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763-2020 住宅建筑工程品质量化评估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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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关键控制项以外的检查项目

    一般控制项中检查结果达到一定程度将导致与关键控制项 后果的界限

    现场经简单修复或调整,无需增加较多成本即可达到要求 验查项目问题,

    现场存在系统性或需投入较大成本进行修复的检查 题,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重问题和轻微问题之外的检查

    3.0.1住宅建筑工程品质量化评估分为过程评估和交付评估。

    .0.1住宅建筑工程品质量化评估分为过程评估和交付评估。

    主管部门、保险公司或其他有需求的单位组织并委托评估 行。

    3.0.3评估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原材料和工程资料

    0.5过程评估关键控制项的检查项目应为扣分项,一般控制 检查项目应为评分项。 0.6过程评估的一般控制项应包含尺寸偏差、观感质量、使 能和工程资料四类。

    3.0.7一般控制项宜设置极限偏差,符合极限偏差的检查项目应

    3.0.8交付评估检查项目应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严

    3.0.9检查项目的评估结果应六

    3.0.10交付评估应划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

    4.1.1评估方法应分为目测法、量测法、试验法和资料法四种,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目测法应依据检查标准通过外观目测的方法对检查项目 进行观察; 2量测法应依据检查标准通过工具测量的方法对检查项目 进行量测; 3试验法应依据检查标准通过试验测试的方法对检查项目 进行试验; 4资料法应依据检查标准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 复核。

    测距仪、阴阳角尺、空鼓锤、红外热像仪、三维激光扫描仪等

    4.2.1 测区抽样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随机性原则:应结合当前参评对象的施工进度,进行随机 抽样; 2 可追溯原则:应对所选测区做书面记录并存档; 3 完整性原则:现场具备评估条件的,必须全数计人可抽样 范围; 真实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反映项目的真实质量状况; 5 代表性原则:抽样的测区应能够代表总体的质量状况。 4.2.2过程评估和交付评估抽样宜符合表4.2.2的要求,园林景

    也下室的交付评估宜全数检查。

    表4.2.2最小抽样数量

    5.1.1过程评估宜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估对象,可以分部工 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施工招投标划分的标段为评估对象。 5.1.2过程评估应由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消防工程、通风与 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和园林工 程11个分部工程评估组成

    1.3过程评估各分部工程的权重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5.1.3过程评估各分部工程的权重应符合表5.1.3的

    表5.1.3 各分部工程权重表(%)

    5.1.4 关键控制项不应设置权重,其分值应体现在分部工程上。 5.1.5一般控制项极限偏差分值应体现在分部工程上。 5.1.6一般控制项的类别在各分项工程中的权重应符合表 5. 1. 6 的规定

    关键控制项检查项目总扣分值。 一般控制项的检查项且得分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管,

    关键控制项检查项目总扣分值

    式中:S2 般控制项的检查项目得分值; 抽样数量; N. 检查项目抽样中符合检查标准的数量; S。 一般控制项检查项目总评分值。

    5.2.4一般控制项的检查

    式中:S3 般控制项的检查项目扣分值; N2 一般控制项检查项目中符合极限偏差的数量; 抽样数量; D2 般控制项检查项目总扣分值

    根据实际评估数量平均分配总评分值

    5.2.6一般控制项的类别分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代中:S4 某类类别的分值; n 该类类别所含的检查项目数量: 该类类别所包含检查项目分值,应按本标准公式 (5. 2. 3)计算; S。一一该类类别所包含检查项目总评分值。 2.7分项工程的分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5.2.7分项工程的分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 =(S. ×W,)

    式中:S5 某分项工程分值; n2 该分项工程中一般控制项的类别数量; 该分项工程中类别分值,应按本标准式(5.2.6)计算; W. 该分项工程中类别所占权重。 5.2.8子分部工程的分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 C(S, XW,

    式中:S6 某子分部工程分值; 该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数量; S 该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分值,应按本标准式 (5. 2. 7)计算; W2 该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所占权重。

    代中:S7 某分部工程分值: n4 该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工程数量; S6 该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分值,应按本标准式(5.2.8) 计算; W3一 该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工程所占权重; n5 该分部工程中符合一般控制项极限偏差的检查项目 总数量; 该分部工程中一般控制项的检查项目扣分值,应按 本标准式(5.2.4)计算; 该分部工程中关键控制项的检查项目总数量; S一i 该分部工程中关键控制项检查项目分值,应按本标 准式(5. 2. 2)计算。

    5.2.10单位工程的分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S, ×w.)

    (5. 2. 10]

    式中:S: 某单位工程分值; n 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数量; S,一—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分值,应按本标准式(5.2.9) 计算; W,一一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所占权重。 5.2.11某项评估内容空缺时,应按权重将其分值分配到其他同 等级内容的分值里。

    5.3.1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包含基础、基坑支护、土方、边坡、地下 防水5个子分部工程。 5.3.2基础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1条的规定。 5.3.3基坑支护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2条 的规定。 5.3.4土方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3条的规定, 5.3.5 边坡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4条的规定。 5.3.6 地下防水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5条 的规定。

    5.3.7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

    表 5.3.7地基与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

    5.4.1主体结构工程应包含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钢 结构工程3个子分部工程。 5.4.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2.1 条的规定。 5.4.3砌体结构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 2.2条的规定。 5.4.4钢结构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2.3 条的规定。

    5.4.5主体结构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应符合表

    表5.4.5主体结构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

    续表 5. 4. 5

    5.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5.5.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包含建筑地面、抹灰、防水、门窗、吊 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12个 子分部工程

    5.5.2建筑地面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1条 的规定。

    5.5.2建筑地面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1条

    5.5.3抹灰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2条的规定。 5.5.4 防水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3条的规定 5.5.5 门窗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宜符合本标准第A.3.4条的规定 5.5.6 吊顶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5条的规定。 5.5.7 轻质隔墙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6条 的规定。

    5.5.8饰面板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

    5.5.9 饰面砖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8条的 规定。 一

    5.5.10幕墙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

    5. 5. 11 涂饰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10条的 规定。 5.5.12 裱糊与软包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3.11条的规定。 5.5.13 细部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3.12条的 规定。 5.5.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应符合表 5. 5. 14 的规定

    表5.5.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

    续表 5. 5. 14

    5.6.1屋面工程应包含基层与保护、防水与密封、细部构 子分部工程

    5.6.1屋面工程应包含基层与保护、防水与密封、细部构造3个 子分部工程。 5.6.2基层与保护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4.1 条的规定。

    5.6.2基层与保护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条的规定。

    5.6.3防水与密封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条的规定。

    5.6.4细部构造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

    5.6.5屋面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表5.6.5屋面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权重(%)

    续表 5. 6. 5

    5.7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利

    5.7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5.7.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应包含基本规定、室内给水系 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供暖系统、室外排水系统5个子分部工程。 5.7.2基本规定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5.1条 的规定

    5.7.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应包含基本规定、室内给水系 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供暖系统、室外排水系统5个子分部工程。 5.7.2基本规定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5.1条 的规定。 5.7.3室内给水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5. 2 条的规定。 5.7.4室内排水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5.3条的规定。 5.7.5室内供暖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5.4条的规定。 5.7.6室外排水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宜符合本标准第 A.5.5条的规定。 5.7.7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7.7的规定

    表5.7.7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权重(%)子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工程权重权重施工过程质量控制80基本规定30材料设备管理20室内给水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7025系统给水设备安装30建筑给水排水及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70室内排水25供暖工程系统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30室内供暖15管道及配件安装100系统室外排水5排水管道安装100系统5.8消防工程5.8.1消防工程应包含消防水工程、消防电工程、防烟排烟工程3个子分部工程。5.8.2消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6.1条的规定。5.8.3消防电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6.2条的规定。5.8.4防烟排烟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6.3条的规定。5.8.5消防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8.5的规定。表 5.8.5消防工程权重(%)子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工程权重权重消防水工程基本规定35消防工程消防水30消火栓系统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7

    续表 5. 8. 5

    5.9 通风与空调工程

    5.9.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7.1条的规定。 5.9.2通风与空调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9.2的规定

    表 5. 9. 2通风与空调工程权重(% )

    5.10建筑电气工程

    5.10.1建筑电气工程应包含变电所、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备用 电源和不间断电源、防雷及接地安装5个子分部工程。 5.10.2变电所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8.1条 的规定。 5.10.3电气动力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8.2 条的规定。 5.10.4电气照明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8.3 条的规定

    5.10.5备用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 准第A.8.4条的规定。 5.10.6防雷及接地安装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8.5条的规定。

    表5.10.7建筑电气工程权重(%

    5.11.1智能建筑工程应包含综合布线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 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机房、防雷 与接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8个子分部工程。 5.11.2综合布线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9.1条的规定。 5.11.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9.2条的规定。 5.11.4公共广播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9.3条的规定。 5.11.5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 第A.9.4条的规定。 5.1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9.5条的规定。 5.11.7机房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9.6条的 规定。 5.11.8 防雷与接地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9.7 条的规定。 5.11.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5.11.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5.11.10智能建筑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11.10的规定

    表 5. 11. 10 智能建筑工程权重(

    续表 5. 11. 10

    5.12.1建筑节能工程应包含围护结构节能、供暖空调节能2个 子分部工程。 5.12.2围护结构节能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10.1条的规定。 5.12.3供暖空调节能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10.2条的规定。 5.12.4建筑节能工程权重应符合表 5.12.4的规定

    5.12.1建筑节能工程应包含围护结构节能、供暖空调节能2个 子分部工程。 5.12.2围护结构节能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5.12.4建筑节能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12.4的规定。

    表5.12.4建筑节能工程权重(%)

    5.13.1园林工程应包含绿化种植、园路及铺装、园林小品及设 施、水景和泳池、园林给水排水、园林配电6个子分部工程。 5.13.2绿化种植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1.1 条的规定。

    5.13.1园林工程应包含绿化种植、园路及铺装、园林小品及设 施、水景和泳池、园林给水排水、园林配电6个子分部工程。 5.13.2绿化种植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1.1 条的规定。 5.13.3园路及铺装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11.2条的规定。 5.13.4园林小品及设施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11.3条的规定。 5.13.5水景和泳池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11.4条的规定。 5.13.6园林给水排水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A.11.5条的规定。 5.13.7园林配电的分项工程评估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A.11.6 条的规定。

    5.13.8园林工程权重应符合表5.13.8的规定

    表5.13.8园林工程权重(%)

    6.1.1交付评估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估对象

    6.1.2交付评估应包括毛坏户内、装修户内、公共部位、外立面及 屋面、园林景观5个评估区域。 5.1.3交付评估前,应具备通水、通电条件。 6.1.4关键控制项不应设置权重,其分值应体现在评估区域上。 6.1.5各评估区域的评分权重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1.2交付评估应包括毛坏户内、装修户内、公共部位、外立面 面、园林景观5个评估区域。

    6.1.3交付评估前,应具备通水、通电条件

    6.1.4关键控制项不应设置权重,其分值应体现在评估区域上 6.1.5各评估区域的评分权重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交付评估区域权重(%)

    表6.1.6交付评估分值和权重(%)

    6.2.1交付评估分值宜按图6.2.1步骤计算

    2.1交付评估分值宜按图6.2.1步骤计算

    验货标准6.2分值计算与等级划分

    (6.2.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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