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43∕003-2017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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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
2.0.8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 refrigeratingcoefficier of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9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loa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 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调用冷水机组音 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药品标准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2.0.13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h 所消耗的电功率(W)。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 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即: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 单位为 W/m。
2.0.16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 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 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 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18通风架空率
架空层中,净高超过2.5m的可穿越式通风部分的建筑面 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3.1.1按照建筑能耗特征及供暖空调使用时间长短,将公共建
3.1.1按照建筑能耗特征及供暖空调使用时间长短,将公共建 筑划分为甲、乙、内三类: 1甲类公共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20000m及以上,且有供暖空调需求的 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乙类公共建筑:除甲类和内类之外的所有公共建筑; 3丙类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300m的建筑(不包括 单栋建筑面积<300m但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建筑群)。 3.1.2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降低热岛强度,总平面设计应 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3.1.3建筑的主体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1甲类公共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20000m及以上,且有供暖空调需求的 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乙类公共建筑:除甲类和内类之外的所有公共建筑; 3丙类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300m的建筑(不包括 单栋建筑面积<300m但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建筑群)。 3.1.2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降低热岛强度,总平面设计应 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3.1.3建筑的主体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1建筑物主要使用空间的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15°至南偏 西15°之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0°至南偏西30°范围; 2建筑物主要使用空间不应在东西方向开设大面积玻璃门 窗或透光幕墙,否则应采取外遮阳措施; 3屋顶透明部分应采取通风遮阳措施。 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式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合理选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 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体形系数 不宜大于0.40。
1建筑物主要使用空间的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15°至南偏 西15°之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0°至南偏西30°范围; 2建筑物主要使用空间不应在东西方向开设大面积玻璃门 窗或透光幕墙,否则应采取外遮阳措施; 3屋顶透明部分应采取通风遮阳措施。 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式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合理选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 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体形系数 不宜大于0.40。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
位置,缩短能源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
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1建筑应能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1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应合理组织气流,改善 自然通风效果; 2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设置机械 排风装置。
排风装置。 3.2.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改善室内采光效果。主 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 准》GB50033的规定。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 采用导光、反光等措施。
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 准》GB50033的规定。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 采用导光、反光等措施。
2.4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 足表 3. 2. 4 的要求。
3.2.4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
表3.2.4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
注:窗墙面积比按各朝向分别进行计算,凸窗按透光面积展开计算
3.2.5建筑各朝向外窗
3.2.5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 并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建筑外遮阳装置时,应兼顾夏季通风与冬季日照; 2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3可采取与玻璃相结合的遮阳措施,如中空玻璃内置遮阳、 玻璃贴隔热膜、玻璃镀膜等; 4宜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遮阳措施,合理利用建筑相互遮 阳、自遮阳、绿化遮阳等形式; 5遮阳措施应美观、耐久、防火、防风雨侵蚀,安全可靠,
操作简便并便于维护; 6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各朝向的窗 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为满足 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3.2.6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 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2甲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 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 装置; 3内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3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 3.2.7建筑外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并宜采用下列隔热保温 措施: 1浅色外饰面; 2东、西向外墙采用遮阳、绿化等措施; 3 外墙采用外保温、自保温隔热构造或通风隔热措施等; 4 种植屋面或有保温层的通风坡屋面。 3.2.8 外墙保温采用多孔材料时,应进行冷凝验算。 3.2.9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 3. 2. 9 的要求。
表3.2.9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0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 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 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1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 的功能。 3.2.12采用分体式空调器时,空调器室外机的布置和安装应符 合附录B的规定。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2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 南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 南60°)。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当公共建筑人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
3.3.7当公共建筑人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
3.3.7当公共建筑人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
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透光幕墙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 均传热系数。
3.3.8外门窗框与墙体及其饰面间,应有两道防水密封措施
3.3.8外门窗框与墙体及其饰面间,应有两道防水密封措施。
.O 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防水密封胶填缝和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 浆填(嵌)缝。室外窗台宜采用金属成品窗台板,坡向室外并设 置滴水。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丙类建筑不参与权 衡),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屋面传热系数<0.70W/(m·K);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00W/(m·K);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 <1.00W/(m: K); 4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应满 足表3.4.1的要求; 5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2.4W/(m·K),太阳得热系 数≤0.30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 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 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 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 工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 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 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
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 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 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 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 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 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 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 积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本标准第3.3.1 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 与设计建筑一致。
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 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4.1.1人员长时间停留且有热舒适性要求的公共建筑,应 或设计供暖空调系统。
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1.3甲、乙类公共建筑供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应满足
1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可按主要功能分区进行冷热负荷 估算;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 荷计算。 4.1.4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分别进行 水力计算。
4.1.5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宜按附录H选取。
4.2.1人员停留时间短暂的房间和区域可不设置供暖设施。 4.2.2集中供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采用散热器对流供暖时, 供水温度宜采用60℃,不宜超过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20℃;采用辐射供暖时,供水温度不宜超过50℃,供回水温差 不宜小于5℃。 4.2.3建筑供暖执负荷计算,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
4.2.3建筑供暖热负荷计算,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 公设备的得热
4.2.3建筑供暖热负荷计算,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
1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 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9建筑空间高度≥10m,且体积>10000m3时,宜采用幅 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9建筑空间高度≥10m,且体积>10000m时,宜采用幅 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3.10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 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空调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 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并注意避免同一空间同时 送冷、热风。 3内区较大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 宜设置冬季余热回收系统或装置。 4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冬季和过渡 李应充分利用室外空气作自然冷源。 4.3.11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 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调节风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 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3.12变风量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方式时,应根据冬
4.3.10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白
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调节风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 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3.12变风量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方式时,应根拥
引新风,并采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排风应满足最大新风量 行要求。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焰 控制方法。
4.3.14在人员密度高且变化大的房间,宜满足变新风量运行
4.3.15宜利用新风系统对空调房间进行预冷或预热,
利用新风系统对空调房间进行预热或预冷时,新风系统应能 关闭。
.3.16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与其他非空调空间之间不
4.3.16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与其他非空调空间
密封时,不应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密封时,不应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4.3.17不宜采用新风系统承担走道等人员较少公共区域的 负荷。
4.3.18空气过滤器应满足下列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不大于50Pa(粒径不小于5.0um: 效率:80%>E≥20%),终阻力不大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不大于80Pa(粒径不小于1.0um: 效率:70%>E≥20%),终阻力不大于160Pa;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 需要。 4.3.19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输送经过冷、热处理后的空气的
送风道。当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防漏风 热和隔汽措施。
4.3.20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
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0℃;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5℃; 3当采用诱导送风措施的低温送风系统时,不受上述限制, 4.3.21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使人员活动区处于回流区。有条 件时宜采用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气流组织模式。 4.3.22空调风系统的空气处理设备应置于系统的负荷中心,且 作用距离不宜过大,空调风系统及通风系统的风道系统单位风量 耗功率(Ws)应按式4.3.22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3.22中的 机宝
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0℃;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5℃; 3当采用诱导送风措施的低温送风系统时,不受上述限制 4.3.21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使人员活动区处于回流区。有条 牛时宜采用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气流组织模式。
4.3.22空调风系统的空气处理设备应置于系统的负荷
作用距离不宜过大,空调风系统及通风系统的风道系统单位风量 耗功率(W)应按式4.3.22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3.22中的 规定:
Ws= P/(3600m)
(4. 3. 22)
表4.3.22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W/(m/h)
4.3.2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 水系统; 2当建筑物内存在需全年供冷的空调区域,其他区域冷、 热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3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 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4应根据使用时间、末端设备的水力特性和各空调房间的 负荷,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冷、热源机房宜布置在该系统 所负担的负荷中心,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环路压力损失相对 差额大于15%时,应采取有效的平衡措施; 5系统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且能确保系 统运行安全可靠时,宜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6系统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分环路 设置水泵系统; 7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 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当采用膨胀水箱确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采用其他方式。 4.3.24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当总冷负荷Q≥ 1163kW时,冷、热水泵应分别设置;当528kW
.3.26地(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应根据源侧的水体温度下机组 的COP值及所需源侧水泵的扬程合理选择设计。源侧输送水系 充应满足式4.3.26的要求。
4.3.27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布置在空气流通位置及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冷却塔如果另设集水池,水池水面的设计标高与冷却塔 布水器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28并联设置的冷却塔,集水池宜设连通管。
1 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2 室外机与室内机位置应合理,应减少弯头及配管长度: 3 房间空调器的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5m;多联机空调系 统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
统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 4.3.30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 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附录I的规定选用。 4.3.31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4.3.31的规定
表4.3.31空调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4.3.32空调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4.3.32空调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4.3.32空调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4.4.1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下
1宜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 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 统;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备在过渡
季节利用全面通风消除室内余热的条件; 3间歇式运行的大型公共建筑宜具备夜间通风换气功能; 4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采用局部 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4.2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区 (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
4.4.3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h的直流式空调系统,且系 统运行时间每天不少于6h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调系统,且系统 运行时间每天不少于6h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3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排风热回收合理时,宜设置排 风热回收装置。 4设置了排风热回收装置的系统,在过渡季利用室外空气 消除房间余热的运行工况时,新风不应再经过回收装置换热,
4.4.4排风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 低于60%; 2冬季以排除余湿为主的空调排风系统应选择无湿交换的 显热回收装置; 3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 显热回收装置: 4其他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4.5.1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 特征,结合当地能源政策、结构及其价格、环保规定等,经综合 证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及地热等低品位能源;
2宜采用城市或区域冷热源或余热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冷 热源; 3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产联供 和燃气空调系统;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 式能源供冷供热: 5具备可集中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余热或有热电联产条件 时,宜采用区域供冷供热,且满足下列要求: 1)热媒参数应根据冷热源制备条件、输配成本和用户需 求确定,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7℃; 2)热媒输配系统宜采用分布式二级泵或多级泵系统,系 统应采用变流量运行; 3)应计算空调系统的综合性能系数(SCOP),并应标注 在设计文件中。 4.5.2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外,不得采用 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供暖空调系统的主体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 建筑; 3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 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 电高峰时段启用、在昼间非高峰时段使用电锅炉的功率不大于配 置电锅炉功率10%的建筑; 5采用热泵系统,但电辅助加热器的功率不超过设计热负 荷的20%的建筑。 4.5.3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1锅炉应热效率高、负荷调节性好,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 表4.5.3中的规定值,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规定;
表4.5.3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冷变频离心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
注:1额定制冷工况是指:冷却水进/出口温度:32/37℃;冷冻水进/出口温度: 12/7℃;
2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4.5.5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
4.5.5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
4.5.5采用名义制冷量天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
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中的数值。
施工安全资料表4.5.5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4.5.6蒸汽、热水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漠化锂吸 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且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 的规定值。
表4.5.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4.5.7当采用离心式冷水机组,且有负荷调节要求时,宜选用 变频离心机组。 4.5.8除下列情况外,用热水作热媒的供暖空调系统,不应采
用蒸汽锅炉提供热源。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场合;2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天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4.5.9采用蒸汽为热源时,供暖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4.5.10冬季有供冷需求的建筑物内区,当采用分区两管制或四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冷时,宜采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4.5.11在制冷季节有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宜选用带冷凝热回收的冷水机组。4.5.12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5.12的数值。表4.5.12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名义制冷量CC(kW)CC≤2828
84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4. 003. 953. 804.5.13对于采用房间空调器的建筑,房间空调器应满足《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的二级及以上能效要求。27 5.1.1给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5.1.2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保证设计 工况下水泵处在高效区。水泵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 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1.3卫生器具及其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 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有关规定。 5.1.4公共建筑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及计费标准分类分别设置 水表。 5.1.5加压分区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的补水管、高位水箱供水
5.1.1给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5.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5.2.2当采用加压供水时,应结合建筑功能、用水特点等,选 择合理的给水方式: 1有条件设置高位水箱的地方,宜采用高位水箱和定速水 泵联合供水的给水方式。 2市政条件许可的地区,宜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3用水时间长、用水量经常变化的场所,宜采用变频调速 供水的给水方式,且宜采用恒压变量供水。 4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分区内压力较高的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压力不大于
0.20MPa快递标准,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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