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AS 010-2019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水洗氯化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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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硫酸根离子
安GB/T7118规定执行
按GB6549规定执行
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按GB/T7118规定执行
6.3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B/T13025.9规定执行。
6.4二喂英含量的测定
按HI77.1规定执行
按HI77.1规定执行。
由相同生产工艺、相同资源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视为一批。抽样按GB/T8618规定执行
由相同生产工艺、相同资源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视为一批。抽样按GB/T8618规定执行。
7.2.1水洗氯化物出厂检验项目为5.1和5.2.1。 7.2.2水洗氯化钾出厂检验项目为5.1和5.2.2。 7.2.3水洗氯化物和水洗氯化钾的重金属检验项目为5.3,每月定期检测一次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
石化标准7.3.1水洗氯化物型式检验项目为5.1、5.2.1、5.3和5.4
7.3.1水洗氯化物型式检验项目为5.1、5.2.1、5.3和5.4。
3.1水洗氯化物型式检验项目为5.1、5.2.1、5.3和5.4 3.2水洗氯化钾型式检验项目为5.1、5.2.2、5.3和5.4。 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投产时;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距上次检验一年时;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T/CCAS0102019
检验结果中所有指标都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的要求,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取该 样品的备用样重新测定不符合项,如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水洗氯化物和水洗氯化钾应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产品出厂(场)时应附有合格证明,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单位、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 等级、标准编号
8包装、标识、购存和运输
水洗氯化物和水洗氯化钾出厂(场)时可以带包装或散装。带包装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 别)、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等级、生产单位、标准编号,并标明“禁止食用”学样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合格证明。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中,如临时堆放要妥善苦封,严防受潮。 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漏撒,运输工具必须清洁
水洗氯化物和水洗氯化钾出厂(场)时可以带包装或散装。带包装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 类别)、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等级、生产单位、标准编号,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合格证明。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中,如临时堆放要妥善苦封,严防受潮。 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漏撒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运输工具必须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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