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26-2020 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节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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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青海省主要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 (HDD18)范围,可将严寒地区分为3个气候子区。青海省各市 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附录A.0.1确定
表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
家具标准4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诊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 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 计,并考虑夏季自然通风。青海省主要城镇的冬季主导风向详见 附录B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 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 计,并考虑夏季自然通风。青海省主要城镇的冬季主导风向详见 附录B。 4.1.2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2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1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2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4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1.3青海省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 体形系数天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 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体形系数限值
4.1.4青海省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天于表4.1.4规定的限 直。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 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1.1.5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1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 2当某朝向有外百部分,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 尺寸)小于或等于1.5m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应计入该朝 向的外墙总面积:; 3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凸出部分的长度天于1.5m时,该 百出部分应按各自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4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 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5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1.6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 4.1.7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门,且该 窗和门应能密团,门宜采用自动密团播施 4.1.8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 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9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1.10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天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1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 比不应低于0.4。 4.1.12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对化霸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3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 施工。 4.1.14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宜有可再生能源利用 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 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5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 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1.16围护结构设计时应选用高效的保温材料,且保温材料的燃 尧性能、外墙和屋面等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严寒C区(1C)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类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 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 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楼板、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变形缝墙的传热系 数值可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5有建筑遮阳时,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 算; 6窗(门)的传热系数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 透明门芯板)和窗(门)枢等的整体传热系数,应根据具有相应 检测资质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确定,常用外窗(门)的传热 系数值可参考本标准附录F。 4.2.4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除南向外其它朝向房间不应设置凸窗; 2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 3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 质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5外窗及散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青海省外窗
1除南向外其它朝向房间不应设置百窗; 2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 3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 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5外窗及敬开式阳台门应其有良好的密闭性能。青海省外窗
1围护结构应优先选择外保温体系; 2当外墙和屋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 购造设计: 1)当建筑外围护结构为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 空心砌块等材料时,应采用预拌砂浆对基层墙体进行找 平,找平层不得脱落、空鼓、裂缝。若基层墙体有施工孔洞 架眼等残缺部分应填补平整,基层墙体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中的技术规定: 2)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 过梁等均应加强保温措施: 3)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 件、屋顶突出物等; 4)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和突出物时,如:女儿墙、 阳台、雨蓬、外挑不采暖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 装饰线、顶层烟道、气道和各种出屋面管道等均应采取 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5)当外墙保温板厚度≥100mm时,外保温系统应采取 粘锚结合的做法防止脱落: 3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 没置,外窗(门)洞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 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 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 处理: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 堵,如硬泡聚氢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 泥砂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嵌 缝密封膏密封; 5变形缝两侧的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 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
可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600mm,并且宜在缝两侧内墙做内保温, 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 天于表4.2.1中的限值;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 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6非封闭阳台门下部门芯扳,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处理,使其达到表4.2.2中传热系数限值要求: 7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 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 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8建筑围护结构外保温应连续密闭,并对外窗(门)框周边 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 行密封处理,确保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 9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2.11装配式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宜进行气密性专项设计,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气密层应连续并包围整个外围护结构; 2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密 封方式,横缝应采用高强度灌浆料密封: 3装配式框架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和横缝均宜采用柔性保 温材料封堵,并应在室内侧进行气密性封堵; 4外叶板竖缝和横缝处夹心保温层表面宜先设置防水透气材 料,再从板缝口填充直径略大于缝宽的通长聚乙烯棒。板缝口宜 翟注耐候硅酮密封胶进行封堵; 5装配式夹心外墙板与结构柱、梁之间的竖缝和横缝应在室 内侧设置防水隔汽层,再进行抹灰等处理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 没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 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
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 大于参照建筑
大于参照建筑。 4.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 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L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天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 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 4.1.4、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其它参数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1.4、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其它参数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天于1个月,应计入全年的供暖 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天于1个月,应计入全年的供暖 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 筑热情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的修定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 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 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5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何的影响; 3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4.3.6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 2换气次数应为:0.5次/小时: 3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应为:0:0024:00; 4照明功率密度:5W/m; 5设备功率密度:3.8W/m; 6人员设置:卧室2人、起居室3人,其它房间1人; 7人员在室率,照明、设备使用率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 筑热情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 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 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1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4.3.6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 2换气次数应为:0.5次/小时; 3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应为:0:00~24:00; 4照明功率密度:5W/m; 5设备功率密度:3.8W/m; 6人员设置:卧室2人、起居室3人,其它房间1人; 7人员在室率,照明、设备使用率符合下表规定:
8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 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5 供暖、通风节能设计
5.1.1居住建筑的热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 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 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官建设以集 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1.2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 暖进行设计,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按35℃~45℃进 行设计,不应大于60℃。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应 与居住建筑分开设置,对用热特性不同的用户,宜实行分时分区 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3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 荷计算。
5.1.1居住建筑的热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 慧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 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宜建设以集 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1.2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 废进行设计,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按35℃~45℃进 行设计,不应大于60℃。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应 与居住建筑分并开设置,对用热特性不同的用户,管实行分时分区 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3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 荷计算。 5.1.4供暖、通风系统的设备能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锅炉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24500中相应类型规格锅炉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 标准规定; 2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应选用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20665中相应类型规格设备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标 准规定; 3离心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 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相应类型规格水泵的2级以上标准规 定;
5.1.4供暖、通风系统的设备能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锅炉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24500中相应类型规格锅炉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 标准规定; 2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应选用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20665中相应类型规格设备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标 准规定; 3离心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 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相应类型规格水泵的2级以上标准规 定; 4轴流风机、离心风机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中应类型风机的2级以上 标准规定。 5.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充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 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 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 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6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 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 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7集中供暖系统应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 户热计量的装置或设施。 5.1.8当供暖系统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 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绝热层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3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 措施; 4采用非团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然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9
表5.1.9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1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当采用单管系 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的 数量的计算应按不等温降法计算。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 通调节阀。
5.2.2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 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2.3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 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5.2.4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 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 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 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5.3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3.1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 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严寒和寒冷
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3.9条的 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 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 流量阀
5.3.8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对运行状态作出及时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 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5.3.11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计量。 5.3.11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11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5.4.1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 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 5.4.2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5.4.3室内所有通风系统在停止使用时,送、排风的风管上应设 自动关闭风阀
5.5.1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5.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 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 率m,且宜符合表5.5.2的规定
表5.5.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m(%)
5.5.3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6.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二 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TT14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任 宅设计规范》GB50096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63 T134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 和稳定的措施。 6.1.3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6.2.1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 共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 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和各分区静水压力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 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 于0.20MPa,且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6.2.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 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2.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 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 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能
评价值。 6.2.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可 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6.2.6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6.2.7伸出屋面的排水通气管宜采用塑料管、超静音管等
6.3.1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6.3.1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 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4没有其他热源可以利用时,宜采用户式燃气炉供生活热水 6.3.2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 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3.3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 备热水。 6.3.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 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规定。 6.3.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装机数量天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3.6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 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 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3.7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且不 应低于50℃。
6.3.8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应大于0.01MPa; 2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3.9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 室外保温直理管道不应理设在冰冻线以上。 6.3.10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户内计量装置。
6.4.1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新 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且根据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 的有效面积F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12层及其以下的居住建筑和12层以上Fx≥A的居住 建筑,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 w
表6.4.2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制热量(kW)热水机型式普通型低温型一次加热式4.403.70H ≥ 10不提供水泵4.403.70循环加热提供水泵4.303.6028
7.1.1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7.1.2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自动无功补偿装置。100kVA及以 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在用户高峰负 荷时变压器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低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 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7.1.3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 价值。
7. 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2.1居住小区住户用电的能耗计量,根据居住小区实际管理要 求宜采用预付费表具或具有远程采集功能的表具。
1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 择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 3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表7.2.2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注: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 m~50W/m计算用电负荷。
7.2.3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的用 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 流有功电能表。 7.2.4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住宅区,应为能源监测系统设立监测 中心
7.3.1全装修居任建筑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 性产品认证。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灯具的选择及其效 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7.3.2全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官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 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7.3.3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3.4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输人电流≤16A)》 GB17625.1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3.5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采用 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照 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7.3.6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节能灯具和 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7.3.7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 照明的分区; 2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应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 开关点; 3住宅公共场所照明宜采用声控、光控、时控、感应控制等 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或者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 程控、时间控制等措施
7.3.8电梯、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两台 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 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 能。 7.3.9有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7.3.10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 线等供电十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居住建筑套内 的电源线选用铜质导体。
表A.0.1青海省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青海省主要城镇采暖期主
船舶标准表B.0.1青海省主要城镇采暖期主导风向
建筑,外保温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 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W/(m·K)]。 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 保温构造和传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 值可按表C.0.1选取。
表C.0.1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
C.0.2对于一般建筑,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屋面平壁部分 的传热系数。当屋面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面平均传热系 数的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C.0.3当建筑墙体(屋面)采用不同材料或构造时,应先计算各 种不同类型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然后再依据面积加权 的原则,计算整个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
0.1建筑遮阻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a,b
生产标准注:拟合系数应按本标准第4.1.4条有关朝向的规定在本表中选取
E.0.2各种组合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 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应 按本标准式(D.0.1)计算。 E.0.3当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 下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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