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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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 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 比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室。 第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 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王协商。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 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王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 主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 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 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审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审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 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 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业主协商约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 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 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 人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 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 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审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 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 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

    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审请。 (三)增设申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 售房单位提出审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团、破产、撤销,其 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 增设电梯的业王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 务。 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 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既有住室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 导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审请资料。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 织批前公示。 (四)批前公示结束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审请增设电 第事项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 (二)审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审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审 青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审请 内,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 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 规范说明。 (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 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 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审请人与相关业王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

    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 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审请人接受审批咨询服务所需提交的资料由规划和自然资 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 组织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 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及规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 括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 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增设电梯咨询服 务过程中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 近证,组织开展批前公示或者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或者提 共审批咨询服务的时限。 第十四条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王 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 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 二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五条批前公示期间,业王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 风、采光或者通行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

    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 范的,应当要求审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 建筑设计方案,审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审请资料后,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 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反馈意见。各部门办理时限纳入政务监察系统全过程监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审请资料、批前公 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 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 青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 青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内,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知会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审请人 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 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 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 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 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 理施工告知手续。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 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学增设电梯建设工 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和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 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王应当提供义 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 衣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峻工后,审请人应 当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规划和自然 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 买后,审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峻工验收,工 验收合格后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并由审请人向市城建档案 馆移交建设档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工验收备 的,审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 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 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 带安全管理责任。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 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 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 外。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 用单位的义务,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士五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区

    持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 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幕墙标准规范范本,促使相关业 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 决。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查处 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 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审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开工建设信 息录入管理手续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施工单位 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 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0年6月19日印发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 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0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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