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建[2019]53号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8局委2019年7月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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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宁济与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济宁市税务局2019年7月5日
济宁市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 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探索建设用地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推进建设用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扩大砂石料生产规模 稳定市场供应,降低企业建材成本;减轻企业税费和融资负担,增 强企业竞争力;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 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年期,降 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 弹性年期等灵活多样供地方式;鼓励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土地,现有 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 价款。加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运用多种方式促进闲置土地
处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细分地下空间用途和层数,降 低地下二层、地下三层及以下层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合理确定 地下停车场(停车库)用地方式及价格。(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降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新兴产业用地价格。全面开 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结合产业发展用地类别,精细构建基 准地价体系,对符合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目录导向的产业项 自,在其对应的基准地价基础上,根据不同用途下调评估修正系数, 降低用地价格,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4.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办法。针对从第二产业中分 离出来的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 等为主的产业,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从产业布 局、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分割转让、配套建设、供后监管等方面 细化完善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新型产业健康发展。(责 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继续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减少建筑劳务用工纠 纷,便于管理协调,我市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 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成立自有劳务队伍,与 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劳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责任单
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积极推动建筑劳务人员向产业工人转变。加大建筑工人技能 培训力度,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网上培训、建立教育基地等方 式,扩大自有工人培训规模,对培训技术工人成效突出的企业,市 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与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一批未工、钢筋 工、架子工、装配式建筑施工等劳务班组成立以专业作业为主的专 业公司,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 人转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3.利用“互联网+”建立新型建筑用工服务平台。建立市建筑 业劳务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将建筑工人供给、建设项目中标企业所 需劳务用工的需求、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各个技能等 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等信息展现在同一平台上。与劳务资源输出地 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向务工人员推送信息平台APP使农民工及时 掌握用工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4.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标准,改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加 强建筑工人居住地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设与工地分开的集中居住 基地,改善建筑工人生产、居住环境,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 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逐步将外来建筑务工人员尤其是将专业技 术能手、企业技术骨十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逐步解决符合入学条
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后顾之忧,提高建筑务工 人员的归属感和获得感,稳定我市建筑劳务市场。(责任单位: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依据市场行情,及时发布人工定 额信虑,督促相关方调整人工单价。从源头抓起,规范建筑劳务市 场,引导企业合理制定建设工期。因环保要求等不可抗因素延误工 期的要及时调整,停工期间现场所发生的人工、周转性材料及机械 等费用,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价格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经济补偿。(责 王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降低企业建材成本。 1.提升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产能。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政策 和工作支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看力打 造3-4处绿色发展、生态环保、集约高效的大中型矿山企业。优 先保障我市对山石资源的需求,稳定我市砂石料价格。鼓励有实力 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参与矿山出让招拍挂和投资建厂,鼓励在有条 牛的场地建设石料、混凝土、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产业一体化的 建材生产基地,减少建材运输成本。支持现有砂石料、混凝土、预 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加大环保等资金投入,加强技术研发, 加大河沙替代品一机制砂的开发、生产力度,看力解决河沙禁采带 来的河沙供应短缺问题。逐步推进和规范国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责 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实施环保“蓝绿名单”制度。实施环保“蓝绿名单”制度。 分类实施差别化环保管控措施。合理扩大纳入“蓝绿名单”企业范 围,对符合绿色环保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绿色环保清单,在发生 重污染关气时在符合应急减排目标的条件下可优先生产:对符合蓝 色环保审报条件的企业,可纳入蓝色环保企业清单,在采暖期可正常 生产,在满足减排自标的条件下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对涉及水泥、 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厂等建材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 以及涉及民生、治堵、应急抢险、生产工序不可间断的工程,在确 保落实环保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可按照“一企一策”、“一项目 策”要求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 3.统筹产业发展,稳定建材供应。综合采用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手段,引导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材生产企业合理调 整供应价格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产量,稳定市场供应。统筹协 调工程机械、金属管件以及供能(电、气、水、暖)设备等产业发 展,提高本地建材设备生产配套率。加大建材市场执法检查力度 畅通建材物流运输通道,规范建材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建材生产企 业管理。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严厉 打击部分企业借供应紧缺之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 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4.鼓励企业减排增效,加大资源再利用。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建
(六)差异化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1.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负面清单。5000平方米以下的学校、幼 儿园教育设施设备项目以及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三层及以 下的住宅、别墅、物业用房等低层建筑项自,不强制采用装配式建 筑方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差异化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建设项目中有建筑单体超出国 家、省现行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定范围,不宜采用装配式 技术的,不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 要求的项目,可向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组织专家论 证的形式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工程建设 项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依法承接,实现“全链条”办理,优 化再造审批流程,不断探索商事登记便利化、容缺审批、“多评合 一”、“多测合一”、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等 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做到“一套材料、一 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协调推进“零跑腿 “只跑一次”“帮办代办”,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便利企业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实行“建成即使用”管理办法。全市范围
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留足整改空间,游 免动轭让企业停工停产。 (四)抓好支持政策落地。市有关部门要梳理现行涉企支持政 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查。各责任单 位要强化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即 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 21号)、《山东省入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 于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在本实施意见印发 后1个月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 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实行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 位。 (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 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 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本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最大限度凝 聚共识。要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宣传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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