小于 ,应按10年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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