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071-2020: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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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 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判断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电缆标准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量 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12可再利用材料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 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物质
2.0.13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 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制冷季节期间,空调器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移走的热量总 和与消耗电量的总和之比
2.0.15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在规定的不同环境温度情况下 空调设备按25%、50%、75 和100%负荷率进行制冷运行的加权平均制冷能效比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 、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为满足卫生要求、弥补排风或维持空调房间正压而向空 间供应经集中处理的室外空气的系统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扣除降雨量小于2mn 雨事件),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措施,场地内年累计经过渗透 发、过滤、回用等方式得以控制的降雨量占年降雨量的比值
2. 0. 19 非传统水源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雨水等。
3.0.1建筑设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 绿色发展要求。 3.0.2严禁使用国家及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淘汰或 禁止的技术、工艺、材料及制品 3.0.3建筑设计宜遵循建筑模数协调原则,居住建筑宜实施土 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 3.0.4居住建筑应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技术措施应用,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内隔墙非砌筑比例不小于50%; 2预制装配式楼板应用面积不低于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 的60%。 3.0.5居住建筑的装饰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和工业化内 装部品。 3.0.6居住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
1内隔墙非砌筑比例不小于50%; 2预制装配式楼板应用面积不低于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 的60%。 3.0.5居住建筑的装饰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和工业化 装部品。
量控制率和污染物去除率的相关要求。
4.1.1合理进行项目选址,确保场地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
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及各类保护区、文物古 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2场地应避开滑坡、崩塌、断层、危岩、地陷、地裂、泥石流等 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 3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 辐射、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4.1.3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 照; 2场地内应减少硬化地面,增加绿化覆盖面积,充分利用自 水域,改善居住小区夏季室外热环境
4.1.5建筑设计应尊重并利用现状自然资源条件,保护生
1应通过挖填方量平衡计算,合理控制土石方工程量; 2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 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 3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人基
地的措施;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 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4.1.6采用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
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位 置,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应影响立面效果,并便 于安装、清洗和维护; 2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靠 外墙处或屋面上,室外机的支承结构应与建筑主体同寿命; 3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 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布置室外机时,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自风 机出风口起算不应大于4.2m,凹槽的净宽度应能满足室外机的 安装尺寸要求且不宜小于2.5m; 4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对,相对时其水 平间距应大于4m; 5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 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 6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采取减振措施,室外机的 噪声对住户的影响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标准对声环境噪声 的规定。
4.1.7居住建筑底部的配套公建节能设计可按附录A规定执行
4.2.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 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4.2.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4.2.2居住建筑外墙宜采用自保温系统 4.2.3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性能必须满足有关标准及管理文 件的要求。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4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应符合表4.2.4的
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非透明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和
:1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可不按本表规定
2星级绿色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应符合其标准要求
2星级绿色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应符合其标准要求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 系数; 2当外墙、屋面的面密度≥200kg/m时(如砖、混凝土等 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 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本 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本身的 太阳得热系数为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与(1一窗框比)的乘积;外 遮阳的遮阳系数按附录C计算,窗框比按附录G取值。
4.2.6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及
2.7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 进行权衡判断。
表4.2.7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的限值
注:1表中的"北”指从北偏东60°至偏西60°的范围;“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 (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指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非封闭凹槽内的外窗按朝向计入该朝向外窗面积。 朝向窗墙面积比指单一朝向立面上窗户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与该 朝向外墙建筑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面积)之比,窗户面积按洞口面 积计。 4 阳台不封闭时,按阳台内门窗洞口计算窗墙面积比;阳台用窗封闭时,按阳 台的全部透光外窗计算窗墙面积比(阳台内的门窗不再计入)
注:1表中的北”指从北偏东60至偏西60的范围;“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 (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指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非封闭凹槽内的外窗按朝向计入该朝向外窗面积。 3 朝向窗墙面积比指单一朝向立面上窗户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与该 朝向外墙建筑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面积)之比,窗户面积按洞口面 积计。 4 阳台不封闭时,按阳台内门窗洞口计算窗墙面积比;阳台用窗封闭时,按阳 台的全部透光外窗计算窗墙面积比(阳台内的门窗不再计入)。
2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 墙)热阻不应小于1.2m·K/W; 3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4屋面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 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16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
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m·K); 2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8W/(m·K);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 1.5W/(m·K),分户墙、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传热系数≤ 2.0W/(m·K),户门、分户楼板传热系数<2.5W/(m·K); 4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 墙)热阻≥1.2m·K/W; 5外窗传热系数≤2.8W/(m·K); 6当任一供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开间外窗 传热系数<2.5W/ (m· K)。 4.2.17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平面划分及使用功能 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2.1的规定时, 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 面积两部分,使得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 照建筑的体积等于表4.2.1中的体形系数限值; 3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 某个朝向的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 比大于本标准表4.2.7
的规定时,应缩小该朝向的窗面积,使得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 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2.7的规定;当某个朝向窗面积与该朝 向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2.7的规定时,该朝向的窗面 积不作调整; 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4条和第4.2.8条的规定。
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为判据。设计建筑 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 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供暖年耗电量和空调 耗电量之和
4.2.19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 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 轴线面积的5%。
4.2.23每户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Fmin 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m f一该住户的房间地板轴线面积,m; 2进风口面积之和不应小于排风口面积之和
3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辅助达 到通风季节的风量要求(10次/h)。
在供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
设置新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新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 能,新风口净面积Smin应满足下式要求:
Smin≥0.0016s
式中:Smin 新风口净面积,m; Si 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m
4.3.1场地人行出人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并设便捷 的联系通道。
1停车位数量按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5%计算,且配置面积 不应小于20m; 2停车场所应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3停车位优先设置于地面,并应配建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 措施; 4停车位设置于地下车库内时,其出人口等要求应满足《车 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3.7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 日照标准
境设计标准》JGJ286的规定。 4.3.9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人的室外行走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 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 高1.5m处风速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小于 2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 2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 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 3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 出现涡旋或无风区; 4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 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 4.3.10居住建筑的二层及以上不得设置玻璃幕墙,窗墙设计应 避免光污染。 4.3.11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建筑构件应实现装饰和功能一体
境设计标准》JGJ286的规定
4.3.9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人的室外行走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
4.3.12建筑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
4.3.13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等 标准的相关要求
1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 IV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 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 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 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个卫生间时应采用明卫;当套型内有两个卫生间时,最多只有一 个卫生间为非明卫;当套型内有三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最多只 有两个卫生间为非明卫
合下列规定: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3建筑服务设备、设施的结构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或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限值要求。
1不应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 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2起居室(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斤)
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3起居室(厅)与厨房、卫生间相邻时,其隔墙不宜安装管 道、设备等可能传声的物体。必须安装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 声措施。
4.3.19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设施、外墙花池等外部 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满足安装、检修、维 及使用要求。
4.3.20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再循环
4.3.22建筑内外应设置与环境相协调、便于识
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2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入口设置禁烟标识,建筑主出入口至 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 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车库应有停车场指示牌、禁鸣、禁停、限速、限高、车辆进 出口、人行出入口、各楼栋车库出入口指标牌;应设置停车区位标 志及车位号牌,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 方向的标志;应在出入口设置车辆管理规定牌和管理员监督栏; 4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 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4.3.23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5.1.1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 5.1.2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5.1.3 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体系及布置应进行优化设计; 2 结构构件应进行优化设计。
5.2.1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及建筑防护栏 杆、构架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5.2.2宜采用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保温与装饰一体化技术, 并满足节能相关要求
杆、构架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5.3.1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宜对关键部位、关键构件及 点采用“中震不屈服”以上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设计,宜采用 震、消能减震设计。
5.3.2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
等符合工业化建造技术、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材料利用率 的结构体系。
5.3.3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 高效益的原则,优先选用环境影响小、施工便利、材料节约的基础 形式。
5.3.4混凝土结构中受力普通钢筋使
的用量应高于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85%,或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 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 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钢结构中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 钢材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3.5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5.3.5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5.3.7合理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混凝土构件应提
药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的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 超过50%;钢构件应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木构件 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5.3.9地下室、车库、屋面等与土壤或水接触的混凝土结
位,应优先采用结构自防水设计
资源规划方案应包括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内容。 6.1.2生活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 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生活给水泵的效率不宜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6.1.3场地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实
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有规划要求时,不低于所在区域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无规划要求时,不应低于55%
6.2.1应根据市政供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 建筑分布、使用要求、安全供水、维护管理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 理确定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直接供 水;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水;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6.2.2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 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6.2.3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 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 数,水泵采用一对一变频控制,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 数,水泵采用一对一变频控制,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
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或空气源热泵; 2除有其他用气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 的主体热源: 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或 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 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6.2.6采用户式燃气热
户式燃气热水器和供暖炉热效率(
:n1为热水器或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 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2为较小值。
6.2.7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
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 数(COP)不应低于表6.2.7的规定,并应有保证热水水质的有效 措施。
热泵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W/
5.2.8小区集中热水供应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采用小区 共用系统、多栋建筑共用系统或每幢建筑单设系统,共用系统应 控制自水加热站至最远建筑的热水供水干管长度不宜大于300米
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或干管、立管和支管中 的热水循环; 2应保证热水配水点达到最低出水温度出水的时间不应大 于15s; 3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 4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分区宜一致,单体建筑的循环管道宜 采用同程布置; 5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3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 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全的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 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或按现行 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选用
6.2.1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设置监测和控制系统,并应符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6.3.1小区各类给水系统水质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小区雨水、污废水排水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且采取保证储水水质不变的措施; 2阳台、露台排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3非传统水源的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6.3.2用水器具应符合现行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及《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8870的要求。 6.3.3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系统中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且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合理选择管材、管件压力等级,其产品标称的允许工作压 力必须大于给水系统最大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和试验方法应符合 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3选高性能、质量可靠的阀门及附件; 选择适宜的管道连接、敷设和基础处理方式,并控制管道 埋深; 埋地钢管应选择适宜的防腐方式; 水池、水箱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7 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补水、采暖空调 系统用水、景观水体补水、非传统水源给水,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 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6.3.1小区各类给水系统水质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小区雨水、污废水排水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且采取保证储水水质不变的措施; 2阳台、露台排水不应排人雨水排水系统; 3非传统水源的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6.3.2用水器具应符合现行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及《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2D/T10070的西书
3.4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1卫生间的排水支管要求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时, 应设置成同层排水; 2排水立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 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内墙时,排水管应选用低 噪声管材或采用降低噪声的措施; 3生活排水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替代清扫口; 4建筑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生活排水出户管接人检查井的 室外地面标高高出室内地面时,应设置成品污水提升装置: 5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
1有市政再生水供应时,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洗车用 水水源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 2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室外绿化灌溉用水水源优先采用 非传统水源。 6.3.6建筑场地大于10hm的工程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 设计。 6.3.7建筑给水系统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63 8建筑室外排水中应实现雨污分流 并宜在雨污水排出口
6.3.8建筑室外排水中,应实现雨污分流,并宜在雨
7.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1.2电气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 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7.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7.2.1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且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 和台数;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节能评价 值的要求。
7.2.2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山东标准规范范本,其最大相负
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布 平均值的85%
7.2.3有单相负荷的变压器,集中补偿应采用混合无功自动补
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应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房间或场所的照度 高于或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5章中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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