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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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4. 4.1管路材料

    固定泡沫消防炮系统管道应选用耐 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自动消防炮灭火 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涂覆其它防腐 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3.4.4.2管路连接方式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角钢标准3.4.4.3管路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水管路不应少于两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形成环状,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 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泡沫消防炮的数量不应超过5个; b 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C 泡沫混合液立管与水平管道连接的金属软管安装时,不得损坏其不锈钢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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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自动排气阀应直立安装;放空阀应安装在低处; e)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 防腐层; f)理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3.4.4.4管路坡度

    3.4.4.5管路加固

    3. 4. 4. 6 套管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 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 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 4. 4. 7 系统试压

    3.5干粉消防炮灭火系统

    3.5.1.1干粉贮罐必须选用压力罐;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干粉罐应按现行 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并应保证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安全强度, 3.5.1.2干粉贮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1.0kg/L。 3.5.1.3干粉贮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 3.5.1.4干粉贮罐上应设置的安全阀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35倍,下限应不小 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3. 5. 2驱动气瓶

    3.5.2.1干粉驱动气瓶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15MPa。 3.5.2.2干粉贮罐和氮气瓶应分开设置, 3.5.2.3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5.2.4驱动气瓶处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 3.5.2.5驱动气瓶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3.5.3灭火剂输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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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1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输送干粉灭火剂的 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镀锌防腐处理,使用在腐蚀性 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输送启动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铜管。

    3.5.3.2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应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 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 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应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 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有不少 于2条外露螺纹; 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 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镀锌防腐处理 干粉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球阀,其通径必须和管道内径一致。

    3.5.3.3管道加固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管道的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 装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表1管道的支、吊架的安装的最大间距

    3.5.3.4管道的坡向、坡度

    管道的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的坡向、坡度应符合设

    3.5.3.5管道水压强度密封性

    管路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3. 6. 1 设置要求

    3.6.1.1灭火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旁,并能实现对灭火系统的现场就地控制。

    3.6.1.1灭火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旁,并能实现对灭火系统的现场就地控制。

    3. 6. 2安装要求

    3.6.2.1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其底边距地面 1.5~1.8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2.2引入灭火控制装置的电缆或导线,应符

    配线应整齐,不应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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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f)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6.2.3灭火控制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灭火控制装置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6.2.4灭火控制装置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6.3控制和显示功能

    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3.6.3.2灭火控制装置接受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 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6.3.3灭火控制装置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 响。灭火控制装置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 辑工作。 3.6.3.4灭火控制装置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联动信号。 3.6.3.5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3.6.3.6灭火控制装置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3.6.3.7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向联动控制装置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启动反馈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

    3.6.4故障报警功能

    3.6.4.1灭火控制装置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3.6.4.2当发生故障时,灭火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 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6.4.3灭火控制装置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灭火控制装置 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3.6.5.1灭火控制装置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灭火控制装置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 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灭火控制装置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灭火控制装 置的自动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灭火控制装置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3.6.5.2灭火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 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灭火控制装置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灭火控制装置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 作8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min。 3.6.6.2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 频率(50Hz)的土1%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3.6.6.2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 频率(50Hz)的土1%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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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的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3.7.2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设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 制启动方式。 3.7.3远控消防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 自动操作。 3.7.4远控消防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100m,应能控制消防 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装置所操作的设备。 3.7.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3.7.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直接或通过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观察远控消防炮的位置。 3.7.7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消防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消防 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3.8.1自动控制方式下,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应能自动探测火灾、并根据设 定的联动逻辑关系启动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3.8.2在消防控制室手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灭火系统灭火控制装 置的手动启动定位按钮,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并能够对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进行手动定位操作。 3.8.3现场手动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灭火控制装置 的手动启动定位按钮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并能够对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进行手动定位操作。 3.8.4现场手动启动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定 立按钮时,灭火控制装置应能启动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并能够对消防炮、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进行遥控手动定位操作, 3.8.5灭火控制装置应将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启动及喷射各阶段的 联动控制及反馈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装置上显示

    验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

    4.2.1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

    4.2.2消防炮灭火装置布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1.3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按GB50974进行测试。

    按GB50974进行测试。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按4.3.1进行测试

    4.4.2.1泡沫液储罐型号规格

    2.2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4.4.3泡沫比例混合器

    4.4.3.1泡沫比例混合器规格

    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3.2沫比例混合器的安

    4.4.3.3沫比例混合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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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喷射泡沫试验,用流量计分别测量泡沫液供给流量和消防供水流量,计算其混合比。喷桌 验,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 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4.4.4.1管路材料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4.2管路连接方式

    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4.4.3管路布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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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4管路坡度

    4.4. 4. 5 管路加固

    4. 4. 4. 6套管

    4.4.4.7系统试压

    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 施。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管道 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管道无损坏、变形, 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下降、无渗漏为合格。

    4. 5. 1 干粉购罐

    核对产品技术参数,观察检查。

    核对产品技术参数,观察检查。

    4.5.3灭火剂输送管道

    4.5.3.1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5.3.2管道的连接

    4.5.3.3管道加固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5.3.4管道的坡向、坡度

    4.5.3.5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取1.5倍系统最天上作压力。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天于0.5MPa/s的速 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5.3.6气压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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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应取1.15倍最大工 作压力。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宜为0.2MPa。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 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 n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4.5.3.7气密性试验

    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拆 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对气动管道,应 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 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4. 6. 1 设置要求

    4. 6. 2 安装要求

    .6.3控制和显示功能

    4.6.3.1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通过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使灭火 控制装置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 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灭火控制装置是 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恢复被启动负载,使灭火控制装置复位,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的气体喷酒声、 光信号情况。 4.6.3.2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灭火控制装置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手动消除启动控制 声信号,再次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检查灭火控制装置的消音功能和再启动功能。 4.6.3.3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和自动装置并复位,检查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控 制状态指示情况:自动状态下,使灭火控制装置接收启动控制信号,手动插入操作停止按键(按钮)后: 使灭火控制装置再次接收启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手动和自动优先情况及再启动情况。 4.6.3.4使消防联动灭火控制装置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启动情况。 4.6.3.5观察并记录每个保护区域声、光警报装置启动和停止情况。 4.6.3.6观察并记录每个保护区域的指示灯显示情况。 4.6.3.7检查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向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 信号、气体喷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情况,

    3.4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4.6.4.1当灭火控制装置分别处于启动控制、延时、启动喷射控制、喷射状态时,使灭火控制装置处 于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故障指示灯情况;使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故障状态,再使灭火控制 装置分别处于启动控制、延时、启动喷射控制、喷射状态,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故障指示灯情况。 4.6.4.2对灭火控制装置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的故障声信号、故障指示 灯、故障响应时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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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4.3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灭火控制装置的消音功能、故障声 信号的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的显示功能。手动复位火火控制装置,记录火火控制装置接收未排除的故 障信号发出的时间;排除灭火控制装置所有故障信号,手动复位后(故障自动恢复除外),观察并记录灭 火控制装置的指示情况

    4.6.5自检功能试验

    4.6.5.1手动操作灭火控制装置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的声、光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 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灭火控制装置,在自检期间,使任一非自检 部位处于启动状态,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的情况。 4.6.5.2手动操作灭火控制装置的音响器件、指示灯和显示器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音响器件的声 响和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4. 6. 6电源功能试验

    4.6.6.1在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灭火控制装置的主电源,使灭火控制装置由备用 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及其主电源过 流保护情况。

    4.6.6.2使灭火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关闭灭火控制装置主电源,让备用电源连续工作8h, 启动状态下再连续工作30min,观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工作情况。 4.6.6.3使灭火控制装置的输入电压分别为220V(50Hz)、187V(50Hz)、242V(50Hz),观 察并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工作情况

    4.7.1核对设计图纸,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4.7.2检查自动定位消防炮灭火装置系统的启动方式。 4.7.3检查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 操作情况。 4.7.4采用无线控制操作远控炮系统时,检查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情况;检查 无线控制装置有效控制功能。 4.7.5检查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传送给消防控制室的情况。 4.7.6检查消防控制室直接或通过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观察自动定位炮、遥控炮的位置的情况 4.7.7启动消防炮系统,测量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泡沫或干粉的时间

    4.8.1自动控制方式下,在消防炮灭火装置保护范围内模拟着火源,观察记录自动定位消防炮、自动 俏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自动探测火灾、并根据设定的联动逻辑关系启动自动定位消防 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灭火情况。 4.8.2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自动定位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灭火控 制装置的手动启动定位按钮,观察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启动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 装置,对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保护范围内模拟着火源进行手动定位灭火情 况。 4.8.3现场手动启动自动定位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灭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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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置,对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保护范围内模拟着火源进行手动定位灭火情 况。 4.8.4现场手动启动遥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系统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定 立按钮时,观察记录灭火控制装置启动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对消防炮、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保护范围内模拟着火源进行手动定位灭火情况。 1.8.5在消防控制室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装置上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启动及喷射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反馈信号显示情况

    5.1.1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5.1.2建筑消防设施峻工验收前应进行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 期检验。

    5.2.1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A类检验项目、B类检验项目和C类检验项目。 5.2.2泡沫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附录A。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验范围见附录B。

    5.4.1检验项目判定

    5.4.1.1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2功能性项目能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3项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具备应有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5.4.1.4A类项目有一处不合格,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5%时,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判定为不合格;C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10% 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10%时,判定为不合格,

    5. 4. 2 系统判定

    系统中A类项目不合格率为0,且B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10%,且B、C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 20%,该系统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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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分类 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A.1。

    表A.1检验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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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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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桥梁工程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验范围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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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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