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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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 率(%)。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 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 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 的日照时间。
2.0.13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 离装修软件,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 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 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为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 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 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 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 护分隔构件。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 部件。
.0.25变形缝deformation joi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 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 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并道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并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 工和艺术处理
2. 0.32 采光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 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 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 facto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 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 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
在规定的室外大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 光系数值。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 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 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 的外界干扰声。
2.0.37建筑连接体building connectio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 或地上的建筑物。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 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 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 主管部门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
表3.3.1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3.4.1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 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 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 危害。
3.4.2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002的规定。 3.5.2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 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 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 模数数列 nM (n 为自然数)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 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人方便的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 的相应措施。
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4.1.1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 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 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 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 或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 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 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域的自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 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 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 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 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 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 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 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 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4.2.1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 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时,其连接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且只有一条连接道 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 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4.2.2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 排放; 3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 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建巩基地! 控制线的规定; 2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 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 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于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 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大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
入口取边边缘不应分于乙0.0。 4.2.5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 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 长的1/6; 2建筑基地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 城市道路上; 3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 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 员集散造成障碍,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 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 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 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 空调机位、雨蓬、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 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图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
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 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
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 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 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 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年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人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 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 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 线建造。 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 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 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 通风系统。
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 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 通风系统
4.4.1: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 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 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
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 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4.3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 要求。
4.4.4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上的
4.4.4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
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 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4.4.5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 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4.5.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 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 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 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当建筑位子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 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 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 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 部门的规定
4.5.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
1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 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 高点的高度。 2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 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 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
贞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 十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 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 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 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 设置
5.1.2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 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 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 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 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1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
1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 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 效视距; 4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人口应设置显著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 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 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3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 效视距; 4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人口应设置显著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 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 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5.2.2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 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2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 正常通行; 3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 关规定; 4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 小转弯半径要求; 5尽端式道路长度天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0m×12.0m的回车场地。 5.2.3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 关规定; 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 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2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 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2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 正常通行; 3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 关规定; 4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 小转弯半径要求: 5尽端式道路长度天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0m×12.0m的回车场地,
5.2.3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 1 关规定; 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 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 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 1 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
于5.5m; 2当出人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5.5m; 3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 冲段再汇人基地道路; 4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 宜小于 7. 5m。
2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5.5m; 3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 冲段再汇人基地道路; 4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 宜小于7.5m。 5.2.5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5.2.6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2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人口,宜为 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 出人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2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 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 出人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1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 于15.0m; 2单向行驶的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人 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5.2.8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
1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2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赵
1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 3%,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 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 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
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 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 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 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 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 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 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 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 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市.3.4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人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4.1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 有关规定。 2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 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4.2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 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 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 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5.5.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 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 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 景观的影响
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 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
5.5.4在管线密集的地段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
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十扰等有影响的工 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 的不同沟(室)内。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
5.5.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
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十管宜布置在主 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 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 角不应小于45°。
时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
(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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