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21-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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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力、拉力试验机,从启动检测设备开始,设备根据设定的 加荷速率自动加荷,直至按标准试验方法取得采集数据,并自动 卸载的过程。 基础静载荷试验设备,根据所选定的检测规范,设备能自动 加(卸)载、持荷、补载,直至稳定可以加(卸)下一级载荷 的过程。

    3.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3.0.2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备案)证书,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 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0.3检测类别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和备案检测。其检 测项目、参数及主要设备配备见附录A。 3.0.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关部门不得十涉 本地区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 3.0.5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程。没有标准依据的应制订经委托方认可的检测 方案。 3.0.6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并 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0.7检测机构应使用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检测管理软 件。对使用力值系统进行检测的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力 值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规程》DGJ32/J75的规定。 3.0.8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签发、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 是,数据准确可靠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3名不同的人 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备案)章以及检测专用章后方可 生效

    3.0.7检测机构应使用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检测管 件。对使用力值系统进行检测的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 值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规程》DGJ32/J75的规定。

    3.0.8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市政管理,应当及时签发、出具检测报告

    验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 是,数据准确可靠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3名不同的人 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备案)章以及检测专用章后方可 生效。

    3.0.9检测报告签发时应自动生成检测报告编号,即时传输到省 验测监管系统,不得打包传输。工程质量验收时以省检测监管系 统的检测报告为准

    3.0.10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 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 散、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存档检测报告 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现超资质能力或备案范围检测的,除按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外,给予检测机构记不良记录的 处罚。

    3.0.12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

    .02检测机构大质不得同的支聘了两1或者两次工的应须 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

    3.0.13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检测

    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在注册地点以外设立场所进行检测或变 更注册地址时,应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向省检 测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能力核验。 设立分支机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固定的检测场所, 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分支机构检测工作必须纳入检测机构质量 保证体系,并符合本规程的要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检测机构 到省检测主管部门登记。

    3.0.14外省检测机构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到省建设厅 备案,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其他条件应同时符合本规程3.0.13 的规定。

    3.0.15检测机构及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随意修

    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给予检 测机构3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整顿期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整顿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业 务。对于相关责任人,收回其岗位证书,并不得再从事工程质 量检测工作。

    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对活动。 参加省级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不合格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工作。

    工作。 3.0.17新成立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备案)证书后,应向省检测主 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 资质(备案)证书正、副本。 2计量认证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 4 组织机构代码。 5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 3.0.18检测机构在2年内有2次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的,自最后一次通报批评之日起,1年内不批准资质扩项;检测 机构被记录不良记录的,自不良记录之起,2年之内不批准资 质扩项。 3.0.19从事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取得“工 程质量鉴定”资质(备案): 1至少具有附录A中20个类别的检测资质(备案),其中 必须具备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类别。 2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 3至少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 1名。 4鉴定检测技术人员专业应齐全,至少有工业与民用建筑 建筑材料、建筑安装、地基基础专业技术专家,取得2009年以后

    3.0.19从事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取得

    程质量鉴定”资质(备案): 1至少具有附录A中20个类别的检测资质(备案),其中 必须具备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类别。 2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 3至少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 1名。 4鉴定检测技术人员专业应齐全,至少有工业与民用建筑、 建筑材料、建筑安装、地基基础专业技术专家,取得2009年以后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专家委员会核发的“鉴定检测专家

    3. 0. 21 检测机构应诚实守信,开展检测工作应符合信用管 关规定。

    4. 1. 1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见证取样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2 专项检测人员每项不少于10人,其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 规定。 备案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4 检测机构持有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 80%。 4.1.2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 证书,持证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1.3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为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工 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合格证 书。 4.1.4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授权,具有工程类初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检测工作至少5年,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的从事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4.1.3检测机构的技未负责人应为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工 望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合格证 书。 4.1.4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授权,具有工程类初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检测工作至少5年,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的从事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4.1.5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 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 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检测工作至少5年,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 的从事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4.1.5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展的 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 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4.1.6检测机构应对开展的检测项且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

    检测项目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均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 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5项,审核人员在岗审核项目不多于8项, 签发人员签发项目不限。违反本条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给予检测 机构不良记录的处罚,

    4.1.7检测人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检应测贝应 准则》(附录B),检测机构应与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着公 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岗位证书的管理,检测机构不得违反约定 扣押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4.1.8技术人员的档案至少应包括身份证、岗位合格证、学历、 职称复印件、工作简历、继续教育以及奖惩情况等。 4.1.9检测人员的流动应有序,新成立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自检 测机构取得资质(备案)证书之日起,新变更检测机构和新取得 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应变更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应及时到省检测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 1检测人员单位变更应提供下列资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变更申请表义附录C); 2)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现工作单位“三金”缴纳证明; 4)岗位证书。 2原检测机构违反约定扣押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不同意检测 人员变更的,接收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变更申请表》附录C); 2)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现工作单位“三金”缴纳证明: 4)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退休检测人员应聘到其他检测机构工作的,应提供退休证 明,并按第2款提供除“三金”以外的资料办理岗位证变更手续。 4.1.10非本单位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如 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分别给予检测机构和个人记不良记录的处罚。

    4.1.9检测人员的流动应有序,新成立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

    4.1.12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1.12应测机 划。应测人贝 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8学时,其中参加省级组织的检测人员继 续教育不得少于16学时,其继续教育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 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审核的依据之

    4.2.2检测机构在试验室设计或改造时,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

    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 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 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2.3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

    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在使用前 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4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

    4.2.7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样 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 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发液及废固的安全处理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要求, 并制定相应措施

    并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 比准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 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其主要检测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3.2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 求,混凝土、砂浆、墙体材料、水泥、混凝土取芯强度抗压的试 验数据、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必须进行自动采集、自动控载, 采集的数据实时上传。以上项目若不进行自动采集、自动控载 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力值数据采集与 传输技术规程》DGJ32/J75的要求。 4.3.3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 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溯 源至国家(国际)基准,并贴有相应的标识。校准前应核查校准

    4.3.3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

    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按规定 源至国家(国际)基准,并贴有相应的标识。校准前应核查校准 单位的校准能力。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 1仪器经重新安装。 仪器经改造。 仪器使用异常时。 4 仪器过载后。 5 仪器重新启用。 仪器经损坏修复后等。 4.3.4 设备自校时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4.3.5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

    作。检测仪器设备操作应做记录。

    。检测仪器设备操作应做记录

    4.3.7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

    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 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3.8检测机构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始终处于

    4.3.8检测机构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始终处于 受控状态

    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 4.3.10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管理。主要检测设备应一机 并建立档案目录

    4.3.11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设备进行编号,编号应与设备的出) 偏号、型号相关联,检测报告中必须有检测设备型号和检测机构 对检测设备的编号。

    4.3.12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4.3.12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4.3.13检测机构应有满足需要的检测场所。见证取样类、专项 类,备案类检测场所其使用面积均不少王300m。建筑墙检

    类、备案类检测场所,其使用面积均不少于300m。建筑幕墙检 测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

    4.4.1检测机构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

    4.4.1检测机构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活动。

    4.4.2检测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优先采用现行有效

    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或方法。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 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 法。

    4.4.3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范及时获得并 执行。

    4.4.4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样品制备和处置 等作业指导书。 4.4.5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 使用。

    5.1.1签订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 测合同,检测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D。 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基本信息及时输入检测软件。 5.1.2委托登记: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指导委托人填写 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核查样品及相关资料, 见证人资格证明并双方签字确认。委托书文本可参照附录E。接 样人员应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严禁无样品办理委托。 现场检测时,也应办理委托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 5.1.3验样与任务下达: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况与委托登记 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向检测室 下达检测任务。检测任务单文本可参照附录F。 1样品的编号应唯一。 2任务单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且符合密码管理要求 3检测人员接受任务后,根据任务单核对样品,核对无误后 签收。 4现场检测人员接到任务单后应按任务单的要求结合检测 方案实施检测

    5..3验样与任务下达: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况与委托登记 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向检测室 下达检测任务。检测任务单文本可参照附录F。 1样品的编号应唯一。 2任务单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且符合密码管理要求, 3检测人员接受任务后,根据任务单核对样品,核对无误后 签收。 4现场检测人员接到任务单后应按任务单的要求结合检测 方案实施检测。

    5. 1. 4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 要求。

    1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信息和样品状况 的一致性。 2检测人员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参照附录G填写 主要设备使用和环境记录。 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核对样品和检测标准 的符合性。 4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 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 已检样品应按规定放入留样区域,样品应能进行区分。 5.2.2工程现场检测: 1 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案。 2 检测人员开始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信息和检测对象 状况的一致性,并应核对设计文件。 3检测人员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参照附录G做好 相应记录。 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 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 发生变化并超出充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 的条件后方可迷续进行检测。 5.2.3现场检测时应根据现行验收规范、规程或产品标准的要求

    随机抽样检测。特殊情况的可另行约定

    5.3.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效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应在设备及检测软件中保存力值和时间 系曲线,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试验室检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原始记录编号及页码; 3)任务单编号; 4)样品编号、名称、状态、规格型号: 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必要时); 10)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1)检测日期; 12)检测、审核人员的签名。 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记录编号,贞码、总贞码和贞码标识: 3)任务单编号; 4)从属的检测合同信息(必要时); 5)委托单位名称、抽样日期; 6)样品名称、生产单位、商标、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 进场日期; 7)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样品数量、样本基数、批量:

    8)检测原因、检测依据、抽样情况说明及未定事项(必要 时); 9)样品状态的确认; 10)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11)检测数据、计算结果; 12)检测时间及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 13)工程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部 位及见证人等信息。 5.3.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自动采集数据的每天应打印原 冶记录汇总表,检测软件中应设置原始记录汇总打印功能。原始 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3.3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在原数据附近进 行“划改”更正,“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楚可辨,并在“划改”处 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 现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报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需要更 正时必须有更正依据,并说明异常的原因

    5. 4. 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 检测报告名称, 2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等基本信息。 3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 4 可追溯到原始记录的相关编号。 5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批量、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 场日期等。 6 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7 检测报告的唯一性编号

    8委托方的名称和委托协议书的编号。 见证检测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10 委托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11 主要检测设备及编号。 12 产品技术指标。 13 复验材料的结构部位。 14 检测和判断依据。 15 检测结果应有检测结论,必要时应有主要原始数据、计 算参数、计算过程。 16 检测、审核、签发人员的签名。 17 检测报告每贞及总贞数标识。 5. 4. 2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 信息。 2 需要时,对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 适用时,对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声明。 4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4.3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抽样日期。 2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 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3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 4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5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详细信息及 解释。 6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 增添或删减的说明

    5.4.4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 1检测报告的编制由检测人员完成。 2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自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 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检测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 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并报省检测主管部门备案。签发 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5检测报告应加盖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备案)章 和检测专用章,多贞检测报告应加盖联贞章。 6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时,检测机构应有可靠措施保证电子 签名真实、可靠。 5.4.5检测报告编号规则:检测报告的编号由4部分组成。第 部分为4位,由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号码组成,首位为字母。第二 部分为4位,由检测项目代码组成,检测项目代码见附录A。第 三部分为2位,由年份的后两位组成。第四部分为5位自然数 由检测软件系统在检测报告签发时按自然数自动生成。

    部分为4位,由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号码组成,首位为字母。 部分为4位,由检测项目代码组成,检测项目代码见附录A 部分为2位,由年份的后两位组成。第四部分为5位自然 由检测软件系统在检测报告签发时按自然数自动生成。

    5.4.7检测报告一经签发,应实时将检测信息通过互联网传到省 检测监管系统。

    5.4.7检测报告一经签发,应实时将检测信息通过互联网传

    5.5.1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5. 5. 2 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

    .5.1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

    5.5.2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

    1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

    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瓣。 2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应明确本条对砂浆 混凝土试块管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出具检 测报告时不应加盖“有见证检测”章,否则一经查实给检测单位 不良记录处罚一次。 3当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 级,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四个等级 应对试块对应的部位实体强度进行抽测

    5.5.3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管理

    1建筑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的抽样频率见证取样,实施留 样制度,送检的样品1份用于现场材料的抽检复验,另1份由检 则机构封存,存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抽检时,如抽检结 果与复验检测报告存在较大差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可对封 存样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封存样品与检测复验结果有较 大差异,原检测单位将不合格样品检测成合格的,按本规程3.0.15 条处理。如封存样品与检测复验结果基本一致,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取消见证取样人员的证书。 松测如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规定 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后留 置3天。 3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后留置2天。 试样留置应摆放有序,标识清楚,便于检查

    5.5.5样品管理员应做好样品的处置记支

    5.6.1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 搜集和归档。

    1管理档案包括: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体系 运行记录、人员资料、法律法规文件、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 文件、设备资料等。 2技术档案包括:检测合同、委托书、抽样记录、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登记表等。 5.6.3档案应用书面资料存档,并以书面资料为准,同时用电子 文档辅助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电子档案的保 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5.6.5档案保存时间:

    1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应符合有 关规定,无规定时保存15年。 2检测软件数据备份长期保存。 3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4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退休或与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后1年

    6.1.1检测软件应通过省检测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6.1.2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 程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并记录。 6.1.3检测软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 门的要求,并应根据标准、规范更新情况及时更新和扩充。 6.1.4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传输到省检测监管系统。 6.1.5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据自动备份的功能,长期保 存,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去失及破环。 6.1.6检测软件应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委托 单位名称等进行有关信息的检索、统计。

    6.2.1检测软件登录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

    6.2.2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

    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理。 1委托登记:仅能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规定的功能进 行操作。 2检测人员:仅能对取得岗位合格证的检测项目进行操作 自动采集数据系统的数据和经检测得出的数据严禁随意修改。 3审核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 果及结论进行审核,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

    员按规定进行更止。 4签发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 进行签发,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按规定进行更正 5报告打印: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报告打印人员仅能打 印检测报告。 6系统管理员:能够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不能对口 形成的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7查询:对查询、统计等进行权限设置。 6.2.3系统管理员只能在允许的界面中维护,严禁对系统底层进 行操作。

    6.3.1检测软件应能够记载本规程要求的信息。 6.3.2检测软件对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定义与描述应符合国家租 关标准的要求。 6.3.3应确保数据及数据结果符合数据库系统本身的特点与要 求,尽可能降低数据的几余。 6.3.4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等数据处理,必须按照相 关标准要求执行。

    6.3.6数据库应有5年以上检测数据的容量

    6.4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6.4.1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机构的计量检定。

    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机构的计量检定。 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应进行必要的期间核查。

    5.4.3须采用数据自动采集和自动控载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本规

    程第4.3.2条的规定。 6.4.4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打印 检测报告,

    6.4.4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 检测报告。

    6.5.1检测软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软件进行核查,确保软件的功 能持续符合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6.5.2当软件进行局部修改、升级或增添功能时,应对其适用性 进行测试。 6.5.3检测软件应根据国家有关检测的标准及规范的修订,及时 更新软件。软件更新应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网上

    进行测试。 6.5.3检测软件应根据国家有关检测的标准及规范的修订,及时 更新软件。软件更新应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网上 实施。

    6.5.3检测软件应根据国家有关检测的标准及规范的修订,及时

    检测远程监管。检测远程监控主要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 检测报告监控和视频监控。 7.1.2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业务软 件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检测远程监控所需信息能及时、 完整、准确地传送到检测监管系统,并应及时更新。 7.1.3检测机构应安排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检查自身系统,保证 其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信息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检测视频监控 设备开通并运行正常

    7.1.3检测机构应安排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检查自身系统,保证 其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信息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检测视频监控 设备开通并运行正常

    7.1.4新成立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应符合网上远程监控

    7.1.4新成立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应符合网上远程监控 的要求。

    7.2.1检测机构应将资质(备案)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扫描 并上传到省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在资质(备案)、计量认证扩 后,应将扩项后的资质(备案)、计量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上传到 省检测监管系统。

    7.2.2资质(备案)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应使用原件扫描成彩色 图片,扫描分辨率为300DPI(线),图片大小为100~150KB,JPG 格式。

    7.2.2资质(备案)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应使用原件扫描成彩色

    7.3.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检测监管系统检查当地 当地服务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行为,主要检查是否超资质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是否规范连续、检测工作行为是否 本规程的要求。

    7.3.2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可通过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系

    监督工程的检测报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质量检测互动。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除检查书面检测报告 外,可核查监督业务系统中的检测报告,并以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系统中的检测报告为准。

    7.3.3当工程未报监、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已

    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处填写工程所在 也质量监督站代码,工程一且取得监督注册号后,检测机构应在 系统中填写监督注册号。

    7.3.4检测机构出具资质(备案)范围内管理的检测项目

    数的检测报告以省检测监管系统中的检测报告为准,如只有书面 验测报告,检测监管系统中没有相应检测报告,此书面检测报告 作为虚假检测报告,按本规程第3.0.15条处理。

    7.4.1检测机构视频必须安装4路或以上视频监控点。视频覆盖 接样室、“二块”及钢筋等力学性能检测室,且能观察到试样留 置区域情况。

    2检测机构工作时间内必须满足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实现对 机构视频远程监控、录像存储、云台控制等操作

    7.4.2检测机构工作时间内

    检测机构视频远程监控、录像存储、云台控制等操作。

    7.4.3应确保移动侦测录像,录像保存时间为2个月

    7.4.3应确保移动侦测录像,录像保存时间为2个月,以D

    格式(720×576)录像。若硬盘空间不足家具标准,必须以CD/DVD等介 质刻录保存。

    7.5.1检测机构应确保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即时上传 至检测监管系统。

    7.5.1检测机构应确保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

    7.5.2检测机构应对所有检测项且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

    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录,发现错误或有异议,以国家标准 范为准,同时告之检测软件管理部门

    7.5.3修改委托信息、检测数据等必须在检测软件中有修改记

    7.5.3修改委托信息、检测数据等必须在检测软件中有修改记 录bs标准,备查。

    表A.1见证取样类检测项目及仪器设备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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