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3-35-201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内蒙古)(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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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03-35-201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内蒙古)(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1内蒙古城镇旗县建筑节能设计热工区屋

    3.0.2内蒙古城镇旗县建筑节能计算气象参数见本标准附 录A。

    交通标准3.0.2内蒙古城镇旗县建筑节能计算气象参数见本标准附 录A。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 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出入口应考 虑防风设计。 4.1.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 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 个或更多的窗。 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体形系数限值

    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 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 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 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 扁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由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4.1.5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 于0.08。 4.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 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应采用自动关闭措施。 4.1.7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 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 弟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8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 4.1.10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 光反射比不应低于0.4。建筑常用饰面材料的光反射比值见 本标准附录B。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 0.50。 4.1.10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 光反射比不应低于0.4。建筑常用饰面材料的光反射比值见 本标准附录B。 .1.11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 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安装及清扫: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防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1.1.12交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1.1.13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

    4.1.14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

    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注:1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 地冻土层的深度、

    表4.2.2内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IW/(m·K)

    4.2.2根据建筑物所处的城镇旗县热工区属不同,建筑内围 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规定的限值。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 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 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 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 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 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 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外凸窗的顶部、底

    4.2.6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 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 条和第4.2.5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 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 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 4.2.5条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4的规定时 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 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 4.2.5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 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 120%,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阳台外表 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 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 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 的窗墙面积比

    4.2.7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 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8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 (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 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9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 保温处理。 4.2.10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 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1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 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2.12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 措施。

    4.2.7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 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8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 (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 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9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 保温处理。

    4.2.10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 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2.13应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 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4.2。13应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 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 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并重新计算,,直至设 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使用功 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 条、第4.1.4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 标准规定的取值;参照建筑的其它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 供暖能耗;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 供暖能耗;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 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居住建筑的暖通空调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 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 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 确定。

    5.1。3居任建筑应设直供暖设施;供暖热源型式应选择成本低、 能效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条件采用 太阳能、风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 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 用形式;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因素的限制无法保证供 暖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充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自身电 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 统效率n,且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1(%)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 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 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统应与居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7供暖水系统宜设置水力平衡调节装置。

    5.1.7供暖水系统宜设置水力平衡调节装置。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计量装置,作为 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

    5.1.9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5.1.10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 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 温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 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 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附录D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或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1全装修的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表5.1.11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

    5.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供应方式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所需燃气压力 和用量,结合市政管网供气条件,经方案比较后,择优选取技 术及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2热源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 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 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 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3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不应多 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 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4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5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燃烧方式宜采用低氮 燃烧。

    5.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乍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 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

    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的规定,且其热效率不应低于该标准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 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

    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 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 应高于50℃。

    5.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 调节方式。 20宝外管网应进行水平衡计算 日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

    5.2.8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 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9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 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0 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 式定流量阀。

    1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 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 调用自力式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 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三0.3 0.5。 5.2.11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 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0.003096Z(G.H/n)/Q≤A(B+αZL)/△T (5.2.11)

    中:EHR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h; 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nb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 设计热负荷,kW; AT 设计供回水温差,℃:

    一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 5.2.11选取; B一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 级泵系统时B=20.4,二级泵系统时B=24.4; ZL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一与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ZL=0.0015: 当400m

    5.2.12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具备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 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的功能; 3具备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对运行状态作出及时 判断; 4具备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 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

    数据的功能; 5具备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 分别计量的功能。

    5.2.13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利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1室内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1室内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 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 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 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 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3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 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5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

    5.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 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 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27数热哭宫明装数热哭的外表面宣刷非金属性涂料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 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 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 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 风。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 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 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 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 风。 5.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 现行国家标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21455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 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 5.4.4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 nanratoon

    注:1对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拉 组实际参数确定; 2对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按机组实际参数确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5.4.5居住建筑的最小设计新风量宜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

    表5.4.5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类

    5.4.6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5.4.7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国家标 准《热回收新风机组》GB/T21087的规定: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 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3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恰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4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5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 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 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1.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 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1.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 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 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5.1.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

    6.1.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 许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 高位设置。

    6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7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 2使用耐腐蚀、耐久性好的管材、管件。

    6.2。1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 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 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 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1居任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 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 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 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2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 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65.2.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的规定。 5.2.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 接制备热水。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 条的规定。

    6.2。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 接制备热水。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 条的规定。

    6.2.5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

    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5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 的有效措施

    表6.2.5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V

    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2.7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2.8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应大于10kPa; 2热媒管上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9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 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6.2.10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 住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所有用户均宜设置的太阳能热 水系统;12层以上住宅,宜为其中12个楼层的用户设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 2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

    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 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宜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6.2.1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 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 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2.12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10kPa; 2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消防水箱,应安装计 量装置。

    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10kPa; 2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消防水箱消防标准规范范本,应安 量装置。

    7.1.1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7.1.2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100kV·A及 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 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7.1.3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 能评价值

    7.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3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7.2.2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 的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 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7.2.3建筑冷热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当采

    .2.3建巩冷热源系统循理 集中冷源时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制冷机耗电量应单独计量。

    7.3.1电梯、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 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 运行模式的功能。 7.3.2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3.3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 设计相协同。 7.3.4全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 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7.3.5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3.6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GB17625.1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3.7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 采用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 时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7.3.8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节能灯 目和节能白动控制烘旅

    7.3.8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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