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完整双页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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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完整双页正版、清晰无水印)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 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 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 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 组间、加热炉建筑。 2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 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采矿生产建筑中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 1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室、配电室等。 2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 统的建筑。

    7.2.1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 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 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 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 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 建筑。 7.2.4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 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 建筑。 3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 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 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 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 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 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1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

    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 建筑。 2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 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 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1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 统的建筑。 2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他电子类生产厂房。 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 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 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 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 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 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8.0.1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 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 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 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2.0.1.术提到了确定抗震段防类别所涉及的儿个影响因系。 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 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 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 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 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 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 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 应的教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环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 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 的影响等。 2.0.2、2.0.3这两个术语,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抗震囊设防烈度”和“抗震囊设防标准”。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 设部199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号文《关于统一 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 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 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 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0年,建 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 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

    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 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 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种 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 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 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 加0.1,可靠指标约增加0.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一2001要求,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 年限50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1.1.来适当提 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 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 防标准已体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可参考下列处理方法: 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功能要 求仅仅是耐久性100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 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 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50 年)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 研究成果。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内不同超越 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 震作用,即意味着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 抗震能力。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不属于标 准设防类,仍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 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 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 提高。 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 相应降低。临时性建筑通常可不设防。

    的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 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索,即对各方 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①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②从范固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③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教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 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 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 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 对以上因系做综合分析。 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 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 城市的规模,本标准1995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100万人 口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为大城市,20万~50万 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20万人口为小城市。近年来,一些 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市区常住 和流动人口增多。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市的大 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 容易实现。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 业的定义不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 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因此,特大型、 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行业的特点有关,还会随经济的发展

    4.0.1.本章的防灾敦灾建筑主要指地囊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 施和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与防灾教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 供热、广播、通信和交通系统的建筑,在城镇基础设施中已经子 以规定。 4.0.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40.3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 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学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二 级甲等医院相混。 1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 院规模和服务人数的多少。当前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 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 此,本次修订明确将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重点设防类。仍需 考虑与急教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 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8度、9度区的乡镇主 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 系统防灾救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敦处理范围不能或难 以覆盖的县和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医院或 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国具 有地囊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 系统。 医院的级别,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级医院指 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二级 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

    工矿企业与城市比照的原则,指从企业的规模和在本行业中 的地位来对比。 4.0.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消防车库等不分城市和县、 镇的大小,均划为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消防设施,比照城市划分。工业行业建筑中关于 消防车库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规定均予以取消,释免重复规定。 4.0.5.本次修订,将8度、9度的县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扩 大到6度、7度,即所有烈度。 考虑到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必需的信息、控制、调度系统 和相应的动力系统,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应急指挥 中心的功能时,可仅加强该区段,提高其设防标准。 4.0.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考到地震后容易发生疫 情,对县级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提高设防标 准:其中属手研究、中试和存放具有剧毒性质的高危险传染病病 毒的建筑,与本标准第6.0.9条的规定一致,划为特殊设防类。 4.0.7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 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

    5.1城琪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巩 5.1.1本节主要为属于城镇的市政工程以及工矿企业中的类似 工程。 5.1.2·配套的供电建筑,主要指变电站、变配电室等。 5.1.3给水工程设施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 生产用水、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震后抗震教灾用水。地震时首先要 保证主要水源不能中断(取水构筑物、输水管道安全可靠);水 质净化处理厂能基本正常运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对水处理 系统的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加氯间或氯库和作为 运行中枢机构的控制室和水质化验室加强设防。对些大城市, 尚需考虑供水加压泵房。 水质净化处理系统的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反应沉淀池、 滤站(滤池或有上部结构)、加药、贮存清水等设施。对贮存消 毒用的氯库加强设防,是避免震后氯气泄漏,引发二次灾害。 条文强调“主要”,指在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水源引水、 分区设置水厂,并设置环状配水管网可相互沟通供水时,仅规定 主要的水源和相应的水质净化处理厂的建(构)筑物提高设防标 准,而不是全部给水建筑。 现行的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工程在遭遇 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因 此,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一般以城区人口20万划分;考虑供 水的特点,增加7~9度设防的小城市和县城。 5.1.4排水工程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提升泵房和污水处理厂, 当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将导致环境污染,成为震后引发传染病 的根源。为此,需要保持污水处理厂能够基本正常运行、排水管

    网的损坏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应予以重视。相应的主要设施指大 容量的污水处理池,一且破坏可能引发数以万吨计的污水泛滥, 修复困难,后果严重。 污水厂(含污水回用处理厂)的水处理建(构)筑物,包括 进水格栅间、沉砂池、沉淀池(含二次沉淀)、生物处理池(含 爆气池)、消化池等。 :对污水干线加强设防,主要考虑这些排水管的体量大,一般 为重力流,埋深较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建 (构)筑物基础下陷、结构开裂等次生灾害。 道路立交处的雨水票房承担降低地下水位和排除雨后积水的 任务,城市排涝泵站承担排涝的任务,遭受地震破坏将导致积水 过深,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加剧震害,故予以加强。 条文强调“主要”,指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污水处理厂时, 需区分水处理规模和建设场地的环境,确定需要加强抗震设防的 污水处理工程,而不是全部提高。 大型池体对地基不均匀沉降敏感,尤其是矩形水池,长边可 达100m以上,提高地基液化处理的要求是必要的。 5.1.5燃气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既影响居民生活又可能引发 严重火灾或煤气、天然气泄漏等次生灾害,需予以提高。输配气 管道按运行压力区别对待,可体现城镇的大小。超高压指压力大 于4.0MPa,高压指1.6~4.0MPa,次高压指0.4~1.6MPa。 5.1.6.热力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影响面不及供水和燃气系统 大,且输送管道均采用钢管,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小些。相 应的主要设施指主士线管道,

    5.2.1'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适用范围。 5.2.2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供电系统建筑一且遭 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其他工业生产和城 乡人民的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5.3.1:本节适用范围与2004年版相同。

    5.3.5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将8度、9度设

    国系单要客运站,指港口客运站建盛设范小8 92规定的一级客运站,其设计旅客聚集量(设计旅客年客运人 数除以年客运天数再乘以聚集系数和客运不平衡系数)大于 2500人。 5.3.6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考虑航管楼的功 能,将航管楼的设防标准略微提高。 国内主要干线的含义应遵守民用航空技术标准和民航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 5.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城镇桥梁中,属于特殊设防 类的桥梁,如跨越江河湖海的大跨度桥梁,担负城市出人交通关 口,往往结构复杂、形式多样,受损后修复困难;其余交通枢纽 的桥梁按重点设防类对待。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轻轨、地下铁道等,在我国特大和大城市 已迅速发展,其枢纽建筑具有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集中的特 点,受损后影响面大且修复困难。 交通枢纽建筑主要包括控制、指挥、调度中心,以及大型客 运换乘站等。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5.4.3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鉴于邮政与电信 分属不同部门,将邮政和电信建筑分别规定。本条第1、2款对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7.1.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这类生产建筑一且遭受地震 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电力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 的生产以及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7.1.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鉴于小煤矿已经禁止,采煤 矿并的规模均大于2004年版的规定值,本条文字修改,删去大 型的界限。 采煤生产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是涉及煤矿矿井生产及人 身安全的六大系统的建筑和矿区救灾系统建筑。 提升系统指井口房、井架、井塔和提升机房等;通风系统指 通风机房和风道建筑;供电系统指为矿井服务的变电所、室外构 架和线路等;供水系统指取水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及加压泵 房;通信系统指通信楼、调度中心的机房部分;瓦斯排放系统指 瓦斯抽放泵房。 7.1.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 及油气田、炼油厂、油品储存、输油管道的生产和安全方面的关 键部位的建筑。 7.1.5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突出了采矿生产建筑的性 质。矿山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及生产及人身 安全的关健建筑和救灾系统建筑

    iso标准7.1.1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7.2.2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原材料工业生产建筑遭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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