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29-2020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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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民用建筑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 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3.0.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 3.0.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按下列情况选用: 1住宅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及体育场馆、医院、公共文 化设施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其他公共建筑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2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充许的情况 下,宜选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3.0.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可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多种类型 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组合配置
3.0.1民用建筑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 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3.0.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 3.0.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按下列情况选用:
1住宅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及体育场馆、医院、公共文 化设施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其他公共建筑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2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宜选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3.0.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可结合项目特点阀门标准,采用多种类型 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组合配置。
3.0.5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
4.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1.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4.1.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许可的地上计人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 4.1.2建设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QL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kWh/a或kgce/a): E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按表4.1.3取值); S一一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m)。 4.1.3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按照等效电核算也可按照标煤 核管,各类建简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筒系数见表4.1.3
表4.1.3各类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
注:1.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包括旅馆、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 2.办公建筑包括机关办公、企业办公和商用办公等; 3.商业建筑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及仓储库、餐饮店、浴场等: 4.医院建筑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等; 5.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剧院、社区文化中心、少年 宫等; 6.教育建筑包括大、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等
注:1.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包括旅馆、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 2.办公建筑包括机关办公、企业办公和商用办公等; 3.商业建筑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及仓储库、餐饮店、浴场等: 4.医院建筑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等; 5.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剧院、社区文化中心、少年 宫等; 6.教育建筑包括大、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等
4.1.4具有多种建筑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综合 利用量应根据各类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相加得到 4.1.5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因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2条要求的核算量时,可 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通过专项技术论证。 4.1.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总量不应小于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应根据能源系统种类 和建筑类型按表4.1.6取值
表4.1.6常规能源年替代量
4.2.1住宅建筑生活热水应首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集热装
1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 水系统。 2七层至十二层的住宅建筑应为上部六层住户配置太阳能 热水系统。 3十三层及十三层以上的住宅应为用地内不少于50%的住 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系统的住宅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计算可再生能源 综合利用量,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应按表4.1.3中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取值
硅钢片标准4.2.4住宅建筑采用不同可
应按表4.1.6取值,其中地源热泵系统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应按 表4.1.6中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类型取值
4.2.5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3.0的住宅建筑,因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2条或第4.2.3条要求的 核算量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通过专项技术论证。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二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文化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39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4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39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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