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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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 表值,
2.1.8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安全标准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 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 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2. 2.4 计算系数
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YRa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5一砖房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 一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山—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 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 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 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囊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囊鉴定要 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囊鉴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相应的抗囊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 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 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 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 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 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 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囊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 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监定方法,进行综合抗囊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囊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囊鉴定要 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囊鉴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相应的抗照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 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 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 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 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 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 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
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 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 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 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 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
1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 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囊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 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 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 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 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囊减灾对策。 4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 直限值要求。 5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 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 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 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 鉴定要求。
3.0.5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折
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 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 验算:
S一一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 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 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 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 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 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霆作用。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 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 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YRa一一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 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 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表3.0.5特征周期值(s)
3.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 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I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 一度。 2N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 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 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 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筱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 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 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 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 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1.1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 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 鉴定; 2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50011划分。 4.1.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 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 措施。 4.1.3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 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 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 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囊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
4.2.1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 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 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 抗震鉴定: 1丁类建筑。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 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36度时的各类建筑。 4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 建筑。 4.2.3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 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 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 载缺陷。 4.2.4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 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 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
4.2.5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 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 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 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6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 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IV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 笃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 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 计算:
fsE = Sfsc fse = s.fs
式中fE 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5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 fsc一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采用; 5。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 4. 2. 7 采用。 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 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 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 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 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表4.2.7地基士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 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 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 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 角。 地震角可按表 4. 2. 9 莱用
表4.2.9挡士结构的地照角
4.2.10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 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 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 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1.3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现有砌体房屋的抗囊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
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 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
靠性以及墙体抗囊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囊能力进 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窗等不符合规定 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囊鉴定要求。 5.1.5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 级鉴定中,墙体的抗囊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 算,当符合第一级监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囊鉴定要 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 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 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 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囊设计规范》GB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 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能力的评 定。
5.2A类砌体房屋抗鑫鉴定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 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 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 一层。 2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 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 5.2.2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 系的要求:
表5.2.1A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注:1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I1的 规定; 2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墙或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 成的墙体; 3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 降低3m其抗展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 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 平面的最长尺寸。: 2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 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 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 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表 5.2.2A类砌体房屋刚性体系抗熊横墙的最大间距(m)
3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 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 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 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 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 级采用。 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 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 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 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采用。
5.2.4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注:6度时,同非抗筐要求。
5.2.5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 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 500mm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 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4点焊钢筋网 片与墙拉结。 2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 规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 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5.2.5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表5.2.5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6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
1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 出屋面小烟窗在出人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4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7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 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 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2.8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另
5.2.9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
注: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
5.2.10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 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 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 值4m。 ,2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 的75%。 3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I) 第二级鉴定 5.2.11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 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囊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 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 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囊能力指 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 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 应措施。
5.2.10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 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 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 值4m。 ,2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 的75%。 3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S.2.11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 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月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具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1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 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 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 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囊能力指 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 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 应措施。
S.2.12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囊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
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另 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曬能力打 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 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杠 应措施。
5.2.13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音
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 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 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P A,/(AbSoA)
(5. 2. 13)
式中β一一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一—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 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 面积; Abi 一第讠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so: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按本标 准附录 B采用; 入 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 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0.30g,分别按1.25和2.0采用。当场 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 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5.2.14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 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 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5. 2. 14)
注: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 其他相应措施。
舒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时,应采取加固
5.2.15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 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 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 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 按下式计算:
βej = iaByj β, = A /(AbiSoid)
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 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信 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5.3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5.3.1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5.3.1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 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 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 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注: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
3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 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 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 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100mm。 5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 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 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 步放坡。
5.3.4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
5.3.5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
现有房屋楼盖、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外墙和不小于 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 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9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 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 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应有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 房屋的楼盖、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 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
5.3.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的构造与配解
下列要求: 1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最小截面可为240mm×180mm,纵 向钢筋宜为4g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 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 纵向钢筋宜为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 120mm;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可为240mm×240mm。芯柱(或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有拉结钢筋网片,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 且与每层圈梁连接;插筋数量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不应少于112,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114或2Φ10,8度时 不应少于1916或2Φ12。 3构造柱与圈梁应有连接;隔层设置圈梁的房屋,在无圈 梁的楼层应有配筋砖带,仅在外墙四角有构造柱时;在外墙上应 伸过一个开间,其他情况应在外纵墙和相应横墙上拉通,其截面 高度不应小于四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 500mm有2d6拉结钢筋,每边伸人墙内不宜小于1m。 5构造柱应伸人室外地面卜500mm,或锚人浅于500mm 的基础圈梁内,
5.3.7钢筋混凝士圈梁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但不应少于 4910
结钢筋网片,每边伸人墙内不宜小于1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沿墙高每隔600mm有Φ4点焊的钢筋 网片。 2混凝土中砌块房屋隔皮有6点焊的钢筋网片。 3粉煤灰中砌块6、7度时隔皮、8度时每皮有6点焊的 钢筋网片。 5.3.9房屋的楼盖、屋盖与墙体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 造柱、芯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 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2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標条或屋 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人口和人流通道处的檐口 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 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3.10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 列规定: 1·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g6钢筋 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 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 或梁有拉结。 2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 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窗及出屋面的烟窗应有竖向配筋。 3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 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5.3.10的
表5.3.10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5.3.11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 500mm有2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 台或楼层半高处有60mm厚的配筋砂浆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M5,钢筋不宜少于210。 2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 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有连接。 3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 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拉结 钢筋,且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小于1m。 4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连接,不应有墙中 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有无筋砖砌栏板。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5.3.12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只选择 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 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 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
5.3.12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只选择 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 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 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
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 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当场地 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 1. 1~1. 6。 5.3.13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 控下空
5.3.13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瓜 按下式确定:
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5. 3. 13)
fve = SnfJ
表5.3.13砌体抗露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注,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5.3.14普通砖、多孔砖、粉煤灰中砌块和混凝土中砌块墙体白 截面抗震承载力暖通空调图纸、图集,应按下式验算:
(5. 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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