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23-2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JGJ 123-2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通过增加建筑物层数,提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方法
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 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为满足建筑物移位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 总称。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 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面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 术措施的总称。
花纹板标准2.2.2材料的性能和抗力
F 水平移位总阻力: fa 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滑板材料抗压强度; 力 静压桩压桩时的比贯入阻力; qpa 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ia 桩侧阻力特征值; Ra 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a 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W 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抵抗矩,建筑物 基底总竖向荷载; 行走机构摩擦系数。 L
n 桩基中的桩数或顶升点数; q 石灰桩每延米灌灰量; . 充盈系数。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自的和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自的和要求取得相 关资料后,确定加固方法,并进行专业设计与施工。施工完成 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进行鉴定。 3.0.3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 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2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 工记录、竣工图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 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 则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4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移位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 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 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理深大 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 性验算。
3.0.5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 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
3.0.5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
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 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 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3.0.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 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 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 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 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 较,优选加固方法。 3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 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3.0.7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3.0.8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 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3.0.1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 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 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 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 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3.0.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
1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 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 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 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 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 较,优选加固方法。 3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 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3.0.9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理
3.0.1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 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 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 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 并进行现场检验。 4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4.1.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 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 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4.1.3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 求时。 4.1. 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 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4.1.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 影响。 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4.1.6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 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 日期等。 2现场的调查情况。 3 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 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1.6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
4.2.1应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重点分析下列 内容: 1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尤其是沟、塘、古河道、 墓穴、岩溶、土洞等的分布情况。 2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软土、湿陷性土、液化 土、膨胀土、冻土等的特殊性质。 3地下水的水位变化及其腐蚀性的影响。 4 建造在斜坡上或相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场地稳定性。 自然灾害或环境条件变化,对地基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4.2.2 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 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 之下
1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 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 之下。
2地基土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 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 行基础下载荷试验,或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士持 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选择井探、槽探、钻探、物探等方法进行勘探,地下水 理深较天时,优先选用人工探并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 合人工探并、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 3点。 4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 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士样的室内物理力学 生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 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4.2.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4.2.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 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 验算地基稳定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 影响。 4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3. 1 基础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的外观质量。 2 基础的类型、尺寸及理置深度。 3 基础的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 4 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 3.2 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2基础中的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可通过局 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 3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 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 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 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4.3.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 3处。 2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 结构检验。 3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 况应进行检验。 4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 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4.3.4基础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 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 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 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
4.3.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 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 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 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 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5.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2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 关规定。 3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 5.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 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
脏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 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5.2.1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 列公式确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一一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基础底面积(m)
Fk+Gk Mk A W Fk +Gk M Pkmin A W
P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值(kPa): Mk一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Pkmin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最小压力值(kPa);
5.2.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时,地基承载力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max < 1. 2 f.
1当不改变基础埋深及尺寸,直接增加荷载时,可按本规 范附录B的方法确定。 2当不具备持载试验条件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并结合土工试验、其他原位试验结果以及地区经验等综合确定。 3既有建筑外接结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外接结构的 地基变形充许值确定。 4对于需要加固的地基,应采用地基处理后检验确定的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 5对扩大基础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原天然地基承
5.2.4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既有建筑桩基础群桩中单
桩桩顶竖向力和水平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Q = Fk +G n
n Z.y? Z x?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imax < 1. 2R,
式中:Qiknax 基础中受力最大的单桩荷载值(kN)。 3水平荷载作用下:
RHa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kN)。 既有建筑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下原有的桩,以及新增加的桩的单桩竖向承载 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既有建筑原有桩的 单桩静载荷试验,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在同条件下的试 桩数量,不宜少于增加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新增加 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的方法确定。 2原有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有地区经验时,可按 地区经验确定。 3新增加的桩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 式估算:
R, = qpaA, + u,Z qsia l
武中:Ra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qpa , sia 桩端端阻力、桩侧阻力特征值(kPa),按地区经 验确定; 桩底端横截面面积(m) 桩身周边长度(m); 1一 第i层岩土的厚度(m)。 4桩端嵌入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岩中,可按下式估算单桩 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式中:qpa 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kN)。 5.2.7在既有建筑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宜按新增加的全部荷载 由新增加的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
由新增加的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 5.2.8对既有建筑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进行扩大基础,并增 加桩时,可按既有建筑原地基增加的承载力承担部分新增荷载、 其余新增加的荷载由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此时地基土承担部 分新增荷载的基础面积应按原基础面积计算
加桩时,可按既有建筑原地基增加的承载力承担部分新增 其余新增加的荷载由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此时地基土承 分新增荷载的基础面积应按原基础面积计算。
5.2.9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并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
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验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筑地基基础设计条件时,原建筑地基应根据改变后的条件,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进行承 载力验算。
5.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
5.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 的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的充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3.2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性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 后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确定。 5.3.3对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 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 = So + S+ s2
式中:s 地基最终变形量(mm); 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 量,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当地经验估算 (mm);
S1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mm); S2 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mm),可由沉降 观测结果推算,或根据地方经验估算;当原建筑物 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5.3.4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可按下 列规定计算: 1天然地基不改变基础尺寸时,可按增加荷载量,米用由 本规范附录B试验得到的变形模量计算。 2扩大基础尺寸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可按增加荷载量,以 及扩大后或改变后的基础面积,采用原地基压缩模量计算。 3地基加固时,可采用加固后经检验测得的地基压缩模量 或变形模量计算。 5.3.5采用增加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物基础沉降,可按 下列规定计算: 1既有建筑不改变基础尺寸,在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可按 增加荷载量,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2既有建筑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 新增加的桩承担的新增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3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 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 计算,
6.1.1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 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 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 6.1.2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 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 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 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6.1.3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不能满足增层荷 载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方法进行加固。 6.1.4既有建筑增层改造时,对其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进行 质量检验和评价,待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 施工。
6.2.1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
可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按基底土的载荷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 1)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 载力; 2)在原建筑物基础下1.5倍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取 原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确定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指 标,以及土的压缩模量等参数,并结合地区经验,确 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按地区经验确定:
建筑物增层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 限、地基土的类别,并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的工程经验确 定,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6.2.2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底面 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 6.2.3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10%。 2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 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觅 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的截面尺寸 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5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 较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 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施工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 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 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士共同工 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 不得考虑桩七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本 桩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 单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 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 勘察。 10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置的基
础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 件,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可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新增结构 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形式。 位王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工程,其
6.3.2位于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
基础类型与埋深可与原基础不同,新、旧基础可相连在一起 可分开设置。
原基础产生超过充许值的附加沉降和倾斜时应对新设基础地基 斤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6.3.4外套结构的桩基施工,不得扰动原地基基础
6.3.5外套结构增层采用天然地基或采用由旋喷桩、搅抖
构成的复合地基,应考虑地基受荷后的变形,避免增层后,新、 旧结构产生标高差异
6.3.6既有建筑有地下室,外套增层结构宜采用桩基础,
布置应避开原地下室挑出的底板;如需凿除部分底板时,应通过 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
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 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 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
1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2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 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7.1.5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 项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尚未通过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 项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7.1.6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 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 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迫降纠倾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对象及当地经验,采用
掏土纠倾法(基底掏土纠倾法、并式纠倾法、钻孔取土纠 堆载纠倾法、降水纠倾法、地基加固纠倾法和浸水纠倾 方法。
1对建筑物倾斜原因,结构和基础形式、整体刚度,工程 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确保安全、经济合 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的原则,确定迫降纠倾方法。 2迫降纠倾不应对上部结构产生结构损伤和破坏。当施工 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和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技术 措施。 3纠倾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 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防止纠倾后的再度倾斜。当既有建筑 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 方法进行加固。 4应确定各控制点的迫降纠倾量。 5纠倾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6设置迫降的监控系统。沉降观测点纵尚布置每边不应少 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6m, 且建筑物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值观测点。 7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纠速率。迫降速 率不宜大于5mm/d,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以防发生过纠现象。 8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防止过量纠倾的 技术处理措施。 7.2.3迫降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及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检查纠倾施 工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场地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迫降纠 项施工的影响,或降低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并做好查勘记录。 2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3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设计、施工紧密配合,严格按设
1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及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检查纠倾施 工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场地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迫降纠 项施工的影响,或降低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并做好查勘记录。 2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3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设计、施工紧密配合,严格按设
计要求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迫降量及施工顺序。 7.2.4基底掏土纠倾法可分为人工掏土法或水冲掏土法,适用 于匀质黏性土、粉土、填土、淤泥质土和砂土上的浅埋基础建筑 物的纠倾。当缺少地方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方 法和施工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掏土法可选择分层掏土、室外开槽掏士、穿孔掏土 等方法,掏土范围、沟槽位置、宽度、深度应根据建筑物迫降 量、地基土性质、基础类型、上部结构荷载中心位置等,结合当 地经验和现场试验综合确定。 2掏挖时,应先从沉降量小的部位开始,逐渐过渡,依次 掏挖。 3当采用高压水冲掏土时,水冲压力、流量应根据土质条 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冲压力宜为1.OMPa~3.OMPa,流量 宜为40L/min。 4水冲过程中,掏土槽应逐渐加深,不得超觉。 5当出现掏土过量,或纠倾速率超出控制值时,应立即停 止掏土施工。当纠倾至设计控制值可能出现过纠现象时,应立即 采用砾砂、细石或卵石进行回填,确保安全。 7.2.5井式纠倾法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淤泥、淤泥质 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并式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取土工作井,可采用沉井或挖孔护壁等方式形成,具体 应根据士质情况及当地经验确定,并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十,井的 内径不宜小于800mm,并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 2并孔施工时,应观察土层的变化,防止流砂、涌土、塌 孔、突陷等意外情况出现。施工前,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并位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并位可布置在 室内,并位数量、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 型、场地环境和土层性质等综合确定 4当采用射水施工时,应在并壁上设置射水孔与回水孔
射水孔孔径宜为150mm~200mm,回水孔孔径宜为60mm;射 水孔位置,应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及纠倾量进行布置,回水孔宜在 射水孔下方交错布置。 5高压射水泵工作压力、流量,宜根据士层性质,通过现 场试验确定。 6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工作井及射水孔均应回填,射水 孔可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拌合料回填,
筑物的纠倾。钻孔取土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不均匀沉降情况和土层性质,确定钻孔位 置和取士顺序。 2应根据建筑物的底面尺寸和附加应力的影响范围,确定 钻孔的直径及深度,取土深度不应小于3m,钻孔直径不应小 于300mm。 3钻孔顶部3m深度范围内,应设置套管或套筒,保护浅 层土体不受扰动,防止地基出现局部变形过大。 7.2.7堆载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和松散填土等软弱地 基上体量较小且纠倾量不大的浅理基础建筑物的纠倾。堆载纠倾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桥管理及其他7.2.7堆载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和松散填土等车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底附加压力的大小及土质条 定堆载纠倾施加的荷载量、荷载分布位置和分级加载速率。 2应评价地基土的整体稳定,控制加载速率;施工过 应进行沉降观测。
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设计施工前,应论证施工对周边建筑 物及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隔水措施。降水施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人工降水的井点布置、井深设计及施工方法,应按抽水 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位下降深度,并应设置水位观测孔,随时记录所产生的水力坡 降,与沉降实测值比较,调整纠倾水位降深。 3人工降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邻近建筑地基造成影响: 且应在邻近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并和回灌井;降水对邻近建筑 产生的附加沉降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设置地下隔水墙等保护 措施。 4建筑物纠倾接近设计值时,应预留纠倾值的1/10~1/12 作为滞后回倾值,并停正降水,防止建筑物过纠。 7.2.9地基加固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上沉 降尚未稳定、整体刚度较好且倾斜量不大的既有建筑物的纠倾。 应根据结构现况和地区经验确定适用性。地基加固纠倾施工,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选择托换加固地基的方法。 2先对建筑物沉降较大一侧的地基进行加固,使该侧的建 筑物沉降减少;根据监测结果,再对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的地基 进行加适,迫使建筑物倾斜纠正,沉降稳定。 3对注浆等可能产生增大地基变形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 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2.10浸水纠倾法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整体刚度较大的建 筑物的纠倾。当缺少当地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 性。浸水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场地条件,可选用注水孔、坑或槽 等方式注水纠倾。注水孔、注水坑(槽)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量 较小的一一侧。 2浸水纠倾前,应通过现场注水试验,确定渗透半径、浸 水量与渗透速度的关系。当采用注水孔(坑)浸水时,应确定注 水孔(坑)布置、孔径或坑的平面尺寸、孔(坑)深度、孔 (坑)间距及注水量;当采用注水槽浸水时,应确定槽宽、槽深 及分隔段的注水量;工程设计,应明确水量控制和计量系统。
7.2.11当纠倾速率较小,或原纠倾方法无法满足纠倾要求时: 可结合掏土、降水、堆载等方法综合使用进行纠倾,
7.2.11当纠倾速率较小,或原纠倾方法无法满足纠倾要求时
7.3.1顶升纠倾适用于建筑物的整体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较大, 以及倾斜建筑物基础为桩基础等不适用采用迫降纠倾的建筑 纠倾。 7.3.2顶升纠倾,可根据建筑物基础类型和纠倾要求,选用整 本顶升纠倾、局部顶升纠倾。顶升纠倾的最大顶升高度不宜超过 800mm;采用局部顶升纠倾,应进行顶升过程结构的内力分析, 对结构产生裂缝等损伤,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3.3顶升纠倾的设计给排水工艺、技术,应符合
....- 相关专题: 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