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 182-2008 住宅轻钢装配式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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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雅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长安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土木系、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加拿大滑铁卢 大学、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阿依艾工程软件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博思格钢铁。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绪红、童悦仲、郭彦林、弓晓芸、张莉若、娄乃琳、徐磊、刘永健、刘承宗、 袁政宇、于干、冯菊莲、张海燕、姚智敏、李正春、孙克明、王英锐、胡永生、狄谨、王彦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JG/T182—2008住宅轻钢装配式构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轻钢装配式构件的分类与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冷弯薄壁型钢构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法及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GB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9金属夏比缺口冲击韧性试验方法GB/T 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 700碳素结构钢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2518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GB/T2975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 14978连续热浸镀铝锌硅合金镀层钢带和钢板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分类与代号3.1分类住宅轻钢装配式构件分为三类,其代号如下:普通槽形截面构件(图1)U;卷边槽形截面构件(图2)C;角形截面构件(图3)L。3.2代号3.2.1标记U形截面构件口UOXOXO板件厚度,以mm为单位翼缘宽度,以mm为单位一腹板高度,以mm为单位构件截面形式:U表示普通槽形截面构件数量

    JG/T182—20084.2外观4.2.1构件的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凹坑、凸起、刻痕、压痕和擦伤,镀层表面应平整光滑。4.2.2构件无明显变形、板件边缘平直、端部边缘无毛刺。4.2.3不得在构件的翼缘板和卷边切割、开槽或开管道孔、导线孔,只允许在构件腹板的中心线上开管道孔或导线孔。4.2.4管道孔或导线孔的中心间距不应小于600mm,孔至构件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4.2.5管道孔或导线孔的孔长不应超过110mm,梁的孔宽不应超过60mm且不应超过腹板高度的0.5倍,柱子或其他构件的孔宽不应超过40mm且不应超过腹板高度的0.5倍。4.2.6开孔尺寸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4.3允许偏差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1。表1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图例构件长度A±2.5 mm截面高度B±1.0 mm孔中心到构件边缘距离C±1.5 mm沿构件纵向管道或导线孔的间距D±6.0mm截面畸变E±1.5 mm腹板局部弯曲G±1.5 mm构件纵向弯曲矢高H+2.5 mm/m两构件的缝隙I+2.5 mm/m

    4.4.2一般使用条件下,承重构件或外墙非承重构件的双面镀层重量不应小于185g/m,其他非承重 构件双面镀层重量不应小于125g/m;处于恶劣环境的构件施工安全资料,其双面镀层重量不应小于275g/m。 4.4.3当采用其他涂层形式时,应与上述三种涂层形式的防护效果相同

    设计要求。 5.1.2当采用进口钢材时,除需经商检外,还应要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5.1.3钢材在进行抽样复验时,钢材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GB223的规定,取样方法应符合 GB222的规定。 5.1.4钢材在进行抽样复验时,钢材的拉伸试验方法应符合GB228的规定,钢材的弯曲试验方法应 符合GB/T232的规定,钢材的冲击韧性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9的规定,取样方法应符合GB2975 的规定,

    5.2.1构件的外观检验按GB50205有关规定进行 5.2.2构件几何尺寸及其形位偏差、钢板的厚度应采用形位公差测量仪、钢直尺、游标卡尺等量具 检测。

    6.1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防腐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表1规定的要求;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4.2的要求。

    件防护应符合4.4的要求。

    6.2.3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批量构件中随机抽样2%。且不应少于三件。 6.2.4按6.2.2进行检验时,当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可对同批构件加倍抽样,对不合要求的项目进 行复验;当复验结果都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构件;当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该批构件 不合格。

    当复验结果都合格时,则判定该批构件合格;当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构件报废。 时应在同一批构件中另选两个构件各取一个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当有一个不合格时,则判定该 件不合格。

    .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构件性能时; b)正常生产时,每隔两年检查一次;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构件性能时; b) 正常生产时,每隔两年检查一次;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应按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逐项进行型式检验。 6.3.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批量构件中随机抽样,尚未形成批量构件时,在试生产过程中随机抽样, 但破坏试验的样本应不少于3件

    6.3.2应按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逐项进行型式检验。 .3.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批量构件中随机抽样,尚未形成批量构件时,在试生产过程中随机抽 但破坏试验的样本应不少于3件。

    饮用水标准7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1.1构件的标志可采用打钢印、压痕、喷(涂)印、挂标牌及粘贴印记等方式加施在构件外表明显的 置上,标志应清晰、明显、不易涂改、不易脱落。无法在构件或包装上做出标志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 1.2构件标志包括:商标或厂名、构件名称、型号、编号、长度、质量等级、制造时间、检验员号。 2包装

    7.2.1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构件应分类包装

    般采用咬合法或堆垛法成捆包装。每捆构件应须用钢带或铁丝均匀捆扎牢固,并一端平 齐。长度小于或等于4m时应捆两道;长度大于4m时,每增加2m加捆一道。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 同中注明也可先捆扎成小捆,然后将若干小捆再捆成大捆。每捆重量不应超过3t,当采用人工装卸时, 每捆重量不应大于80kg。

    7.4.1构件应按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且按编号顺序存放。 7.4.2所有构件宜在仓库内贮存,并采取防潮措施;在室外存放时,应采取严格的防雨和防潮措施。 7.4.3构件存放时应集中水平存放,应采取措施防止存放过程中变形、碰撞或损伤

    iso标准7.4.1构件应按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且按编号顺序存放。

    7.4.2所有构件宜在仓库内贮存,并采取防潮措施;在室外存放时,应采取严格的防雨和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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