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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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士 的湿陷量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桩身(或桩孔)直径 E压缩模量 孔隙比 f一一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 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 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 P叻一一湿陷起始压力值 4pa 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98a 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一一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饱和度 W一 含水量 WL 液限 Wop 一最优含水量 一一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 一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最有 效重度 9一一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中。一一一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一一湿陷系数 自重湿陷系数 △zs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 地基受水漫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闻对不均勾沉降限制的严 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园林造价表 3.0.1筑物分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 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 附录E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
1地基处理播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
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 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 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 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 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 形。 3.0.3对甲类建筑和之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闻进行 沉降观测。 3.0.4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 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 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士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 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 有关规定热行。
4.1.1在退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土工程独应查明下列内客, 并应绪食建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作田评价,对 地处理插施捷出设。 1 黄士地握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温陷系数、自直陷素数和癌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场地江陷类垫和地杰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超势 T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 中国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 分。 4.1.3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 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 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 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 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4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 湿陷性变化特点:
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陷类型 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 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 杂;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 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 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 容: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 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 湿陷凹地、黄士溶洞、滑坡、崩珊、冲淘、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 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 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 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升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基、井、坑、穴、地道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
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 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 点总数的 1/3 ~ 1/2、并不宜少于 3 个。探并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
4.1.8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 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 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0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 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 建筑经验; 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 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 影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 出初步评价
1.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 型、地基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 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 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初步勘繁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
4.2.3初步衡察斯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 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勘
探点的间距,宜接表4.2.3确定。
表 4.2.3初步龄素拟探点的间距(m)
2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 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期探点的12。 3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士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 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 透湿陷性黄土层。 4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 范4.3.8条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5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陷类型,为确定建筑 物总平面的合理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 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议。 4.2.4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 陷类型、地基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 2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本规范3.0.1条划分的 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 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41确定。
1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 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 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 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设。 3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 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 理建设,并提供设计所锯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尚承载力的预估 值。 5提出施工和蓝测的建议。
4.3.1测定黄土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 载荷试验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
3.2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 .、自重湿陷系
数和湿陷起始压力Psh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I级不扰动土样; 2环刀面积不应小于5000mm,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 透水石应烘于冷却 3加荷前,应将环刀试样保持天然度; 4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5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量 不大于0.01mm。 4.3.3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漫水饱 和,附加下沉稳,试验终正。 2在0~20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大于 20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100kPao 3湿陷系数.值,应按下式计算:
武中h一一保持大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 流稳定后的高度(mm): h一一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 附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测定湿陷系数。的试验压力,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 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 1)基底下10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kPa,10m以下至非湿 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钩和自重压力(当大于300kPa 压力时,仍应用300kPa); 2)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5m以内的土 层宜用100~150kPa压力,5~10m和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
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4.3.4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p. = pd(1 + 9)
式中h,一一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该试样上覆土 的饱和自重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一一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 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3.5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2从同一土样中所取环刀试样,其密度差值不得大于 0.03g/cm3。 3在0~15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25~50kPa,大于 15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50~100kPa 4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少于5个环方试样,均在天然湿度 下分级加荷,分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
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5双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取2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同的第一级压 力,下沉稳定后应将2个环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 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 2)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天然湿度下分 级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 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3)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 沉稳定后,在浸水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沉稳定后继续加荷, 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4)当天然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 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 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大于20%时,应以前者的结 果为推,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对差值大于 20%时,应重新试验
(Ⅱ)现场静载荷试验
(Ⅱ)现场静载荷试验
4.3.6在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 静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 高,应在天然度的土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 加压,分别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 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2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 高,应设2个静载荷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度的土层上分 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 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附加下沉稳定后, 试验终止。
【Ⅱ)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4.3.8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 含下列要求: 1试坑宜挖成圆(或方)形,其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0m, 最深不应大于0.80m。坑底宜铺100mm厚的砂,砾石。 2在坑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重湿陷的深 标点,设置深度及数量宜接按各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 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 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沿浅标点方向10~20m范围内设 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为±0.10mmo 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 观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 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a。 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 孔,孔内应填满砂砾。
5试坑内停止漫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连续5 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1mm/d,试验终止。
4.4.1黄土的凝陷性,应接室内漫水(饱和)压缩试验,征· 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8,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湿陷系数。值小于0.015时,应定为非陷性黄土; 2 当湿陷系数,值等于或大于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 土。 4.4.2湿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值的大小分为 下列种: 1 当0.015≤8≤0.03时,湿陷性轻微; 当0.03<≤0.07时,湿陷性中等; 4.4.3 湿陷性黄士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壶陷量的实测值 A或计算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么或计算值么小于或等于 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4或计算值△大于70mm时, 应定为目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 湿陷量的实谢值判定。 4.4.4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下式计
Au = Bobmhi
1) 陇西地区取 1.50; 2)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取1.20; 3) 关中地区取 0.90; 4)其他地区取0.50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想,应自天然地面(当挖、填方的厚 度和面积较大时,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 的项面止,其中自重湿陷系数,值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4.4.5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凝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4。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A= Z po.thi
表4.4.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4。>600mml、自重陷量的计算值4>300mm时,可判 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5.1.1对客类建筑来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 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 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来取结构措施和 检漏防水措施。 3I级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 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 I、Ⅲ、I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 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4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 但在I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I级湿陷 性黄士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Ⅲ、V级湿 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 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 时,应采取检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 理措施。
5.1.2对各类建筑来取设计措施,除应符合5.1.1条的规定外, 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湿陷性黄士层狼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 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 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 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士层。 5.1.3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一款,均可按一般地 区的规定设计。 1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lo 2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 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内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 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 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3.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 形。 5.1.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
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
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其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国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量湿陷性黄土场 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士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士等地段:
5.2.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 等地表排水畅通; 2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士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 宜过大; 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 宜过大; 5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 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避免雨水沿斜玻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用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 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 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麦5.2.4璃地管道、排水沟、南水明沟和水池 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5.2.5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 算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 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 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c
5.2.7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
5.2.8狂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 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 的灰士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 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1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 他露天作业场等: 2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口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
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 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
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 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 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奔(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 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1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 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 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要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 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 础,其管道宜明装。 4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 浸湿。 5.3.2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 织外排水时,算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替,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 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 应接人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 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 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 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不得小于1.50m。
5.3.3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黄
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 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 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l。 3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 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
4高聋结构的能 超出基确底边缘1m,开不得小于5m
5.3.4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 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 外缘500mmo 散水宜每隔6~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 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 水阳沟
散水宜每隔6~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 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 水明沟。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 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 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 垫层。 實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 浇筑。
5.3.6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
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设置灰士(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圃内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直重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 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 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5.3.7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 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 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规范5.5.5~5.5.12条的要求。
5.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仪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 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 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沉 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2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4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 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 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 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 偏心; 2采用桩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 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充许范围内: 3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感高、低不 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4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c 5.4.5当有地下管道或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 洞孔。洞与管道及管沟项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 壁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 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 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 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 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4预留适应沉降的空。 5.4.2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 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 沉降缝两,各单元应设曾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4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4.5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 洞孔。洞顶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降 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 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 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 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 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5.4.6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 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
柱,应按下列要求设實: 1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准 凝土園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旷房屋,当日高度大于6m时 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圜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不
大于150mm、200mm时,均应在基础内、屋面檐口处和第一层楼 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各层宜隔层设置:当地基处理后 的剩余湿陷量分别大于150mm和200mm时,除在基础内应设置 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并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2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 面檐口处设置配筋砂浆带;在血、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汀类 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 土圈梁。 4各层圜梁均应设在外墙、内纵墙和对整体刚度起重要作 用的内横墙上,横向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6ml。 圈梁应在同一标高处闭合,遇有洞口时应上下搭接,搭接长 度不应小于其竖问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5在纵、横圈梁交接处的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 柱或芯柱。
5.4.7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处或开
轴线处,不应小于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 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 处(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期设构 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来用空斗播和无筋过梁。
5.4.8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
5.4.8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天于 1ml,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基时,应采用钢 筋混凝士过梁,
5.4.9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
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 建筑,不宜小于300mmo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 连接方式。
5.4.10 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 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 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e
5.5给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5.5.11 设计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必须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置在防护范围内的地 下管道,应简捷并缩短其长度。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 4 设置在地下管道的检漏管沟和检漏井,应便于检查和排 水。 5.5.2地下管道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下列管材: 1压力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 管、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2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塑料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土 管、耐酸陶瓷管等。 3室内地下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地漏等附件,宜采用铸铁 制品。 5.5.3对埋地铸铁管应做防腐处理。对埋地钢管及钢配件宜设 加强防腐层。 5.5.4屋面雨水悬吊管道引出外墙后,应接入室外雨水明沟或 管道。 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得设量洒水栓。 5.5.5检漏管,应做防水处理。其材料与做法可根据不同防 水施的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检漏防水措施,应采用砖壁混凝士槽形底检漏管沟或 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
1压力管道宜米用球墨铸铁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 管、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2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塑料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士 管、耐酸陶瓷管等。 3室内地下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地漏等附件,宜采用铸铁 制品。 5.5.3对埋地铸铁管应做防腐处理。对埋地钢管及钢配件宜设 加强防腐层。
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得设量洒水栓。 5.5.5检漏管沟,应做防水处理。其材料与做法可根据不同防 水措施的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检漏防水措施,应采用砖壁混凝士槽形底检漏管沟或 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
2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 做保护层。 3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 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理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 属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5.5.6设计检漏管沟,除应符合本规范5.5.5条的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处,应采 取防止地面水流人淘内的措施。 2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并。进、出户 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子0.02。 3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 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井需集中设置 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 4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并壁。 5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 其刚度。检管沟穿出外的施工缝,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 出基础3m处。
2对严格防水措施,应来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目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对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 做保护层。 3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来用其他 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理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 属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5.5.6设计检漏誉沟,除应符合本规范5.5.5条的要求
5.5.7对甲类建筑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乙类中的重要
筑,室内地下管线宜敷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设备层内。穿出外
5.5,8穿基础或穿墙的地下管道、管沟,在基础或墙内预留洞
1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未端和管沟沿线的分段检漏处; 2 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得小于300mm; 3 当检漏并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5.5.10检漏并、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应做防水处理,并应防止 地面水、雨水流人检漏井或阀门井内。在防护范围内的检漏井、 阀门井和检查等,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应的材料。 不得利用检查井、消火栓井,酒水栓井和阀门井等兼作检漏 并。但检满并可与检查并或阀门并共壁合建。 不宜采用闸阀套简代替阀门井。
5.5.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地下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如检
偏井、阀门并、检查井、管沟等的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150~300mm厚的土垫层:对埋地的重要管道或大 型压力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尚应在土垫层上设300mm厚的灰 土垫层。 2对埋地的非金属自流管道,除应符合上述地基处理要求 外,还应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 5.5.12当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 孔。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来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 5.5.13管道穿过水池的池壁处,宜设柔性防水套管或在管道上 加设柔性接头。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接人排水系统。
(Ⅱ)供热管道与风道
5.5.14采用置理数设的供热管道,选用管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 推的规定。对重点监测管段,宜设置报警系统。 5.5.15采用管沟效设的供热管道,在防护距离内,管沟的材料 及做法,应符合本规范5.5.5条和5.5.6条的要求;各种地下 井、室,应采用与管沟相应的材料及做法;在防护距离外的管沟 或采用基本防水措施,其管沟或井、室的材料和做法,可接一般 地区的规定设计。阀门不宜设在沟内。
5.5.16供热管沟的沟底坡度宜大于0.02,并应坡向室外检查
检查井可与检漏井合并设置。 在过门地沟的末端应设检漏孔,地沟内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
在过门地沟的末端应设检漏孔:地沟内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
5.5.17直理设的供热管道、管沟和各种地下并、室及构筑物 等的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5.5.11条的要求。 5.5.18地下风道和地下烟道的人孔或检查孔等,不得设在有可 能积水的地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人。 5.5.19架空管道和室内外管网的泄水、凝结水,不得任意排 放。
5.6.1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 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规范4.4.4条和4.4.5条的规定分别 行计算。
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规范4.4.4条和4.4.5条的规分别进 行计算。 5.6.2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 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出。可按表5.6.2 取值。
5.6.2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
变形充许值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出。可按表5.6.2 取值。
表 5.6.2沉降计值经验系数
E。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应按下式计 算:
式中A;一一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曲线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Ei一第层土的压缩模量值(MPa)。 5.6.3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肉制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
武中A;一一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曲线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E: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值(MPa)。
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充许值: 2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 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 定; 3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 定; 4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 定土的承载力。 5.6.4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推 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当偏心荷载作用 时,相应于荷载效应标推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 应超过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 裁九特征值应按下式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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