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153-20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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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超细干粉灭火剂实际用量,单位为千克(kg); M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 M 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kg); V 防护区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 S 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柜式装置取10%,其它类型取5%),单位为百分比(%) C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 K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 K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单位为无量纲。

    表2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

    施工标准规范范本表3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

    2.1局部应用方式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看火部位是平面时,置采用面积 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2.2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灭火装置或多个喷头保护时, 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灭火装置至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1m; b)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面积四周外扩1m计算; c)喷头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 d)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应按下列公式(4)、(5)和(6)计算: MMM+ZM

    4.2.2.1局部应用方式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 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4.2.2.2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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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MX ..........

    式中 A一一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G一—单位面积设计用量(取0.50kg/m),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m);

    4.2.2.3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

    a)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 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b)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一一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 Ki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 c)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超细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 的要求。 4.2.3经过设计计算出用量后,选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V 一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单位为具; M一一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 2.4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其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灭火剂用量确定后,参照灭 性能,选择适宜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4.3.1在同一个防护区宜采用同一型式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4.3.2全淹没应用应根据计算出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布置能符合要求,应使防护区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在较短时间内 分布均匀。 4.3.3局部应用应根据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 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按“一”字形、正方形、矩形等方式组合安装在保护对象顶部。必要时, 可采用侧喷等方式消除灭火盲区。布局示范可参见附录A。 4.3.4在高度大于7m的立体高架库防火保护中,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分层进行配置,顶层以下各 层宜按顶层的高度或根据货架结构进行配置, 4.3.5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热源、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m。 4.3.6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应确保不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且不宜放在容易碰撞处,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一般分为: a)感温元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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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热引发器启动; c)电引发器启动。

    4.4.2当两具及以上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成联动启动时,联动方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a)采用电引发器联动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进行联动并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且可根据需要进行切换。每个防护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停按钮和声光报警器及释放指示 门灯; b)采用热引发器进行联动时,联动应采用环状布线方式,即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最少有 两条不同方向的超导线与之相连; c)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需配置DC24V1A的稳压电源;在设计多具联 动时应考虑启动电源的容量配置。 4.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报警信号 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

    4.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 后,才能自动启动,并应启动延迟,延迟时间不宜大于30S。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折 全位置

    4.4.4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1

    4.4.5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

    5.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 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 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主管部门同意。 5.1.2承担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施工资质。 5.1.3在带电区域进行施工操作时,应对施工区域采取断电措施

    5.2.1施工前应具备下述技术资料: a)经法定机构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经消防监督主管部门 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2.2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完成施工

    a)给水供电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b)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c)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d)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座)等支撑结构应能承受不小于5倍装置质量的静荷载, .4施工前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检查: a)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铭牌应清晰、完整;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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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上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压力 应在规定范围内); e)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

    5.3.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喷口的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安装在吊顶上的贮压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其喷头和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顶,喷头的位置 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超 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其施工要求还应符合GB50166的有关规定。 5.3.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引发器安装人员必须由专业厂家培训合格。引发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引发 器的安装操作规程的要求。 5.3.5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安全可靠接地。 5.3.6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引线必须保持短接,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超细干粉 自动灭火装置。 5.3.7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手动启动装置离地面的高度宜 为1.5Ⅱ,并应该明显标出其对应的防护区名称。 5.3.8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设置系统喷放的信号反馈装置,在防护区门外应 设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5.3.9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 上功能。 5.3.10联动控制设备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可采用总线制和多线制方式控制 5.3.11联动控制布线应符合GB50254和GB50116的规定。

    6.1.1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 试完成后进行。 6.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5.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5 章规定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3调试项目应按验收表的项目进行。 6.1.4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6.2.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2.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后,应对灭火装置、启动装置、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系统组件进行 检查,各组件的规格、型号、布置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参见附录B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6.2.3需要进行试喷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试喷方法及数量应执行当地消防验收部门的规定要 求。 6.2.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6.2.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2.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后,应对灭火装置、启动装置、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系统组件进行 检查,各组件的规格、型号、布置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参见附录B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6.2.3需要进行试喷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试喷方法及数量应执行当地消防验收部门的规定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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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b)以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 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c)经返工或更换部件,仍不合格时,严禁验收。 .2.5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批准的峻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 图; 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记录; c)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d)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操作说明书及现场培训记录; e)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7.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制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7.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 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以确保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1.3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负责对控制装置 钥匙的保管。

    .1.3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负责对控制装置

    b)专职人员职责; c)操作规程和流程图; d)已建立的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的技术档案。 7.1.5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进行作业、施工或维护保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确保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b)对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水、油、化学试剂等液体的溅洒或冲击 碰撞等意外行为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造成的损害,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持正常工 作; c)因工作需要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其相关组件进行拆卸施工时,应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 置的维护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完成后,立即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恢复原状。 7.1.6由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防护区内储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超细干 份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功能而需要进行设计修改时,应报经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 7.1.7与消防报警设备联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宜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在报警系统运行满 个月确认正常后,可将启动设置在自动状态。 7. 1. 8维护检查记录参见附录 C。

    7.2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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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容器、压力表等相关组件外观,应无移位、损坏或腐蚀现象; b)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的充装压力情况,应符合标准规定; c)清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废物,维持整洁; d)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GB50116执行。 .2.2每年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内容和要求除7.2.1条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查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b)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 c)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 d)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配套火灾探测器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功能试验,对联动控制设 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操作时,应断开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线或联 动控制线,以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检查、维修人员的安全。 .2.3压力表、安全阀等部件应按相关行业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2.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使用满两年后,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置: a)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总数2%进行抽样,但 最少不应少于2具,对充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超细 干粉灭火剂结块,则应更换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 若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灭 火剂。 b)对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易损的装置部件。 c)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更换引发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d)定期清理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及具相关组件的表面,保持整洁。 .2.5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超细干粉自 动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状态。 .2.6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一经开启喷射,必须重新再充装,维修时应选用原生产厂商或符合原生产 商技术要求的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

    动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状态

    DB35/T1153—2011附录A(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A. 1一字型布置这种布置方式主要应用于保护区域比较狭小或保护对象处于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保护范围内,一般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多采用此种方式布置;或保护对象为长条型而采用局部保护方式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1所示。0000000A.1一字型布置示意图A.2矩型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保护对象来确定布置方式,使用被保护对象处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防护区平面属矩型面积,采用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2所示。6保护对象A.2矩型布置示意图A.3正方型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保护对象来确定布置方式,使用被保护对象处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防护区平面属正方型面积,采用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3所示。10

    DB35/T1153—2011保护区A.3正方型布置示意图A.4多层保护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多层保护对象或超高的保护对象进行分层、分高度来保护被保护对象的布置方式。见图A.4所示。A.4多层保护布置示意图11

    DB35/T 1153—2011附录C(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按表C.1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表C.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使用单位防护区/保护对象执行的规范编号及名称检查类别(巡检、例检、年度)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故障处理情况检查人员签字备注13

    范围 17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术语和定义 17 设计 18 施工 23 调试和验收 25 维护管理 26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 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条主要是列出本规犯引用的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属于新型的 技术,有很多方面有自已的独特性,很多都优于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所以可以参照相关的标准为 基础来实现。

    义很多属于新的术语,结合了现行相关国家和行

    4.1.4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5014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为使设计人员能正确判断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 危险等级,合理确定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和选择用的规格、型号提供了依据。 4.1.5为取得灭火装置使用的预期灭火效果,每个保护区域内的多具灭火装置应组成灭火系统,并能 同时启动,以促进超细干粉状态的形成和持续作用。更合理的发挥效果。 4.1.6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方式的防护区条件。

    4.1.6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方式的防护区条件。

    a)款等效采用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技术参数。规定了对扩护区不能自动关闭 的开口的总面积(即不密封度)不能大于防护我总内表面积(侧面、底面和顶部)的15%。防护 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的总面积超过总内表面积的15%时,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 应指出,在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具体选择由设计者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 规定“开口不应设在底面”是因为喷出的灭火剂粉雾一般都是从上向下,带有一定动能和势 能,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 b)款根据现有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性能,规定全淹没方式的单个最大净保护空间不应大于 2000m,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500㎡,这是由于单具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充装量不

    可能设计得很大,同时每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均为一个启动动点,一个护护区内布置的超细干粉 自动灭火装置数量不宜太多,考虑到超细干粉灭火剂在喷射过程中的有效扩散和扩散时间,同时 也参考了厂家的试验数据及实际应用的技术参数而定的。 当防护区大于这个数值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分区进行保护。也就是根据现场保护对象或 保护区域的情况,将一个大的防护区分成几个小的防护区来进行分区保护。 c)款规定了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和强度,因为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 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本条等效采用《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一2004第3.1.2条第2 款的数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依靠驱动气体(情性气体)驱动灭火剂的,灭火剂所占体积 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因此采用了此设计数据。 d)款规定了防护区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2/3以上,其原因是因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灭 火时喷出的粉雾密度比空气密度天,灭火剂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为了防止超细干 粉灭火剂喷放形成的粉雾在泄压口流失过多,因此规定了泄压口的位置高度,

    4.2.1本条参照国内外同类灭火装置技术标准,规定了全淹没灭火形式干粉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和参 数的确定方法, 计算示例: 如某喷漆车间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经选择确定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因车间使用的喷漆 材料易燃易爆,属严重危险等级场所,且不密闭程度<5%,现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设计,具体计算过

    4.2.2.2本条规定了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的要求。 a)款规定保护对象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当多具装置保护一个对象时,应确保处于保护对象处于喷 头的保护范围内。保护适当的距离是为了让灭火剂更好的喷放,短时间内能很好的扩散。 b)款规定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向保护面积向四周外扩1m,是为了增加保护的可靠性。 c)款是为了保证可靠灭火,规定喷头的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的原则。通常喷头采用等距 布置的方法,使保护面积被有效灭火的超细干粉雾完全覆盖。 由于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保护面积为圆形,正方形保护面积指圆内正方形,其计算 方法:正方形保护面积=(圆形保护面积×2)/元。 d)款参照国内外同类灭火装置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形式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 计算示例 某工厂油淬火处理车间油池拟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应用保护,因油池油面呈平面 且属严重危险等级场所,现采用面积法计算过程如下: MMM,+M2 Mi=AXCXKi M.=MXS

    4.3.1~4.3.3本条规定了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数量确定和布置的原则和方法。在计算出火火剂用 量后,根据防护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装置的规格(灭火剂充装量),将灭火剂用量除以单具超细干粉灭火 装置装置充装量等于确定灭火装置的数量。 防护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应根据安装现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安装的位置,如当 在顶梁结构内时,安装区域的顶部会用不同高度的梁架,安装时应尽量避开,以消除灭火剂喷放时梁 架的对灭火剂的阻隔作用,使灭火剂更加均匀、有效的释放。 4.3.4本条主要是因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高安装高度和影响灭火装置灭火剂喷洒效果的距 离,是根据试验数据和工程实践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应的的技术标准而确定;对于仓库高度或货物堆垛 高度超过7m的保护空间可以采取特殊布置的方法来解决,如遇特殊工程要进行具体设计方案论证。 4.3.5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热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m,是为了防止灭火装置误启动。 钜离通风口的距离不小于1m,是主了防止火火剂释放后流失量过天,影响火火效果。 4.3.6本条规定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不影响到到保护对象或保护区内设备的正常操作,且不 容易碰撞处,是因为不应出现安装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后使设备不能操作,在设计安装时应考虑 现场的一些特定情况,选择适宜类型的灭火装置及适当的安装位置;碰撞容易造成灭火装置喷头、电 或热引发器等部件损伤,影响灭火装置正常功能发挥

    4.4.1本条规定了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包括感温元件后启动、热引发器后动和电引发 启动。 a)款主要是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元件主要是通过喷头上的感温件(感温玻璃泡、易熔合 金等)达到设定值来启动灭火装置。 b)款主要是指在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上加装热敏装置(热敏线等),通过其提供能量来启动 喷头的感温件从而启动灭火装置。 c)款主要是指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上加装电热装置(电热丝等),通过其提供能量来启动 喷头的感温件从而启动灭火装置。 这三种启动方式主要是针对悬(壁)挂式安装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三种启动方式中感温元件 是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本身部件就固有存在的,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启动温度的感温元件。热引 发器和电引发器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加装的,也可以实现同时具备三种启动方式。 柜式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通常情况下都采用电控后动方式,因为柜式装置的后动是通过一整套部 牛动作来完成的,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快速的启动,所以采用电控启动方式。但也可以针对不同的 更用场所通过不同的启动部件来实现多种启动方式,如保护野外场所、无电场所时可采用感温元件来探 测温度变化进而启动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这类型启动部件需要单独加装的。

    4.4.2本条规定当两具及以上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需要联动启动时应符合的要求。

    a)款因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 及时地发现火情和扑灭火灾,当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灭火装置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 统联动,实现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灭。但自动控制装置也 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装置置于自动控制

    5.1.1本条规定施工安装应按图纸进行。由于图纸是设计人员根据国家消防规范的各项法规性条文, 针对甲方要求及不同消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用图、文形式来制订的权威性文件,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人真审核同意后而确定下来的,施工单位无权随意更改。特殊情况时,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经原设计单位更改并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备案后,施工单位才能按更改的技术文件施工。 5.1.2按照建设部资质条例要求制定。施工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质 正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定执业资格证书。 5.1.3本条规定在带电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对相应的施工区域进行断电。主要是出于对施工人员、相 关设备的安全方面的考虑

    2.1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施工应具备的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是指导正确安装 施工质量的前提。

    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是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施工的技术依据, 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设备材料等,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是设备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特点、规格、型号、 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与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参 数、安装的特殊要求及使用、维护方法与要求等。这些资料不仅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 监督主管机构审查、检查施工质量,而且是施工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需的。 产品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是保证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所用的设备与材料质量符合要求的可靠技 术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为经具备资质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2.2为保证工程质量,开工前,应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装质量检验计划。组织施工人员 消化图纸,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按图纸进行工程现场技术交底。 5.2.3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程施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多年实践证明可行。其中,水 电条件是施工的起码条件;防护区等设置条件是设计方案的依据:基建条件还包括基础、防护区的预 埋件及抗压强度等等。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由于在喷放时会产生与喷射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因此安装灭火装置的墙面 (顶或框架)上应有承重结构,且能够承受5倍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重量的静力负载。 5.2.4本条规定安装前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对照设计文进行 该实,避免出现差错,影响灭火保护效果。 对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外观进行要求是考虑到系统从生产搬运到施工现场的过程中,有可能 因意外原因造成损伤,经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安装,才能保证灭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压式超细十粉自动火火装置火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是火火装置十分重要的质量指标,驱 动介质是实现灭火装置发挥灭火效果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本条规定施工前应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 装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要求贮罐上的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凡不符合上述 规定,应不允许安装 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主要从安全方面进行考虑,避免在安装过程中出现误喷放。安装前,应用 万用表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样本的规定。

    核实,避免出现差错,影响灭火保护效果!

    5.3.1本条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牢固,防止出现晃动,以保证喷发时射点准确,提高灭 火的效率。喷口的方向一定要按设计进行调整,方向有偏差会使装置喷放时保护区域位置发生偏离影 响保护效果,严重的会造成灭火失败。当使用角度可调的支架时,应在调定角度之后,紧固锁定螺母 如果另作专用支架,则应按每具5kN反作用力进行受力计算。 5.3.2安装在吊顶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为便于日常检查和灭火剂的喷放,要求其喷头和压力 表应露出吊顶。 5.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对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均作 广规定。虽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控制接口和启动线路略显复杂,但其安装方法与火灾报警系统 是相通或接近的。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其施工要求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有关规定热行。

    体上的静电,消除静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接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接地线应安全可靠,接地电阻小 于100。 5.3.6电引发器为不可逆反的一次性启动装置,一旦引发,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则必喷无疑。所以,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绝不能参加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任何试运行等功能试验。本条就是为此 而特地规定的,保持电引发器的两引线短接状态,直到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将两线分开, 再可靠接入启动控制电路中, 5.3.7本条规定手动控制应设在便于人员操作的地方,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错按其他按 钮,故要求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5.3.8本条规定了在联动启动功能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中信号反馈装置应如何设置。目的在于向 在防护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释放的灭火剂的危害。防护区外入口处设置的 灾声光警报器及灭火剂喷放标志灯,旨在提示防护区内正在喷放灭火剂灭火,人员不能进入,以免受至 劳害。 防护区内外设置的警报器声响,通常明显区别于上下班铃声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力警铃等声响 警报声响通常比环境噪声高30dB。 5.3.9本条规定了与灭火装置配套的联动控制设备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消防联动推 制系统》GB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的要求,还应具备紧急启动 和紧急停止功能。 5.3.10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为了提高超 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安全性,联动控制设备对控制接口可采用总线制,也可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5.3.11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布线应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和《火灾自动

    5.3.10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为了提高超组 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安全性,联动控制设备对控制接口可采用总线制,也可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5.3.11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布线应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6.1.1本条明确了进行调试前期应完成工作内容,明确了系统调试的顺序。调试包括自动启动程序, 因此在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才能进行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工作。当没有火灾 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时,可以直接调试灭火装置。 6.1.2技术资料完整,是制定调试方案的必要条件。检查内容是对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确保调 试工作顺利完成。由于灭火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可能需要涉及灭火装置和 大灾报警及联动系统,人员有时还涉及到不同的厂家和单位,因此需要考虑对人员和财物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灭火剂对防护区有一定的污染,调试时要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产生误喷。 6.1.3本条规定了调试内容和方法。调试的目的是为了验收做前期准备,可直接按验收表的项目进行 调试。 6.1.4 调试完成后,对一些动作的阀门及信号部件需及时复位,使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回复正常工作 状态,准备工程验收。

    6.2.1本条规定了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进行全面核查和做出客 观的评价。 6.2.2本条规定了验收时需要进行试喷时,按当地消防验收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工程设计时应考

    2.3本条规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的验收内容,包括灭火装置、启动装置、消防电源及

    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提出了系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粉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设备或返工,更换设备包括更换系统组件或成套装置 要变更验收时的技术方案或文件。以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设备或返工,更换设备包括更换系统组件或成 相应的也需要变更验收时的技术方案或文件。以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 入使用

    6.2.5本条规定超细于粉自动灭火装置峻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完备的

    料是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 作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也是保证顺利完成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之

    7.1.1本条规定了投入使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是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 度。实践证明,目前尚无一种灭火系统在没有平时的精心维护下,就能发挥良好作用。超细干粉自动 灰火系统是一种性能良好的灭火系统,但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才能发挥其作用 7.1.2~7.1.3本条规定专业消防上岗制度,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 合格的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这是根据以下原因确定的: a)灭火系统必须进行长期的维护和管理; b)灭火系统的检查维护,需要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基本技术和专业知识才能胜任; c)灭火系统要在火灾发生时确实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素质,不致于慌乱中操 作错误,同时又需要有系统的钥匙,才能正常有效的发挥作用,不错过灭火的有利时机。 7.1.4本条规定了系统维护管理应具备的文件资料;为了搞好检查、维护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超细 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性能、构造和检查维护方法,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为了保持灭火装置的正常 工作状态,在需要时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各种操作,应预先制定灭火装置的操作规程 7.1.5本条规定了在已便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内施工、维护保养时的规定。 7.1.6当保护对象或保护区与原始的设计方案有较大的变动,影响到原来设计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 置时,应报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实施修改。因为当初的设计方案是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结合灭 大装置的性能而制定的,如出现较大变动时,会直接影响灭火效果。 7.1.7本条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考虑。工程实践中发现,报警系统在初期运行过程中,容易因为环境 的影响出现误报警,为了消除误报警带来的影响,所以建议前期将系统启动功能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

    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 实践证明,自前尚无一种灭火系统在没有平时的精心维护下,就能发挥良好作用。超细粉自动 系统是一种性能良好的灭火系统,但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才能发挥其作用 2~7.1.3本条规定专业消防上岗制度,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记 的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这是根据以下原因确定的:

    7.2.1本条规定是根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结构特点、产品的维护使用要求确定的,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内的压力是灭火装置的重要指标之一,因 此检查时,必须检查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发现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经色区,应及时充压。 .2.2本条规定了每年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检查的内容。检查各组成部分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 灭火装置正常运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其中规定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是设计时根据灭火装置的性能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情况设计安装 的,如果与原位置发生偏移,会影响防护区或保护对外象的整体防护。

    灭火装置正常运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其中规定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是设计时根据灭火装置的性能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情况设 的,如果与原位置发生偏移,会影响防护区或保护对外象的整体防护

    7.2.3本条规定了压力表、安全阀等属于特殊的部件应按相关行业要求进行定期校准。 7.2.4~7.2.5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使用满两年后,应进行处置的方法和内容。根据 行的相关行业要求,对贮压式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使用满一定年限后,应进行检查维修。实践 经验结合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结构特点和部件的性能,规定使用每满两年后就应进行一次符合本 现程的检查和处理。每次检查合格后,重新计算便用年限。 7.2.6本条规定更换灭火装置的零部件应考虑到生产厂商在设计时的技术要求管件标准,尽量采用原生产厂商 提供的零部件,

    福建省地方标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5/T1153—2011*2011年7月第一版2011年7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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