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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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朝向住宝建筑居室窗户方向的灯具光强限值
如果是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至
如果是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至500cd。
电力标准5.2对行人的扰光的限制
对行人的半扰光的 丁具出光面面积乘积评价 人行道照明灯具的最 超过表4的规定
表4人行道照明灯具的最大平均亮度与灯具出光面面积乘积限值
5.3夜空光污染的限制
5.3.1夜空的光污染限制应采用灯具上射光通比限值评价。
5.3.1夜空的光污染限制应采用灯具上射光通比限值评价 5.3.2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限值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5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
GB/T 356262017
5.4机动车道路交通王扰光的限制
5.4.1在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及道路交叉路口周边区域的驾驶员视野范围内,不应设置高亮度非功能 性照明或动态照明设施。 5.4.2非道路照明装置不应干扰驾驶员的视觉作业或对交通信号的辨识。 5.4.3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阅值增量不应大于15%,并应符合CJJ45 的相关规定要求
市公共休憩场所、自然生态区和动物栖息区的干
5.5.1设置在城市河湖水边的照明灯具应避免其直射光和水面反射光影响道路使用者和周边住宅 建筑。 5.5.2城市公园道路照明灯具对行人的干扰光限制宜符合5.2的规定,公共活动区的照明不得对区域 外环境造成影响。 5.5.3城市森林公园中,除安全防范照明和人行步道照明外,不应设置其他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照射 周围树木;应采用上射光通量为0的灯具, 5.5.4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 5.5.5对植物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对珍稀树木设置景观照明,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对珍稀古树造成影响; b)不宜对普通树木设置常态景观照明; c) 不宜将照明灯具安装在树木上,在树未周边安装的灯具不应影响树木的枝叶和根系生长 5.5.6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在动物或昆虫可能活动的场所区域设置照明
5.5.4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 5.5.5对植物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对珍稀树木设置景观照明,在其周边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对珍稀古树造成影响; b) 不宜对普通树木设置常态景观照明; c)不宜将照明灯具安装在树木上,在树木周边安装的灯具不应影响树木的枝叶和根系生长。 5.5.6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在动物或昆虫可能活动的场所区域设置照明 时不应使用对动物和昆虫有严重影响的光源
5.6广告、标识照明于扰光的限制
5.6.1广告、标识照明的干扰光的 、标识发光表面平均亮度限值评价
表6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
注1: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值的1/2 注2:E1区仅限必要的标识,
5.6.3除E4外,其他区域不得采用动态闪烁模式的广告和标识照明
5.7媒体立面干扰光的限制
5.7.1媒体立面墙面的十扰光的限制应头 5.7.2媒体立面墙面的亮度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GB/T 356262017
表7媒体立面墙面亮度限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或强调远观效果的对象,表7中数值可相应提高50%;对于 动态效果的表面.限值应取表7中数值的1/2
5.8景观照明干扰光的限制
5.8.1景观照明对居住区的干扰光限制采用受干扰区内距离干扰源最近的住宅建筑居室窗口外表面 的垂直照度限值评价,并应符合5.1.2的规定。 5.8.2住宅建筑周边(不含商住混合区)的景观照明不宜采用动态模式。 5.8.3在城市机动车道路两侧设置的景观照明应符合5.4和5.7的规定,且不宜采用动态模式。 5.8.4靠近人行道两侧的景观照明不宜采用上射式埋地灯照明,所采用的照明方式不得干扰行人 视觉。
5.9LED显示屏干扰光的限制
5.9.1LED显示屏干扰光的限制采用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评价。 5.9.2LED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5.9.1LED显示屏干扰光的限制采用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评价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表8LED显示屏或媒体墙表面的平均亮度限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5.9.3LED显示屏应配置调节亮度的功能,朝向住宅建筑窗户的垂直和水平方向的视张角不得大 于15°。 5.9.4道路两侧3m以下高度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 5.9.5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显示屏不宜设置动态模式。 5.9.6住宅区内的显示屏不应设置动态模式,并应符合5.1的规定
6.1应根据被照对象所在区域、照明对象特点及照明需求等进行照明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标准规范的要求。 6.2进行室外照明设计时,应对潜在受干扰对象进行干扰光影响的分析评估。 6.3景观照明的动态图案、变化频率、色参数、光谱功率分布及强度等应与环境协调;除商业区和文化 娱乐区之外,不宜设置频繁变换图案的动态照明设施。 6.4对具有混合反射特性的建筑立面设计景观照明时,如果墙面反射比中的镜面反射分量超过50% 时,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
GB/T 356262017
6.5城市广场或步行街照明的干扰光限制应符合JGJ/T163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6.6景观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方式时,照射到被照区域外的溢散光,应符合JGJ/T163中相关条款要求, 6.7城市室外作业场地照明的溢散光不应大于15%
竣工资料7.1居住区的十扰光应测量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的垂直照度限值和照明灯具安装就位后朝向 居室窗户的发光强度。 7.2人行道的干扰光应测量人行道照明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以及灯具 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所有出光面积。 7.3夜空的光污染应以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来衡量。灯具上射光通比是在灯具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 的位置通过测量射向水平面之上的灯具光通量获得。 7.4广告或标识的干扰光应测量广告或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 7.5媒体立面的干扰光应测量媒体墙表面朝向受干扰区的平均亮度和最大亮度。 7.6LED显示屏的干扰光应测量显示屏表面的平均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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