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3-20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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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mentfor tiltrectifying
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 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为满是建筑物移位要求金融标准,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 总称。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 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而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 术措施的总称。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2.2.2材料的性能和抗力
F 水平移位总阻力; f 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o 滑板材料抗压强度; 静压桩压桩时的比贯入阻力; q一 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ia 桩侧阻力特征值; 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i 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抵抗矩,建筑物 基底总竖向荷载; 行走机构摩擦系数。
2. 2. 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桩基中的桩数或顶升点数; 7 Q——石灰桩每延米灌灰量; 一充盈系数。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目的和要求取得相 关资料后:确定加固方法,并进行专业设计与施工。施工完成 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进行鉴定。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进行鉴定。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 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2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 工记录、峻工图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 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 测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4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移位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 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3.0.4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 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 于既有建筑基础理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 性验算。
3.0.5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 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 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 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3.0.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加固的自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 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 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 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 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 较,优选加固方法 3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 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3.0.7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3.0.8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 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3.0.1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 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 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 并进行现场检验。 4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4.1.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 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4.1.3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 求时。 4.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 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4.1.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 影响。 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4.1.6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 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 日期等。 2现场的调查情况。 3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4.2.1应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重点分析下列 内容: 1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尤其是沟、塘、古河道、 墓穴、岩溶、土洞等的分布情况。 2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软土、湿陷性土、液化 土、膨胀土、冻土等的特殊性质。 3地下水的水位变化及其腐蚀性的影响。 4建造在斜坡上或相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场地稳定性。 5自然灾害或环境条件变化,对地基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4.2.2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 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 之下
1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 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 之下。
2地基主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 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 行基础下载荷试验,或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土持 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选择井探、槽探、钻探、物探等方法进行勘探,地下水 埋深较天时,优先选用人工探井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 合人工探并、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 3点。 4选用静力触探、标准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学板剪切 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土样的室内物理力学 性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 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4.2.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 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 验算地基稳定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 影响 4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2.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P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 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 验算地基稳定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 影响。 4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4.3.1 基础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的外观质量。 2 基础的类型、尺寸及埋置深度。 3 基础的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 4 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 4.3.2 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2基础中的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可通过局 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 3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 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 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4.3.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
4.3,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 3处。 2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 结构检验。 3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 况应进行检验。 4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 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4.3.4基础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 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 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 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 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1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 3处。 2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 结构检验。 3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 况应进行检验。 4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 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 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 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 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 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5.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2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 关规定。 3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
设计规范力 关规定。 3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 5.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 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 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5.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
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 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5.2.1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 列公式确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力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一一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一基础底面积(m)。
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F+Gk M Plomax A W Fk+Gk M Pkmin W
武中:Pkmu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值(kPa): M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最小压力值(kPa); W一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 5.2.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时,地基承载力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rux ≤1. 2f
5.2.3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改变基础埋深及尺寸,直接增加荷载时,可按本规 范附录B的方法确定。 2当不具备持载试验条件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并结合土工试验、其他原位试验结果以及地区经验等综合确定。 3既有建筑外接结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外接结构的 也基变形充许值确定。 4对于需要加固的地基,应采用地基处理后检验确定的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 5对扩大基础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原天然地基承
5.2.3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
2.4 桩桩顶竖向力和水平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Q = Fk+G n
Mky+Mka 72 Sv 22
式中:Q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任一单桩的竖向力(kN); F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kN); G一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承台自重及承 台上土自重(kN): 7 桩基中的桩数; Qik一—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第i根桩的竖向力(kN), MxleMyi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 桩群形心的、y轴的力矩(kN·m); Xiyi 桩i至桩群形心的y、轴线的距离(m); H一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 荷载后,作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kN); Hik一一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任一单桩的 水平力(kN)。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 2. 51)
Qkmx<1. 2R
式中:Qikmax 基础中受力最大的单桩荷载值(kN)。 3水平荷载作用下:
5.2.6既有建筑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下原有的桩,以及新增加的桩的单桩竖向承载 力特征值,应通过单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既有建筑原有桩的 单桩静载荷试验,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在同一条件下的试 桩数量,不宜少于增加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新增加 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没计规范》GB50007的方法确定。 2原有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有地区经验时,可按 地区经验确定。 3新增加的桩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 式估算:
R = qmAp + u,Z qa
式中:R 单坚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qpaqsin 桩端端阻力、桩侧阻力特征值(kPa),按地区经 验确定; A一桩底端横截面面积(m); up一一桩身周边长度(m); Z一一第z层岩土的厚度(m)。 4桩端嵌入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岩中,可按下式估算单桩 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式中:qm一一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kN)。 5.2.7在既有建筑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宜按新增加的全部荷载 由新增加的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 5.2.8对既有建筑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进行扩大基础,并增 加桩时,可按既有建筑原地基增加的承载力承担部分新增荷载、 其余新增加的荷载由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此时地基土承担部 分新增荷载的基础面积应按原基础面积计算。 5.2.9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并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 载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进行承裁力计算。 5.2.10当地基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 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验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2.11对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改变原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条件时,原建筑地基应根据改变后的条件,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进行承 载力验算。
加桩时,可按既有建筑原地基增加的承载力承担部分新增荷载 其余新增加的荷载由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此时地基土承担部 分新增荷载的基础面积应按原基础面积计算。
5.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 的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的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3.2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性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 后的地基变形充许值,应按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确定。 5.3.3对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 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5o十51十S2 式中:s一地基最终变形量(mm);
S=5十5十S2 形量(mm):
so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 量,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当地经验估算 (mm);
s一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mm); $2一一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mm),可由沉降 观测结果推算,或根据地方经验估算;当原建筑物 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5.3.4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可按下 列规定计算: 1天然地基不改变基础尺寸时,可按增加荷载量,采用由 本规范附录B试验得到的变形模量计算。 2扩大基础尺寸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可按增加荷载量,以 及扩大后或改变后的基础面积,采用原地基压缩模量计算。 3地基加固时,可采用加固后经检验测得的地基压缩模量 或变形模量计算。 5.3.5采用增加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物基础沉降,可按 下列规定计算: 1既有建筑不改变基础尺寸,在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可按 增加荷载量,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2既有建筑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扩天基础增加桩时:可按 新增加的桩承担的新增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3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天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 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 计算。
6.1.1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 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 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 6.1.2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 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 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 高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6.1.3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不能满足增层荷 载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方法进行加固。 6.1.4既有建筑增层改造时,对其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进行 质量检验和评价,待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 施工。
6.2.1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特
可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按基底土的载荷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 1)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 载力; 2)在原建筑物基础下1.5倍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取 原状士进行室内主工试验,确定地基王的抗剪强度指 标,以及主的压缩模量等参数,并结合地区经验,确 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按地区经验确定:
建筑物增层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 限、地基土的类别,并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的工程经验确 定,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6.2.2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底面 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 6.2.3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加大的基础底面积宜比计算值增 加10%。 2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 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 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裁时,梁的截面尺寸 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 5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 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 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施工条件充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 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 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土共同工 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 不得考虑桩土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木 注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 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入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 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 察。 10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留的基
础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 件,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3.1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可根据 型及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形式。 3.2位于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工程,其 基础类型与埋深可与原基础不同,新、旧基础可相连在一起,也 工分开设置
6.3.3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应评价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
对原基础产生超过允许值的附加沉降和倾斜时应对新设基础地基 进行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6.3.5外套结构增层采用天然地基或来用由旋喷、现升低寸 构成的复合地基,应考虑地基受荷后的变形,避免增层后,新、 旧结构产生标高差异。
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
7.1,1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使用或 安全的既有建筑纠倾。 7.1.2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迫降纠倾和顶升纠倾的方法 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纠倾方法联合进行。 7.1.3既有建筑纠倾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倾斜原因分析,对纠倾 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 结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 可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7.1.4建筑物纠倾加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2、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 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7.1.5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 倾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尚未通过峻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 倾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7.1.6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 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
1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2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7.1.5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 倾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尚未通过峻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 倾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7.1.6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 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 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7.2.1迫降纠倾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对象及当地经验,采用
7.2.1迫降纠倾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对象及当地经验
焊接标准掏土纠倾法(基底掏土纠倾法、并式纠倾法、钻孔取土纠倾法 堆载纠倾法、降水纠倾法、地基加固纠倾法和浸水纠倾法 方法。
7.2.2迫降纠倾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物倾斜原因,结构和基础形式、整体刚度,工程 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确保安全,经济合 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的原则,确定迫降纠倾方法。 2迫降纠倾不应对上部结构产生结构损伤和破坏。当施工 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和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技术 措施。 3纠倾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 5意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防止纠倾后的再度倾斜。当既有建筑 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 方法进行加固。 4应确定各控制点的迫降纠倾量。 5纠倾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6设置迫降的监控系统。沉降观测点纵向布置每边不应少 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6m, 且建筑物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值观测点。 7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纠倾速率。迫降速 率不宜大于5mm/d,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以防发生过纠现象。 8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防止过量纠倾的 技术处理措施。 7.2.3迫降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及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检查纠倾施 工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场地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迫降纠
3迫降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知
1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及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检查纠倾施 工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场地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迫降纠 项施工的影响,或降低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并做好查勘记录。 2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3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设计、施工紧密配合,严格按设
计要求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迫降量及施工顺序。 7.2.4基底掏土纠倾法可分为人工掏土法或水冲掏土法,适用 于匀质黏性土、粉土、填土、淤泥质上和砂土上的浅埋基础建筑 勿的纠倾。当缺少地方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方 法和施工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掏士法可选择分层掏土、室外开槽掏土、穿孔掏土 等方法,掏土范围、沟槽位置、宽度、深度应根据建筑物迫降 量、地基土性质、基础类型、上部结构荷载中心位置等,结合当 地经验和现场试验综合确定。 2掏挖时,应先从沉降量小的部位开始,逐渐过渡,依次 掏挖。 3当采用高压水冲掏土时,水冲压力、流量应根据土质条 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冲压力宜为1.OMPa~3.0MPa,流量 宜为40L/min。 4水冲过程中,掏土槽应逐渐加深,不得超宽。 5当出现掏土过量,或纠倾速率超出控制值时,应立即停 止掏土施工。当纠倾至设计控制值可能出现过纠现象时,应立即 采用砾砂,细石或卵石进行回填,确保安全。 7.2.5井式纠倾法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淤泥、淤泥质 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井式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取土工作井,可采用沉并或挖孔护壁等方式形成,具体 应根据土质情况及当地经验确定,并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的 内径不宜小于800mm,井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 2并孔施工时,应观察土层的变化,防止流砂、涌土, 孔、突陷等意外情况出现。施工前,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并位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高速标准规范范本,并位可布置在 室内,并位数量、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 型、场地环境和土层性质等综合确定, 4当采用射水施工时,应在并壁上设留射水孔与回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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