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1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消防供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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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 常工作。 3.5.4.2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得大于5S。 3.5.4.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 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得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3.5.4.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应 常工作。
3. 5. 5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终止后,充电24h, 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 建筑标准,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得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5.6.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 时目不得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目。 3.5.6.2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 不得小于3h,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 态泄放电流不得大于10C20A。 3.5.6.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3.5.7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输出 回路的保护动作、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 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声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 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6.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 用电。 3.6.2消防配电干线应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6.3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3.6.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 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 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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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消防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 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6.6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 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3.6.7配电回路不得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保护。 3.6.8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使用消防电源供电的消防供电设备和配电箱应有防水措施。 3.6.9消防电源供电线路外露接线盒应有防水措施。 3.6.10消防设备与为其配电的配电箱距离不得超过30m。 3.6.1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观察检查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及显示情况;自动启动发电机,测量记录并达到额定转 速并发电的时间,查看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情况
核对设计图纸,测量记录启动时间。
4.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 5.1 供电功能
4.5.1.1按应急电源标称的额定输出容量为应急电源配接负载,接通主电源,使应急电源处于正常监 视状态30min。断开应急电源主电电源,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和负载工作情况。 1.5.1.2对于能接收联动信号的应急电源,接通其主电源,设定其联动功能,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0min。输入联动信号,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进行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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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分别使应急电源某一输出回路输出电流持续天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和150%,观察并记录 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该输出回路的输出和其他输出回路的输出;降低输出电流至标称额定电流, 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该输出回路的输出和其他输出回路的输出。 4.5.2.2若应急电源为交流三相输出,使其输出的任一相发出故障,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 应急电源该相输出和其他两相输出;解除故障,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该相输出和其 他两相输出。 4.5.2.3若应急电源为交流三相输出且能配接单相负载,按制造商的要求检查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
4.5.3.1断开主电源,使应急电源处于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手动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 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 4.5.3.2应急电源若具有自动控制功能,输入控制信号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应急 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 4.5.3.3断开主电源,使应急电源处于备用电源工作状态,应急电源若具有自动控制功能,输入控制 言号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 4.5.3.4应急电源若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使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电源输出的 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输入控制信号启动电源输出,手动控制 电源输出的停止和再启动,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
4.5. 4 转换功能
4.5.4.1断开应急电源主电源,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记录转换时间,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 4.5.4.2接通应急电源主电源,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状态,检查应急电源的输出。 4.5.4.3降低应急电源主电电源,观察应急电源状态,记录转换电压;升高应急电源主电电源,观察 应急电源状态,记录转换电压
4. 5. 5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终止后,充电24h, 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 ,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得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得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5.6.1在满负载条件下,使应急电源放电至终止状态,连通主电源开始充电并记时;24h后断开主 电源开始放电,记时并测量应急电源电池电压,记录应急电源应急工作时间,放电终止后测量静态泄放 电流;接通主电源再次充电并记时:48h后断开主电源开始放电,记时并测量应急电源电池电压,记 录应急电源应急工作时间,放电终止后测量静态泄放电流。 4.5.6.2启动强制应急启动装置,在满负载条件下,使应急电源放电,观察应急电源状态,记时并测 量应急电源电池电压,记录应急电源应急工作时间
4.5.7故障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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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手动复位应急电源,记录应急电源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 间;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应急电源后(故障自动恢复除外),观察并记录应急电源的指 示情况。
4.5.8消防电源的切换方式
核对设计图纸,模拟主电源故障,观察备用电源切换情况
5.1.1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5.1.2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 期检验
5.2.1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A类检验项目、B类检验项目和C类检验 5.2.2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附录A。
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范围见附录B!
5.4.1检验项目判定
5.4.1.1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止常使用功能的,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2功能性项目能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3项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具备应有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5.4.1.4A类项目有一处不合格,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5%时, 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判定为不合格;C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10% 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10%时,判定为不合格。
5. 4. 2系统判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分类 供电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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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检验项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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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范围见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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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标准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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