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65-2020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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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ECS 765-2020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传感器系统、数 据传输系统、采集子站或监控中心的施工状况进行检验,并形成 书面意见的过程

    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监测系统试运行 伏况进行检验,并形成书面意见的过程,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对监测系统施工完 成的内容和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形成书面意见的过程。

    铁路标准不同单位或使用者对监测系统的使用权或管理权进行移交的 工作。

    3.1.1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安 理制度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1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安全管

    理制度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施工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人员应向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设 计交底; 2施工技术人员应对设计资料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应申 请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和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通过审批后方 可施工。

    3.1.3施工人员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3施工人员组织应符合下列

    施工人员应进行现场踏勘; 2 施工人员应已完成安全和技术培训; 3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拥有相应资格的有效证书。

    3.2.1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2.2结构建设期进行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符合

    1监测系统的施工应服从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在生产、 生活以及用电、用水和用网方面统一协调: 2监测系统的施工宜与其他相关工种的施工顺序和进度计 划协调一致;当与其他工种穿插施工时,应做好仪器设备、线缆 和标识的保护工作

    3.2.3 结构服役期进行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系统的施工不宜影响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监测系统的施工不应降低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 久性。 3.2.4施工单位应根据实施进度计划合理确定传感器系统、数 据传输系统、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施工顺序,并应做好相应的 人力和物力资源配置

    1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2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 3材料进场后应按材质、型号和规格进行分区和分类保管; 4材料的存放位置应保持通风干燥,存放时间不应超过产 品保质期,易锈蚀和变质材料的存放不宜超过3个月

    3.2.6设备进场检验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应与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致; 2设备的合格证书、标定证书、铭牌标志、备件和附带技 术文件应齐全; 3设备的外观应完好,各元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引出线缆 应无损坏; 4设备应分类保管且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正确放置。 3.2.7软件进场时应确认技术资料已齐全,宜对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和可恢复性进行测试。 3.2.8材料、设备和软件的进场验收情况,宜按本标准附录A 的样式进行记录

    3.2.9现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1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和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应对施工 人员进行交底; 2施工人员使用的材料、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和生产工具应为检验合格产品; 3监测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 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2.10监测系统硬件施工完成后应设置包含设备编号的固定标 识,并应建立设备编号、类型、型号、数量、照片和异常情况的 安装信息档案。

    3.3.1监测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系统的验收应按分部验收、性能验收和竣工验收的 顺序依次进行; 2分部验收和性能验收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3监测系统验收时采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和量器应在有效 检定期内。

    3.3.2资料整编应符合下列规

    1监测系统的交接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并应形成相应的记 录和文件; 2对于在结构建设期建造的监测系统,宜作为整个建设工 程的专项工程进行统一验收交接。

    4.1.1安装工作应按照安装面处理、传感器定位、传感器固定、 保护装置安装、安装面恢复的顺序依次进行。 4.1.2安装方式应根据设计文件、传感器说明书、现场条件和 施工可行性合理选定。 4.1.3安装使用的预埋件、锚杆、基座、支架、夹具和保护装 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

    4.2.1传感器的安装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传感器直接固定在结构上时,结构表面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于混凝土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 于30mm且不大于60mm区域内的粉刷层; 2)对于钢结构,应去除距离传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 20mm且不大于50mm区域内的涂装层和锈迹; 3)对于木结构和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结构,应去除距离传 感器安装面边缘不小于20mm且不大于50mm区域内 的涂装层; 4)处理完的表面应清洁平整。 2当传感器通过基座固定在结构上时,基座处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基座边缘尺寸应超出传感器安装面边缘20mm且不应 大于50mm;

    2)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基座台面坡度不应大于1°; 3)需要竖直安装的传感器,基座台面倾斜度不应大 于1°

    4.2.2传感器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内部预埋安装方式时,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30mm; 2)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 应大于1°; 3)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 于1°。 2当采用钻孔埋置安装方式时,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 应大于1°; 3)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 于1°。 3当采用外部固定安装方式时,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传感器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 2)对于可测量方向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方向角偏差不 应大于0.5°; 3)对于有整平要求的传感器,传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应大 王0.5°

    1当采用内部预埋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施工造成损坏或移位的措施; 2)当传感器采用试块封装保护时,试块材料应与安装位

    置处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当采用钻孔埋置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钻孔区域内应确保无钢筋或其他预理件; 2)孔洞直径应大于传感器垂直于钻孔方向最大尺寸的 1.5倍且不应大于5倍; 3)孔洞内的杂物和灰尘应清除干净,埋入后应采用细石 混凝土或砂浆填实空隙,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3当采用胶结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结材料固化前,应采取固定传感器的辅助装置,且 固定时间宜多于1d,当胶结材料固化后,应及时拆除 辅助装置; 2)当采用加热方式加速胶结材料固化时,应确保加热温 度处于传感器可测温度的量程范围内。 4当采用焊接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应避免焊接电流通过; 2)传感器应采取防止焊接过热而导致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措施。 5当采用栓接固定安装方式时,螺栓应采取防松动的措施。 6当采用夹具和抱箍固定安装方式时,夹具和抱箍应与传 感器连接可靠 7当采用磁力吸附固定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应与结构紧密贴合且无缝隙; 2)传感器应采取防止移位的措施。 4.2.4传感器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装置不得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 2 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耐久和拆卸方便; 3 保护装置宜具有防雷、防生物侵害和防潮功能。 4.2.5传感器引出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端部有可插接接头时,线缆露出结构表面或保护装置

    的长度不宜小于0.5m,否则不宜小于1m; 2线缆不宜缠绕和扭绞,硬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宜小于 线缆外径的20倍且不应小于100mm,软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 宜小于线缆外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m; 3线缆端部应具有防尘、防潮和绝缘措施。 4.2.6传感器安装后应恢复结构表面被去除的粉刷层或涂装层 日左24

    4.2.6传感器安装后应恢复结构表面被去除的粉刷层或涂装层, 且应在24h内完成初始数据的读取并做好记录

    1对于表面粘贴且可更换的传感器,每类传感器的抽检率 不应小于30%且不得少于1个; 2对于预埋或无法更换的传感器,应对所有传感器进行 检验。

    4.3.3传感器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的类型、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传感器的外观应无明显的破损、变形、划痕、剥落和锈 蚀现象,传感器的表面或附近应设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固定标识; 3传感器的安装角度、位置、引出线缆和插接接头的保护 措施应符合安装要求; 4传感器的工作性能应正常,初始数据应合理,抽检合格 率应为100%; 5传感器的安装信息档案应内容完整且数据准确,

    4.3.3传感器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B.0.2的样式进行记录与汇总

    5.1.1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的安装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5.1.1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的安装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线缆应按支架、桥架、线管和线缆的顺序进行敷设,宜 按最短路径的原则集中敷设; 2数据传输设备应按先机柜、后终端设备的顺序进行安装 5.1.2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不应直接架设在有防微振动要求的 设备附近; 2线缆或数据传输设备不应直埋或架设在磁敏感设备的 附近。

    5.2.1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

    5.2.1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安装坡度或弧度应与结构的坡度或弧度相同; 2当采用焊接安装时,不得出现漏焊、欠焊、裂纹或咬边 缺陷:当采用栓接安装时,拟钻孔区域内应确保无钢筋或其他预 埋件,安装后应采用细石混凝土或砂浆填实空隙; 3支架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宜 按1.5m~3m的间隔均匀布置。 5.2.2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2m,桥架顶部与顶棚 或其他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2桥架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半径,直 角弯处软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软质线缆外径的

    1桥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2m,桥架顶部与 或其他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2桥架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半径 角弯处软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软质线缆外

    10倍,硬质线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硬质线缆外径 的20倍; 3当桥架的垂直段大于2m时,应在垂直段上端和下端槽 内增设固定线缆的支架;当垂直段大于4m时,应在中部增设 支架; 4桥架宜选用平滑的半圆头螺栓连接,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对易受振动影响的桥架,应对螺母采取防松动措施或选用防松动 螺栓。

    5.2.3线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线缆的长度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实际安装条件 合理确定,且应减少线缆接头,不宜有中间接头;当 无法避免接头时,应在接线箱或拉线盒内接线; 2)终端接线处和经过伸缩缝或沉降缝的位置处,线缆应 留有变形余度或采取避免线缆受拉断裂的构造措施 2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和数据信号线应分隔敷设,当在同一桥架内时, 应对强弱电缆采取隔离措施; 2)线缆敷设应整齐美观且无扭绞,施工人员应根据线缆 类别、数量、缆径和芯数进行分束绑扎,绑扎点间距 应均匀且不宜天于1.5m; 3)敷设过程中线缆的保护层不应发生破损。 4线缆敷设后应在24h内完成连通性测试

    5.3数据传输设备安装

    5.3. 1 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天线以外,其他设备均应整齐地固定在采集子站内; 2 设备安装后应有足够的维修空间且便于线缆的进线和 出线。

    5.3.2设备安装后应在24h内完成连通性测试

    5.4.1数据传输系统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

    1线缆和数据传输设备的类型、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2线缆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外观应无明显的破损、变形、划 痕、剥落和锈蚀现象,且线缆两端、拐弯处、交叉处应设有信息 完整准确的固定标识: 3电缆和数据信号线应分隔敷设,在同一桥架内的强弱电 缆应采取隔离措施; 4线缆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功能应正常,数据传输应稳定可 靠且响应延迟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抽检合格率应为100%; 5数据传输系统的安装信息档案应内容完整且数据准确 5.4.4数据传输系统的验收宜按本标准附录B中表B.0.3和表 B.0.4的样式进行记录与汇总

    B.0.4的样式进行记录与汇总

    6.1.1采集子站安装和监控中心配置的顺序应根据设计文件 现场条件和施工进度的要求合理确定, 6.1.2软硬件系统调试应按中心硬件调试、软件调试和软硬件 联调的顺序依次进行

    6.2.1采集子站的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

    1机柜的安装位置偏差不应大于30mm,垂直度偏差不应 大于机柜高度的1%,机柜门的最大开启角度不应小于90°; 2机柜内部分配架、配线架和支架的排列应整齐合理,强 电和弱电应分别在机柜内部两侧走线且应采用扎带将线缆理顺 扎好; 3机柜宜采取减振措施,设备停机时机柜底部表面垂直及 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mm/s; 4机柜的管线孔应密封,管线及门洞处应有防止生物侵入 的措施,铆接面应无变形和破损。 6.2.2采集子站的内部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和管线的布置应整齐合理; 2配电模块和串接用电设备应装在机柜内部的顶部前方或 底部后方,柜内不宜使用电源插座。

    6.3.1中心硬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方式和位置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条 件合理确定。 2设备宜采取减振措施,设备停机时地板表面垂直和水平 可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mms~。 3设备宜采取降噪措施,主操作员位置处的噪声值不应大 于 65dB。 4显示大屏幕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幕离墙面和地面的净距应满足通风检修要求; 2)屏幕垂直度偏差和水平度偏差均不应大于1° 5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柜底座面的水平度应满足设备要求,定位孔道位置 应正确; 2)电池组距墙壁和其他设备应大于0.5m,电池组的水平 度和垂直度的偏差不得大于1.5%0,电池间的间隔不 得小于10mm。 6安装孔洞应密封,管线及门窗处宜有防止生物侵人的 措施。 6.3.2 中心软硬件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件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对电源设备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 绝缘电阻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 2)调试人员应对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进行测试,60V及 以上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不得超出土10%,60V以下 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不得超出土5%; 3)调试人员应对不间断电源系统(UPS)进行切换性能 试验,切换时间和切换电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调试人员应对数据采集设备的参数设置功能和数据采 集响应时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2软件调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T1553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对管理权限进行调试,当用户以不同身份 登录软件时,应只能对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2)调试人员应对启动功能进行调试,软件应具备定时启 动功能和异常中断后的自动启动功能; 3)调试人员应对存储、读取、下载、分析、显示和报表 功能进行调试,软件应能实现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 性能。 3软硬件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人员应对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进行联调,软件各 功能模块应能实时获取相应的数据; 2)调试人员应对数据存储功能进行联调,各传感器获取 的数据应能实时存储在数据库预设的位置; 3)调试人员应对数据显示功能进行联调,大屏幕应能实 时显示当前和历史数据; 4)调试人员应对预警功能进行联调,当在软件中设置不 同國值时,硬件设备应能实时响应预设的警情信息。 3监控中心外部宜设置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以及竣工时间的固定标识。

    6.4.1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

    6.4.1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

    6.4.1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 6.4.2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硬件的抽检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类数据采集设备的抽检率不得小于30%,且不得少于 1台:

    2中心内部的所有设备均应进行检验。 6.4.3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站机柜、显示大屏幕和UPS的类型、型号和数量应满 足设计文件要求; 2子站机柜、显示大屏幕和UPS的外观应无明显破损、变 形、划痕、剥落和锈蚀现象,机柜和中心外部应设有信息完整准 确的固定标识; 3引出线缆和插接接头的保护措施应满足安装要求; 4显示大屏幕、UPS和软件功能应正常,抽检合格率应 为100%; 5子站和中心的安装信息档案应内容完整且数据准确。

    6.4.4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的验收宜按本标准附

    7.1.1总体验收应在各分部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开展,应按性

    7.1.1总体验收应在各分部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开展,应按性 能验收、工验收的顺序依次进行。 7.1.2总体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验收 7.1.3未通过总体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单位

    7.2.1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性能验收宜在监测系统试运行结束后进行,试运行的时 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无相关规定时不得少于3个月。 2监测系统试运行情况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1的样 式记录,运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系统软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无相关 规定时应具备数据采集、存储、下载、读取、分析 显示和报表功能; 2)监测系统的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5%预定使用 时间; 3)监测数据的完整率不应小于95%; 4)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的同步性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当无相关规定时动态采集的同步时差应小于 10mS,静态采集的同步时差应小王

    7.2.2性能验收材料应包括

    1性能验收资料清单,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2 式记录;

    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 3 监测系统软件使用手册; 4 监测系统测试与调试过程记录。

    7.3.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7.3.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验收宜在性能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 2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验收委员会(组)负责。 3竣工验收工作宜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召开验收预备会,确定验收委员会组长和成员名单: 2)召开验收大会,宣布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 3)施工单位进行工作汇报; 4)验收委员会查阅项目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与施工 单位探讨; 5)验收委员会内部探讨,形成验收意见; 6)宣读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和施工单位代表在验 收文件签字

    7.3.2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下列文档

    1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3的样 式记录; 2 监测系统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记录; 3 材料、设备和软件的进场验收报告; 4 分部验收文件和相关资料; 5 性能验收文件和相关资料: 6 施工和试运行期间异常事件发生和处理记录; 1 缺陷项目汇总表,宜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0.4的样式 记录。

    8.1.1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系统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8.1.1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系统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1.2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系统的分部验收、性能验收、竣工验 收和技术培训资料进行整编。

    8.2. 1 技术培训宜在监测系统通过竣工验收后7d内进行。 8.2.2 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系统概况和工作原理; 2 监测系统软件的主要功能。 8.2.3 技术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系统硬件配置、位置和调试: 2 监测系统软件的调试、升级和安全管理; 3 监测系统常见故障分析及处理: 4 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8.2.4 操作人员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系统运行期间的排班、监视、日志和数据管理: 监测系统软件的登录和操作; S 监测系统异常和报警应急预案

    8.3.1资料整编宜在监测系统技术培训完毕后7d内完

    资料整编宜在监测系统技术培训完毕后7d内完成管道标准规范范本

    8.3.2 纸质版资料应分别装订成册,电子版资料应统一存盘 归档。

    8.3.3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部验收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测系统硬件设备的合格证书、标定证书和安装信息 档案; 2)传感器安装后数据采集起始和终止时间、原始数据 采样频率、采集人和记录人信息: 3)数据传输设备通道编号与传感器编号对应表,连通性 测试起始和终止时间、原始数据、测试人和记录人 信息; 4)监测系统软件设置的初始参数、调试过程中的异常、 调试人和记录人信息。 2性能验收资料整编应包括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内容; 3竣工验收资料整编应包括本标准第7.3.2条规定的内容; 4操作培训资料整编应包括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 乍人员现场培训内容形成的文档资料和视频资料,

    3.3资料整编应包括下列内客

    8.4.1 系统移交宜在监测系统资料整编完毕后7d内完成。 8.4.2 系统移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移交资料清单,宜按本标准附录D的样式记录; 2 整编完成的分部验收、性能验收、竣工验收和操作培训 资料; 3 监测系统施工余料; 4监测系统备品备件

    8.4.3系统移交后且在合同服务期限内,若施工方根据合同约

    定对监测系统进行了维修、改造或升级,应对更改的内容再次 行技术培训和资料整编

    建筑标准规范范本附录 A材料、设备和软件进场验收记录表

    表A材料、设备和软件进场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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