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DB64 68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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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安全监督检查safe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r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 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 检查。

    照明标准规范范本3.4 施工安全监督construction safetysupervisio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 垦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 动。

    3.5安全生产safeproduction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表

    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

    设施费、扬尘污染防治费和现场监控费。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

    3.9安全隐患safehidden trouble

    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 大经济损失的隐惠

    3.10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履行建筑工 监理的活动。

    3.11安全旁站监理security stationsupervision

    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

    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 督检查活动。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safetyspecialconsti

    3.1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1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safetyaccidentemergencyres

    4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4.1.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单位中标后,到当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申 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4.1.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4.1.2.1工程概况; 4.1.2.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4.1.2.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1.2.4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4.1.2.1工程概况

    4.1.2.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4.1.2.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1.2.4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4.1.2.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4.1.2.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4.1.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现场监控所 需费用。并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费用支付和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对工程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 单位仍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1.5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各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同一区域不同施工单位交叉作业面的 防护、群塔作业的防碰撞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各承包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4.1.6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 4.1.7建设单位需要调整合同工期的,需编制方案并进行专家评估,论证调整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对 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 4.1.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1.9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定期(按月)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 合检查,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整改。 4.1.10深基坑工程的支护设计、支护施工、支护审查、支护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4.1.11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监督等相关单位, 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必 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并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4.1.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参与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 正会和验收。 4.1.13建设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 相应处理,必要时责令相关承包单位停工整改,严禁冒险作业。当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正施工时: 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1.9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定期(按月)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 合检查,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整改。 4.1.10深基坑工程的支护设计、支护施工、支护审查、支护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4.1.11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监督等相关单位, 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必 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并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4.1.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参与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 正会和验收。 4.1.13建设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 相应处理,必要时责令相关承包单位停工整改,严禁冒险作业。当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 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14建设单位应支持、督促施工单位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

    4.1.16申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 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4.1.17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4.1.18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各参建单位支付安全施工措施费及相关费用,确保各参建单位依 法履行相关职责

    4.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4.2.1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2.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设计文件申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 料、新工艺的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2.3深基坑的勘察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纸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a)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b)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 容提出具体要求。

    5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5.1.1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不得降低 安全生产条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接受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5.1.2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 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 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5.1.3施工单位应对其在全区承接的工程定期组织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各 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5.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5.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5.1.4.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4.3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1.4.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1.4.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1.4.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4.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1.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5.1.5.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5.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1.5.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1.5.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1.5.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5.1.5.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1.5.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2.3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进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 5.2.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2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配备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5.2.4.2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配备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4.3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5.4.2.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5.4.2.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4.2.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2.6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5.4.2.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4.2.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5.4.2.9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5.4.2.10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5.4.2.11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4.2.12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4.2.13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4.2.14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4.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5.4.3.1 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5.4.3.2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5.4.3.3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5.4.3.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4.3.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5.4.3.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5.4.3.7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4.3.8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5.4.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委派的人员 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5.4.4.1监督项目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4.4.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5.4.4.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5.4.4.4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4.2.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5.4.2.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4.2.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2.6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5.4.2.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4.2.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5.4.2.9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5.4.2.10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5.4.2.11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4.2.12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4.2.13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4.2.14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4.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5.4.3.1 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5.4.3.2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5.4.3.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5.4.3.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4.3.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5.4.3.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5.4.3.7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4.3.8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5.4.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委派的人员 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5.4.4.1监督项目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4.4.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5.4.4.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5.4.4.4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5.1施工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生

    5.5.1施工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5.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5.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5.1.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5.5.1.4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5.5.1.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5.7.1.2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5.7.1.3结合层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进行考核: 5.7.1.4结合单位岗位职责标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5.7.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结合以上考核结果编制安全生产考核表,并认真填写考核纪 录、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符合要求的,调离安全管理工作岗位。

    5.8.5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 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 正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 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 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程第5.8.5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 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8.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批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5.8.10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 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8.10.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5.8.10.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5.8.10.3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5.8.10.4逃生方法及路线。 5.8.11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 方式、标准、目的和要求,并适时组织编制人员,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阶段性检 查和施工完毕的验收。 5.8.12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技术

    5.8.10.4逃生方法及路线。 5.8.11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 方式、标准、目的和要求,并适时组织编制人员,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阶段性检 查和施工完毕的验收。 5.8.12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技术

    5.8.11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方 方式、标准、目的和要求,并适时组织编制人员,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 查和施工完毕的验收

    5.8.12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技术 分析和改进。

    5.9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5.9.1施工单位应当在 5.9.2施工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纳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 范畴。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 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9.3危险源识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9.3危险源识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5.9.3.1现场观察。由具备一定安全知识,掌握一定执业健康与环保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调查 者,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观察,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5.9.3.2询问、交谈。调查者通过与有丰富经验的人员进行交谈,从中初步分析出该项目作业中所存 在的危险源; 5.9.3.3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类似企业、类似项目、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方 面的信息,加以分析研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归纳总结; 5.9.3.4监控系统监测。通过智慧工地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和报告存在的危险源; 5.9.3.5查阅有关记录。通过查阅企业的事故记录,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5.9.4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专项 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 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9.5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五定”要求(定方案、定资金、定期限、定责任人、定预案), 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责任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要求期限予以落实,并定期 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验证各项措施和方案的实施效果。

    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5.9.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 织人员撤离。

    5.9.8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源安全状况检查活动,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5.9.8.8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完成后,应 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5.9.8.9重天危险源监控和施工过程中, 工程项目部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 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保持安全信息互通

    5.10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应包括:

    6.10.5.1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5.10.5.2配置满足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劳动防护用品; 5.10.5.3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材料与设备; 5.10.5.4依据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边防护、洞口、基 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以及设施、设备实施的安全生产防护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5.10.5.5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落实消防措施,对现场存放的易燃材料实施安全生产防护,动火作业 应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10.5.6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5.10.5.7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5.10.6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5.10.6.1 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5.10.6.2 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10.6.3 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0.6.4 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5.10.6.5 参与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备等的安全检查; 5.10.6.6 负责防护用品和劳动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5.10.6.7 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5.10.6.8 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10.6.9 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5.10.6.10 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惠进行处置; 5.10.6.11 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5.10.6.12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 5.10.6.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5.10.6.14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 5.10.6.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安全资料。 5.10.7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通过日常检查、定期巡查、部门监督等方式, 采集施工现场安全隐惠信息,对发现的安全隐惠进行书面记载,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 患分类识别管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消除。 5.10.8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本规程第5.9节相关条款规定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监控管理。 5.10.9工程项目部应按照本单位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定期 专项检查,并接受企业各管理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安全监督检查, 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按要求组织整改和上报。

    5.11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对本单位工程 机械设备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场,发现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机械设备,应责令产权单位进行整改或退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5.11.2.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5.11.2.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5.11.2.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5.11.2.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11.2.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11.3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部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 设备安装前,工程项目部应监督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安装单位应组织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 5.11.4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进场安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查验安装单位及安装 人员证件的有效性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并监督安装单位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到现场 监督检查。 5.1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和拆卸人员名 单、安装和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 5.11.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 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 用说明。 5.1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5.11.8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看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11.9建筑物高度超过第一附墙时,应按相应规定搭设供塔吊司机上下的安全通道。 5.11.10当建筑起重机械在一个工程项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1年,应重新委托检验。每隔两年时间 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防腐处理。不得使用非原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标准节和未经过设计、计算 的附着装置 5.11.11施工单位专职设备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开展施工机械专项检查活动,专职设备管理 机构每月不少王派 检香施

    5.11.2.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11.2.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11.3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部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 设备安装前,工程项目部应监督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安装单位应组织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 5.11.4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进场安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查验安装单位及安装 人员证件的有效性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并监督安装单位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到现场 监督检查。 5.1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和拆卸人员名

    5.11.2.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单、安装和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府建设主管部门

    府建设主管部门。 5.11.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 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 用说明。 5.1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

    11.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 说明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 承担法律责任

    操个作安生操作付为、操作八贝的文接班 记录、维修与保养情况等。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应责令停工整改,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 械。 5.11.1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任何人员违章指挥或冒险作业。当遇节假日、发生机械事故、恶劣天气、顶升 加节、附着安装等环节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安全专项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5.12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5.12.1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 使用。 5.12.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 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 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5.12.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 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12.4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5.12.5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

    5.13.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 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义 务。 5.13.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 管理责任。 5.13.3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3.3.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5.13.3.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5.13.3.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5.13.3.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13.3.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5.13.10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0.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 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5.13.10.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5.13.10.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 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13.10.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 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13.10.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13.10.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5.13.10.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

    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13.10.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5.13.10.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5.13.10.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5.13.10.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13.11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1.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5.13.11.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 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5.13.11.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13.1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13.11.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 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5.13.11.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5.13.11.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 宜小于500mm; 5.13.11.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13.11.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5.13.11.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5.13.12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2.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5.13.12.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b)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c)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d)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5.13.12.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 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13.12.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 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b)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c)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

    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13.10.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5.13.10.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5.13.10.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5.13.10.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13.11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1.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5.13.11.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 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5.13.11.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13.1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13.11.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 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5.13.11.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5.13.11.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 宜小于500mm; 5.13.11.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13.11.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5.13.11.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5.13.12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2.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5.13.12.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b)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c)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d)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5.13.12.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 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13.12.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 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b)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c)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

    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d)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e)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5.13.1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3.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 5.13.13.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 5.13.13.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 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5.13.13.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不应小于1.5m; 5.13.13.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5.13.13.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 5.13.13.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 面积超过50m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13.13.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5.14安全检查和改进

    5.14.1安全检查和改进包括安全检查的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 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5.14.2各职能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检查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不同层次的检查应有相应层次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5.14.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被查单位(工程项目部)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有即发性生 产安全事故危险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被查单位(工程项目部)要将整改 回执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整改回执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讲行复查,并认真做好复查记录。 5.14.4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惠排查、安全防护实施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 度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5.14.5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主要形 式一般可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

    5.15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

    5.15.1施工单位应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签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目标责任书,并对创建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5.2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达到自治区境内建筑 安全管理和工程项目设施、设备防护先进水平,具有引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 5.15.3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和方案,保证专项资金投入和实施,并 在施工过程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应符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 5.15.4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选范围、条件、申报程序、材料、评审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应按照《关 于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

    5.1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

    5.17.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科技含量、工期、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选择分包企业, 并对分包企业进行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定期审核、 更新。 5.17.2施工分包活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包的法律、法规进行。 5.17.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5.17.4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 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

    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5.17.5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 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 劳务工资的支付。 5.17.6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5.17.7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 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 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5.17.8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 程承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送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发生事故的应及时上报总承包单位 并配合上级部门调查 5.17.9分包企业应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

    5.17.9分包企业应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

    5.17.9分包企业应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专业分包安全管理资料。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 本规程表2的要求。

    设备设计图纸5.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8.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符合下

    5.18.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1.1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过程中相关 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5.18.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 爱预案相对应,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每年定期组织 演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结合本工程项目规模、施工特点 并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 5.18.1.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等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8.1.4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包工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18.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说报或者脑报。 5.18.2.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18.2.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6.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联轴器标准,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6.1.2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2.1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责 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督促本单位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 性标准条文,定期对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6.2.2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审查核验制度、检查制度、旁站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 查验收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惠报告制度等,并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人员。 3.2.3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明确总监理 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的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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