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57-2008 [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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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3.2.1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3.2.1划分
表3.2.1医药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
注:1在静态条件下医药洁净室(区)监测的悬浮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留数必 须符合规定。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 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2、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苗的测试方法》 GB/T16293和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的有 关规定; 2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应对大于等于5um尘粒的计数多次 采样,当大于等于5m尘粒多次出现时,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3.2.2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农业标准,应符合
1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空气洁净度100、 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20~24C,相对湿度应为 45%~60%:空气洁净度100000级、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 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 2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 定。 3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的温度,冬季应为1620℃,夏季应 为26~30℃
3.2.4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之间以及
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空气静压差不应小于5Pa,医药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3.2.5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
1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1x。 2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 度值不宜低于1501x。 3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3.2.6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IB(A)
单向流和混合流医药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5 A)。
4.1.1厂区位置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含有害气体浓度低 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 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 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 风向上风侧
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4.2.1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要
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 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三废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 染的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4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干其他生产厂
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
施》GB/T14925等的有关规定
4.2.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 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2.7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医 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4.2.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
5.1.2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应
列基本要求: 1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在生 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2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区)前的净化用 室和设施。 3医药洁净室(区)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生产工 艺要求。生产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 道。 4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应设置在医 药洁净室内。需设置在医药洁净区的电梯,应采取确保医药洁净 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措施。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物料传递路线宜短。 5.1.3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 技术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综合协调。 5.1,4,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级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等级 高的医药洁净室(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 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宜相对集中。
5.1.3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
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级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等级 高的医药洁净室(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 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宜相对集中。 2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医药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出入和
物料传送·应有防止污染措施
5.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宜
5.1.6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避孕 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药品的生产厂房分 开设置。
5.1.6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
7下列药品生产区之间必须
1 β一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 2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3 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4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区。
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2 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3 强毒制品与非强毒制品。 4 死毒制品与活毒制品。 5 脱毒前制品与脱毒后制品。 6 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7 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 不同种类的预防制品。
5.1.9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
1取样室宜设置在仓储区内,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使用被取样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无菌物料取样室应 菌洁净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取样物料 菌操作环境相同,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
2称量室宜设置在生产区内,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称量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3备料室宜靠近称量室布置·备料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称量室相同。4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清洗和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0级。2)如需在医药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该医药洁净区相同。3)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干燥·并应在与使用该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下存放。无菌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应在保持其无菌状态措施下存放。5.1.10医药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不宜设置在洁净区域内。如需设置在洁净区域内时,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清洁工具的洁净室(区)相同无菌洁净区域内不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5.1.11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300000级。2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可在清洁环境下洗涤和干燥。3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和整理。4无菌工作服的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洗涤干燥后的无菌工作服应在空气洁净度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11:
5.1.12无菌活净室的设置,应根据本规范第5.1.9、5.1.13条和 附录A确定。
1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 生产区分开设置。
生产这刀开汉真。 2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阳性对照、无菌检香、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 定等实验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等应分开设置。 2)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香实验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手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 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3)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的空气 洁净度等级不宜低于100000级。 3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设置专门仪器室。 4原料药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对生产环境有影响时·其检验室 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内。
5.1.14下列情况的医药洁净室(区)应予以分隔:
3生产联系少,且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域之间。
5.1.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人的
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 合下列要求: 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活净度等级 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
宜分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净室(区),其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2人员净化用室应设置换鞋、存外衣、盟洗、消毒、更换洁净工作服、气闸等设施。3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但不得对医药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5.2.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应设置净鞋设施。2存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的设施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设置。人员净化用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11条的规定。盟洗室应设置洗手和消毒设施。6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内,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7医药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气闸室:气闸室的出入门应采取防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8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某些备体药品、高活性药品及有毒害药品的人员净化用室,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被人体带出人员净化用室的措施。5.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积,应根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确定。5.2.4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程序宜按图5.2.4布置。换更洗更换手→洁消外手洁净闸净鞋个衣个工作服室一室(区)图5.2.4医药洁净室(区)人员净化程序.13.
品出 口,应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 5.3.2进入无菌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 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在出入口设置供物料 物品灭菌用的灭菌室和灭菌设施。
5.3.2进入无菌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
5.3.3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与医药洁净室(区)之间,应设
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传递柜的尺寸和结构,应满足传递物品的 大小和重量所需要求。传送至无菌洁净室(区)的传递柜应设置相 应的净化设施。
施,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室或传递柜
5.4.1饮用水的制备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2饮用水的储存和输送,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和10.2.2 条的规定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4.2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纯化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电阻率大于0.5MQ·cm, 并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标准的规定 2用于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应无毒、耐腐 、易于消毒,并宜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纯化 水的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过滤器。 3纯化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设计和安装时不
5.4.3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注射用水的制备方式,应保证其水质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的注射用水标准的规定。 2用于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应无毒、耐腐 蚀,并应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低碳不锈钢管或其他不污染注射用水的 材料。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器。 3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65C以上保温循环的方式,也可采用 80℃以上或4℃以下保温的方式。循环时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 4注射用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 5注射用水输送管道系统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水滞留和 不易清洁的部位。使用点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应大于管径的6倍。注 射用水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 6输送注射用水的不锈钢管道,应采用内壁无斑痕的对接氩弧 焊焊接。需要拆洗的不锈钢管道宜采用卡箍式、法兰等优质低碳不锈 钢卫生管件连接·法兰垫片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不锈钢管道焊接 后宜钝化。 7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系统,应设置在位清洗和在位灭菌设施。
6.1.1医药洁净室(区)内应少敷设管道。工艺管道的干管, 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宜明敷。 爆有毒物料管道应明敷,当需穿越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 施。
6.1.2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输送介质滞留和不
6.1.3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艺管道宜短
6.1.7输送有毒、易燃、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管道,应根据介
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气体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用气 点。
6.1.9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
外的放散管应高出屋面1m,并应采取防雨和防异物侵入措施。
6.2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6.2.1管道管件等材料和阀门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理化性质和
6.2.2工艺物料的干管不宜采用软性管道,不得采用铸铁、陶瓷、玻 璃等脆性材料。当采用塑性较差的材料时,应有加固和保护措施。
等脆性材料。当采用塑性较差的材料时,应有加固和保护措施。 2.3输送无菌介质和成品的管道材料宜采用内壁抛光的优质低 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输送纯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规 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4 的规定
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输送纯水的管道材料应待合本规范 第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5.4.3 条的规定
6.2.4引入医药洁净室(区)的明敷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 染环境的材料
6.2.5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材质,应与连接的管道材质相
6.2.5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材质,应与连接的管道材质相适应。
应采用拆卸、清洗和检修方便的结构形式: 6.2.7管道与设备宜采用金属管材连接。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 金属软管
6.2.7管道与设备宜采用金属管材连接。采用软管连接
6.3管道的安装、保温
6.3.1工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不锈钢管应采用内壁无 对接氩弧焊
6.3.3穿越医药洁净室(区)墙、楼板顶棚的管道应敷设套管,套管
管道支架的设置。管道支架应采用不易锈蚀,表面不易脱落颗粒性物 质的材料
6.3.5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应根据管道的表面温度、发热或吸 热量及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定保温形式。冷保温管道的外壁温度不 得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
6.3.5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应根据管道的表面温度、发热或吸
6.3.6管道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和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并宜
6.3.6管道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和光洁
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外壳保
不锈钢或其他金属外壳保护
6.3.8医药洁净室(区)内的各类管道,均应设置指明内
.3.8医药洁净室(区)内的各类管道,均应设置指明内容物及流 的标志。
6.4.1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 并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装置、过滤装置和防雷保护设施。 6.4.2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6.4.3下列部位应设置易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 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相连锁:
6.4.1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
1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介质入口室。 2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 处。
6.4.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易燃、易爆
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区)内,但必须采取不积尘和易 于清洁的措施。
7.1.1医药洁净室(区)内应采用防尘和防微生物污染的制药设备和
7.1.7空气洁净度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
管道连接时·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有精密设备、仪器仪表的 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各类振源对其影响采取被动隔振措 施。
7.2.1制药设备应结构简单、表面光洁和易于清洁。装
制药设备应密团。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和平整,开 应易于清洗、耐消毒和耐腐蚀
7.2.2与物料直接接触的制药设备内表面,应采用不与物
应、不释放微粒、不吸附物料的材料。生产无菌药品的设备、容器 工器具等应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
2.3制药设备的传动部件应密封,并应采取防止润滑油、冷却
7.2.4制药设备应经常清洗,需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
装:不便移动的制药设备应设置在位清洗设施,需灭菌的制药设备 应设置在位灭菌设施
7.2.5药液过滤不得使用吸附药物组分和释放异物的装置
7.2.6对生产中发尘量的制药设备应设置捕尘装置,排风应设
应设置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微粒和微生物应符合 使用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干燥设备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 倒灌的装置
7.2.8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2.9医药洁净室(区)内设备的安装.不宜采用地脚螺栓
7.2.10制药设备应设置满足有关参数验证要求的测试点 7.2.11无菌洁7净室(区)内的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满足火菌的需要
7.2.10制药设备应设置满足有关参数验证要求的测试点。
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β一内酰腰结构类药品,放射性
类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芽孢杆菌类等生物制品,血液或动物脏 器、组织类制品等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 2生产留体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无法避免与其他 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时,应采取防护和清洁措施,并应进行设备 清洁验证。 3难以清洁的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宜专用
8.11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医药洁净室
11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医药洁净室(区) 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或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 和防潮等要求
8.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
水平相适应,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 房变形缝不宜穿越医药洁净室(区):当需穿越时应有保证洁 气密性的措施
的竖问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和技 术竖井的形式尺寸和构造,应满足风道和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 火要求
8.1.5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通道应留有适当宽度,物流通道宜设
8.1.6医药洁净室(区)的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性能
8.2.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租
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单层厂房宜为3000m,多层 厂房宜为2000m 2丙、丁类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8.2.3医药洁净室(区)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采用非
燃烧体,且不得采用燃烧时产生有害物质的有机复合材料。顶棚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 走道的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1.0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各 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非燃烧体作 火分隔;穿越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耐火材 填堵。
8.2.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
2.6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 斤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置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及医药洁净室(区)同层外墙应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并应设置明显标志。楼层的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应从二层开始 向上层架设钢梯。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8.3室内装修8.3.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采用气密性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8.3.2医药洁净室(区)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1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应耐清洗和耐消毒。墙壁与地面交界处宜成弧形。踢脚不应突出墙面3当采用砌体隔墙时,墙面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8.3.3医药洁净室(区)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地面应整体性好、平整、不开裂、耐磨、耐撞击和防潮,并应不易积聚静电且易于除尘清洗。3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8.3.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和顶棚应平整、光滑。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其墙面和顶棚宜采用涂料饰面。8.3.5技术夹层采用轻质吊顶时,宜设置检修走道。8.3.6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应易于除尘。8.3.7医药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外窗时,应采用气密性好的中空玻璃固定窗。8.3.8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门窗、墙壁顶棚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2门框不宜设置门槛。3医药洁净区域的门、窗不宜采用木质材料。需采用时应经防腐处理,并应有严密的覆面层。.24
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和不易生霉的材料。 8.3.12.医药洁净室(区)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医药洁净室区) 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项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 为0.15~0.35
8.3.13医药洁净室(区)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台
.1.1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药洁净室(区)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 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2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医药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宜 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或全室空气净化·也可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 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9.1.2医药洁净室(区)内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等环境参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 2 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0m/h。 9.1.4 医药洁净室(区)与周围的空间,应按工艺要求维持 或负压差。
15医药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9.1.6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空气监测和净化空调系统维折
9.1.7医药洁净室(区)内净化空调系统的验证,应符合附录 的规定
9.2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9.2.1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及100000级的空气
里,应采用粗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空气洁净
3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额
9.2.2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
1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 段。 2高效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 末端。 3在回风和排风系统中,高效、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及作为预 过滤的中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4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应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5设置在同一洁净区内的高效、亚高效过滤器运行时的阻力 和效率宜相近。
9.2.3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1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
9.2.5下列情况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不应循环使
1生产过程散发粉尘的洁净室(区),其室内空气如经处理仍 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2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的工序。 3 病原体操作区。 4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5 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异味或挥发性气体的生产 工序。
除尘器应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负压段。采用单机除尘时, 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发尘点的机房内:如机房门向医药洁净室 (区)方向开启的,机房内环境要求宜与医药洁净室(区)相同。间 歇使用的除尘系统,应有防止医药洁净室(区)压差变化的措施
爆除尘器。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尘系统的负压段,并应设置在 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
9.2.8医药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2 排放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采取防 火、防爆措施。 对直接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气体,排放时应采取处理 措施。 4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 放口。 5生产青霉素等特殊药品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9.6.4 条的规定。
9.2.10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2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区域。 3排放介质毒性为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分级》GB5044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4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 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5排放易燃、易爆介质的区域。 9.2.11人员净化用室中的更衣室、气闸室,应送人与洁净室(区 净化空调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人员净化用室的净化空气GB/标准规范范本,应符 合下列要求:
室,换气次数宜为10次/h。 3空气洁净度30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更换洁净工作服 室,换气次数宜为8次/h。 4气闸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相连的医药洁净室(区)空 气洁净度等级相同。 5人员净化用室各房间的空气应由里向外流动。 6设置在人员净化室内的换鞋、存外衣、盟洗、厕所、淋浴室 等生产辅助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程序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连锁程序应 相反。
9.2.13非连续运行的医药洁净室(区),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 置值班送风。
9.2.13非连续运行的医药洁净室(区)·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
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 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内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 地点。
9.2.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排烟设施。医
园林造价9.2.18下列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指示压差的
....- 医药标准 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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