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建发[2021]13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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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规定范围外的其他骨料和再生骨料。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需要检测砂石骨料坚固性 碱活性、氯离子含量等指标(湿法制砂工艺的骨料必须100%进 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主控项目的检测 应按不少于30%检验批量的频次,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进行检验检测。超出混凝土企业试验检测资质范围的检测项 目,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未确定物 理化学性能的骨料,不得用于混凝土的生产。 (三)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 的保证率(不小于115%),须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 定签学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 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 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 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调整。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 混凝检测试件,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干现场施工环节的服 务,参与工程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试件制作的旁站,鼓励支持预 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同时制作留置单独标识的比对混 凝土试件。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健 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预拌混凝土 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

    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专 业分包工程。严格混凝土质量检测管理,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除检测合 格的检测报告外,检测不合格报告及整改、验收等资料须一并 进入工程档案。 (二)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加 强标养室及试块制作、放置、养护管理,加强施工一线操作工 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操作过程的检查。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浇 筑前的落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严禁 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结构,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 任。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 送检等过程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 烧筑、养护等过程进行监督。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 位应当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 凝土强度平行检验。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 责任。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原始记录应附有加压曲线和试块破型 照片,并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 禁止检测机构上门取样。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控和验收管理 (二)根据《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

    2008),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币新建、扩建、改建房 室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早龄期法对混凝土施工中的强 度进行控制。早龄期法采用7d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由施工单 位负责制作,与标准养护28d混凝土试件取自同盘混凝土,且 制作与养护条件相同,试验宜在7d土2h龄期内完成。采用早龄 期标准养护混凝土强度推定标准养护28d强度时,由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事先通过试验建立二者的强度关系式,提出抗压强 度指标值,并写入供应合同,监理单位要对取样和送检全过程 见证。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 测报告。 (二)在建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预拌混凝土浇筑后 发生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耐久性指标不合格,7d混凝 土标准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未达到指标值,28d混凝土标准养护试 件、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未达标准值等情况之 的,项目应立即停工。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有关专家查找原因, 以600度·天龄期作为强度判定最终期限,对结构实体采取回 弹一抽芯法检测验证,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规定方法进行强度评定。实体检测和评定达不至 设计要求,经原设计单位复核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 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含不合格部分的整改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 程除外)。

    三方检测情况;负责对不按要求使用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项目 的建设、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 处理。 (三)各区县(市)住建局通过监管服务系统负责本辖区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本 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服务系统账号。 负责对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服务系统使 用情况、异常数据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综合统计分析, 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和第三方检测情况。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维 护工作,及时完善监管服务系统相关功能;每季度对各区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系统使用 情况和混凝土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异常 数据未及时处理的单位进行排名通报。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佳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3日

    公共安全标准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印发

    21 年 2 月 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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