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47-2010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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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

    更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围墙高度宜为4.5m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半封闭区围 普或通透栅栏高度宜为2.5m。 第二十九条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内房屋建筑,宜采用低层或多层 建筑,并宜采用砌体或框架结构。 收容室底层地面宜用混凝土浇注。 第三十条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层高宜为3.6m。 第三十一条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内宜设置衣物柜、卫生盟洗及晾 衣设施,也可在收容教育区内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盟洗室及晾衣 间(场)。 第三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各功能区建筑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收容教育区的管理通道净宽应为2.4m;通道外侧窗和收容室采光 窗均应设置金属防护栅栏,金属防护栅栏机械强度不应小于$18 圆钢,横向净距不应大于120mm,纵向净距不应大于400mm。 第三十三条收容教育所收容室门净高不应低于2.0m,净宽不应 小于1.1m,并宜采用金属门。 第三十四条收容教育所家属会见室宜按开放式管理的要求设 置,并设置会见座椅、候见席和卫生间;询问室应按单间设置,每间 使用面积宜为12m。 第三十五条收容教育所民警食堂和被收容教育人员厨房餐厅应 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应有专门的安防系统控制中心设备用 房,并符合防尘、防潮、防静电和吸声的要求;各功能区(含技能培 训场所)值班室和相关人员的办公室均应敷设监控技术和信息化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20)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23)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24)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34)

    的问题,提出收容教育所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既要满足近期 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故宜统一规划一次建设。考虑 到一些地方资金投人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允许在一次规划的前提 下,分期建设 第八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 范之间的关系。

    的问题,提出收容教育所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既要满足近期 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故宜统一规划一次建设。考虑 到一些地方资金投人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允许在一次规划的前提 下,分期建设 第八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 范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交通、通讯设备。”本条所列工程项目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其中: 一、收容室:即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寝室。 二、医疗用房:是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 的用房。 三、教育用房:是被收容教育人员集体学习、借阅图书资料和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矫治、法律咨询等用房。 四、文体活动用房:指被收容教育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 动的用房。 五、劳动技能培训用房:是被收容教育人员从事室内劳动技能 培训而单独设置的用房,包括操作间、库房、值班室和卫生间等。 这是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被收容教育 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需要而提出的。 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 出人所接待厅,是办理入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 信息资料采集的用房。 会见室,是被收容教育人员与其家属会见的用房。 备勤用房,是指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 询问室,是案件承办单位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用房。 接待(会议、档案)室,用于接待办案等单位、召开会议和存放 档案的用房。 后勤仓库,是统一保管被收容教育人员非生活必需品的用房。 七、生活保障用房:是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 以及收容教育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 八、附属用房:是指收容教育所的车库、设备用房、公共卫生间 等。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主要场地设施。 根据收容教育所承担的任务,收容教育所的场地设施,不仅要 满足收容教育所本身的工作需要,同时也要为外单位和其他来所 人员(包括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来所会见)提供条件,营造良好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的选址条件。 收容教育所作为行政强制教育场所,为确保其安全,切实保障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收容教育所选址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 收容教育所的性质、任务及其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以及安全防 范,是规划布局时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收容教育是依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以确保监管场 所的安全。故对周界围墙的设置、建筑间距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布局分区的要求。这是根据公安 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提出 的。 第十九条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收容教育区和劳动技能培训区的 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内外道路交通提出要求。 为确保收容教育所道路畅通,执行应急方案,对内外交通提出 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行政管理区规划布局的要求, 行政管理区是收容教育所的对外窗口和有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场 所。在规划时,应将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等场地有机结合 作出合理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方 法。 收容教育所以人均面积指标乘以设定的被收容教育人数来计 算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收容教育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收容教育所各类功能用 房的实际所需面积综合测算,并参照目前已建的收容教育所的水 平而确定的。根据收容教育所的性质和任务,各类用房的综合建 筑面积指标,略高于刑事羁押场所的指标(看守所为20~24m/ 人),低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指标(25~28m/人)。据统计,近年 来已建成的比较规范的收容教育所,其房屋建筑面积基本达到或 超过本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具体列出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为便于测算,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分别按照200人、300 人、500人、800人确定。其中: 一、收容室 收容室的确定依据: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4类居室6人 间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和收容室应具备的功能及布局要求,并按单 层床铺设置,测算得出人均使用面积为4.6m,加上盟洗、卫生设 备人均使用面积0.84m。由此得出收容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 5.44m。 收容室测算见附图1。

    (三)医护值班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 别为50m、60m、85m、125m,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25m 0.20m,0.17m,0.16m。 (四)化验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 40m、50m、60m、75m,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20m、0.16m、 0.12m,0.09m。 (五)X光机室:小型所不设,中型、大型、特大型三类所使用面 积分别为30m、45m、60m,人均面积分别为0.10m、0.09m、 0.08m。 .(六)消毒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 20m、20m、30m、40m,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0m、0.07m、 0.06m,0.05m。 (七)药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 30m、40m、60m、80m,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5m、0.13m、 0.12m,0.10m。 法用

    附表)医疗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

    更用面积分别为0.18m、0.12m、0.12m、0.09m 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2。

    附表2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

    能部门,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75m、 10m,105m 集体办公室(兼更衣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 分别为60m、90m、120m、150m。 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办公室用房合计使用面积分别为 68m、213m、282m,327m。 (二)出入所接待厅:根据其功能和人流的大小确定,小型、中 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50m、75rm、100m、150m。 (三)会见室:会见坐席(双向)每席2.4×2.5=6m。小型、中 型、大型、特大型所分别同时会见按10人、14人、16人、20.人计 算,会见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为60m、84m、96m、120m。 (四)技术室(包括监控等技术用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所使用面积分别为54m、72m、90m、108m。 (五)备勤用房: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民 警配备按被收容教育人数15%配备的规定,参照《宿舍建筑设计 规范》2类居室人均居住面积8m标准,按在编民警数的80%设 置,分别得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备勤用房使用面积为 62m、255m、453m、756m (六)询问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分别设置4间、5间 间、10间,每间为12m,即得出使用面积分别为48m、60m、 4m,120m。 (七)值班室(包括大门出人口值班室、收容区、劳动技能培训 区值班室、分控台设备用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 分别为72m、96m、120m、144m。 (八)接待(会议、档案)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 积分别为48m、60m、72m、84m。 (九)警械库: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 30m,45m、60m、75m。 (十)后勤仓库: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 60m.75m.120m.150m

    以上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3。

    附表3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

    七、生活保障用房 (一)被收容教育人员伙房:满足操作、准备、主副食品储存(不 包括严寒、寒冷地区储藏菜用房)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对厨房功 能要求,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80m、 120m、160m、200m,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40m、0.40m、 0.32m,0.25m。 (二)餐厅:参照其他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餐厅标准,每个被 收容教育人员使用面积按不少于0.9m计算。 (三)民警食堂:按二级食堂标准,每个座位使用面积1.10m, 食堂餐橱比为1:1,即使用面积为1.10×2=2.20m/人,按收容 教育所的民警配备数为被收容教育人数的15%,加上工勤和外来 人员电力标准,应不低于20%,同时就餐人数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分 别以75%、74%、71%、70%计算,即得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6m、97m、156m和246m,人均使用面积分 别为0.33m、0.32m、0.31m和0.30m。 (四)理发室和公用浴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的使用面 积分别为50m、60m、80m和100m,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 0.25m0.20m,0.16m和0.13m。 (五)生活用品供应室:满足货物储藏功能要求,小型、中型、大 型、特大型所的使用面积分别为38m、48m、60m和80m,人均 使用面积分别为0.19m、0.16m0.12m和0.10m。

    八、附属用房 (一)车库(含修理间):按配备车辆数计算,小型、中型、大型、 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100m、144m、200m、280m。 (二)设备用房:四类所分别设置3间、4间、5间、6间,每间使 用面积为20m,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 60m80m、100m、120m。 (三)公共卫生间:每间使用面积10m,小型、中型、大型、特大 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80m、100m、120m。 (四)警卫室(含值班监控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 面积分别为30m、45m、65m、85m。 以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5。

    附表5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项目及其指标。 为确保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科学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适应 各地土地资源,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差异,故本建设标准在建设用地 时采取给定指标的方法,根据建设的规模,按实测算,便于操作, 其中: 建筑用地:采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加以控制。 训练活动场用地:小型所按照单个篮球场尺寸并适当增加辅 助面积,计算得出600m,人均面积3.0m,中型、大型、特大型所 按此指标测定。 停车场用地:考虑到收容教育所会见、办案等外来人员来往车 辆频繁等因素,结合实际调查的数据,确定收容教育所应配备车辆 加外来公务车(按本所车辆的500%左右)计算车位,每车位25~ 30m计算。其他车辆车位(包括社会车辆)未予考虑。 劳动技能培训等其他用地:考虑到各地劳动项目不同,土地资 源差异,故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用地,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因地制 宜另行报批。 附图2为收容教育所总平面示意图

    管件标准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围墙的高度。 收容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封闭区的围墙高度不低于4.5m, 是按照两人搭人梯难以攀登的要求确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提出要 求,提倡采用低层和多层,既方便管理,又有利于节约用地。收容 室墙体强度,是根据安全要求提出的。 第三十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层高提出要求。层高3.6m 是根据必要时设置双层床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测定的。 第三十一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收容室的设置和室内衣物柜、卫 生间和晾衣设施的设置提出要求。收容室内设置卫生设施有利于 同室人员相互监督,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但考虑到一些地方管 理模式的不同,故允许在管理区内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洗室及 晾衣间(场)。 第三十二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各功能区建筑连接通道和收容教 育区的内通道的宽度提出要求。 通道外侧窗和收容室采光窗设置金属防护栅栏及其间距,是 为了确保被收容教育人员不发生意外和脱逃事故。 第三十三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收容室的门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会见室、询问室设置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餐厅和民警食堂的设置提出要 求。 收容教育所被收容教育人员和民警分别设置餐厅、食堂,既有 利于确保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伙食标准,又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用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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