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18-201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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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的区域, 2.0.14行政办公用房administrativeoffice 供管理方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办公室。 2.0.15临时办公用房temporaryoffice

    共展览主办方工作人员使用的办

    3.1.1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结 城市经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3.1.2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应便捷,且应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 交通设施联系方便:特大型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城市中心,其附近 宜有配套的轨道交通设施: 2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充分利用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 础设施; 3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与噪声源及 诸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 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4宜选择地势平缓、场地十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工 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3.2.1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3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 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全少有1 面直接临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 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3.2.2展览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 规划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个不

    3.2.3基地应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3.3.1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

    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

    3.3.8基地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

    的规定。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 确定。

    3.3.9总平面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1.1展览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展厅的等级和需要设置

    4.1.1展览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展厅的等级和需要设置展览 间、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和辅助空间。建筑布局应与规模 展厅的等级相适应。

    4.1.2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4.1.2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4.1.3展厅中单位展览面积的最大使用人数宜按表4.1.3确定

    3展厅中单位展览面积的最大使用

    4.1.4展览建筑内部空间应考虑持票观展时的分区使用,特大 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安检设施。 4.1.5展览建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观众休息区。 4.1.6当展览建筑的主要展览空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时,应设 置自动扶梯或大型客梯运送人流,并应设置货梯或货运坡道。 4.1.7展览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IGI50的有关规定

    4.2.2展厅和展场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的系统性、灵活性和 参观的可选择性,公众参观流线应便捷,并应避免迁回、交叉。

    等展厅应能具备集装箱货车直接进入展厅装卸货物的条件,内等

    展厅应有专用运货设施,

    4.2.7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

    1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次要展 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应根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展厅平顶吊挂荷载应根据 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0.3kN/m

    4.2.9展厅地面应根据展览使用要求布置综合设备管沟、管并 或地面出线布点。管沟、管井及布点宜到达每个展位区域。 4.2.10展场应满足展览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应根 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

    4.3.1公共服务空间宜包括前厅、过厅、观众休息处(室)、贵 宾休息室、新闻中心、会议空间、餐饮空间、厕所等,可根据展 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确定。

    4.3.1公共服务空间宜包括前厅、过厅、观众休息处(室)、贵 宾休息室、新闻中心、会议空间、餐饮空间、厕所等,可根据展 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确定。 4.3.2展览建筑的前厅宜集中设置。前厅应分为外区和内区,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厅的面积可根据其服务的展览面积计算得出,每 1000m展览面积宜设置50m~100m前厅; 2前厅内外区之间应设置检票系统; 3前厅外区应设置为展方服务的检录空间和设施:并宜在 室外预留相关服务场地;

    1前厅的面积可根据其服务的展览面积计算得出,每 1000m展览面积宜设置50m~100m前厅; 2前厅内外区之间应设置检票系统; 3前厅外区应设置为展方服务的检录空间和设施:并宜在 室外预留相关服务场地:

    会议空间可分为大型多功能厅、大中型会议空间、商务会 商务洽谈空间。当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厅兼有展览功能时,应 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8展览建筑的会议、办公、餐饮等空间宜设置厕所,展厅

    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2处以上公共厕所,位置应方便 使用: 2对于男厕所,每1000m展览面积应至少设置2个大便 器、2个小便器、2个洗手盆; 3对于女厕所,每1000m展览面积应至少设置4个大便 器、2个洗手盆; 4展厅中宜设置一处以上无性别厕所;当未设无性别厕所 时,每个厕所宜设置一个儿童厕位; 5展厅和前厅的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特大型、大 型展览建筑宜设无障碍专用厕所:无障碍厕位和专用厕所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 50的有关规定。

    4.4.2展方库房和装卸区应采用大柱网设计,柱网尺寸不宜小

    4.5.1辅助空间宜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

    4.5.1辅助空间宜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

    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辅助空间应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 要设置用房; 2用房的布局应满足展览要求,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4.5.2行政办公用房宜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办公室、会议室、文 印室、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员工卫生间和员工机动车、自行车 停放处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不应造成内部员工流线与 观众流线的交叉; 2行政办公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内,也可单独设置; 3行政办公用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 计规范》JGJ67的有关规定。 4.5.3临时办公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00m展览面积宜设置不小于50m的临时办公 用房; 2临时办公用房宜设置在展厅附近,并宜与公共服务空间 和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临时办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间。也可是在展览期间在 展厅内辟出的专门区域。 4.5.4设备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中,也可单独设置。设备用 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 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4.5.3临时办公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00m展览面积宜设置不小于50m的临时办 用房; 2临时办公用房宜设置在展厅附近,并宜与公共服务空 和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临时办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间。也可是在展览期间 展厅内辟出的专门区域。

    4.5.4设备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中,也可单独设置。设备

    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 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5.1.1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5.1.1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规定,并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5.1.2展览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展览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5.1.3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 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高层民用建设计防水规范》CB50045的有关规定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5.1.4展览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5.2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5.2.1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 2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增加1.0倍: 3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 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

    5.2.3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充

    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 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排烟 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展厅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 火分隔措施、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增加1.0倍。

    5.2.5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

    5.2.6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7类属性的物品

    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5.2.7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不应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 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9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 内临时设置的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2.9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 内临时设置的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

    5.3.1展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本规范第4.1.3条经计算

    5.3.1展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本规范第4.1.3条经计算确定。

    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表5.3.2的规定经 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 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表5.3.2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5.3.3高层建筑内的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 及其前室的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计算,每 100人不应小1.00m,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2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每 100人不应小于1.00m,且蔬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5.3.4展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当单、多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展厅的 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大25%,

    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

    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 有关规定。

    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 有关规定。

    6.1.1展览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1.2展览建筑的展厅和人员通行的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 料应耐磨、防滑,

    6.1.1展览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

    6.2.1除特殊要求的展厅外,展览建筑应有自然采光。展厅的 采光系数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6.2.1除特殊要求的展厅外,展览建筑应有自然采光。展厅的

    6.2.2展览建筑的展厅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透明幕墙或透日

    6.2.3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展览建筑展厅及展览建筑其他 功能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E)、统一眩光值(UGR)和 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

    6.2.4展览建筑展厅内的展览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

    6.3.1展览建筑室内应通风良好,展厅宜具有自然通风换气

    6.3.1 展览建筑室内应通风良好,展厅宜具有自然通风换气 条件。

    6.3.2展览建筑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的I 类标准。

    6.4.1展览建筑展厅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保温、 隔热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透明顶棚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6.5.1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建筑设备、展项设施及室外环境的噪 声应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展厅空场时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级 (A声级)不宜大于55dB。

    6.5.2展厅室内装修宜采取吸声

    6.5.3对室内声音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多功能展厅,应进行相应 的声学设计。

    6.5.3对室内声音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多功能展厅,应进行

    7.1.1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 牛,应按展览上艺确定,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2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览工艺要求设置供展品使用的给水 及排水管。当展览工艺不确定时,应预留给水、排水接口,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排水预留管及预留接口应设置在综合设备管沟、 管井内; 2给水、排水预留接口宜每隔10m各设置一个; 3给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25mm、排水预留管的管径宜 为50mm; 4给水、排水预留管的接口形式应便于管道的拆装; 5给水预留管的起端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6给水预留接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0MPa,且不宜大 于0.35MPa; 7排水预留管与排水系统连接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8对于冬季可能有冰冻的地区,给水、排水预留管应采取 防冻措施。 7.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储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 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7.1.4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龙头等节水型卫生 器具。

    7.1.5展览建筑内的综合设备管沟应有排水措施,并

    接排水方式与排水系统连接。

    7.1.7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

    7.1.8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

    十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天 不宜小于10年。

    7.1.9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力

    7.1.9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不 关规定

    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 范》GB50400的有关规定。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范》GB5004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关规定,

    7.1.1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 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

    7.1.14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

    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规定。

    7.1.15设有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仓库宜 设消防排水设施。

    7.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展览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等级、当

    7.2.2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其空调系统应为参观者

    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 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并宜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当自然通风无 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2.3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根据展览的需

    要,设置采暖系统或值班采暖系统

    7.2.4设置采暖系统的展览建筑的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

    表7.2.4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温度

    7.2.5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 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4℃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系统。

    7.2.6位于严寒和寒冷地

    .2.71 各功能用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

    2.8:展月的气流组织应合下列规定: 1展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展厅内的温湿度和风速满足参观 者和工作人员的舒适要求: 2当展厅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 应按分层空调的形式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对展厅上部非空调区 域,应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3大空间展厅宜采用喷口侧送风的送风方式;室内气流组 织应根据风口安装位置、出口风速等条件进行计算或模拟,并应 根据噪声要求确定风口的特征参数:对于夏季送冷风、冬季送热 风的空调系统,风口宜选用角度可调节的产品: 4对于高度大于10m的空间,冬季应采取加速室内空气混 合的技术措施。 7.2.9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应采取过滤、消声、隔声和减振 措施。 7.2.10空调系统的用能、设计和相关设备的选择应满足节能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实际情况,宜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政策以及经 济状况等因素,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 形式;

    1根据实际情况,宜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政策以及经 济状况等因素,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 形式;

    3大空间展厅的空调系统宜设计成双风机系统 4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和回(或排)风机宜根据空调负荷的 变化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5冬夏季空调系统运行时,宜根据空调区域的CO2浓度控 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6空调季时间较长的地区,当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宜设 置能量回收装置。 7.2.11当展览建筑中设有吸烟室时,应为吸烟室设置独立的机 械排风系统,并宜对排风作净化处理。 7.2.12展览建筑中展厅、等候厅、储藏室等经常有人停留或可 燃物较多的部位以及疏散走道等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 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或《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7.3.1压缩空气的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计算,供气设备 及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的有关规定。 7.3.2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

    7.3.1压缩空气的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计算,供气设备

    GB50029的有关规定。 7.3.2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 气设施和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7.3.2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

    7.4.1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且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按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2甲等、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内等展厅 备用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展览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4.2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 行设计。 :

    1展厅应根据具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 原和电子信息系统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盒布点,展场 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 系统地面出线井: 2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应设置一组配电插座箱和语音、数 据端口等;配电容量和语音、数据端口等数量应能满足其综合 性、专业性布展需求; 3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总开关 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4电源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规定; 气地面出线盒布点、编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 并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其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时,电源插座的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IP54; 6地面出线布点、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 内的电气装置和管线不应设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热水管、蒸汽管的 正上方,电气管线与其他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7.4.4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并应设置局部等电 位联结端子

    应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志。

    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 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 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7.4.8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 于0.15m; 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 于2.Om。 7.4.9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灯具。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7.4.10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系统,并应按消 防设备回路供电。当应急照明灯具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 带备用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 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 规定。 7.4.11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

    7.4.11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时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应设有备用照明。

    7.5.1展览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

    1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应采用满足展览建筑业务需求的网络 结构; 2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7.5.5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并

    1应根据展览建筑的特点和具体应用要求,建立公共信息 服务系统,并应满足展览、会议、信息交流、商贸洽谈、通信、 广告、休闲娱乐和办公等需求; 2宜配置展览事务管理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 务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管理系统,办证与票务管理系统、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展览建筑需要的其他应用管理系统: 3宜设置专用网站,并应能通过公用通信网发布展览信息 提供网上展览等网络服务。 7.5.6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箱应设置建简设冬管理系统

    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7.5.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客流大、展厅4

    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并应 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和公共秩 序得到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 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7.5.8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防暴安检和检票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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