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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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清晰正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
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指数
onstruction cost index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电器标准,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variation order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 何一项工作的增、 威、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 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discrepancyinBQquantity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provisional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 0. 20 计且卫
2.0.21总承包服务费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site instruction
2.0.25提前峻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 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 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forcemajeure
forcemajeure
engineering facility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defectliabilityperiod
2.0.30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fee 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corporate rate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
2. 0. 34 规费
statutory fee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 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6发包人 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维 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2.0.39造价工程师
umpsumproject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finalaccount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 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tender sum limit
tender sum limit
2.0.52工程造价鉴定
3.1.1氢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 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 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 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 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 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 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 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1除合同药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申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 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 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 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药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 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 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 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 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 也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新于现这糖治地淀均工相脏点配当机薪于去岛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
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科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 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 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 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 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 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提招标工现是单列出的内空和要或仕算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王标控制价的应予标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 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 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轿列金额应按切坛工积晶涛单中列山的金额植写
6.2.2综合单价中应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 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 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 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3.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 算规则计算。 3.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 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报告后7关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 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 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 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 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 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 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 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 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 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物价变化; 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 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 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 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 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 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 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 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峻工时 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 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 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 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接照 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 调整合同价款。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 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 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 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 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 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 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人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人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 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关内予以确认 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 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 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人进度款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 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 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 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 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 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 际变化调整,列人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 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 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 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 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 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 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 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峻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 由发包人承担。 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钢结构计算、软件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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