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1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a)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b)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C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d 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三、四城市交 通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3. 4. 2安装要求
3.4.2.1照明灯应安装在顶棚上,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3.4.2.2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在距 地面1Ⅲ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装饰标准规范范本,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3.4.2.3标志灯的标志面应该与疏散方向垂直
地面1Ⅲ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3.4.2.3标志灯的标志面应该与疏散方向垂直。 3.4.2.4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 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b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C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3.4.2.5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b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2.5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 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4.2.6当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 于1m 3.4.2.7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 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4.2.8当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b) 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 密封胶密封;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 应大于1mm。 3.4.2.9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 2.5m
3.4.2.4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 密封胶密封; C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 应大于1mm 3.4.2.9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
3.4.2.10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a)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 通道的顶部; b)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3. 5. 1安装要求
3.5.1.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 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 班的场所。
5.1.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
a)设备面盘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5.1.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b)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c)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5.2.1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GB17945的规定。 3.5.2.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个。 3.5.2.3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 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 或联动控制信号。
3.5.2.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个。 3.5.2.3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 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 或联动控制信号。 3.5.2.4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5.2.5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5.2.6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 等合下列规定: a)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 b)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 作状态信息。 3.5.2.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 电源中断后工作3h。
b)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 作状态信息。 3.5.2.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 电源中断后工作3h。
3.6.1.1应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6.1.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 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a)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b)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C)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e)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3.6.2.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 路。 3.6.2.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 中的供电范围不应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应超过18层。
3. 6. 3供电要求
3.6.3.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 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6.3.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 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 7. 1设置要求
3.7.1.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 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7.1.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 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 7. 2输出回路
3.7.2.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3.7.2.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 电范围不应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应超过18层。
3.7.3.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 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 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7.3.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 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8.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 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3.8.2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 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 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8.3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 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 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 输出。
3.8.2集中控制型系统在
3.8.4集中控制型系统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8.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 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8.6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能手动应急启动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 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 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 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 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 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 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8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3.1系统线路的选择
核对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3.2线路防护要求
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寸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教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
4. 4. 1 性能要求
4. 5. 1 安装要求
4. 6. 2输出回路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 7.1 设置要求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 7. 3 供电要求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8.1将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 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 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4.8.2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 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4.8.3手动操作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 检查并记录。 4.8.4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4.8.5在消防控制室分别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观察消 防控制室显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 检
类检验项目、B类检验项目和C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 类检验项目、B类检验项目和C类检验项目。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附录A。
5. 4. 1 检验项目判定
5.4.1.1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止常使用功能的,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2功能性项目能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3项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具备应有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5.4.1.4A类项目有一处不合格,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5%时,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判定为不合格;C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10% 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10%时,判定为不合格
5. 4. 2 系统判定
系统中A类项目不合格率为0,且B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10%,且B、C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 该系统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别墅标准规范范本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表A.1检验项目分类
表A.1检验项且分类(续)
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DB11标准规范范本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范围见表B.1
....- 相关专题: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